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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东地刑第2188号

开庭日期:平成14年11月08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4年11月21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 第六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池田健吾;裁判官:中野雅树、铃木理沙

检察官:北村隆弘

国选辩护人:藤泽和弘

被告人:木崎勇二,男,31岁,无固定职业,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罪名:赎金目的拐取罪(掳人勒索)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225条之二第1款、日本刑法第224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

主文

一、被告人木崎勇二犯赎金目的拐取罪,判处惩役十年。

二、未决羁押42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人质燕秋夫手绘蜡笔画、小丑面具、作案所用车辆、仓库现场勘验笔录、赎金相关书证、全部证人询问笔录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扣押物证之中,小丑面具予以没收;其余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副本之外,无保存价值物品予以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13年,被告人木崎勇二身负巨额债务,为获取巨额金钱,决意对财力雄厚的燕财阀实施掳人勒索犯罪,将犯罪目标锁定为财阀会长燕健三年仅五岁的孙子燕秋夫。被告人以不法手段将燕秋夫掳走,将其拘禁于一处废弃仓库之内,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利用燕健三对于孙女人身安危的深切忧虑,向燕家索要巨额赎金,意图借此清偿自身债务。

案发初期,燕财阀会长燕健三出于担忧孙儿生命安全,拒绝立刻向警视厅报案,指令自家秘书堺重吉按照绑匪指示,前往指定公园地点完成赎金交付的前期准备。堺重吉在公园将大额现金铺展地面再收回,以此完成绑匪要求的验金流程,该行为被路过的少年侦探团发现。相关情况随即通报警视厅,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主导本案侦查工作。

被告人木崎勇二在囚禁人质的废弃仓库之内,允许年幼的燕秋夫使用蜡笔自由绘画,并且将孩子绘制的图画交还给燕家,以此作为人质仍然存活的证明。该画作之中,画出戴着小丑面具的绑匪、室内电视机,还画出带有时钟的水塔,该内容是人质以孩童视角对囚禁地点周边地理标志物的直观描绘,只是受限于儿童绘画能力,物体比例存在明显失真,无法直接锁定精确位置,仅能够作为大范围排查的线索依据。

被告人木崎勇二作案之时佩戴小丑面具遮掩面部身份,为避免孩童过度反抗,向燕秋夫提供三明治食物以及蜡笔,对人质并未实施暴力虐待,但持续剥夺燕秋夫的行动自由,将其置于自身实力支配之下。

侦查阶段,警方依托画作当中水塔、时钟的线索开展大范围实地排查,匹配多处建筑物,依旧无法锁定废弃仓库的准确位置。后续侦查人员追踪可疑车辆,循迹找到废弃仓库所在地点,冲入仓库之内,当场控制被告人木崎勇二,平安解救被长时间拘禁的人质燕秋夫,人质身体没有遭受暴力伤害,精神受到一定程度惊吓。

被告人木崎勇二归案之后,面对现场物证、人质陈述、相关监控线索,完整供述自己因身负巨额债务,掳走燕秋夫拘禁于废弃仓库,向燕家勒索巨额赎金,把人质绘画送回财阀家中作为人质存活凭证的全部作案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完成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木崎勇二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身负巨额债务,为勒索赎金掳走五岁的燕秋夫,将人质关押在废弃仓库,向燕财阀索要巨额赎金,将人质绘制的蜡笔画送回家属处确认人质存活,佩戴小丑面具掩盖自身身份的全部作案细节。供述前后稳定,与人质陈述、现场勘验、物证、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庭审阶段对指控全部事实予以承认。

2. 被害人燕秋夫询问笔录(由监护人陪同,少年询问程序取证)。证实自己被陌生男子带走,关押在陌生仓库,男子佩戴小丑面具,给自己食物与蜡笔,自己画出仓库周边看到的水塔与时钟,该画作被对方拿走送回爷爷家中的事实。因被害人年龄幼小,部分细节记忆模糊,但其核心经历与被告人供述、物证相互对应。

3. 物证以及科学鉴定报告:

①人质燕秋夫手绘蜡笔画原件,画面存在小丑形象、电视机、带时钟的水塔图案,笔迹、蜡笔材质与仓库现场留存蜡笔物证同一;

②被告人作案佩戴的小丑面具,在废弃仓库现场扣押提取;

③废弃仓库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记录仓库内部拘禁环境,确认仓库可以实现长期隔离拘禁;

④燕财阀与绑匪之间的沟通记录、赎金相关书面材料,证实勒索赎金的具体金额、交付要求;

⑤涉案车辆勘验记录,证实被告人使用该车辆实施掳人以及往返仓库。

4. 证人询问笔录:

①堺重吉(燕财阀秘书)询问笔录,证实接到绑匪联络,按照指示在公园进行验金操作,以及收到人质手绘图画的完整经过;

②燕健三(燕财阀会长)询问笔录,证实孙儿遭到绑架,收到人质画作,接到赎金勒索要求,前期顾虑人质安全暂缓报警的事实;

③目暮十三警部以及办案警员询问笔录,证实案件受理、线索研判、大范围实地排查、实施抓捕、平安解救人质的全部侦查过程;

④周边居民证人证言,佐证案发时间段,涉案车辆多次出入废弃仓库周边区域。

全部人证、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本案没有掳人瞬间的直接目击证人,但大量间接证据互相补强,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罪数、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赎金目的拐取罪(日本刑法第225条之二第1款)

被告人木崎勇二,以向第三人燕健三勒索赎金为目的,将年仅五岁无反抗能力的燕秋夫掳走,将其拘禁于废弃仓库,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完全满足赎金目的拐取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完成掳取拘禁行为,勒索赎金目的实现与否,不影响本罪既遂认定。本案之中赎金尚未实际到手,不改变既遂评价。

被告人在拘禁期间没有对人质实施殴打、伤害行为,提供食物,该行为属于拘禁状态之下的对待方式,不影响犯罪成立,仅作为量刑考量情节。本案不存在本犯隐匿证据期待可能性的例外,被告人送回人质画作,属于勒索犯罪当中的手段行为,被赎金目的拐取罪一罪吸收评价,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

2.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作案使用的小丑面具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归档留存。

量刑加重事由

(1)被告人选择年仅五岁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幼童作为犯罪对象,幼童面对拘禁环境心理承受能力弱,人身危险程度高,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权益侵害严重。

(2)犯罪的动机是为清偿个人巨额债务,属于利己的财产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大。

(3)将人质长时间隔离关押在偏僻废弃仓库,隔绝人质与外界联系,人质生命、身体安全完全置于被告人掌控之下,客观上存在极高的人身危险。

量刑减轻事由

(1)归案之后,被告人面对各项物证,完整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庭审过程如实供述,具备悔罪态度。

(2)人质燕秋夫最终被平安解救,身体没有遭受暴力伤害,没有出现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

(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

(4)拘禁过程之中,没有对人质实施暴力、虐待,为人质提供食物,没有实施进一步加害行为。

(5)赎金最终并未实际取得,财产损害结果没有发生。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赎金目的拐取罪请求惩役十一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人质平安获救,没有身体伤害,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坦白悔罪,请求从轻判处八年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日本刑法第225条之二规定的赎金目的拐取罪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重罪,法定刑为惩役十年以上。人身自由是公民最为核心的法益,针对年幼未成年人实施掳人勒索,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厉刑事惩戒。即便人质没有遭受身体暴力伤害、赎金并未到手,也不能淡化犯罪本身的不法性质。

综合考量:被告人初犯、坦白悔罪、人质平安获救、没有暴力虐待被害人、赎金未取得等全部酌定从轻情节,在法定刑幅度之内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木崎勇二惩役十年。未决羁押42日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人燕秋夫及其监护人燕健三,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本次绑架事件造成的精神损害,向被告人请求精神抚慰金等损害赔偿,相关民事请求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涉案作案车辆,除去物证扣押部分,返还车辆所有权人。废弃仓库相关财物,全部返还权利人。

3. 本案侦查卷宗、对外公开的案件记录,均记载本案由警视厅侦查人员独立侦破,案卷材料不记录少年侦探团相关作用,与案件客观对外通报口径保持一致。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225条之二第1款、日本刑法第224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4年11月21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第六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池田健吾(盖章)

裁判官:中野雅树(盖章)

裁判官:铃木理沙(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52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法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