【基本案情】2015年6月20日,劳务分包人(甲方)建筑公司与
班组承包人(乙方)袁某签订《教工住宅项目一标段J地长00KS块回迁住宅二次结构、屋面及初装工程班组协议书》
李某在上述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同时受袁某委托从事给18 H LIS工人记考勤、代领工资等管理工作。三方当事人针对形
成的关系陈述如下:李某主张其并非建筑公司的员工
而是受袁某雇用、二人之间是劳务关系;建筑公司则主
张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清楚袁某与李某之
间的关系,只知道袁某雇李某王活;袁某于原审诉讼过N OTES程中表示李某是其雇用的工人,双方并不存在分包关
系。建筑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载明系建筑公司与
李某签订,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7日起至二次结构工
作任务完成,岗位为瓦工,工资计算方式为150元/日×
出勤工日。
李某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但表示其签字时合同期限
与工资标准处均为空白,并表示上述劳动合同书是建筑
公司为了应付上级单位检查而签,上级单位要求建筑公
司与进场的工人均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表示上级单
位确有要求其公司与进入工地的工人均签订劳动合同,
其公司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向工人结
算工资,已结算的工资款项会从其公司向袁某结算的工
程款中扣除,以防止袁某将钱卷走而工人找其公司索要
工资的情况出现。至于袁某如何承诺工人薪资标准与其
公司无关,其公司自己的瓦工工资标准为每天200元左右。
长00K5李某主张袁某承诺其每月工资1万元,另外有
电话费等补助2000元,袁某委托其去找工
人,其找来了6个亲戚来工地上干活,每人工资300元/天,袁某知情并同意。李某针对其
主张提举了欠条,载明“今欠李某工人工资
147000元整,2016年10月24日”,下方显示
袁某签字捺印字样。李某表示上述欠条中
147000元系经与袁某对账后确认的数额,为
欠付其本人、汤某等7人的工资,核算方式为
袁某承诺的上述7人的工资数额,扣除建筑公
司实际已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后的
差额。李某表示,欠条中包含其本人的工资数额为55000元,袁某2017年给了其5000元,其同意从欠条款项中抵扣。
【案件焦点】各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长00K5
首先,从报酬支付情况来看,建筑公司认
可该公司支付给李某的报酬需从该公司支付给袁 113HL13某的工程款中扣除,这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用
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特点;
其次,从日常工作管理来看,建筑公司对
李某的工作安排陈述前后并不一致,但不论是其
陈述的不直接给李某安排工作还是基于李某作为
袁某的代表、向李某安排工作系向袁某安排工
作,均不符合劳动关系项下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的管理与安排工作的特征。
此外,各方均认可李某系袁某介绍招录至
本案工地工作,袁某并非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
不能代表建筑公司,从该角度来讲,李某与建筑
公司并未建立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综上,虽然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
同,但不论是从报酬发放、用工管理还是建立劳
动关系的合意的角度来看,均无法认定建筑公司
与李某构成劳动关系。进而,袁某欠付李某劳务
费55000元,已支付5000元,故还应支付5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