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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201号 杀人被告事件

被告人:国吉文太,男,32岁,贸易公司职员,东京都米花町居住,无犯罪前科

检察厅:东京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松本健司

国选辩护人:森川奈绪

审理法庭: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11部

宣判日期:平成14年4月12日

本案全部线索研判、死亡讯息解读均由警视厅侦查人员独立推理侦破。

主文

一、被告人国吉文太,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年。

二、被告人未决羁押86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三、扣押物证:刺杀所用匕首、沾血信封、现场扶梯地面血迹痕迹、碎纸机内被粉碎调查报告残片、被告人丢弃的作案手套,全部予以没收;其余扣押财物返还权利人。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国吉文太承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本案发生于平成14年3月某日,东京都米花町大型百货商场自动扶梯区域。被害人中条胜则,43岁,私家侦探,受该百货入驻企业社长衣笠文则委托,调查公司内部职员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国吉文太,系该公司职员,正是挪用巨额公款之人,在得知侦探正在收集其犯罪证据之后,决意杀人灭口,销毁调查材料。

1. 犯罪背景与事前谋划

被告人国吉文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社长委托私家侦探中条胜则开展内部调查,中条胜则逐步掌握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相关证据,并整理成书面调查报告。被告人得知此事,惧怕挪用公款罪行曝光,面临刑事追责、丢掉工作,家庭失去经济来源,遂产生杀害中条胜则、夺走并销毁调查报告的杀人故意。

被告人提前谋划,在百货商场内制造人为停电,利用黑暗环境实施刺杀,计划行凶后带走调查报告,掩盖自身罪行。案发当日,被害人中条胜则来到该百货商场,被告人趁商场断电、现场光线昏暗之际,持匕首上前,刺中被害人胸口。被害人受伤倒地,濒死状态下,在信封表面书写死亡讯息,部分符号延伸绘制在扶梯地面,尚未完成书写即失血倒地。

行凶完成后,被告人夺走被害人手中调查报告,前往洗手间将调查报告投入碎纸机粉碎,将作案手套丢弃在卫生间。但被告人并未留意扶梯地面残留的血迹暗号,未能将该痕迹清除。电力恢复后,商场人员发现被害人尸体,随即报警。

2. 案件侦查经过

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带领高木、千叶刑警抵达现场开展勘验。现场初步发现信封上遗留血绘符号○×△。警方使用鲁米诺试剂对扶梯地面进行勘验,显现出被血迹覆盖的剩余符号□,完整死亡讯息为□○×△。经警方研判,该组图形符号是日语片假名省略简写,□=ク,○=ロ,×=ネ,△=コ,组合为クロネコ(黑猫),对应被告人在公司内部的绰号“黑猫”。

警方随即排查涉案公司人员,锁定国吉文太。侦查人员在商场卫生间查获被告人遗弃的手套;从碎纸机内提取被撕碎的调查报告残片,残片上残留被害人血迹,拼接后佐证调查内容指向被告人挪用公款事实;在被告人储物柜内查获作案匕首。面对物证,国吉文太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全部作案计划、行凶过程以及毁灭证据的行为。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物证类

1. 中条胜则司法解剖鉴定书:死亡原因为胸部单刃锐器刺伤,损伤胸部大血管,急性失血死亡。

2. 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记录百货商场扶梯位置、信封上血迹图形、鲁米诺试剂显现扶梯地面血迹符号。

3. 扣押匕首物证鉴定报告:匕首刃部检出被害人中条胜则DNA,确认系本案行凶工具。

4. 碎纸机提取调查报告残片物证,血迹鉴定确认残片上血迹来自被害人,文字内容证实被告人挪用公款的调查记录。

5. 卫生间扣押橡胶手套,手套内侧检出被告人国吉文太DNA。

6. 现场电力设备勘验记录,证实本次停电为人为操作造成,并非电路故障。

人证供述

1. 衣笠文则询问笔录,证实委托中条胜则调查公司内部人员挪用公款,被告人国吉文太为被调查对象之一。

2. 商场店员、现场目击者询问笔录,证实案发时段商场突发停电,停电结束后发现被害人倒在扶梯上方。

3. 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千叶和伸侦查报告书,记载死亡讯息的解读逻辑、嫌疑人排查全过程。

4. 被告人国吉文太侦查讯问笔录、法庭当庭供述,承认制造停电、持匕首刺杀被害人、抢夺调查报告、粉碎文件、丢弃手套等全部犯罪事实。

5. 公司同事证言,证实被告人国吉文太在职期间绰号为“黑猫(クロネコ)”。

间接情况证据

公司财务账目资料,佐证国吉文太存在挪用公款行为;商场监控录像记录案发前后被告人在扶梯区域、卫生间、碎纸机附近活动轨迹;被告人通讯记录,证明其事前打探侦探行踪。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

被告人国吉文太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为掩盖自身挪用公款的经济犯罪,提前策划,制造停电条件,持匕首刺杀被害人,剥夺中条胜则生命,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被告人行凶之后,抢夺调查报告并利用碎纸机粉碎文件、丢弃作案手套,属于犯罪既遂后隐匿、毁灭罪证行为,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依据日本刑法法理,行为人毁灭自身犯罪证据,不单独构成隐匿证据相关罪名。

被告人同时存在挪用公司公款行为,另案移送检察厅另行起诉,本案仅就杀人罪进行审理裁判。

依据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86日计入本刑刑期。

作案匕首、沾血信封、血迹痕迹物证、调查报告残片、作案手套,依据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规定予以没收。

第四部分 量刑理由

从重量刑情节

1. 本案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被告人为掩盖挪用公款罪行,提前策划,人为制造停电,刻意选择昏暗环境行凶,犯罪计划具备事前准备,主观恶性较重。

2. 行凶后立刻销毁核心书证,丢弃作案手套,刻意毁灭证据,意图干扰侦查,妨碍司法调查。

3. 在人员众多的大型百货商场内实施杀人行为,公共场所作案,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从轻量刑情节

1. 被告人系初犯,此前无刑事处罚前科。

2. 到案之后,经证据出示,完整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法庭上表达反省,愿意向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损害赔偿。

3. 杀人动机源于惧怕挪用公款事情暴露,属于单一动机,不存在事前虐待、折磨被害人情节,刺杀行为为一次性行凶。

4. 被告人供述称,其挪用公款初衷为补贴家庭生活,该背景作为酌情情节考量,但不免除杀人罪责。

综合全部案情,被告人国吉文太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年;未决羁押86日计入刑期。作案相关物证予以没收;其余私人物品返还权利人。

第五部分 附记(裁判官意见)

本案是一起为掩盖经济犯罪而实施灭口的预谋杀人案件。被告人因为自身挪用公款,害怕调查结果曝光,没有选择主动退赔、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反而采取极端暴力手段杀害私家侦探,试图消灭调查证据。

被害人中条胜则作为受委托调查人员,仅在履行受托的调查工作,并无任何侵害被告人的不法行为。被害人在濒死之际,利用信封与扶梯地面留下暗号,成为锁定凶手的关键线索。被告人虽粉碎书面报告、丢弃手套,但是无法抹除现场血迹形成的死亡讯息,最终被警方锁定。

本案由警视厅侦查人员独立完成线索解读、物证固定与案件侦破。即便存在犯罪人精心毁灭证据的操作,侦查机关依靠现场痕迹、法医鉴定、物证比对,还原案件全貌。

法律不允许以杀人的方式逃避罪责。无论被告人面临何种财务危机,都不能以剥夺他人生命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挪用公款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剥夺他人生命。暴力灭口只会让自身罪行更加严重,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裁判官:藤间阳平

裁判官助理:浅仓理惠

书记官:铃木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