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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平成(わ)第278号

被告人:根上庆彦

罪名:杀人罪

审理法庭: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11部

审判长:佐藤健一 裁判官

裁判官:松本阳子、田中达也

检察官:森川隆

辩护人:国选辩护人 清水和树

侦破人:阿笠博士

主文

被告人根上庆彦,犯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2年。

未决羁押之日数112日,全部计入本刑。

扣押之物:作案菜刀、荧光涂料容器、沾有荧光涂料的衬衫纽扣,予以没收。

公诉事实

被告人根上庆彦,任职于东都现像所,与同事古村德宏长期存在工作纠纷。古村德宏在胶片调色作业中,擅自篡改被告人耗费大量心血完成的胶片作品色彩,毁掉被告人多年创作成果,并且多次嘲讽、蔑视被告人,被告人长期心怀怨恨,遂产生杀害古村德宏的确定杀意。

案发数日前,被告人趁古村德宏熟睡之机,在其衬衫第三颗纽扣上涂抹荧光涂料,以此作为黑暗环境下定位心脏位置的标记。古村德宏曾在穗岛朗公寓内部粘贴荧光胶带,用于黑暗中辨识卫生间方位,被告人知晓该布局,可依靠荧光胶带在无光环境下安静移动,不会碰撞家具发出声响。

平成某年某月某日夜间,被告人潜入穗岛朗位于东京都的公寓。当时公寓室内关灯,一片漆黑,古村德宏躺在客厅沙发上熟睡。被告人依靠荧光胶带辨认路线,借助古村衬衫纽扣上的荧光标记锁定心脏位置,持事先准备的菜刀,一刀刺入古村德宏胸口心脏部位,造成古村德宏心脏破裂,当场死亡。行凶完成后,被告人将涂有荧光涂料的第三颗纽扣拆下带走,离开公寓,试图掩盖作案诡计,规避侦查。

案件发生之后,警方到场开展侦查,锁定穗岛朗、唐田敬善、被告人根上庆彦三名嫌疑人。阿笠博士通过现场痕迹、录音录像资料等线索,逐步推理出本案诡计。阿笠博士故意做出推理,将嫌疑嫁祸至穗岛朗,设下圈套。被告人听闻该推理后,担心自身罪行暴露,打算偷偷返回现场,将带走的纽扣放回现场,伪造证据,试图将嫌疑固定在穗岛朗身上。被告人返回现场实施该行为时,被预先在此守候的警察当场抓获。

证据认定

本庭对全部证据进行调查,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1. 尸体检验报告书:被害人古村德宏系单刃锐器刺入胸腔,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死亡,伤口位置与荧光纽扣标记的位置高度吻合。

2. 现场勘验笔录:穗岛朗公寓内多处贴有荧光胶带,房间家具摆放密集,正常情况下黑暗行走极易碰撞物体产生噪音;现场摄影机录像全程无打斗、碰撞声响,证明被害人是在熟睡状态下被突然刺杀,事前并无争执。

3. 物证鉴定报告:警方抓获被告人时,在被告人随身物品内查获涂有荧光涂料的衬衫纽扣,经比对,该纽扣与被害人衬衫的纽扣规格、材质完全一致;同时查获残留荧光涂料的小容器,涂料成分与纽扣附着物一致。

4. 东都现像所同事证言: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古村德宏因胶片调色一事存在激烈矛盾,被害人多次恶意修改被告人作品,言语羞辱被告人,被告人曾在工作场合表露强烈不满。

5. 穗岛朗、唐田敬善陈述笔录,佐证案发当晚现场人员状态,排除二人作案可能性。

6. 阿笠博士的推理陈述、侦查机关的抓捕记录:被告人在听到阿笠博士的假推理之后,主动返回现场,意图放回纽扣伪造证据,该抓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被告人到案初期虽予以否认,后续在证据面前自愿供述全部作案经过,供述内容与物证、现场痕迹完全吻合。

辩护人提出,荧光涂料在黑暗中精准定位心脏刺杀,现实可行性较低,怀疑案件另有他人所为。本庭评议认为,该诡计虽在现实中容错率低,但结合被告人长期在现像所工作,熟悉光学、荧光材料特性,且事先多次踩点熟悉公寓布局,结合全部物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本次杀人行为。相关诡计属于犯罪人精心设计的作案手段,不能仅以现实操作难度否定犯罪事实。

法律适用

1. 被告人出于确定的杀人故意,使用菜刀刺杀熟睡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该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日本刑法199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白,属于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

3. 被告人犯罪之后,移除关键物证,后续又试图放回纽扣伪造现场,干扰侦查,属于事后毁灭证据、妨害司法侦查的情节,应当从重考量。

4. 被告人无前科,本次犯罪由长期工作矛盾激化引发,并非无差别随机杀人;被害人古村德宏长期恶意篡改被告人作品、言语羞辱,存在一定过错,该情节可酌情考量。

综合上述全部情节,不适用死刑、无期惩役。本庭裁量,判处被告人惩役十二年。未决羁押112日,计入刑期。作案工具、关键物证予以没收。

量刑理由

本庭综合全案情节,阐述量刑理由:

被告人根上庆彦,因工作纠纷,精心策划杀人诡计,趁被害人熟睡,在黑暗环境下实施刺杀。本次作案经过周密筹备,提前准备荧光标记,设计无痕进出的路线,犯罪计划完整,主观恶性较大。行凶之后,被告人刻意带走纽扣,隐藏作案核心诡计,在侦查阶段,还试图返还纽扣伪造证据,误导警方将嫌疑嫁祸他人,妨害刑事侦查活动,该情节应当从重评价。

但另一方面,本案起因源于被害人长期恶意损毁被告人耗费心血创作的胶片作品,持续言语嘲讽,被害人存在先行不当行为,是矛盾激化的诱因。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到案之后,能够坦白供述全部作案细节,承认自身罪行,表达悔意。综合平衡双方情节,结合日本同类杀人案件的量刑判例,判处十二年惩役,属于适当。

本庭充分考虑阿笠博士的推理,为本案锁定真凶提供决定性线索,侦查机关根据推理设置抓捕圈套,顺利抓获被告人,案件事实得以完整查清。

本判决可以上诉。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四日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控诉。

东京地方裁判所

裁判官 佐藤健一(盖章)

平成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