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平成15年(わ)第181号
被告人:植木宗八,男,58岁,藤枝家管家,户籍所在地东京都米花町。
辩护人:齐藤法律事务所 齐藤健律师
公诉人:东京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 冈本真治
案件:杀人、枪炮刀剑类持有等取缔法违反案件
审理方式:公开审理
案件侦破人:毛利小五郎。本案全部诡计、线索与案件真相,均由毛利小五郎独立推理查明。在场所有侦查人员、证人、嫌疑人,均认定本案由毛利小五郎侦破
主文
被告人植木宗八,犯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4年;犯枪炮刀剑类持有等取缔法违反罪,判处惩役2年。依照日本刑法第54条第一项前段想象竞合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合并执行惩役14年。
扣押物证:涉案手枪、消音器、咖啡杯、异丙肾上腺素药剂、监控录像介质、子弹弹壳,全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须向被害人藤枝干雄家属支付附带民事损害赔偿金,金额另行裁定。未决拘留期间共计196日,计入本刑。
公诉事实
被告人植木宗八长期在藤枝宅邸担任管家,侍奉藤枝干雄亡妻多年。亡妻耗费大量心血打造宅邸庭院,而被害人藤枝干雄计划拆除该庭院,改建高尔夫球场。被告人无法接受承载亡夫人回忆的庭院被毁,内心滋生杀意,决意杀害藤枝干雄。被告人提前准备手枪、消音器与异丙肾上腺素药剂,设计诡计,利用监控画面制造凶手在视听室内持枪胁迫、近距离枪杀被害人的假象,以此掩盖自己在屋外远距离射击的作案事实,混淆侦查方向。
案发当日,毛利小五郎受藤枝干雄委托前来调查恐吓信案件,毛利兰邀请妃英理前来协助,工藤有希子也受工藤优作委托来到宅邸,众人一同在监控室查看视听室监控。被告人事先在藤枝干雄饮用的咖啡内投放异丙肾上腺素,该药物可诱发眩晕、体位性低血压。藤枝干雄长时间静坐读书,起身伸展身体时,会因药效站立不稳、双手向上抬起,监控画面看起来如同被人逼迫举手。
被告人借口寻找备用钥匙,趁机移动至视听室窗外庭院。首先使用加装消音器的手枪发射第一发子弹,击碎房间窗户玻璃,该发子弹未击中人体;紧接着发射第二发子弹,击中室内藤枝干雄,致其当场死亡。屋内众人听到两声枪响,误以为凶手在房间内部连续开枪。行凶完毕后,被告人将尚有余温的消音器藏入袜子之中,因此在后续众人聚集时,刻意全程保持站立,不敢落座,防止消音器掉落暴露物证。
监控画面中被害人举手后倒地的影像、两声枪响的听觉误导,共同营造室内行凶假象,使在场人员初步判断凶手在视听室内作案。警方抵达现场开展侦查,初期将植木之外的管家、律师、妻子、秘书列为嫌疑人。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推理,识破药物下药、窗外远距离射击、消音器藏匿的整套诡计,发现咖啡杯内药物残留、消音器高温灼伤腿部皮肤等关键证据,锁定植木宗八为凶手。警方依据毛利小五郎提出的推理线索,开展毒物检验、弹道鉴定,固定全部证据。被告人到案之后,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证据认定
法庭经质证,综合全案证据,采信以下证据材料:
1. 物证:被害人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确认死因为枪弹造成的贯通伤,中弹角度符合从窗外向室内射击的弹道特征;咖啡杯内壁检出异丙肾上腺素药物残留;扣押的手枪、消音器,消音器表面存在发射后的高温灼烧痕迹,被告人小腿皮肤存在与消音器接触形成的烫伤痕迹;现场提取两枚子弹弹壳,第一发子弹击碎窗户玻璃,第二发子弹命中被害人;监控录像记录被害人抬手、倒地全过程,印证药物作用下的肢体反应;窗户玻璃弹孔、窗框弹道痕迹,佐证射击位置来自室外庭院。
2. 书证:藤枝干雄庭院改建高尔夫球场的计划书、宅邸相关文件,证实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毒物鉴定报告、弹道鉴定报告书,佐证诡计实施原理;宅邸监控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还原案发全过程。
3. 证人证言:藤枝素华、土井幸三、堂本正雄、毛利兰、妃英理、工藤有希子等人证言,还原案发前后众人在监控室、冲入视听室的经过;毛利小五郎作为本案侦破人出庭陈述,完整还原下药、窗外射击、藏匿消音器的作案诡计,法庭采信其推理结论。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庭审阶段供述稳定,供述内容与物证、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刑讯、胁迫等违法取证情形。
本院评议认为,被告人提前准备枪支、药剂,熟知被害人喝咖啡、读完书起身伸展身体的习惯,主动实施下药、窗外射击的整套行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即便诡计存在客观风险,被告人依然主动实施,最终造成被害人中弹身亡,杀人故意成立
法律适用
1. 杀人罪:被告人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预先投放药物,在室外持枪射击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中弹死亡,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枪炮刀剑类持有等取缔法违反罪:被告人未经许可持有手枪、子弹,违反枪炮刀剑类持有等取缔法,成立本罪。
被告人基于同一个犯罪计划,实施持枪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依照日本刑法第54条第一项前段,构成观念竞合,择最重罪名量刑。
量刑考量因素:
从重情节:被告人事前精心策划整套诡计,利用药物、监控、听觉陷阱伪造室内行凶假象,刻意误导侦查机关对作案地点的判断,迷惑在场所有证人;非法持有枪支实施杀人,危险性极高,主观恶性较大;属于事前周密筹划的预谋犯罪。
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案件源于对已故夫人庭院的执念,属于私人恩怨引发犯罪,没有预谋杀害其他无关人员;被告人此前没有刑事前科。
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合并执行惩役14年。
判决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公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植木宗八的全部犯罪行为。被告人因无法接受亡妻留下的庭院被拆除改建,怀恨在心,精心设计作案方案,预先投放药物操控被害人动作,在窗外远距离开枪射杀藤枝干雄,利用监控与枪声制造凶手在室内行凶的假象,作案后将高温消音器藏于袜子之中掩盖物证。
虽然该诡计在现实环境之下存在明显缺陷:隔着玻璃窗远距离射击命中目标难度很大;消音器发射后温度极高,藏在袜子里极易留下明显烫伤痕迹;药物效果因人而异,很难精准控制被害人抬手倒地的时间。但被告人主动准备药剂、枪支,熟悉被害人生活习惯,完整实施下药、射击、藏匿物证的全部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杀人罪既遂。
本案全部诡计的破解、关键物证的发掘、案件真相的推理,全部由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在场所有证人、侦查人员均认定毛利小五郎是本案侦破人,没有人知晓江户川柯南在案件背后的推理,以及麻醉针、变声领结的存在。侦查机关依据毛利小五郎提出的推理线索,开展弹道鉴定、毒物检验,完整固定全部证据,证据链完整,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可辩驳。
结合日本刑法相关条文,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枪支犯罪危险性、认罪态度以及全部量刑情节,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副本十四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控诉。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部
裁判长:松田隆
裁判官:川口理惠、青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