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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平成(わ)第142号

被告人:杉本秀树

罪名:杀人罪

审理法庭: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9部

审判长:森川健 裁判官

裁判官:井上理惠、中岛健太

检察官:久保田修

辩护人:国选辩护人 加藤健

案件侦破人:毛利小五郎

主文

被告人杉本秀树,犯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4年。

未决羁押之日数136日,全部计入本刑。

扣押物品:作案圆珠笔、被人为剪断绳索的施工篷布碎片、预先改造的背包,予以没收。

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公诉事实

被告人杉本秀树,于案发半年前,其女友因古田启介酒驾超速肇事身亡。古田启介肇事之后,因现场缺少目击证人,虚构被害人突然冲入车道的虚假事实,最终逃脱刑事追责。被告人杉本秀树悲痛万分,认定古田启介逃避法律制裁,内心滋生强烈复仇念头,进而策划一套伪装成意外事故的杀人方案。

被告人提前前往西须三田车站月台进行踩点,确认月台下方铺设施工防护篷布。该篷布本身用于防护坠落物体,依靠绳索固定。被告人秘密剪断篷布的固定绳索,篷布外观上保持完整,但一旦承受人体重量就会断裂,以此制造致命陷阱。被告人又对自己的背包背带进行改造,便于引诱古田抢夺背包,作为挑起冲突的道具。

案发当日晚间,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三人在车站附近用餐结束,途经西须三田车站月台。被告人杉本秀树事先等候古田启介出现,主动引诱古田抢夺背包,二人在月台之上发生争执拉扯。在肢体争夺背包的过程中,被告人持圆珠笔反复刺扎古田启介手掌,造成古田手掌剧烈疼痛,手部抓握力量急剧下降。被告人趁古田手部剧痛、身体重心不稳的时机,用力将古田推向已经预先破坏的防护篷布。篷布受到人体冲击后断裂,古田启介从月台坠落至下方地面,颅脑、胸腔遭受重度撞击,当场死亡。

案发之后,被告人杉本秀树当即向到场的警察作出虚假供述,谎称二人仅仅因为背包发生争夺,被害人是自己失手失足跌落,本次事件属于意外事故,试图掩盖自己预先策划的杀人犯罪,误导侦查机关以意外事件结案。

案件侦查初期,现场表象符合意外坠落的特征,警方初步打算以意外事故结案。但毛利小五郎发现多处疑点,对现场物证、被害人尸检结果、车站周边痕迹进行完整分析推理,拆穿被告人精心设计的伪装诡计,锁定杉本秀树为本案真凶。被告人在毛利小五郎完整的推理面前,承认全部犯罪事实。

证据认定

本庭对全部证据进行法庭调查,综合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认定公诉事实全部成立:

1. 尸体检验报告书:被害人古田启介手掌存在多处圆珠笔尖端扎刺形成的点状创口,创口新鲜,形成时间与坠亡时间基本一致;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导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死亡。该鉴定结论可以证实,被害人坠亡前手掌已经遭受尖锐物体刺扎,手部存在剧烈疼痛,影响抓握和身体平衡能力,排除单纯争执失足意外坠落的可能性。

2. 现场勘验笔录与物证鉴定报告:西须三田车站月台下方的施工防护篷布,固定绳索断面整齐,属于人为使用工具剪断,并非长期风化、外力拉扯自然断裂;篷布本身材质完好,仅固定绳索预先被破坏,符合被告人预先设置陷阱的特征。同时,在被告人背包背带检出人为切割改造痕迹,目的是便于他人抢夺背包。

3. 车站监控录像:录像记录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月台主动发生冲突,被告人持续用手部动作刺向被害人手掌,并非单纯拉扯争夺背包;整个冲突过程由被告人主动挑起,被害人并没有主动攻击被告人的行为。

4. 事故相关卷宗、交通事故档案:半年前的交通事故记录显示,古田启介酒驾肇事,造成被告人女友死亡,案件因缺少目击证人,古田的供述被采信,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笔录、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真实存在。

5. 证人证言: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作为现场目击证人,证实二人争执的全过程,证实被告人主动激化冲突,存在推搡被害人的动作。

6. 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告人在毛利小五郎推理之后,向侦查机关自愿供述,供述内容包括踩点、剪断篷布绳索、改造背包、使用圆珠笔刺扎手掌、事后编造意外的说辞等全部细节,供述内容和物证、现场勘验结果、监控录像能够相互印证。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本案在公共场所车站月台实施犯罪,被路人目击风险极高,被告人很难精准控制被害人坠落至篷布之上,该方案现实可行性低,主张案件存在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意外的可能。

本庭评议:虽然该作案诡计对时机、力量控制的要求极高,现实中成功完成的难度很大。但本案物证链完整,被害人手掌的刺伤、篷布绳索人为剪断痕迹、背包改造痕迹、监控录像、被告人自白,多项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是预先设计陷阱,利用冲突制造被害人坠落的结果。诡计本身操作难度高,仅能说明被告人为复仇进行周密筹划,不能以此否定已经查证的犯罪事实。

法律适用

1. 被告人杉本秀树,出于确定的杀人故意,预先设置致命陷阱,主动挑起冲突,通过刺扎手掌削弱被害人的身体控制能力,将被害人推向预先破坏的篷布,造成被害人坠落死亡。该行为完全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杀人行为,刻意伪装成意外事故,事后向侦查机关虚构事实,试图误导侦查,逃避刑事处罚,属于从重量刑情节。

3. 被告人归案之后,在毛利小五郎完整推理揭露全部诡计之后,自愿供述全部犯罪经过,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构成自白,属于法定可以从轻考量的情节。

4. 本案犯罪动机源于被害人古田启介此前酒驾肇事致人死亡,借助证据不足逃脱法律追责,被害人存在重大先行过错,该矛盾背景,在量刑时酌情考量。

5.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无其他犯罪记录。

综合全部情节,本案不属于可以判处死刑或者无期惩役的情形。综合日本同类预谋杀人案件裁判先例,本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惩役十四年。未决羁押136日全部计入刑期,扣押的作案相关物证予以没收。

量刑理由

本庭综合案件全部事实、动机、作案手段、事后态度,阐述量刑理由。

被告人杉本秀树,因女友半年前被古田启介酒驾撞死,而古田凭借证据不足逃脱追责,内心积怨,进而精心策划本次杀人。被告人提前踩点,人为破坏防护篷布绳索,改造背包作为引诱道具,选定人流较多的车站月台作为犯罪现场,整套犯罪计划经过周密准备,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被告人没有选择直接暴力行凶,而是设计陷阱,试图将谋杀伪装成意外失足,以此规避侦查,足以看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重,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案发之后,被告人立刻向警方编造谎言,将谋杀伪装成意外事故,干扰侦查机关判断,险些让案件以意外结案,妨害刑事侦查活动,该情节应当从重评价。车站月台属于公共交通场所,案发时段现场存在其他乘客,在公共场所实施杀人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容易造成公众恐慌,社会影响较大,该情节同样作为从重考量因素。

另一方面,本庭也充分考量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案件的起因,是被害人古田启介酒驾肇事致人死亡,借助证据缺陷逃脱法律追责,被害人存在重大先行不法行为,是诱发被告人复仇的根源。被告人此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在毛利小五郎完整推理,拆穿全部诡计之后,被告人没有继续抗拒,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细节,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悔意,对被害人家属表达歉意,具备自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

综合权衡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参考日本地方裁判所对于报复性预谋杀人案件的量刑判例,考虑到被害人存在先行重大过错,被告人坦白认罪,综合裁量,判处十四年惩役,属于恰当的刑罚。

本案案件事实能够完整查清,关键在于毛利小五郎敏锐发现现场疑点,通过物证、痕迹、逻辑推理,识破被告人精心设计的伪装,为侦查机关锁定真凶提供决定性线索,侦查机关依据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固定全部证据,顺利完成案件侦破。

本判决可以上诉。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四日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控诉。

东京地方裁判所

裁判长 森川健(盖章)

平成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