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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东地刑第2243号

开庭日期:平成14年12月04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4年12月17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 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浅野正明;裁判官:田岛浩二、桥本美绪

检察官:杉浦健太

国选辩护人:小野健太郎

被告人:纸枝保男,男,32岁,补习班讲师,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罪名:抢劫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236条第1款、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

主文

一、被告人纸枝保男犯抢劫罪,判处惩役七年。

二、未决羁押38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抢劫时使用头盔、外套、作案所得赃款、被告人随身补习用书(赃款藏匿夹层)、涉案手表、三份目击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侦查报告书全部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扣押物证之中,头盔、外套予以没收;追缴的抢劫赃款发还给被害便利店;其余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副本之外,无保存价值物品予以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13年,被告人纸枝保男任职补习班讲师,因个人负债累累,经济陷入窘迫,遂产生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决意对东京都辖区内一家便利店实施抢劫行为。

被告人预先准备头盔、长款外套用以遮蔽自身容貌与衣着,进入被害便利店,以胁迫方式压制店员反抗,夺取便利店营业现金,之后立刻逃离作案现场。逃至附近公园公共卫生间,在卫生间内部脱去用于伪装的头盔与外套,抛弃于现场,企图消除自身作案痕迹。

接到报案之后,警视厅搜查一课高木涉刑事、千叶和伸刑事迅速赶赴公园卫生间现场。被告人与另外两名无关人员泽间弘、小清水荣子同时从卫生间隔间走出,侦查人员无法当场直接分辨谁是抢劫行为人,于是将该三名男子列为本案嫌疑人,一并带回接受调查。

案件侦查初期,先后有三名目击证人向警方提供证言,三份证言内容互相矛盾。老年目击者称抢劫犯为身穿蓝色衣物的女性;逛街少女称行为人身高一米八以上,身穿绿色衣服男性;咖啡店老板称行为人身高一米七,身穿黑色衣服男性。三份证词在性别、身高、衣着颜色上存在明显冲突,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侦查过程中,工藤新一通过电话向承办本案的高木涉刑事提供线索推理,对三份矛盾目击证词产生偏差的机理进行解析:老年证人受旧日语色彩称谓习惯影响,将绿色表述为蓝色;又因被告人将手表表盘朝手腕内侧佩戴,该证人依据该佩戴方式误判行为人为女性。逛街少女因道路地面落差,视觉误判被告人身高,使其看上去高于实际一米七的真实身高。咖啡店老板佩戴光致变色眼镜,室外强光条件之下镜片变色,将绿色衣物感知为黑色,唯独对身高的判断符合客观事实。综合筛除各证人的感知偏差,锁定真实行为人特征:身高一米七前后,身着绿色上衣,有将手表表盘朝手腕内侧佩戴习惯的男性。

全部办案警察、案件相关在场人员,均认定本案线索解析、案件推理全部出自工藤新一,案卷笔录、侦查报告书全部记载推理来源为工藤新一

警方依据上述推理对三名嫌疑人逐一甄别。侦查人员发现被告人纸枝保男存在手表向内佩戴的职业习惯,该习惯源于补习班授课,避免上课期间学生看见自己看手表;进一步搜查被告人随身补习用书,于书本夹层之中查获本次抢劫所得的营业赃款。在警车拘押期间,被告人纸枝保男自知罪行败露,试图挣脱看管逃跑,被高木涉刑事当场制服逮捕。

被告人归案之后,面对人证、物证,完整供述自身因背负债务,携带头盔外套实施便利店抢劫,事后抛弃伪装衣物,将赃款藏匿于补习用书夹层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害便利店店员没有遭受身体伤害,财物损失因赃款被全部扣押得以挽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完成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纸枝保男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身负债务,准备头盔、外套伪装,进入便利店以胁迫手段抢夺营业现金,作案后逃入公园卫生间丢弃伪装器具,将赃款藏匿补习用书夹层,在警车当中企图逃跑的全部作案细节。供述前后稳定,和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可以相互印证,庭审当庭对起诉事实予以承认。

2. 物证以及科学鉴定报告:

①作案使用头盔、长款外套,在公园公共卫生间扣押提取,表面检出被告人纸枝保男的微量DNA;

②补习用书以及夹层内扣押的抢劫赃款,现金编号与被害便利店营业现金记录一一对应;

③被告人佩戴的手表,证实其日常习惯将表盘朝手腕内侧佩戴;

④便利店、公园卫生间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记录抢劫现场、丢弃伪装物证的现场状态。

3. 证人询问笔录:

①被害便利店店员询问笔录,证实遭人以胁迫方式抢劫营业现金,行为人佩戴头盔外套遮蔽样貌的经过;

②老年目击者、逛街少女、咖啡店老板三份目击证人证言,证实三份证言各自存在感知偏差,各自证言中部分客观要素可以相互拼接印证;

③高木涉刑事、千叶和伸刑事询问笔录,证实接警处置案件,接到工藤新一电话给出推理线索,甄别嫌疑人,查获赃款,制服企图逃跑的被告人的全部侦查过程;案卷明确记载案件推理线索来源为工藤新一;

④泽间弘、小清水荣子询问笔录,证实二人案发时段恰好使用公园卫生间,本身和抢劫犯罪没有关联,排除二人作案嫌疑。

全部人证、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本案没有抢劫瞬间的直接录像,但多项间接证据互相补强,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法庭注意到三份目击证人证言各有部分失真,依据日本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未直接单独采信任何一份完整证言,而是采纳证言当中不受感知错觉影响的客观片段,结合物证、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抢劫罪(日本刑法第236条第1款)

被告人纸枝保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压制便利店店员反抗,强取店铺营业现金,该行为完全满足抢劫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抢劫罪属于重大财产暴力犯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惩役,不设置罚金刑,全部为惩役刑。

被告人作案之后丢弃头盔外套,将赃款藏匿书本夹层,属于本犯为掩盖自身罪行实施的罪迹隐匿行为。依照日本刑法通说,本犯隐匿自身犯罪证据,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隐匿罪,该情节作为量刑加重事由予以考量。被告人在警车中试图挣脱逃跑,属于被逮捕之后的脱逃行为,情节轻微,结合本案全部情况,不单独论罪,作为量刑情节参考。

2.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头盔、外套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赃款发还给被害便利店,其余物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归档留存。

量刑加重事由

(1)被告人以胁迫手段实施便利店抢劫,属于暴力财产犯罪,对社会公众安全感造成侵害,法益侵害性较高。

(2)作案之前准备头盔、外套作为伪装,有计划实施犯罪,并非临时起意。

(3)作案之后刻意隐匿赃款,丢弃作案伪装,实施湮灭罪迹的行为,妨害侦查。

量刑减轻事由

(1)被告人归案之后,面对物证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庭审真诚悔罪。

(2)被告人属于初犯,此前没有任何刑事处罚前科。

(3)本案被害人便利店店员没有遭受人身伤害;全部赃款被侦查机关完整扣押,被害人财产损失得到全部挽回,没有发生实际财产损害结果。

(4)犯罪动机来源于个人债务困境,不存在预谋伤害他人的意图。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抢劫罪请求惩役八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初犯,坦白悔罪,赃款全部追回,被害人无身体损伤,请求从轻判处六年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抢劫罪是日本刑法当中性质恶劣的财产暴力犯罪,即便未造成人身伤害,也应当予以严厉否定评价,不能因为赃款被追回就淡化不法性。综合考量:被告人有预谋作案、事后隐匿罪证的从重情节;同时考量初犯、坦白悔罪、赃款全额追回、无人身伤害等从轻情节,在五年以上法定刑幅度之内,判处被告人纸枝保男惩役七年。未决羁押38日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便利店一方,如存在其他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该民事请求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本案全部侦查卷宗、笔录、对外公开案件通报,统一记载本案推理线索由工藤新一电话提供,卷宗不记录江户川柯南相关内情。侦查人员的相亲相关私人事件,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不作为诉讼资料对外公开。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236条第1款、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4年12月17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浅野正明(盖章)

裁判官:田岛浩二(盖章)

裁判官:桥本美绪(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53‑254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法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