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平成13年(わ)第629号 强盗致伤、住居侵入、窃盗未遂、证据湮灭被告事件
被告人:浦泽六助,男,35岁,无固定职业,东京都米花市居住,有两次窃盗前科
检察厅:东京地方检察厅米花支部
检察官:吉冈宗明
国选辩护人:池田笃史
审理法庭: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11部
宣判日期:平成13年12月18日
本案侦查全部由东京都警视厅刑事部、米花警察署完成
主文
一、被告人浦泽六助,犯强盗致伤罪,判处惩役七年;犯住居侵入罪,判处惩役二年;犯窃盗未遂罪,判处惩役一年;犯证据湮灭罪,判处惩役十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惩役八年六个月。
二、未决羁押共计97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三、扣押物证:作案面罩、针织手套、帝丹神社功德箱、神社铜钟脱落碎片、被害人被抢夺之20万日元现金、被告人身上所留撞击伤痕的身体勘验记录,现金返还被害人竹中武夫;面罩、手套、铜钟碎片予以没收;功德箱返还帝丹神社。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浦泽六助承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浦泽六助,有窃盗犯罪前科,长期依靠盗窃获取财物维持生活。平成13年11月11日深夜,东京地区发生规模较大地震,被告人抓住治安混乱时机,预谋入室实施盗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遭遇回家的住户,发生冲突致人受伤,误以为自己已经将对方杀害,为逃避重刑处罚,策划利用地震灾害,在帝丹神社伪造盗窃遇“天罚”被铜钟砸伤的假象,制造完整不在场证明,试图让侦查机关排除自己的作案嫌疑。全部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 住居侵入、强盗致伤实行行为(平成13年11月12日凌晨2时30分,东京都米花市竹中武夫住宅)
被告人浦泽六助,于深夜,佩戴面罩、手套,破坏门窗锁具,非法侵入被害人竹中武夫的私人住宅之内,意图窃取屋内财物,成立住居侵入行为。
被告人正在屋内搜寻财物之时,加班结束的被害人竹中武夫返回住宅,当场撞见正在行窃的被告人。双方立刻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将被害人猛烈推倒,被害人后脑重重撞击室内桌角,当场陷入深度昏迷。
被告人目睹被害人倒地失去意识,头部出血,主观上错误认为被害人已经被自己殴打致死。被告人在被害人昏迷状态下,拿走屋内现金20万日元,取得财物,完成强盗既遂行为,同时被害人头部遭受钝器撞击,形成颅脑挫裂伤,构成伤害结果,成立强盗致伤的加重结果犯 。
行凶完毕,被告人惧怕承担杀人对应的重刑,内心极度恐慌,丢弃作案所使用面罩、手套,抛弃在两处案发现场之间道路的垃圾收集点,实施湮灭罪证行为。之后被告人迅速逃离竹中武夫住宅。事后被害人被未婚妻户川由纪发现,紧急送医抢救,得以保全性命,但短期失忆,无法回忆作案人的样貌。
2. 犯罪预备,伪造不在场证明,窃盗未遂行为(平成13年11月12日凌晨,帝丹神社)
被告人逃离住宅之后,深知如果被害人死亡,自己将面临日本刑法之下杀人罪的重罚。即便被害人没有死亡,本次入室抢劫伤人也属于重罪。为摆脱嫌疑,被告人想出利用刚刚发生的地震伪造不在场证明的计划。
被告人前往帝丹神社,其真实目的并非窃取神社功德箱香火钱,而是刻意制造自己地震时段身处神社、遭遇铜钟坠落被砸伤的客观假象。被告人主动来到神社铜钟下方预判的坠落范围,等待地震余震引发铜钟脱落。在铜钟坠落砸向自己之时,主动迎向坠落物体,使自己头部、肩部被铜钟砸击造成外伤,借此伪装成自己深夜到此偷窃功德箱,遭遇地震,被坠落铜钟砸晕的现场状态。
被告人仅仅象征性触碰功德箱,几乎没有翻动箱内香火钱财,没有完成财物占有的转移,窃盗行为停留在未遂阶段。之后被告人直接被砸至昏迷,天亮之后被神社住持发现,随即报警,被告人被警方当场控制。
被告人向米花警察署侦查人员作出完整虚假供述,谎称自己深夜来到帝丹神社目的就是偷窃功德箱,地震突发铜钟坠落,自己不幸被砸伤,整夜被困在神社之内,完全没有时间前往竹中武夫住宅实施犯罪,意图让侦查机关认为两个案件时间冲突,以此洗脱自己强盗致伤的嫌疑。
3. 侦查阶段掩饰行为
米花警察署受理案件之后,将被告人列为重大嫌疑人,但是被告人所提供的不在场假象具备迷惑性。少年侦探团的未成年人于地震后的清晨路过案发现场,发现倒地的被害人,并且观察到多处案件疑点,少年将自身观察向办案警察作出陈述。按照日本刑事诉讼相关实务规则,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不具备证人资格,其陈述仅作为侦查线索,交由侦查人员实地勘验、物证检验,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侦查人员依据该线索开展全方位物证核查:
① 垃圾堆放点提取被丢弃的作案面罩、手套,手套内侧检出被告人浦泽六助的皮肤DNA;
② 帝丹神社现场勘验,功德箱内部钱财几乎没有被动过,箱体外表面指纹极少,证实被告人并非以盗窃香火钱为主要目的;
③ 法医对被告人身体伤痕进行勘验,伤痕受力角度,符合主动迎向坠落重物形成,和意外躲避不及被砸伤的伤痕形态存在明显区别;
④ 20万日元赃款,在被告人随身衣物内侧暗袋之中被扣押起获;
⑤ 结合地震余震发生的时间线,两处现场之间的通行时间,证实被告人完全具备短时间往返两处地点的客观可能性。
面对一系列客观物证,被告人浦泽六助心理防线崩溃,在多次讯问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承认自己故意制造被铜钟砸伤的假象,伪造不在场证明,试图逃避刑事追责。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1. 物证类
① 被害人竹中武夫的医师诊断报告书、伤情鉴定书:确认被害人后脑钝器挫伤,外伤性昏迷,短期逆行性失忆,没有生命危险,伤情程度属于轻伤;
② 现场扣押作案面罩、针织手套,DNA鉴定报告,手套内侧检出被告人浦泽六助的DNA分型;
③ 帝丹神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功德箱财物清点记录,功德箱仅有轻微触碰痕迹,香火现金几乎未被触碰;
④ 被告人身体伤痕司法勘验记录,伤痕受力角度分析报告,证实伤痕形态与主动迎向坠落物体相吻合;
⑤ 扣押赃款20万日元现金,扣押笔录,赃款辨认记录;
⑥ 帝丹神社铜钟坠落碎片物证,物证保管记录;
⑦ 竹中武夫住宅现场勘验笔录,桌角血迹物证,血迹DNA与被害人竹中武夫同一;
⑧ 垃圾丢弃点现场勘查笔录,证实面罩手套丢弃位置处于两处案发现场的中间通行路线。
2. 人证供述
① 被害人竹中武夫询问笔录,证实家中遭到入室抢劫,自己被人推倒撞击桌角,丢失20万日元,受伤之后短暂失忆;
② 被害人未婚妻户川由纪询问笔录,证实清晨返回家中发现被害人倒地,随即拨打急救电话;
③ 帝丹神社住持询问笔录,证实清晨发现被告人浦泽六助昏迷在神社院内,功德箱只是轻微扰动,钱财大体完好;
④ 米花警察署侦查员的现场侦查报告书,记载侦查过程,未成年人少年侦探团的观察仅作为侦查线索,不作为证据使用;
⑤ 被告人浦泽六助侦查阶段多份讯问笔录,公审法庭当庭供述,对于住居侵入、强盗致伤、伪造不在场证明、窃盗未遂、证据湮灭全部事实予以承认。
3. 间接情况证据
被告人前科档案,证实被告人曾经两次因为窃盗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有盗窃犯罪前科;地震灾害气象记录,平成13年11月11日深夜至12日凌晨地震及余震发生的准确时间,佐证被告人可以利用余震等待铜钟坠落。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
1. 被告人非法破坏锁具侵入他人居住的住宅,符合日本刑法第130条住居侵入罪构成要件。
2. 被告人侵入住宅之后,以暴力压制反抗,夺取被害人20万日元现金,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成立日本刑法第240条强盗致伤罪,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惩役或者无期惩役 。被告人主观上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属于对于结果的事实错误,不影响强盗致伤罪的成立。
3. 被告人前往帝丹神社,意图窃取功德箱香火钱,但未实际取得财物,仅仅触碰财物,属于着手之后没有既遂,成立日本刑法第235条窃盗罪的未遂,依据同法第43条未遂犯规定减轻处罚。被告人来到神社的核心目的是伪造不在场证明,窃取钱财只是附属行为。
4. 被告人丢弃作案面罩、手套,意图湮灭自身犯罪证据,符合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湮灭罪构成要件。
5. 被告人的住居侵入、强盗致伤、窃盗未遂、证据湮灭,属于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实体的并合罪,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规则,各罪分别量刑之后,合并确定执行刑罚。
6. 依据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97日,计入本刑刑期。
7. 扣押物证,依据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规定,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属于被害人、第三方的财物予以返还。
第四部分 量刑理由
(一)从重量刑情节
1. 被告人存在两次窃盗前科,有盗窃犯罪历史,属于有前科人员,没有吸取过往刑事处罚的教训,再次实施严重财产犯罪,主观恶性较高。
2. 本案强盗致伤行为性质恶劣,深夜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推倒撞击桌角,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被害人一度生命垂危,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留下短期失忆的身体后果,对被害人身体、精神造成重大伤害,住宅属于公民最为核心的安全空间,入户抢劫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3. 作案完成之后,被告人没有选择自首,反而精心策划伪造不在场证明。利用地震自然灾害,刻意使自己被重物砸伤,制造“遭天罚”的假象,试图完全规避刑事追责,犯罪之后掩饰罪行的行为构思周密,显示出强烈的逃避处罚的意愿。
4. 被告人丢弃作案工具,实施证据湮灭行为,刻意破坏侦查线索,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制造阻碍。
5. 案件发生在地震灾害之后,社会秩序本就脆弱,发生入户抢劫伤人案件,对周边居民治安安全感造成负面影响,从一般预防角度应当予以从重评价。
(二)从轻量刑情节
1. 被害人竹中武夫最终抢救脱险,没有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没有出现死亡的加重结果。
2. 被告人到案之后,经过物证出示,完整坦白全部犯罪事实,法庭庭审阶段如实供述,对自身行为表示悔意,深刻认识自己利用地震伪造不在场证明的错误。
3. 被抢夺的20万日元赃款被侦查机关完整扣押,事后可以全额返还被害人,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弥补。
4. 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额外的暴力虐待,冲突是遭遇当场抓捕的应激反应,并非事前就计划实施暴力伤人。
综合全部情节:强盗致伤罪法定起点为七年以上惩役,结合前科、入户抢劫、伪造不在场证明等从重情节,同时考量被害人存活、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坦白悔罪等从轻情节,强盗致伤罪判处惩役七年。住居侵入罪判处惩役二年;窃盗未遂罪判处惩役一年;证据湮灭罪判处惩役十个月。
数罪并罚综合考量,确定执行惩役八年六个月。未决羁押97日全部计入刑期。
作案面罩、手套、铜钟碎片予以没收;20万日元现金返还被害人竹中武夫;帝丹神社功德箱返还神社管理方。
第五部分 附记(裁判官意见)
本案发生于地震灾害之后,灾害混乱的环境,本应是民众互相扶助的时刻,被告人却趁乱实施入户抢劫。在犯下重罪之后,被告人没有选择投案自首,反而铤而走险,寄希望于自然灾害制造虚假不在场证明,妄图借所谓“天罚”的假象逃脱法律制裁。
应当明确,不存在所谓命运替人惩罚犯罪的情形,无论用何种手段制造假象,人为的犯罪终究会留下痕迹,虚假的不在场证明无法掩盖客观物。
即便遭遇绝境,也不能以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谋求生存,触犯刑法的行为,最终必然要承担对应的刑事后果。
裁判官:佐伯隆司
裁判官助理:山下和佳
书记官:加藤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