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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平成15年(わ)第32号)

被告人:近藤英一郎

公诉罪名: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本案侦破主体:警视厅刑事部。本案现场勘验、物证采集、嫌疑人讯问、证据固定工作由警视厅独立完成。

主文

被告人近藤英一郎,犯杀人罪,判处惩役14年。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间64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扣押物证:崖壁登山钉、绳索、被告人旧款登山钉鞋、现场痕迹勘验笔录、法医尸检报告、蜘蛛丝物证鉴定、树枝鞋钉痕迹鉴定书、公园经费账目文书,全部留存归档,作为本案证物。

一、公诉事实

平成15年,被告人近藤英一郎与被害人平井高也同为小天狗山公园管理员。被害人平井高也擅自挪用公园设施维修经费,被告人多次劝阻,二人长期发生激烈争执。被告人因被害人持续侵占公款、拒不改正,内心积怨,决意策划杀害平井高也,并伪造失足坠崖的意外事故假象,制造不在场证明,规避刑事侦查。

案发当日,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柯南一行人前往小天狗山登山观光。被告人抓住该目击机会,提前抄近路登上山顶瞭望台,趁四下无人将平井高也打晕,将昏迷的被害人安置在悬崖中段的大树枝干之上。被告人在崖壁打入登山钉、安装铁环,架设绳索装置,换上与被害人同款的管理员工作服。

待毛利一家登上瞭望台、望向悬崖方向时,被告人在目击人视线范围内,伪装成维修护栏失足坠落的样子,借助绳索缓冲落到悬崖中段的大树。抵达树枝位置后,被告人将昏迷的平井高也推下悬崖,致使被害人从高处坠落,颅脑、内脏严重损伤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利用预先架设的绳索返回地面,回到山下办公室,装作留守人员、刚刚得知事故的悲痛模样,向到场人员谎称被害人独自上山维修护栏,意外失足坠崖,引导所有人认定本案属于意外事故。

警方抵达现场开展勘查。毛利小五郎对现场痕迹、尸体附着物、崖壁物证进行完整推理,识破被告人利用绳索制造的伪装坠崖诡计。警视厅刑事技术人员采集物证,经鉴定确认尸体附着的蜘蛛丝仅生长于悬崖中段那棵特定树木;树枝表面检出被告人旧款登山钉鞋留下的鞋钉压痕;崖壁登山钉、绳索表面存在摩擦痕迹,印证整套机关的存在。结合公园经费账目、二人长期争吵的证人证言,锁定近藤英一郎为本案凶手。被告人归案后,供述全部策划、布置机关、杀害被害人、伪造意外现场的全部犯罪事实。

二、证据认定

1.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庭审阶段稳定供述,承认因被害人挪用公园维修经费,多次交涉无果,心生杀意,设计全套伪装坠崖机关,利用游客作为目击证人,将被害人推落悬崖致死,事后伪装成意外失足。供述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供述细节与物证、尸检结果能够相互印证。

2. 物证与鉴定报告:

①法医尸检报告,确认被害人系高处坠落造成的重度损伤死亡,身体损伤形态,符合从悬崖中段大树坠落的特征;

②生物物证鉴定:尸体身上附着绣眼鸟筑巢使用的蜘蛛丝,经鉴定该蜘蛛丝仅存在于悬崖中段那棵大树,证明被害人在坠亡前,曾经长时间停留在该树枝位置;

③痕迹鉴定:悬崖树枝上检出被告人旧款登山钉鞋的鞋钉压痕,证明被告人曾经登上该树枝;崖壁登山钉、绳索表面检出摩擦痕迹,印证绳索机关被使用;

④公园财务账目文书,证实被害人平井高也存在挪用公园维修经费的事实,佐证二人矛盾、犯罪动机。

3. 现场勘验笔录:警视厅刑事技术人员勘验小天狗山瞭望台、悬崖崖壁、崖底尸体发现现场,确认现场绳索、登山钉为人工预先架设,并非自然存在,现场痕迹不符合普通失足坠崖的自然形态。

4. 证人证言: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柯南的目击证言,证实众人在瞭望台上看到“维修人员坠落”的全过程;公园相关工作人员证言,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长期因为维修经费发生激烈争吵,佐证二人矛盾。

5. 侦查卷宗:现场勘查、物证提取、痕迹鉴定、嫌疑人审讯等侦查工作,均由警视厅独立完成。毛利小五郎凭借现场线索完成全部核心推理,帮助警方查清案件真相。

三、法律适用

被告人近藤英一郎,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确定故意,预先设计杀人机关,利用游客作为目击证人,制造失足坠崖的假象,将昏迷的被害人推落悬崖致其死亡,该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被告人作案前完整策划犯罪,准备绳索、登山钉等工具,设计伪装意外的诡计,属于预谋杀人;犯罪完成之后,编造意外失足的说辞,掩盖杀人事实,试图误导侦查,属于犯罪后的隐匿行为,不再单独成立新罪名,但是在量刑时予以评价。

四、量刑理由

从重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人属于有计划的预谋犯罪,提前设计复杂的机关,刻意利用无关游客作为目击证人,精心伪装成意外坠崖,试图完全掩盖杀人行为,主观恶性较大。

第二,作案手段具有欺骗性,利用职务便利选择作案地点,误导在场人员初步判断为意外事故,极大增加案件侦破难度。

第三,生命权是最高法益,即便被害人存在挪用公款的过错,也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私力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严重侵害生命法益。

从轻酌定情节

其一,案件起因源于被害人挪用公园维修经费,被害人在民事、行政层面存在过错,长期争吵激化矛盾,是诱发犯罪的背景因素。

其二,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完整供述全部作案过程,配合警方核对现场机关、物证细节,认罪态度良好,没有对抗司法的行为。

其三,被告人此前无刑事前科,本次犯罪是长期矛盾激化后实施,并非惯犯。

综合全部情节,被告人构成预谋故意杀人,精心设计机关伪造意外,试图逃脱罪责;案件起因存在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坦白认罪、无犯罪前科。综合日本同类预谋杀人案件裁判惯例,判处惩役14年。

五、裁判评述

公民之间的纠纷,包括职务上的资金侵占争议,应当通过行政检举、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私力报复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精心设计杀人机关,利用登山游客作为目击证人,伪造失足坠崖的意外假象,试图掩盖罪行,属于预谋杀人,法律应当予以严厉惩处。被害人挪用经费的过错,仅可作为量刑酌减情节,不能免除被告人杀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侦破依靠毛利小五郎敏锐的观察与缜密推理,发现尸体附着物、树枝痕迹、崖壁机关等多处疑点,戳破伪装意外坠崖的诡计。警视厅结合推理线索开展物证检验,完整锁定证据链,查清案件全部事实,顺利将被告人逮捕归案。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平成15年6月20日

东京地方法院

裁判官:岩本健

书记官:佐仓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