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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根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岛根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平成13年(わ)第417号 杀人、窃盗、私用文书毁弃、证据伪造诬告被告事件

被告人:椎名凉介,男,38岁,牙科医师,大阪府大阪市居住,无犯罪前科

检察厅:岛根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安来知宏

国选辩护人:松本和明

审理地点:岛根地方裁判所刑事第2部

宣判日期:平成13年12月11日

本案全部案件线索、案件推理均由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完成

主文

一、被告人椎名凉介,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四年;犯窃盗罪,判处惩役一年六个月;犯私用文书毁弃罪,判处惩役八个月;犯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罪,判处惩役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十五年。

二、未决羁押共计112日,全部计入本刑。

三、本案扣押物证:登山鞋一只、警棒残件、废弃雨衣、摄像机三脚架、被害人牛洼耕三笔记本、八木泽拓美眼药水物证,除应当返还权利人之物证以外,其余予以没收。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承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椎名凉介,系大阪连句社团成员,与被害人牛洼耕三同为该社团会员。被害人牛洼耕三,51岁,从事放贷经营,利用高利贷手段盘剥社团多名成员,被告人椎名凉介、八木泽拓美、川口瑞月、安藤礼子均遭受其高利贷侵害,积蓄受损,生活遭受重大负面影响,被告人椎名凉介长期对被害人怀记怨恨,决意剥夺被害人生命,并计划制造不在场证明,嫁祸其他社团成员,逃脱刑事追责。

1. 犯罪预备阶段(平成13年10月28日,案发前一日)

大阪连句社团前往岛根县松江市玉造温泉,举办连句十四回合比试活动。当晚社团成员集体抽签,决定次日各人外出构思发句的地点。被告人椎名凉介利用制作抽签纸条的机会,暗中动手脚,使被害人牛洼耕三抽中松江城公园,该地点人员稀少,便于实施行凶;同时令自己抽中距离松江城较远的庭园美术馆,以此制造地理层面的不在场证明。

当晚,被告人椎名凉介趁被害人牛洼耕三不备,窃取被害人存放于随身包内的备用手机;同时暗中观察八木泽拓美,知悉其随身携带专用眼药水,计划后续将该眼药水放置行凶现场,将杀人嫌疑嫁祸八木泽拓美。被告人还准备作案工具警棒、遮盖痕迹的雨衣、录像摄像机与三脚架,用于伪造不在场证明证词。

2. 实行行凶(平成13年10月29日上午10时05分,岛根县松江市松江城公园)

平成13年10月29日上午,社团成员分头前往抽签分配的地点构思连句发句。被告人椎名凉介提前抵达庭园美术馆,在树丛隐蔽位置架设摄像机与三脚架,录制馆内场景,目的在于获取馆内发生的事件细节,后续向警方谎称自己案发时段身处美术馆,以此构建不在场证明。

架设设备完毕,被告人使用窃取得来的被害人备用手机,向八木泽拓美发送短信,以社团事务为由引诱八木泽拓美前往松江城区域,刻意制造八木泽拓美出现在案发现场周边的客观痕迹,加深警方对八木泽拓美的怀疑。

完成上述操作之后,被告人椎名凉介离开庭园美术馆,赶赴松江城公园,找到独自在此构思发句的被害人牛洼耕三。二人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椎名凉介怀着明确杀人故意,持事先准备的警棒,猛烈击打被害人牛洼耕三后脑部位,造成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害人倒地濒死之际,伸出右手食指,指尖沾染鲜血,触碰被告人椎名所穿登山鞋第一枚金属鞋扣,留下关键性生物物证;被害人同时以手指做出数字“一”的手势,指向连句之中的“发句(第一句)”,暗示凶手与连句稿件存在关联。

行凶完成之后,被告人椎名凉介实施多项湮灭罪迹、伪造证据、嫁祸他人的行为:

① 将八木泽拓美的眼药水丢弃在被害人尸体手边,伪造八木泽拓美到过杀人现场的物证;

② 撕下被害人笔记本当中,被害人自己创作的发句原稿页面,实施私用文书毁弃行为,同时被告人内心欣赏该诗句,打算后续在连句大会当众诵读,冒充为自己创作的连句作品;

③ 将作案警棒、沾有血迹的雨衣,丢弃至月照寺偏僻区域,藏匿作案凶器;

④ 返回庭园美术馆,取回摄像机、三脚架,抹去三脚架部分压痕,之后返回温泉酒店,混入社团成员之中,装作全程没有离开美术馆,编造目击迷路孩童被工作人员交还家长的虚假证言,以此虚构不在场证明,意图误导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指向八木泽拓美,属于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的行为。

3. 案发之后的掩饰行为

被害人尸体被路人发现之后,岛根县警方抵达现场开展侦查。被告人椎名凉介向侦查人员作出虚假供述,坚称上午10点05分案发时刻,自己一直在庭园美术馆,没有前往松江城,将嫌疑引向被短信引诱到松江城附近的八木泽拓美。

后续连句大会如期举办,按照规则开展十四回合连句咏诵,轮到被告人椎名凉介咏诵对应句段之时,被告人椎名凉介,将从被害人笔记本撕下、窃取得来的发句相关诗句当众咏诵,试图将被害人的创作冒充为自己的作品,该反常表现成为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实际推理由江户川柯南完成,该事实不为本案所有诉讼参与人知晓)锁定被告人的重要线索。

侦查机关结合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开展物证勘验:在被告人椎名凉介登山鞋第一个金属鞋扣上,检出被害人牛洼耕三的DNA与血迹;庭园美术馆树丛地面检出三脚架遗留压痕;月照寺树丛之中起获被丢弃的警棒残件、沾血雨衣;被害人的备用手机在被告人随身行李附属背包内被扣押;现场遗留眼药水确系八木泽拓美个人所有。面对客观物证,被告人椎名凉介经过数次讯问,最终全部供述自身犯罪经过。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1. 物证类

① 被害人牛洼耕三司法解剖鉴定书:死亡原因为钝器击打后脑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时间确定平成13年10月29日上午10点05分前后,被害人手表遭受外力撞击停止于10点05分,与作案时间吻合;

② 被告人椎名凉介登山鞋,鞋扣位置DNA鉴定报告,检出被害人牛洼耕三血液、DNA分型;

③ 庭园美术馆现场勘验笔录,树丛地面三脚架压痕照片、现场照片;

④ 月照寺物证提取笔录,作案警棒碎片、雨衣物证;

⑤ 被害人牛洼耕三笔记本,存在被撕去一页的物理痕迹;

⑥ 八木泽拓美眼药水物证,现场提取,物证保管记录;

⑦ 被害人备用手机,扣押记录,短信发送记录,确认案发当日上午向八木泽拓美发送短信记录;

⑧ 连句大会现场录音记录,记录被告人椎名凉介当众诵读窃取被害人诗句的音频材料。

2. 人证供述

① 八木泽拓美询问笔录,证实收到陌生号码短信,被引诱前往松江城附近,证实眼药水丢失经过;

② 安藤礼子、川口瑞月连句社团两名成员证言,证实抽签环节被告人椎名凉介行为异常,全体成员均遭受被害人牛洼耕三高利贷损害,知晓众人被害财的背景事实;

③ 庭园美术馆工作人员证言,案发当日上午并未发生被告人椎名凉介供述的迷路孩童交还家长事件,证实被告人不在场证言属于虚构;

④ 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的案件推理报告书,侦查机关侦查工作重要参考资料;

⑤ 被告人椎名凉介侦查阶段供述笔录,公审法庭当庭供述,对杀人、窃取手机、撕毁文稿、伪造不在场证明、嫁祸他人全部事实予以承认。

3. 间接情况证据

社团成员证言,证实被告人椎名凉介酷爱带有父女情感意象的连句,被害人被撕除的发句恰好属于该风格,印证被告人窃取诗句的心理动机。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

1. 被告人持警棒,以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击打被害人后脑,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该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被告人非法拿走被害人牛洼耕三的备用手机,属于窃取他人财物,符合日本刑法第235条窃盗罪构成要件。

3. 被告人将被害人笔记本当中书写有原创诗句的页面撕毁,破坏私人文书效用,符合日本刑法第259条私用文书毁弃罪。

4. 被告人架设摄像机编造虚假不在场证言,丢弃他人物品到案发现场,捏造罪证,意图使八木泽拓美受到刑事追究,属于伪造证据、诬告陷害行为,参照日本刑法诬告罪、证据湮灭相关判例予以评价。

5. 被告人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属于行为复数,实体数罪,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规定,各罪分别量刑之后,合并确定执行刑罚。

6. 依据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112日计入本刑。

7. 扣押物证,依照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相关规定,对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属于被害人、第三人所有物品,返还权利人。

第四部分 量刑理由

(一)对被告人量刑从重情节

1. 本件犯罪结果极其重大,被告人有预谋地剥夺他人生命,被害人51岁,生命被完全剥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精神痛苦,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

2. 本案属于事前充分预谋的杀人案件,并非冲动激情犯罪。被告人提前动手脚操控抽签结果,准备摄像机、警棒、雨衣等全套工具,周密设计不在场证明,犯罪计划完整,犯罪计划性强,主观恶性大。

3. 行凶之后,被告人没有任何救助行为,反而实施多重湮灭罪证行为,刻意将杀人罪责嫁祸给无辜的社团同伴八木泽拓美,意图让无罪之人承受刑事侦查甚至刑事处罚,该行为伦理、法律层面评价恶劣,应当从重考量。

4. 作案之后,被告人还打算侵占被害人创作的文学诗句,在公开连句大会冒充自己的作品,体现被告人自私的人格。

5. 该案件发生在岛根县松江知名旅游景区,当地连句文化兴盛,案件在当地社会造成不小震动,一般预防角度,需要对该类预谋杀人案件给予相应刑罚惩戒。

(二)对被告人量刑酌定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

2. 被告人犯罪动机,来源于被害人牛洼耕三长期高利贷盘剥,多名社团成员财产遭受严重侵害,被害人存在显著过错,该情节在日本同类杀人案件判例之中,属于可以酌情减轻刑罚的重要事由 。

3. 本案进入公审阶段,被告人当庭全部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对被害人家属表达歉意,愿意承担民事赔偿,已经向被害人家属递交谢罪文书,具有反省悔罪态度。

4. 被告人作案之后没有逃亡,没有对抗抓捕,到案之后配合物证核对。

综合全部情节:被告人预谋杀人,手段周密,还实施嫁祸无辜第三人的恶劣行为,罪责深重;但同时考虑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庭审真诚悔罪,结合日本同类预谋杀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判例,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四年。

窃盗罪惩役一年六个月;私用文书毁弃罪惩役八个月;伪造证据诬告相关行为判处惩役二年。

数罪并罚,综合全部情节,确定执行惩役十五年。未决羁押112日全部算入刑期。

作案工具警棒残件、三脚架予以没收;被害人笔记本、手机返还被害人家属;眼药水返还八木泽拓美。

第五部分 附记(裁判官意见)

本案缘起一场民间连句爱好者的聚会,本应是文学交流的美好旅程,却因为高利贷带来的怨恨,演变为夺人性命的凶案。被害人利用放贷肆意压榨身边同好,是悲剧的源头,但无论受到何等侵害,私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私力复仇不为法律所容许。即便自身遭受不公,也应当选择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而不是走向杀人犯罪。

被告人拥有体面职业,热爱传统连句文学,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却选择以暴力杀人的方式宣泄怨恨,既夺走他人生命,也彻底葬送自己的人生。本案能够侦破,有赖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细致的推理工作,侦查机关依靠推理线索,才得以锁定物证,还原案件全貌。

裁判官:中野健一

裁判官助理:森川由纪

书记官:平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