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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94号)

被告人:相马龙介

公诉罪名: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本案侦破主体:警视厅刑事部。本案现场勘验、物证采集、嫌疑人讯问、证据固定工作由警视厅独立完成。

主文

被告人相马龙介,犯杀人罪,判处惩役13年。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间58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扣押物证:酒店房间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检报告、胶带残留痕迹物证、围棋棋盘物证、被告人手表指纹鉴定书、双方软件开发合约及往来交涉文书,全部留存归档,作为本案证物。

一、公诉事实

平成14年,被告人相马龙介委托板仓卓开发棋类游戏软件,投入大量资金。板仓卓多次拖延开发进度,单方面撕毁双方订立的开发合约,导致相马龙介前期投入资金全部落空,多次交涉无果,被告人因此心生怨恨,蓄意策划杀害板仓卓。

案发当日,被告人前往新米花饭店2004室板仓卓入住房间。被告人明知板仓卓患有严重心脏病,必须随身携带急救药物,一旦发病无法服药将直接死亡。被告人使用毛毯、胶带将板仓卓捆绑固定于座椅之上,夺走其心脏病急救药物,将其独自留在密闭酒店房间,放任其心脏病发作后无法自救。板仓卓在被束缚状态下心脏病发作,无法取得急救药品,最终因急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被害人在被捆绑、双手无法活动的绝境之下,自行脱掉右脚袜子,依靠脚趾移动棋盘棋子,以围棋棋子摆出点字,留下指向被告人相马龙介的死亡讯息。被告人在确认板仓卓死亡之后,重返案发现场,解开捆绑用的胶带与毛毯,清理现场,将尸体摆放成伏案猝死的姿态,伪造心脏病自然发病意外身亡的假象,掩盖自身犯罪行为。

之后,被告人相马龙介邀约内藤定平、须贝克路二人,共同前往毛利侦探事务所,委托毛利小五郎寻找失踪的板仓卓。一行人依据视频邮件线索前往酒店,共同发现尸体,被告人伪装成委托人,刻意隐瞒自己曾经进入房间、实施杀人的事实,干扰侦查判断。

警方抵达现场开展勘查。毛利小五郎对现场痕迹、尸体细节、棋盘布局进行完整推理,识破被告人伪装意外的诡计与被害人留下的死亡讯息。警视厅刑事技术人员提取物证,鉴定确认被告人手表表带缝隙检出板仓卓指纹,结合胶带残留痕迹、尸体脚部袜子勒痕、棋盘死亡讯息等证据,锁定相马龙介为本案凶手。被告人归案后,供述全部策划、实施杀人、伪造现场掩盖罪行的事实。

二、证据认定

1.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庭审阶段稳定供述,承认因软件合约纠纷怀恨在心,利用被害人心脏病,捆绑束缚、拿走急救药,放任被害人发病死亡,事后返回现场伪造自然死亡假象。供述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供述细节与物证、尸检结果能够相互印证。

2. 物证与鉴定报告:

①法医尸检报告,确认被害人死于急性心脏病发作;尸体左脚存在袜子勒痕,右脚无勒痕,证实被害人右脚袜子为死后重新穿上,印证被告人解开束缚、伪造现场的事实;

②房间毛毯物证鉴定,检出胶带粘贴残留痕迹,证明被害人遇害前曾被胶带捆绑固定;

③被告人手表表带的指纹鉴定报告,检出板仓卓的指纹,证明被告人在被害人被捆绑期间有近距离接触;

④围棋棋盘物证,棋子排布符合日语点字特征,指向被告人“相马”,属于被害人在生命最后阶段留下的死亡讯息;

⑤软件开发合同、邮件、交涉记录,证实板仓卓单方面毁约,被告人投入资金遭受重大损失,佐证犯罪动机。

3. 现场勘验笔录:警视厅刑事技术人员勘验新米花饭店2004室,确认房间为密闭酒店客房,房间无外来闯入痕迹,现场桌面摆放心脏病药物,是被告人刻意布置,制造意外死亡假象。

4. 证人证言:毛利小五郎、毛利兰、内藤定平、须贝克路、酒店工作人员证言,证实案发前后被告人行动轨迹,委托侦探寻找被害人、共同发现尸体的全过程,佐证被告人伪装委托人掩盖罪行的行为。

5. 侦查卷宗:现场勘查、物证提取、痕迹鉴定、嫌疑人审讯等侦查工作,均由警视厅独立完成。毛利小五郎凭借现场线索完成全部核心推理,帮助警方查清案件真相。

三、法律适用

被告人相马龙介,明知被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一旦无法服用急救药就会死亡,仍然使用胶带、毛毯束缚被害人,剥夺其自救机会,拿走急救药物,放任被害人心脏病发作死亡。该行为属于不作为杀人,主观上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被告人作案后,返回现场清理捆绑痕迹、伪装猝死现场,属于犯罪完成之后的掩盖行为,不单独构成新罪名,但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四、量刑理由

从重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人属于有计划的预谋犯罪,充分利用被害人本身的疾病作为作案手段,作案方式隐蔽,试图将凶杀伪装成意外,规避警方侦查,主观恶性较大。

第二,被告人作案之后,主动伪装委托人,聘请侦探一同发现尸体,刻意误导侦查方向,妨害案件调查。

第三,生命权属于最高法益,即便存在经济合同纠纷,也不能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解决,该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

从轻酌定情节

其一,案件起因源于双方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板仓卓单方面撕毁合约,造成被告人重大经济损失,被害人在民事层面存在违约过错,是诱发犯罪的背景因素。

其二,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完整供述全部作案过程,配合警方核对现场细节,认罪态度良好,没有继续对抗司法的行为。

其三,被告人没有前科,本次犯罪系一时被经济纠纷激化而实施,并非惯犯。

综合全部情节,被告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手段隐蔽,事后伪造现场掩盖罪行;但案件源于民事纠纷,被告人坦白认罪,无犯罪前科。综合日本同类不作为杀人案件裁判惯例,判处惩役13年。

五、裁判评述

民事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极端私力报复方式处理。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心脏病,剥夺其自救机会,属于典型的不作为杀人,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即便被害人存在违约过错,也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

本案的侦破依靠毛利小五郎敏锐的观察与缜密推理,发现尸体痕迹异常,解读被害人绝境之下留下的死亡讯息,戳破伪装意外的诡计。警视厅结合推理线索开展物证检验,完整锁定证据链,查清案件全部事实,顺利将被告人逮捕归案。

本案侦查过程中,警方同步提取板仓卓遗留的MO磁盘,磁盘内记载的内容涉及其他线索,交由刑事技术部门单独封存鉴定,另案处理,不属于本杀人案件审理范围。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平成14年12月28日

东京地方法院

裁判官:井上宏

书记官:森川奈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