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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平成13年(わ)第681号 赎金目的略取、公记号不正使用、强要未遂被告事件

被告人:甲(绑匪主谋),男,31岁,无固定职业,东京都米花市居住,有盗窃前科;被告人乙(共犯),男,28岁,无业,东京都米花市居住,无前科;被告人丙(共犯),男,29岁,零工劳动者,东京都米花市居住,无前科

检察厅:东京地方检察厅米花支部

检察官:泷泽健吾

国选辩护人:主犯甲辩护人 中岛裕;乙、丙辩护人 村上智也

审理法庭: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13部

宣判日期:平成13年12月25日

本案全部侦查、线索研判、抓捕行动均由警视厅刑事部、米花警察署完成

主文

一、被告人甲,犯赎金目的略取罪,判处惩役十一年;犯公记号不正使用罪,判处惩役二年;犯强要未遂罪,判处惩役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惩役十二年。

二、被告人乙,犯赎金目的略取罪,判处惩役九年;犯公记号不正使用罪,判处惩役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惩役九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丙,犯赎金目的略取罪,判处惩役八年;犯公记号不正使用罪,判处惩役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惩役八年六个月。

四、三名被告人未决羁押分别为104日、98日、98日,全部计入各自本刑刑期。

五、扣押物证:黑白伪装警车车辆本体、仿警察制服、狮子造型挂坠(刻有P&A字母)、少年侦探团徽章、车辆改造工具,其中少年侦探团徽章、狮子挂坠返还所有权人;伪装警车、仿警察制服、改造工具予以没收。

六、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甲、乙、丙三人共谋,意图绑架富豪兰迪·霍克,以人质安危胁迫其家属交付巨额赎金,获取不法财产利益。三人事前筹备,将普通轿车改造为黑白配色酷似英国熊猫警车的外观,购置仿警察制式服装,伪装成警务人员实施掳人计划。因外貌混淆,错误将美国籍FBI搜查官詹姆斯·布莱克误认为目标富豪兰迪·霍克,对其实施绑架掳走,后续被警方包围后意图杀害被害人拼死突围,最终被警方抓捕归案。完整犯罪事实如下:

1. 犯罪预备阶段(平成13年11月18日,案发前一日)

三名被告人共同谋议,锁定马戏团赞助富豪兰迪·霍克作为绑架对象,计划掳走被害人之后,向其亲属索要高额赎金。为实现绑架,三人将普通民用轿车改造为黑白配色,模仿公务警车外观,准备仿警察制式服装,意图冒充警察,以查验车辆、配合调查为借口,将目标人物哄骗胁迫带上车辆,以此规避被害人反抗以及周边路人怀疑。

三人搜集公开新闻资料,知晓富豪兰迪·霍克会前来东京米花市观看狮子主题马戏表演,计划在马戏散场之后实施犯罪。三人没有准备照片、身份核验材料,仅凭外貌特征辨认目标,为后续认错被害人埋下客观隐患。

2. 赎金目的略取实行行为(平成13年11月19日傍晚,米花市体育馆附属停车场)

马戏表演结束,大量观众离场。詹姆斯·布莱克因为长相与兰迪·霍克近似,被大批记者围堵采访。被告人甲、乙、丙将詹姆斯·布莱克错认成富豪兰迪·霍克,来到停车场,身着仿制警察服装,以租赁车辆涉嫌赃车为由,要求詹姆斯配合前往警局接受调查。

詹姆斯·布莱克察觉异常,但被三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强行带上伪装警车,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置于三名被告人实力支配之下,赎金目的略取罪既遂成立。

在被掳走的一瞬间,詹姆斯·布莱克趁被告人不备,故意将带有P&A刻印的狮子挂坠丢弃在停车场地面,同时将步美出借的少年侦探团徽章留在身上,刻意留下追踪线索,期待后续被他人发现。被告人三人并未察觉该行为,驾驶伪装警车驶离停车场。

3. 绑架拘禁,强要未遂,预谋杀人预备行为(绑架车内行驶途中)

三名被告人控制詹姆斯·布莱克之后,方才从车载广播新闻得知,真正的兰迪·霍克本人仍然身处马戏团现场,才意识到自己绑架错人质。但是三人没有释放被害人,依旧打算继续向兰迪·霍克一方索要赎金,计划谎称手中人质就是兰迪·霍克,欺骗对方交付赎金。

被告人着手草拟赎金联络方案,尚未实际向任何人发出赎金交付的要求,强要行为停留在未遂阶段。

车辆行驶途中,宫本由美等普通市民目击该辆黑白伪装警车在路上通行,向米花警察署提交目击证言。阿笠博士、少年侦探团一行人来到停车场,发现敞开的车门、遗落的狮子挂坠,意识到詹姆斯遭遇绑架。少年侦探团将现场观察情况告知到场的侦查警员。依照日本刑事诉讼实务,未成年人的见闻陈述仅作为侦查线索,侦查机关不得直接将未成年人陈述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必须依靠物证、勘验、成人证人证言构建案件证据链。

警视厅调集佐藤美和子、高木涉、宫本由美等警员,结合物证、市民目击证词,研判伪装警车的特征。狮子挂坠上P&A暗号被侦查人员解读为Panda,指代黑白配色伪装警车,结合侦探徽章的信号追踪,研判出绑匪车辆逃亡路线,布置路障开展拦截行动。

被告人察觉被警方包围,自知罪行败露,无法拿到赎金,共同商议决定杀害手中人质,冲破警方封锁逃窜,已经做好加害被害人的准备,属于杀人预备行为。就在此时,赤井秀一驾驶车辆从侧面逼近,迫使绑匪车辆被迫减速,随后警方警力合围,将甲、乙、丙三名被告人当场逮捕,被害人詹姆斯·布莱克平安获救,没有遭受人身伤害。

案件处置现场混乱,被害人詹姆斯·布莱克借现场人群掩护,未完成警方询问笔录,直接搭乘赤井秀一车辆离开现场。日本警方卷宗记载该情况,知晓其外籍身份,但是受限于本国法律,FBI搜查官在日本境内不具备侦查权限,不能主导案件办理,仅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处理,后续不再强制传唤其到案接受讯问。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1. 物证类

① 案发现场米花体育馆停车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狮子挂坠物证,物证上面P&A刻印,现场血迹微量物证鉴定报告;

② 少年侦探团徽章物证扣押记录,无线电信号追踪记录,证实追踪信号对应绑匪车辆移动轨迹;

③ 被告人改造的黑白伪装轿车勘验报告,车辆外观黑白涂装,模仿警车外观;仿警察制服、车辆改造工具扣押清单;

④ 车载广播记录,证实逃亡途中播放兰迪·霍克相关新闻播报,印证被告人得知绑错人质的时间节点;

⑤ 绑匪车内扣押的手写草稿纸张,记录赎金勒索构思,证实被告人有索要赎金的计划,但尚未对外发出勒索通知;

⑥ 道路监控录像,记录伪装警车城市道路行驶轨迹,与市民宫本由美目击证言相互印证;

⑦ 抓捕现场勘验笔录,车辆内部扣押刀具等凶器,证实被告人被包围之后,已经准备加害被害人。

2. 人证供述

① 阿笠博士询问笔录,证实少年侦探团在停车场发现遗留物证的全部经过;

② 宫本由美、多名普通路人市民询问笔录,目击黑白疑似警车在路上行驶,提供关键线索;

③ 佐藤美和子、高木涉侦查警员报告书,完整记录侦查研判、路线锁定、现场抓捕全过程,少年侦探团的见闻仅作为侦查线索,不作为诉讼证据;

④ 马戏团相关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兰迪·霍克当日始终留在马戏会场,并未前往停车场,佐证被告人认错人质的客观事实;

⑤ 三名被告人侦查阶段多份讯问笔录,公审庭审当庭供述,对于共谋绑架、伪装警车、认错人质、掳走被害人、被包围后计划杀人突围的全部事实予以承认。

⑥ 被告人甲前科档案,证实甲存在盗窃犯罪前科;乙、丙无前科记录。

3. 间接情况证据

马戏表演公开宣传资料,兰迪·霍克公开肖像报道,证实詹姆斯·布莱克与富豪外貌高度近似,是认错人质的客观背景;日本道路车辆法规相关资料,普通民用车辆不得擅自模仿公务警车外观涂装标识,佐证被告人改装车辆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

1. 三名被告人出于索要赎金的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将詹姆斯·布莱克掳走,剥夺其人身自由,成立日本刑法第225条之2第一项赎金目的略取罪。本罪属于目的犯,只要行为人以索要赎金为目的完成掳取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即既遂,即便认错人质,犯罪依旧成立,法定刑为无期或者三年以上惩役。

2. 三名被告人改造民用轿车,模仿警车外观,穿戴仿警察制服,以冒充公务人员的方式实施犯罪,不正使用公务机关的公记号,符合日本刑法第166条第二项公记号不正使用罪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已经构思勒索赎金方案,但是尚未向被害人家属或者相关人员发出赎金交付的要求,属于日本刑法第225条之2第二项要求赎金罪未遂,参照强要未遂予以评价。

4. 三名被告人被警方包围之后,共同商议打算杀害被害人之后突围,准备作案凶器,属于杀人预备,综合全案情节,作为绑架犯罪的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不再单独定罪。

5. 三名被告人属于共同正犯,互相分工配合,全部对整体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行为属于数个独立犯罪,实体并合罪,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规定,分别量刑之后确定执行刑罚。

6. 根据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7. 扣押物证,依据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规定,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属于第三方的财物返还所有权人。

第四部分 量刑理由

(一)从重量刑情节

1. 赎金目的略取属于日本刑法当中性质极其恶劣的重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威胁人质生命安全,对社会公众安全感冲击巨大,历来是刑事打击的重点对象。

2. 本案属于有预谋的绑架犯罪,被告人提前改造车辆,购置仿警察制服,精心策划冒充公务人员实施掳人,犯罪计划周密,主观恶性深重。冒充警察的行为,损害公众对于公务人员的信赖,社会负面影响大。

3. 在已经发现绑架错人质之后,被告人没有放弃犯罪释放被害人,反而继续打算利用错误人质向第三方勒索赎金,犯罪恶意没有消减。

4. 当遭到警方包围,罪行即将败露,三名被告人共谋,准备杀害手中人质拼死突围,置被害人生命于高度危险之中,人质生命面临紧迫现实危险,该情节应当从重评价。

5. 主犯被告人甲,存在盗窃犯罪前科,有犯罪处罚经历,没有吸取教训,再次实施重大暴力财产犯罪,应当从重考量。

6. 绑架案件发生在城市大型公共活动周边,人员众多,一旦事态失控极易造成无辜路人伤亡,一般预防层面应当从重处罚。

(二)从轻量刑情节

1. 被害人詹姆斯·布莱克全程没有遭受殴打、伤害,身体没有受伤,人身没有发生实际损害结果。

2. 警方及时实施抓捕,人质迅速获救,勒索赎金行为停留在未遂阶段,没有实际获取任何赎金,财产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3. 三名被告人到案之后,在侦查阶段以及法庭公审阶段,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交代共谋、作案细节,对自身行为表示悔罪。

4. 案件中认错人质属于客观事实,被告人并非蓄意针对本案被害人詹姆斯·布莱克,该情节可以酌情考量。

5. 共犯乙、丙二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当中,听从甲的主导指挥,地位次于主犯甲,可以酌定从轻。

综合全部案情:

被告人甲,赎金目的略取罪判处惩役十一年;公记号不正使用罪判处惩役二年;强要未遂罪判处惩役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惩役十二年,未决羁押104日计入刑期。

被告人乙,赎金目的略取罪判处惩役九年;公记号不正使用罪判处惩役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惩役九年六个月,未决羁押98日计入刑期。

被告人丙,赎金目的略取罪判处惩役八年;公记号不正使用罪判处惩役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惩役八年六个月,未决羁押98日计入刑期。

作案车辆、仿制警察制服、改造工具予以没收;狮子挂坠返还詹姆斯·布莱克;少年侦探团徽章返还步美。

第五部分 附记(裁判官意见)

本案起因于一场闹剧式的认错人,被告人周密筹划绑架富豪,却将无关外籍人士掳为人质。即便对象搞错,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意图勒索赎金的犯罪已经完整成立,法律不会因为认错目标而免除罪责。

被告人冒充警务人员实施犯罪,欺骗普通民众,消耗社会对公职机关的信任,该类犯罪行为应当严厉惩戒。当犯罪被警方包围,被告人非但没有放弃抵抗,反而打算杀害人质以求逃窜,把无辜者的生命当做自己脱罪的筹码,性质十分恶劣。

另外,本案被害人詹姆斯·布莱克,系美国FBI搜查官。依据司法管辖规则,外国执法人员在日本境内不拥有侦查逮捕的执法权限,只能作为普通刑事案件被害人接受本国警方的处置,其未经完成笔录即离开现场的情况,已经完整记入卷宗,不影响本案对于三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

无论出于何种求财动机,绑架掳掠他人人身自由,是刑法严厉否定的严重犯罪,妄图依靠伪装身份实施犯罪,最终必将落入法网。

裁判官:井上洋介

裁判官助理:田岛美绪

书记官:松本健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