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平成15年(わ)第17号)
被告人:观野弥生
公诉罪名:日本刑法第233条 伪计业务妨害罪
本案侦破主体:警视厅刑事部。本案现场勘验、物证采集、嫌疑人讯问、证据固定工作全部由警视厅独立完成。
主文
被告人观野弥生,犯伪计业务妨害罪,判处惩役8个月,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缓刑。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间22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扣押物证:雏坛、女儿节人偶、风神雷神挂轴、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全部留存归档,作为本案证物。风神、雷神挂轴返还所有人观野弥生。
一、公诉事实
平成15年女儿节前夕,被告人观野弥生家中收藏祖传风神、雷神一对挂轴。艺术品买家曲川水贵提出以两千万日元收购雷神挂轴,被告人内心不愿出售该家族传家宝。被告人主观上迷信挂轴为家族守护神,认为早年出售风神挂轴,引发丈夫出海遇难的不幸,内心背负沉重负罪感,决意阻止雷神挂轴被他人收购。
被告人策划自导自演入室盗窃案件。趁少年侦探团一行人外出购买砂糖的间隙,独自在公寓内实施伪造现场的行为:将雏坛上的女儿节人偶全部取下,把雷神挂轴倒扣藏匿于雏坛红色毛毡之下,卷轴木杆放置屏风后方;随后按照京都古法左尊右卑的传统摆放方式,重新摆放雏坛人偶。被告人故意翻乱房间物品,打开阳台窗户,制造外来窃贼闯入盗取雷神挂轴的假象。完成布置之后,被告人外出与众人汇合,制造不在场证明。
众人返回公寓,发现现场异常,被告人随即向警视厅报案,谎称家中遭窃贼入侵,价值两千万日元的雷神挂轴被盗,捏造不存在的入室盗窃案件,引导警方启动盗窃案件侦查程序,无端消耗警务人力、物力资源。被告人并无意图使观野节子、三重芳春、曲川水贵等任何人受到刑事或惩戒处分,仅希望制造挂轴失窃的假象,终止艺术品交易。
警方抵达现场勘查。柯南观察现场痕迹,发现多处不合理疑点,向警方提供线索:其余贵重物品完好无损,唯独雷神挂轴失窃;雏坛人偶摆放方式变更为古老京都古法,只有熟悉家族传统的被告人能够完成该布置。警方比对案发前后人偶合影照片,确认雏坛曾被移动,结合痕迹检验,在雏坛毛毡下方找到完好的雷神挂轴。经讯问,被告人观野弥生如实供述全部伪造盗窃现场、虚假报案的事实。艺术品买家曲川水贵得知全部缘由,主动放弃收购雷神挂轴的计划。
二、证据认定
1.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庭审阶段稳定供述,承认出于保护祖传挂轴的动机,自行布置伪造失窃现场,向警方虚假报案,谎称发生入室盗窃。供述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供述内容与物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明确供述,报案时没有想要让任何特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意图,仅希望借失窃假象终止交易。
2. 物证与鉴定报告:
① 雏坛、人偶物证,现场照片比对,证实案发前后人偶摆放样式发生改变,变更为京都古法摆放方式;
② 雷神挂轴物证,在雏坛红色毛毡下起获,挂轴完整无破损,证明物品并未被盗;
③ 公寓现场勘验记录,阳台窗户虽被打开,但现场没有外来人员侵入痕迹,其余贵重财物未被触碰,不符合普通窃贼作案特征;
④ 艺术品收购相关文书,证实买家曲川水贵出价两千万日元收购雷神挂轴,佐证被告人作案动机。
3. 现场勘验笔录:警视厅刑事技术人员勘验公寓房间,确认现场凌乱痕迹为人为刻意制造,不存在外来盗窃的客观痕迹,挂轴藏匿位置由被告人自行设置。
4. 证人证言:观野节子、三重芳春、曲川水贵、少年侦探团成员证言,证实案发前后的人员往来、现场发现过程,佐证被告人伪造失窃现场、虚假报案的全部经过,同时佐证被告人不存在陷害他人的主观目的。
5. 侦查卷宗:现场勘查、物证提取、痕迹鉴定、嫌疑人审讯等侦查工作,均由警视厅独立完成。
三、法律适用
被告人观野弥生,以虚构入室盗窃案件、伪造犯罪现场的欺骗手段,使警视厅启动不必要的刑事案件侦查,妨害警察机关正常警务业务运转,符合日本刑法第233条伪计业务妨害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惩役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日本刑法第172条虚假告诉罪,成立必须具备使他人受到刑事或者惩戒处分的目的。本案被告人仅仅虚构盗窃案件,其主观目的仅为阻止祖传挂轴出售,无意将任何人送入刑事追诉程序,不满足虚假告诉罪的主观要件,故不成立刑法172条虚假告诉罪。
被告人作为挂轴所有权人,自行藏匿本人财物,不存在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翻动房间物品制造凌乱现场,没有造成财物破损灭失,不成立器物损坏罪。
四、量刑理由
从重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人主动策划伪造犯罪现场,刻意布置疑似入室盗窃的痕迹,向警方提交虚假被害申报,误导警方开展侦查,无端占用刑事侦查人力、物力,妨害警务正常运转。
第二,涉案挂轴标的价值高达两千万日元,虚假报案涉及财产数额巨大,提升案件侦查投入,增大警务资源消耗。
从轻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主观动机出于家族情感与内心负罪感,目的仅仅是阻止祖传挂轴出售,并无陷害他人、令他人遭受刑事处罚的意图,主观恶性较低。
其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案件真相查明之后,被告人立即坦白全部事实,深刻悔罪,配合警方调查,没有继续隐瞒、抗拒侦查。
其三,雷神挂轴完好无损,没有发生财产损失,买家曲川水贵主动放弃收购,没有衍生民事纠纷。
其四,本案侦查过程中,没有无辜人员被列为重点嫌疑人、遭受刑事追诉,没有造成次生损害。
综合全部情节,被告人成立伪计业务妨害罪,考虑其犯罪动机、坦白悔罪、无前科,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判处惩役8个月,适用3年缓刑,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五、裁判评述
警察机关的侦查业务,应当基于真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开展。虚构案件、伪造犯罪现场、向警方虚假报案,利用欺骗手段迫使警方投入警力开展侦查,属于妨害公务业务的刑事犯罪,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本案被告人出于对家族遗物的深厚情感,采用伪造盗窃现场、虚假报案的极端方式,试图阻止挂轴交易。其情感虽值得理解,但该行为扰乱警方正常业务秩序,触犯日本刑法,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平成15年4月11日
东京地方法院
裁判官:森田隆
书记官:吉田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