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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231号 杀人、现住建造物放火、犯人藏匿被告事件

被告人:番町菊次,男,34岁,无固定职业,东京都米花町居住,无前科记录

检察厅:东京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小野贤一

国选辩护人:井上理沙

审理法庭: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6部

宣判日期:平成14年5月10日

本案全部诡计拆解、线索研判、事实推理均由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侦查机关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带领高木涉、千叶和伸刑警,依据毛利小五郎的推理结论开展现场勘验、物证提取、嫌疑人讯问与证据固定。

主文

一、被告人番町菊次,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五年;犯现住建造物放火罪,判处惩役十二年;犯犯人藏匿罪,判处惩役二年。合并执行惩役十九年。

二、被告人未决羁押94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三、扣押物证:氨水、酚酞试剂、雌蛾信息素药剂、恐怖录像带、天线改造装置,全部予以没收;其余扣押财物返还权利人。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番町菊次承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本案分为四年前纵火杀人的主犯罪行,以及后续制造闹鬼传闻、藏匿共犯的后续犯罪行为。四年前,被告人番町菊次与同伙因债务纠纷,共同谋划杀害一名女性被害人,使用纵火方式行凶。作案之后,同伙面部留下严重烧伤,无法正常外出,躲藏在公寓隔壁废弃大楼内,由被告人持续提供生活物资,长期藏匿。

1. 犯罪背景与事前谋划

被害女子对被告人及其同伙负有巨额欠款,长期无力偿还。二人商议后,决定纵火杀害该女子,以消除债务。二人共同前往被害人住所,实施纵火,造成被害人在建筑内被烧死。案发后案件作为纵火杀人悬案,警方持续追查两名凶手,其中一名同伙容貌被烧伤,不便外出,于是躲入废弃大楼。

公寓二楼住户音无芳一老人,多次在夜间看见废弃大楼内部的火光、烟头亮光,存在向警方报案的可能性。一旦警方介入搜查,藏匿的共犯就会被捕,四年前纵火杀人的罪行将会全部曝光。

为掩盖共犯藏身的秘密,被告人番町菊次精心设计多套科学诡计,制造公寓闹鬼传闻,目的是将二楼所有住户全部吓走,使该楼层无人居住,不再有人留意对面废弃大楼的动静。

被告人准备氨水、酚酞酒精溶液,利用马桶冲水制造红色血水假象;改造公寓公共天线,接入录像机,在自己房间播放恐怖女鬼录像,信号传输至其他住户电视;在窗户玻璃涂抹雌蛾信息素,吸引大量雄性飞蛾聚集,在灯光照射下形成绿色人形鬼影,营造幽灵出现的诡异效果。

毛利小五郎受音无芳一老人委托前来调查闹鬼事件,小兰、柯南随同前往。当夜,老人与小兰接连目击马桶血水、电视女鬼影像、窗户绿色鬼影,被诡异现象惊吓。毛利小五郎逐步识破全部人为机关,揭开闹鬼背后的真相。被告人见罪行败露试图逃跑,被毛利兰当场制服,警方到场将被告人逮捕,同时在废弃大楼抓获其共犯。

2. 案件侦查经过

警视厅侦查人员抵达现场,按照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开展物证搜查。在被告人房间查获全套作案化学试剂、录像带、天线改造器材。经过化学检验,证实马桶血水现象依靠氨水与酚酞酸碱反应实现;电子设备鉴定确认公共天线被改造,可向其他房间传输录像信号;昆虫学鉴定确认窗户人影是信息素吸引雄蛾聚集形成。

警方对废弃大楼开展搜查,抓获被告人的共犯。共犯到案后供述四年前二人合伙纵火杀人的全部经过。被告人番町菊次面对完整物证,承认参与纵火杀人,之后长期藏匿同伙,并设计全套闹鬼诡计驱赶公寓住户,掩盖共犯藏身之处的全部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物证类

1. 四年前被害人司法解剖记录,确认死亡原因为火灾中吸入高温烟气、烧伤致死。

2. 被告人住所扣押物证:氨水、酚酞试剂、雌蛾信息素药剂、恐怖录像带、公共天线改造装置;理化鉴定报告,验证各项闹鬼诡计原理。

3. 公寓现场勘验笔录,记录马桶供水结构、公共天线线路、涉案窗户现场状况。

4. 废弃大楼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共犯长期在此藏匿,现场留存生活物资,物资来源经鉴定与被告人关联。

5. 电子物证鉴定书,录像机内录像内容与住户电视出现的女鬼影像完全一致。

人证供述

1. 音无芳一询问笔录,证实长期目击废弃大楼内火光,委托毛利小五郎调查闹鬼事件,多次目睹公寓内灵异现象。

2. 毛利兰询问笔录,陈述当夜亲眼看见各项诡异现象,以及制服逃跑的被告人的经过。

3. 毛利小五郎案件推理报告书,作为侦查机关查明诡计与案件真相的核心参考资料。

4. 被告人共犯的讯问笔录,完整供述四年前二人共谋纵火杀人,之后长期藏匿于废弃大楼的事实。

5. 被告人番町菊次侦查讯问笔录、法庭当庭供述,承认参与纵火杀人,设计闹鬼机关,藏匿共犯的全部犯罪事实。

6. 公寓其他住户证言,证实公寓闹鬼传闻流传,多名住户因恐惧搬离。

间接情况证据

债务账目资料,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与共犯存在大额欠款;被告人往返废弃大楼的监控记录、采购生活用品记录,印证其长期为藏匿的同伙提供补给。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

1. 被告人番町菊次,与他人共谋,以杀人的故意,对被害人居住的建筑实施纵火,致使被害人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08条现住建造物放火罪,同时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两罪存在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以杀人罪论处。

2. 被告人在作案之后,为帮助共同犯罪的同伙逃避侦查,提供藏匿场所、生活物资,长期隐匿犯罪人,成立日本刑法第103条犯人藏匿罪。

3. 被告人所犯杀人罪、犯人藏匿罪,属于数罪,按照日本刑法第45条并合罪规定合并处罚。

依据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94日计入本刑刑期。

作案工具氨水、酚酞试剂、信息素药剂、录像带、天线改造装置,依据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规定予以没收。

第四部分 量刑理由

从重量刑情节

1. 本案根源为有预谋的共同纵火杀人,手段残忍,利用放火方式剥夺他人生命,同时危害周边建筑公共安全,主观恶性极大。

2. 犯罪完成之后,被告人持续实施包庇行为,长期藏匿共犯,为掩盖罪行精心设计多套诡计,制造闹鬼传闻,刻意干扰居民、阻碍案件被发现,持续妨害司法侦查。

3. 针对老年住户实施恐吓,利用鬼怪传说制造恐怖氛围,严重扰乱公寓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社会恐慌。

4. 被告人为掩盖多年旧罪,持续策划一系列欺骗、恐吓行为,犯罪持续时间长。

从轻量刑情节

1. 被告人到案之后,在完整物证面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庭上表达反省。

2. 本案共犯一并被逮捕,案件事实完整查清,不存在持续在逃人员。

3. 被告人设计的闹鬼诡计仅用于恐吓住户,并未对任何居民造成人身伤害。

综合全部案情,被告人番町菊次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五年;犯现住建造物放火罪判处惩役十二年;犯犯人藏匿罪判处惩役二年。数罪合并,决定执行惩役十九年;未决羁押94日计入刑期。作案相关物证予以没收;其余私人物品返还权利人。

第五部分 附记(裁判官意见)

本案是一桩因债务纠纷引发纵火杀人,后续又为包庇同伙编造鬼怪传说掩盖罪行的案件。被告人以为依靠化学、电子小机关制造灵异传闻,就可以永久掩盖多年前的命案,蒙蔽周边住户与警方。

世间并无鬼怪,所有恐怖异象全部是人为设计的骗局。毛利小五郎受委托介入调查,逐层破解马桶血水、电视鬼影、飞蛾人影三套诡计,揭开闹鬼表象之下藏匿逃犯的真相,为警方锁定被告人、抓获共犯提供关键指引。

法律不允许私人使用暴力解决债务纠纷,更不能犯下重罪之后,长期藏匿同伙,耗费司法资源掩盖罪行。无论存在何种经济矛盾,纵火杀人都是不可饶恕的严重犯罪。试图依靠编造传闻、恐吓他人掩盖罪行,最终只会被完整的物证戳穿谎言,承担更加沉重的刑事后果。

裁判官:松本浩司

裁判官助理:佐藤千晴

书记官:加藤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