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217号 逮捕监禁被告事件
被告人:望月利男,男,30岁,无固定职业,东京都米花町居住,无犯罪前科
检察厅:东京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石井和明
国选辩护人:早川绘里
审理法庭: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9部
宣判日期:平成14年4月25日
本案全部线索研判、暗号解读、现场定位、嫌疑人锁定、证据采集、讯问攻坚、事实认定全部由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带领高木涉刑警独立侦破。
主文
一、被告人望月利男,犯逮捕监禁罪,判处惩役四年。
二、被告人未决羁押52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三、扣押物证:带有谜语暗号与微量血迹的围巾、囚禁被害人房间门锁勘验记录、现场扣押的约束绳索,予以没收;其余扣押财物返还权利人。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望月利男承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本案发生于平成14年4月上旬,东京都米花町。被害人大森静,65岁,平日在街区公园投喂流浪猫,喜爱创作猜谜,常与附近孩童互动。被告人望月利男为大森静的远房亲戚,知晓被害人名下存有存款,意图逼迫老人交出存款,遂产生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实施监禁行为。
1. 犯罪背景与事前谋划
被告人望月利男经济拮据,得知远房长辈大森静独自居住、名下拥有储蓄,心生贪念,计划将老人控制在封闭场所,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其交出存款。被告人提前踩点,选定一处偏僻房间作为囚禁地点,准备绳索用于限制被害人行动,打算在拿到存款之后再释放被害人。被告人并无伤害、杀害被害人的意图,全程未对被害人施加严重暴力,仅实施拘禁控制。
案发当日,被告人前往大森静租住公寓,以亲戚拜访为由进入屋内,趁被害人不备,使用言语胁迫,将大森静带至事先选定的封闭房间内,锁上门实施监禁,剥夺老人离开场所的自由。被害人被拘禁期间,身体未遭受严重伤害,仅手部轻微擦伤,留下少量血迹。
被害人大森静熟知自家饲养的流浪黑猫布鲁斯,清楚该猫熟悉公园路线。趁被告人疏于看管之际,被害人将写有谜语暗号的围巾系在黑猫布鲁斯脖子上,围巾沾染自己手部擦伤的少量血迹,托付黑猫将这条承载求救暗号的围巾带到常去的公园。黑猫顺利回到公园,少年侦探团发现围巾,察觉大森静遭遇危险,随即前往公寓查看,发现老人不在家中,立刻拨打报警电话。
2. 案件侦查经过
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刑警接到报案抵达现场,接收少年侦探团提交的围巾物证。警方仔细解读围巾上的谜语暗号,结合被害人大森静平日的猜谜习惯、日常活动范围,逐步破译暗号,锁定被害人被囚禁的场所。
侦查人员迅速赶赴该地点,破门进入房间,平安解救被拘禁的大森静。被告人望月利男当场被警方逮捕归案。被害人身体并无重大损伤,经简单处理后恢复健康。
面对警方出示的围巾物证、囚禁现场勘验记录,被告人望月利男如实供述,承认出于贪图存款的动机,非法监禁大森静,意图逼迫老人交出存款,并且承认在囚禁期间没有严密看管,致使被害人利用流浪猫送出求救线索。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物证类
1. 扣押围巾物证鉴定报告:围巾表面手写谜语暗号,检出被害人大森静微量DNA血迹,确认是被害人用于求救的物品。
2. 囚禁场所现场勘验笔录:记录房间封闭状态、门锁情况,现场查获用于限制行动的绳索。
3. 被害人身体检查记录:证实被害人仅存在手部轻微擦伤,无重伤,生命体征平稳。
4. 被害人公寓现场勘查记录,印证被告人以亲戚名义上门带走被害人的现场痕迹。
人证供述
1. 大森静被害人询问笔录,完整陈述被被告人带走、非法监禁,以及借机将围巾交给黑猫布鲁斯送出求救暗号的全部经过。
2. 少年侦探团成员询问笔录,证实发现黑猫布鲁斯携带围巾、发现异常后向警方报案的过程。
3. 公园周边居民证言,证实被害人大森静长期在公园投喂流浪猫,习惯制作猜谜,黑猫布鲁斯长期跟随老人。
4. 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刑警侦查报告书,记载暗号破译逻辑、现场解救、被告人抓捕全过程。
5. 被告人望月利男侦查讯问笔录、法庭当庭供述,承认非法监禁被害人,目的是逼迫被害人交出存款,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想法。
间接情况证据
银行账户资料,证实被害人大森静名下存在储蓄存款;被告人通讯记录,证实被告人事前多次打探被害人财产情况;周边监控录像记录被告人前往被害人公寓、运送被害人前往囚禁场所的影像。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
被告人望月利男,以获取存款为目的,非法将被害人大森静拘禁于封闭房间,剥夺被害人的人身移动自由,成立日本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法定刑为三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
本案被告人主观目的是逼迫被害人交出存款,但并未向第三人发出赎金请求,不构成绑架勒索罪,仅成立逮捕监禁罪。被告人在拘禁过程中没有实施殴打、虐待等严重暴力行为,被害人仅轻微擦伤,不构成逮捕监禁致伤的加重处罚情形。
依据日本刑法第21条规定,未决羁押52日计入本刑刑期。
作案所用绳索、带有求救暗号的围巾、门锁勘验记录,依据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规定予以没收。
第四部分 量刑理由
从重量刑情节
1. 被告人属于有预谋犯罪,事前踩点选定囚禁地点,准备绳索,以亲戚身份上门欺骗被害人,计划性较强。
2. 被害人是65岁高龄老人,老年人人身自由与安全更需要法律保护,针对老年被害人实施监禁,属于量刑从重考量情节。
3.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慌。
从轻量刑情节
1.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2. 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伤害、杀害被害人的意图,未使用重度暴力,被害人仅轻微擦伤,人身损害后果轻微。
3. 警方赶到现场时,被害人仍然存活,顺利获救,没有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4. 被告人到案之后,在证据面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反省,向被害人致歉,承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5. 被告人没有持续对被害人施加恐吓,看管存在疏漏,客观上给被害人留下向外求救的机会。
综合全部案情,被告人望月利男犯逮捕监禁罪,判处惩役四年;未决羁押52日计入刑期。作案相关物证予以没收;其余私人物品返还权利人。
第五部分 附记(裁判官意见)
本案是一起因贪财而起的非法监禁案件。被告人因自身经济困难,将目光投向年长的远房亲属,妄图通过剥夺老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对方交出存款,属于典型私力胁迫行为。
被害人大森静凭借自身智慧,利用熟悉的流浪猫送出暗号,为警方锁定囚禁地点创造关键线索。虽然被告人进行周密筹划,但是无法完全控制被害人,求救线索成功传递,警方及时介入,顺利解救老人,阻止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本案全部侦查、暗号解读、定位抓捕工作,均由警视厅刑事人员独立完成。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础的权利,无论出于何种经济原因,都不能以拘禁他人的方式索取财物。亲属身份不能成为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借口。想要解决经济困境,应当依靠合法途径,而不是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无法获得钱财,还需要承担刑事处罚,付出沉重代价。
裁判官:山内健太
裁判官助理:森下奈绪
书记官:田中裕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