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245号 杀人被告事件
被告人:川上昇,男,31岁,公司职员,东京都米花町居住,无犯罪前科
检察厅:东京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森田浩二
国选辩护人:长谷川美穗
审理法庭: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7部
宣判日期:平成14年5月27日
本案全部诡计拆解、线索研判、事实推理均由关西名侦探服部平次独立完成。侦查机关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带领高木涉、千叶和伸刑警,依据服部平次的推理结论开展现场勘验、物证提取、嫌疑人讯问与证据固定。
主文
一、被告人川上昇,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三年。
二、被告人未决羁押78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三、扣押物证:被害人手机、房间地毯灰尘取样标本、床架移位痕迹勘验记录、窗帘损坏构件,全部予以没收;其余扣押财物返还权利人。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川上昇承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本案发生于平成14年5月,东京都米花町高层公寓21层。被害人高井昇,系本案公寓住户,在职场长期持续欺凌下属平屋纯代,无休止的职场压榨致使平屋纯代不堪精神压力选择自杀。被告人川上昇与平屋纯代交好,目睹友人因被害人的霸凌走向死亡,内心积怨,决意设计诡计杀害高井昇,为亡友复仇。
1. 犯罪背景与事前谋划
案发当晚,被告人川上昇、被害人高井昇与同事下田千加等人在被害人公寓内聚餐饮酒。被告人趁众人饮酒、被害人逐渐醉酒昏睡之机,借口前往卫生间,偷偷潜入被害人的卧室,移动床铺整体位置,调换窗户与衣柜的空间方位。随后被告人将已经醉酒昏睡的高井昇安置在移位后的床上,将手机放置于枕边,之后随同其余人员一同离开公寓。
被告人在离开公寓之后,拨打被害人手机,以通话声音微弱为由,哄骗意识模糊、分不清房间布局的高井昇靠近窗边接听电话。醉酒的高井昇混淆方位,误将床铺前方的落地窗当作普通墙壁,起身向前行走,直接从二十一层高楼坠落。坠落瞬间被害人本能伸手抓握窗帘,造成窗帘轨道扭曲、布料抓损。
作案结束后,被告人再次返回被害人房间,将床铺、家具全部复原,试图消除家具移位痕迹,制造醉酒失足意外坠楼或者自杀的假象。公寓密闭的环境,初步让到场侦查人员认为属于自杀事件。
案发时服部平次恰好来到该公寓拜访朱蒂·斯泰琳,目睹被害人坠落事件。服部平次发现窗帘被大力抓扯变形这一处反常疑点,断定并非自杀,进而逐步识破移动床铺、电话诱导的整套诡计,锁定被告人川上昇。警方随后介入案件侦查。
2. 案件侦查经过
警视厅侦查人员抵达现场,依据服部平次的推理开展物证勘验。对卧室地毯进行痕迹检验,检出床架长期摆放形成的灰尘轮廓,证明床铺曾经被人为挪动;提取被害人手机,手机录音完整保存被告人诱导被害人走向窗边的对话内容;对窗帘轨道进行物证鉴定,确认存在坠落瞬间被害人抓握拉扯造成的形变痕迹。
面对多项客观物证,被告人川上昇在侦查讯问阶段如实供述全部作案计划、挪动家具、电话诱导被害人坠楼,事后复原家具掩盖犯罪痕迹的全部事实,同时供述作案动机是为遭受职场霸凌而自杀的平屋纯代复仇。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物证类
1. 被害人高井昇司法解剖鉴定书: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造成重度颅脑、内脏损伤致死。
2. 被害人手机物证及音频鉴定报告:手机内留存被告人通话录音,包含诱导被害人靠近窗边的完整对话。
3. 公寓卧室现场勘验笔录:地毯上留存床体长期放置的灰尘轮廓痕迹,证实床铺存在移位;窗帘轨道勘验记录,确认窗帘遭受大力拉扯形变。
4. 现场家具勘验记录,记录家具复原之后依旧残留的摩擦移位痕迹。
人证供述
1. 下田千加询问笔录,证实当晚聚餐饮酒,被害人高井昇大量饮酒陷入昏睡,被告人川上昇中途离开座位一段时间。
2. 朱蒂·斯泰琳询问笔录,证实案发时与服部平次、江户川柯南在公寓楼下,亲眼目睹被害人坠落。
3. 服部平次案件推理报告书,作为侦查机关识破诡计、锁定嫌疑人的核心参考资料。
4. 被告人川上昇侦查讯问笔录、法庭当庭供述,承认挪动床铺、电话诱导被害人坠楼,事后复原家具掩盖罪行,作案动机为替平屋纯代复仇。
5. 公司同事证言,证实被害人高井长期职场霸凌平屋纯代,平屋纯代因遭受持续欺凌自杀身亡。
间接情况证据
公司内部投诉记录、平屋纯代生前日记,佐证被害人长期实施职场霸凌;被告人当晚往返公寓的监控记录;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印证案发时段向被害人拨打电话。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
被告人川上昇,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通过挪动房间家具制造空间错觉,利用被害人醉酒意识不清的状态,以电话言语诱导,操控被害人自行走向落地窗坠亡,属于利用被害人认识错误的间接正犯,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法定刑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被告人作案完成后返回现场复原家具,掩盖犯罪痕迹,属于犯罪既遂之后隐匿罪证的行为,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依据日本刑法法理,行为人毁灭、隐匿自身犯罪证据,不单独构成证据隐匿相关罪名。
依据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78日计入本刑刑期。
扣押的被害人手机、地毯灰尘取样标本、床架移位勘验记录、损坏窗帘构件,依据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规定予以没收。
第四部分 量刑理由
从重量刑情节
1. 本案属于精心策划的预谋杀人,被告人提前构思空间误导诡计,利用醉酒被害人认知缺陷实施犯罪,犯罪计划周密。
2. 作案后主动返回现场,复原家具掩盖痕迹,刻意制造自杀假象,干扰侦查方向,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3. 在高层公寓实施犯罪,一旦诡计成功,极易被误判为意外或自杀,犯罪隐蔽性较强。
从轻量刑情节
1.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2. 犯罪动机源于被害人长期职场霸凌,致使友人自杀,该背景作为酌情考量情节,但不能免除杀人罪责。
3. 被告人到案之后,面对完整物证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细节,法庭当庭表达反省,愿意向被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 作案过程没有直接暴力殴打、折磨被害人,依靠环境误导完成犯罪。
综合全部案情,被告人川上昇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三年;未决羁押78日计入刑期。作案相关物证予以没收;其余私人物品返还权利人。
第五部分 附记(裁判官意见)
本案是一起由职场霸凌引发的复仇杀人案件。被害人长期实施职场欺凌,最终逼死平屋纯代,其行为本身应当受到法律与社会的谴责。但是被告人选择私力复仇,精心设计房间移位的诡计,诱导被害人失足坠楼,触犯杀人重罪。世间不存在私人审判,任何人无权自行剥夺他人生命。
本案真相由服部平次敏锐捕捉窗帘抓痕这一处微小疑点,逐层破解家具移位的空间诡计,揭开伪装成自杀的杀人案件,为警方固定物证、锁定被告人提供关键指引。再巧妙的诡计,也无法完全抹去现场痕迹。地毯上灰尘轮廓、手机内留存的通话录音,最终戳穿被告人制造的自杀假象。
即便遭受至亲好友遭遇不公,也应当依靠民事、刑事等合法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而不是自行策划杀人。复仇的犯罪行为,只会让自身坠入牢狱,造成又一场悲剧。
裁判官:远藤雄太
裁判官助理:池田佳织
书记官:白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