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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174号 杀人被告事件

被告人:户田秀夫,男,41岁,公司职员,东京都米花町居住,无犯罪前科

检察厅:东京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高桥隆志

国选辩护人:仓本优子

审理法庭: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8部

宣判日期:平成14年3月25日

本案全部线索研判、机关诡计拆解、事实还原均由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完成。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带领高木涉、千叶刑警等侦查人员,依据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开展现场勘验、物证采集、嫌疑人讯问与证据固定。

主文

一、被告人户田秀夫,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一年。

二、被告人未决羁押102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三、扣押物证:视听室录像机、拼接仿花瓶的两只碗、微波炉烘干的鲜花残迹、作案机关相关勘验记录。上述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属于被害人家属的私人物品予以返还。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户田秀夫承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本案发生于东京都米花町户田秀夫的住宅内。被害人出月映子,42岁。被告人户田秀夫的亡妻,因被出月映子诱导参与高风险股票投资,背负巨额债务,不堪重压自杀身亡。被告人对出月映子怀有深切怨恨,精心设计延时机关杀人计划,在自家住宅视听室制造杀人现场,同时伪造入室抢劫杀人假象,意图规避侦查。

1. 犯罪背景与事前谋划

数年前,出月映子欺骗户田秀夫的妻子,劝说其投入高风险股票。投资失败之后产生巨额负债,户田秀夫的妻子无法承受生活重压,最终自杀。该悲剧成为被告人的复仇动机。

被告人为实施杀人,假意委托毛利小五郎寻找亡妻遗留的老式发条手表,以此作为掩护,方便自己出入家中布置杀人机关。事实上被害人出月映子已经盗取该块手表,佩戴在自己手上。

被告人在自家视听室搭建一套延时杀人机关:在置物架叠放两台录像机,共用同一遥控器;上层录像机放入录像带,架子上摆放由两只碗拼接而成的仿花瓶道具,内盛放鲜花,使用布帘进行遮挡。同时预先录制奔跑脚步声、关门声的音频,存入录像机。

被告人以观看录像为由,引诱被害人出月映子进入视听室。当被害人看完录像按下遥控器退带按键,上层录像机录像带弹出,撞击摆放的仿花瓶,花瓶坠落,重击蹲在地上取录像带的被害人后脑,造成死亡。

行凶之后,录像机录像带自动弹回机器内部,掩盖机关痕迹;同时播放预先录制好的脚步声、关门声,制造凶手行凶后逃跑的假象。

杀人完成后,被告人将拼接成花瓶的两只碗拆解放回厨房碗柜;把鲜花放入微波炉加热烘干,丢弃至垃圾桶,销毁物证。被告人在屋外,借此获得不在场证明。

2. 案件侦查经过

少年侦探团受被告人委托前往户田家寻找手表,在住宅内听到巨响、奔跑脚步声与关门声。众人赶到视听室,发现出月映子倒地死亡。现场家具凌乱,玄关不见花瓶,警方初步判断为外部人员入室抢劫杀人。

毛利小五郎发现多处疑点:现场声响存在人为录制的痕迹;所谓玄关花瓶并非实物,而是碗拼接而成;视听室录像机内部残留机关使用的录像带痕迹;被害人手上佩戴着被告人苦苦寻找的老式发条手表。

警视厅侦查人员依照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开展勘验,在厨房碗柜找到拼接仿花瓶的两只碗,垃圾桶提取微波炉烘干的鲜花残迹;对录像机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存在预先录制的脚步声、关门声音频;查明被害人手上的手表正是被告人委托寻找的遗物。

面对完整物证,户田秀夫如实供述,因妻子自杀的旧怨,设计延时机关杀害出月映子,伪造入室抢劫现场,伪装委托寻找手表的全部犯罪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物证类

1. 出月映子司法解剖鉴定书:死亡原因为钝器重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2. 视听室录像机物证,技术鉴定报告,确认机器内留存机关使用录像带痕迹,存有预先录制的奔跑脚步声、关门声音频。

3. 厨房碗柜扣押两只碗,鉴定确认二者拼接形态,与现场仿花瓶道具完全吻合。

4. 垃圾桶内提取鲜花残迹,鉴定显示经过微波炉高温烘干处理。

5. 被害人尸体上扣押老式发条手表,确认该手表即为被告人委托寻找的亡妻遗物。

6. 户田家住宅现场勘验笔录,记录视听室置物架、录像机的机关布置环境。

人证供述

1. 阿笠博士、少年侦探团成员询问笔录,证实案发当时在户田家听到巨响、脚步声、关门声。

2. 毛利小五郎案件推理报告书,作为侦查机关查明真相的核心参考资料。

3. 被告人户田秀夫侦查讯问笔录、公审当庭供述,完整承认设计延时机关杀人、伪造入室抢劫现场、伪装寻找手表委托的全部事实。

4. 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户田秀夫亡妻因股票投资失败自杀的背景事实。

间接情况证据

户田秀夫向毛利小五郎提出寻找手表的委托记录,印证被告人的伪装行为;通讯记录证实案发时段被告人身处住宅外部,制造不在场证明。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

被告人户田秀夫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精心设计延时物理机关,利用被害人的操作行为触发机关,剥夺出月映子生命,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法定刑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

杀人既遂之后,拆解伪装道具、销毁鲜花物证、录制音频伪造逃跑现场,属于犯罪既遂之后毁灭隐匿罪证行为,作为量刑从重情节。按照日本刑法法理,行为人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不单独成立证据隐匿罪 。

依据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102日计入本刑刑期。

作案机关相关物证,依据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规定予以没收。

第四部分 量刑理由

从重量刑情节

1. 本案属于经过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被告人事前花费大量时间设计延时机关,伪造不在场证明,还刻意伪装委托寻找遗物,迷惑侦查人员,犯罪计划十分缜密,主观恶性较重。

2. 利用住宅内的家电设备搭建杀人装置,将被害人诱入家中,借被害人自身操作触发机关,手段隐蔽。

3. 杀人之后刻意伪造入室抢劫的犯罪现场,制造外来凶手假象,严重干扰侦查方向,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从轻量刑情节

1. 犯罪根源在于被害人诱导被告人妻子参与高风险股票投资,间接导致其妻自杀,该背景作为量刑酌情考量情状。

2. 被告人系初犯,无刑事前科。

3. 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法庭当庭反省,愿意向被害人家属承担民事损害赔偿。

4. 本案不存在虐待、折磨被害人的行为,死亡结果由机关触发造成。

综合全部案情,被告人户田秀夫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一年;未决羁押102日计入刑期。作案机关物证予以没收;其余私人物品返还权利人。

第五部分 附记(裁判官意见)

本案是一起因旧怨引发的预谋杀人。被害人的行为间接造成被告人妻子的悲剧,该事实值得同情。但是私人恩怨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即便认为自身遭受不公,也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不能自行设计杀人机关实施私力复仇。

被告人为掩盖罪行,编织委托寻找遗物的谎言,搭建复杂延时机关,录制音频伪造逃跑现场,试图将案件伪装成外部入室抢劫。但是物证不会说谎,录像机的残留记录、拼接的碗、烘干的鲜花、被害人手上的手表,层层击破伪装。

本案真相依靠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得以揭开。侦查机关在其指引下,拨开伪造现场的迷雾,还原机关杀人的完整事实。

法律不认可私力复仇,仇恨不能成为杀人的借口。无论过往遭遇何等不幸,都不能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宣泄痛苦。

裁判官:久保田宗介

裁判官助理:小泉美咲

书记官:中岛健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