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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东地刑第2107号

开庭日期:平成14年09月28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4年10月11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 第五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丸山浩司;裁判官:加藤恭平、森川由佳

检察官:长谷川拓真

国选辩护人:大野智明

被告人:岳野雪,女,24岁,偶像歌手,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罪名:杀人未遂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203条、日本刑法第25条、日本刑法第26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

主文

一、被告人岳野雪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六年。

二、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对前述刑罚执行缓刑四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观察。

三、未决羁押47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四、扣押物证:彩色祝福留言卡纸、作案钢丝发夹碎片、公寓门外扣押沾血雨衣与手套、窃听器、司法解剖(伤情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指纹血迹鉴定报告、全部证人询问笔录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五、扣押物证之中,雨衣、手套予以没收;其余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副本之外,无保存价值物品予以销毁。

六、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13年,东京都某高级公寓内,被害人草野薰,前偶像团体“地球淑女队”成员。被告人岳野雪与草野薰同为该前偶像团体成员,被告人岳野雪长期对演员剑崎修抱有恋爱爱慕之情。其后,社会上流传草野薰将要与剑崎修订婚的消息,该消息实际为草野薰与剑崎修共同策划的虚假消息,草野薰真实心仪对象为本团经纪人间熊笃,意图借假订婚刺激间熊笃向自己表白,剑崎修仅配合演戏,对外并未公开该订婚属于演戏的事实。被告人岳野雪对此内情完全不知情,误信报道,内心滋生强烈嫉妒,产生杀害草野薰的确定杀人故意。

毛利小五郎受偶像冲野洋子邀请,携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前往该高级公寓,参加草野薰举办的订婚派对。草野薰长期遭受不明跟踪者骚扰,希望借本次机会委托毛利小五郎调查跟踪者身份。冲野洋子、星野辉美、剑崎修、经纪人间熊笃以及被告人岳野雪均到场参与派对。

派对当晚,众人计划共同收看剑崎修主演的电视剧。草野薰因不好意思观看自己与剑崎修的对手戏份,独自进入公寓浴室内洗澡。被告人岳野雪趁该机会进入浴室,使用预先涂抹安眠药药剂的钢丝发夹作为凶器,割划草野薰颈部,意图剥夺草野薰生命。加害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被告人为销毁作案凶器,将钢丝发夹掰断后直接吞入腹中,以此消除现场凶器物证。同时,被告人将沾血雨衣、手套丢弃于公寓门外,另外在草野薰的房间内放置窃听器,刻意伪造外来跟踪者潜入公寓行凶的假象,意图误导侦查机关,将嫌疑引向外部人员。

草野薰颈部遭受严重切割伤,当场昏迷倒地,生命垂危。之后剑崎修察觉异常,打开浴室房门,发现倒地流血的草野薰。众人立刻呼叫救护车,被害人草野薰被紧急送医抢救,得以存活,未发生死亡结果。案件初期,现场物证指向外来跟踪者作案,毛利小五郎完成整套案件推理

东京都警视厅搜查一课依据推理开展侦查工作。在派对现场众人书写祝福文字的彩色卡纸之上,检出肉眼难以辨识的微量人血痕迹,DNA鉴定确认该血迹为被害人草野薰血液;被告人岳野雪作案之后,因吞入尖锐钢丝发夹,消化道受刺激,出现持续腹痛等身体不适症状;结合现场时间线、物证排除外来人员侵入作案的可能性。面对多项客观证据,被告人岳野雪如实供述,因误信订婚新闻心生嫉妒,携带涂有安眠药的钢丝发夹进入浴室行凶,掰断吞入凶器,布置雨衣、手套、窃听器嫁祸外部跟踪者的全部作案事实。

案件侦查阶段,草野薰从医院抢救苏醒,出于昔日偶像同伴之间的友情,向警方作出虚假陈述,谎称袭击自己的是陌生胖大婶,意图包庇岳野雪,掩盖案件真相。被告人岳野雪得知订婚消息属于演戏,自己的加害行为起因于一场误会之后,精神受到巨大冲击,事后试图服用降糖药自杀,被江户川柯南及时阻止,自杀未遂。

东京都警视厅科学搜查研究所出具伤情鉴定报告书,确认被害人草野薰颈部多处锐器切割伤,损伤深度足以危及生命,损伤形态与钢丝发夹可以形成的创口特征相吻合;被害人身体检出安眠药成分,印证被告人作案时使用安眠药的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完成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岳野雪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爱慕剑崎修,误信草野薰与剑崎修订婚的消息,产生杀人故意;订婚派对期间进入浴室,使用涂抹安眠药的钢丝发夹割伤草野薰颈部;行凶后掰断钢丝发夹吞入腹中销毁凶器;丢弃雨衣手套、布置窃听器伪造外来跟踪者作案;事后得知订婚为虚假消息,精神崩溃企图服药自杀的全部作案细节。供述前后稳定,与物证、伤情鉴定、现场勘验、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庭审阶段对指控全部事实予以承认,深刻悔罪。

2. 被害人草野薰伤情鉴定报告书(东京都警察科学搜查研究所)。证实被害人颈部存在多处锐器切割伤,损伤具备生命危险;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被害人经医疗抢救脱离生命危险,未发生死亡结果,符合杀人未遂的结果特征。

3. 物证以及科学鉴定报告:

①派对现场彩色祝福留言卡纸物证,卡纸上检出微量人血,DNA同一认定为被害人草野薰血液,证实被告人作案后手上残留血迹,接触过该卡纸;

②公寓门外扣押的沾血雨衣、手套,表面检出被害人血迹,系被告人作案时穿戴,事后丢弃伪造外部犯痕迹;

③案发现场扣押窃听器物证,证实被告人故意布置物证嫁祸跟踪者;

④医疗记录,证实被告人岳野雪作案之后因吞入钢丝发夹,消化道受刺激腹痛就医;同时记录被告人事后服用降糖药自杀未遂的救治记录;

⑤公寓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记录浴室案发现场状态,公寓出入口勘验记录,证实不存在外来人员侵入的痕迹。

4. 证人询问笔录:

①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询问笔录,证实参加订婚派对,浴室发现受伤的草野薰

②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刑事询问笔录,证实案件受理、现场勘查、物证提取,采信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开展侦查工作;

③冲野洋子、星野辉美、剑崎修、经纪人间熊笃询问笔录,证实前偶像团体背景,假订婚事件的完整内情,案发前后在场人员行动轨迹;

④草野薰询问笔录,证实遭受袭击经过,以及苏醒之后意图包庇被告人作出虚假陈述的事实;

⑤医院医护人员证言,证实被害人草野薰抢救过程,以及被告人岳野雪腹痛就诊、自杀未遂被救治的事实。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本案没有目击行凶瞬间的直接证人,但大量间接证据互相补强,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罪数、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杀人未遂罪(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203条)

被告人岳野雪主观上具备确定杀人故意,携带预先涂抹安眠药的钢丝发夹,趁被害人不备实施颈部割划加害行为,意图剥夺被害人生命。因被他人及时发现,被害人送医抢救得以存活,死亡结果并未发生,成立杀人未遂罪既遂处罚。

被告人作案之后,将凶器钢丝发夹掰断吞入腹中销毁,丢弃雨衣手套、布置窃听器,伪造外来跟踪者作案的假象,属于本犯为掩盖自身罪行实施的证据伪装、湮灭行为。依照日本刑法通说,本犯对自身犯罪实施证据隐匿、伪造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隐匿罪,该情节作为量刑加重事由予以考量。

被告人事后服用降糖药意图自杀,日本刑法不处罚自杀未遂行为,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作为量刑时考量被告人精神状态的情节。

2.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作案使用的雨衣、手套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归档留存。

量刑加重事由

(1)被告人事前产生杀人故意,准备涂抹安眠药的钢丝发夹作为凶器,有计划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性极高。

(2)作案之后销毁凶器,伪造外部跟踪者作案的现场,刻意误导侦查机关,妨害刑事侦查。

(3)行为造成被害人颈部危及生命的重伤后果,被害人经历重大生命危险,身体、精神遭受严重损害。参照永山量刑九项要素综合评判,本案虽起因于重大误会,但被告人存在明确杀人故意,造成重伤结果,具备重刑事由,但尚未达到必须判处实刑收监执行的程度。

量刑减轻事由

(1)案件起因属于重大事实误会,被告人误信虚假订婚消息,嫉妒情绪来源于错误信息,该动机背景作为酌定减轻情节予以考量。

(2)被害人经抢救存活,没有发生死亡结果,属于未遂形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之后,面对客观物证,完全坦白全部作案事实,庭审真诚悔罪,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

(4)被告人此前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属于初犯。

(5)被害人草野薰事后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宽大处理,该谅解书提交法庭,作为重要酌定情节。

(6)被告人案发之后精神崩溃自杀未遂,反映其作案之后巨大的心理痛苦,人身危险性较低,再犯可能性小。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未遂罪请求惩役七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属于重大误会引发的犯罪,系杀人未遂,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坦白悔罪,请求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杀人罪是日本刑法当中最重的犯罪类型之一,日本刑法第199条法定刑包含死刑、无期徒刑。即便被情感、嫉妒情绪驱使,也绝对不允许以私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本案被告人岳野雪主观上具备杀人故意,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加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应当予以刑事非难。但本案案件来源于重大误会,属于杀人未遂,被害人得以幸存;被告人为初犯,归案后彻底坦白,真诚悔罪,已经获得被害人草野薰的谅解,再犯危险性较低,综合全案情节,可对其宣告刑罚同时适用缓刑,交付保护观察,给予被告人社会内改过自新的机会。

据此判处被告人岳野雪惩役六年;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缓刑,缓刑期间交付保护观察。未决羁押47日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人草野薰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害赔偿,相关民事请求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公寓内其余财物,除扣押物证之外,返还公寓权利人。

3. 被害人草野薰在侦查阶段作虚假陈述包庇被告人的行为,考虑二人过往友情背景,且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本次不予追究。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203条、日本刑法第25条、日本刑法第26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4年10月11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第五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丸山浩司(盖章)

裁判官:加藤恭平(盖章)

裁判官:森川由佳(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49‑250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法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