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98号)
被告人一:男性A
被告人二:女性B
公诉罪名:日本刑法第236条第一项强盗罪(二人共同正犯)
本案侦破主体:警视厅刑事部。本案现场勘验、物证采集、嫌疑人讯问、证据固定工作全部由警视厅独立完成。
主文
被告人男性A,犯强盗罪,判处惩役7年。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间46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被告人女性B,犯强盗罪,判处惩役6年。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间46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扣押物证:被盗宝石赃物、作案随身刀具、车辆勘验笔录、嫌疑人供述笔录、现场目击证言,全部留存归档,作为本案证物。
一、公诉事实
平成14年,被告人男性A、女性B二人事前共谋,策划实施宝石抢劫犯罪,二人分工配合,成功盗取名贵宝石,随后为躲避警方追捕持续逃亡,被群马县警方列为通缉犯。
案发当日,两名被告人驾车逃亡途中,在群马县与东京交界路段,遇到车辆爆胎、没有备胎而滞留路边的阿笠博士与柯南。二人假意施以善意,主动提出搭载二人前往东京,计划途中伺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乘车途中,柯南观察二人言行举止,结合新闻通报的通缉信息,识破二人是在逃宝石抢劫犯。
车辆临近东京贤桥车站,柯南为阻止二人继续逃窜、避免其继续实施新的犯罪,使用麻醉针与足球射出腰带装置,压制两名被告人,将其控制,随后通知警方到场。警视厅警员抵达现场,当场抓获两名被告人,起获藏匿于车内的宝石赃物与作案刀具。
另查明,本案同期发生与黑衣组织相关的交易事件,琴酒、伏特加二人前往贤桥车站地下储物柜进行秘密交易。琴酒凭借敏锐观察力,察觉储物柜内暗藏追踪与窃听装置,识破对方设下的圈套,随即展开反向搜查。柯南躲藏于储物柜中,险些暴露身份。琴酒基于合理推断,放弃继续搜查,二人未被抓获,逃离现场。该黑衣组织相关事件属于另案线索,不在本次强盗案件审理范围之内,由警视厅另行建档持续侦查。
二、证据认定
1. 被告人供述:两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庭审阶段稳定供述,承认事前共谋,共同实施宝石抢劫,作案后为逃避抓捕驾车逃亡,二人对于共同抢劫、分工、赃物藏匿地点供述一致,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供述内容与物证、新闻通缉记录可以相互印证。
2. 物证与鉴定报告:
① 起获赃物宝石鉴定报告,确认宝石为抢劫案件被盗财物,宝石价值高昂;
② 车辆勘验笔录,在被告人车辆内检出作案刀具,刀具刀刃上检出抢劫案相关现场微量物证;
③ 麻醉痕迹、现场痕迹勘验记录,证实柯南使用装置制服两名被告人,控制现场,等待警方到场;
④ 通缉文书,证实群马县警方早已将两名被告人列为宝石抢劫案件通缉对象。
3. 现场勘验笔录:警视厅刑事技术人员勘验抓获现场,确认抓获地点位于贤桥车站附近道路,车辆内查获赃物、凶器,现场无激烈搏斗造成重伤,但两名被告人确系被控制后束手就擒。
4. 证人证言:阿笠博士、周边路人、到场办案警员证言,证实两名被告人搭载二人、随后被制服、警方到场抓捕的全过程,佐证案件抓捕经过。
5. 侦查卷宗:现场勘查、物证提取、痕迹鉴定、嫌疑人审讯等侦查工作,均由警视厅独立完成。
三、法律适用
被告人男性A、女性B二人,事前共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取他人贵重宝石财物,属于共同正犯,符合日本刑法第236条第一项强盗罪构成要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惩役。二人分工协作,共同策划并实施抢劫,事后携赃物逃亡,属于共犯,依据日本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规定,二人均承担强盗罪全部刑事责任。
二人被抓获时,尚未着手实施新的犯罪,故不另行追究新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四、量刑理由
对被告人男性A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
第一,被告人作为本次宝石抢劫的主谋,策划犯罪,准备凶器,主导赃物藏匿与逃亡路线规划,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核心主导作用。
第二,抢劫对象为价值高昂的宝石,犯罪侵害重大财产法益,作案后潜逃,逃避司法机关追捕,社会危害性较大。
第三,二人携带凶器作案,属于加重评价情节,具备再次实施暴力犯罪的潜在危险。
从轻酌定情节:
其一,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抢劫作案经过,主动交代赃物藏匿位置,配合警方追回全部被盗宝石,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
其二,归案后认罪悔罪,没有对抗审讯,没有继续隐瞒犯罪事实。
其三,本次被当场抓获,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后果。
综合全部情节,判处惩役7年。
对被告人女性B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
第一,事前参与共谋,全程参与抢劫,协助转移赃物,一同驾车逃亡,积极参与犯罪,属于共同正犯。
第二,知晓同案人携带凶器,仍一同实施抢劫、逃亡,放任暴力风险存在。
从轻酌定情节:
其一,在共同犯罪中,相较于男性A,居于次要地位,听从同案主犯安排。
其二,归案后如实供述,配合警方,被盗宝石全部追回,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
其三,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同类犯罪前科。
综合全部情节,判处惩役6年。
五、裁判评述
强盗罪是严重侵害他人财产安全,同时威胁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罪。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劫贵重宝石,作案后长期逃亡,躲避警方追查,应当受到法律严厉惩处。虽赃物全部追回,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不能抵消抢劫犯罪本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本案由警方完成全部侦查取证、逮捕审讯工作,对外认定案件由警方独立侦破。另外,贤桥车站同期发生黑衣组织人员秘密交易事件,相关人员成功逃脱,该线索由警视厅刑事部单独建档,持续开展秘密侦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本案同时提示,对于重大恶性犯罪,警方会持续追踪通缉人员,即便嫌疑人短暂隐匿行踪,最终依然会被抓捕归案。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平成15年2月12日
东京地方法院
裁判官:佐藤健
书记官:田中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