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长地刑第1693号
开庭日期:平成14年09月10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4年09月24日
审理法院:长野地方裁判所 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三宅宗治;裁判官:菊池阳介、浅仓知惠
检察官:中岛健吾
国选辩护人:河合智树
被告人:三泽蓝子,女,25岁,村长秘书,羁押于长野拘置所。
罪名:杀人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
主文
一、被告人三泽蓝子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四年。
二、未决羁押58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刻有R.M缩写的纸刀(拆信刀)、涉案账本全套(含背面沾染血迹的关键账页)、书房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司法解剖报告书、指纹鉴定报告、书证证人全部询问笔录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扣押物证之中,作案纸刀予以没收;其余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副本之外,无保存价值物品予以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13年,长野县信浓村,被害人村上龙藏时任该村村长,利用职务权力强取被告人三泽蓝子父亲所有之土地,致使蓝子父亲财产破产,陷入绝望自杀。被告人三泽蓝子内心积下强烈怨恨,潜伏至村上龙藏身边担任秘书,熟悉宅邸布局、书房物品陈设,伺机实施复仇杀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到访信浓村,下榻村上紫郎经营的民宿。村上紫郎与其弟弟立柴金次二人外出进山采摘山菜,民宿距离村长村上龙藏宅邸单程约一小时,二人客观上形成时间层面的不在场外观。
被告人三泽蓝子借秘书身份,得以自由出入村上龙藏的书房。其前往书房拜访村上龙藏,趁对方疏于防备,使用村上龙藏本人所有、刻有本人缩写R.M的纸刀,正面刺击被害人胸腹部,造成致命刺伤,致使村上龙藏当场死亡。
行凶完毕后,被告人为制造时间差密室,伪造外来入室抢劫的犯罪假象。其将书房内部大量书本堆叠,用书堆从内部顶住书房房门,关门之时书堆倾倒四散,制造出闯入者翻找文件财物的现场样貌,依靠倾倒的书堆卡住门扇,形成从外部无法推开的封闭密室效果。作案之后,被告人将作为凶器的纸刀丢弃在尸体旁边,意图嫁祸外来入室盗窃抢劫的行为人。
行凶过程中被告人手掌沾染被害人血迹,情急之下撕下书房账本其中一页纸页擦拭手上血迹,事后将该沾染血迹的账页混回整套账本之中,意图掩盖血迹痕迹。完成全部现场布置之后,被告人三泽蓝子离开案发现场,返回民宿混入众人之中。由于侦查人员最初预判凶案发生于村上紫郎、立柴金次外出采野菜之后,被告人由此获得虚假不在场证明。
之后,村上龙藏遇害的消息传出,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柯南随同村上紫郎、立柴金次赶往村长宅邸,驻在所巡警绿川洋二已经抵达现场处置。书房房门从内部被书本卡住,破门之后发现村上龙藏已经死亡,现场文件散落,初步研判为外来人员入室抢劫杀人,毛利小五郎完成整套案件推理
长野县警方按照推理开展物证勘验,在整套账本中间找到背面留存血迹的关键账页;结合书房现场书本倾倒形成密室的痕迹,以及被告人作为秘书可不受阻碍出入书房的客观条件。面对多项客观物证,被告人三泽蓝子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承认因父亲被村上龙藏强夺土地被逼自杀,自己潜伏为秘书伺机复仇,使用纸刀刺杀被害人,布置书本密室、伪造抢劫现场、利用账本纸页擦拭血迹掩盖罪证的全部事实。
司法解剖鉴定确认,被害人村上龙藏死因为胸腹部锐器刺击造成的失血死亡,损伤形态与本案扣押的纸刀可以相互对应;被害人身体损伤为正面遭受刺击,没有搏斗防御伤痕,印证凶手是被害人熟悉、没有戒备的人物。窗外泥土地面没有外来人员侵入脚印,进一步排除外来抢劫犯作案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完成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三泽蓝子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被害人村上龙藏滥用村长职权强夺自家土地,致使父亲破产自杀,自身产生复仇杀人动机;以秘书身份进入书房,使用死者私有的纸刀正面刺杀村上龙藏;堆叠书本制造内部卡死的时间差密室,故意散落文件伪造入室抢劫现场;行凶手上沾血,撕取账本纸页擦拭血迹,混回账本之中掩盖痕迹;离开现场返回民宿,依托侦查机关对作案时间误判获取不在场假象的全部作案细节。供述前后稳定,与物证、尸检报告、现场勘验、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庭审阶段对指控基本事实予以承认。
2. 被害人村上龙藏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长野县警察科学搜查研究所)。确认被害人系胸腹部锐器刺伤导致失血死亡;创口形态、深度与扣押的纸刀的刃部特征匹配;体表没有明显防御性伤痕,证明加害来自被害人熟识之人;死亡时间与被告人供述作案时间相互吻合 。
3. 物证以及科学鉴定报告:
①作案凶器纸刀,刀身残留被害人血迹,刀刃损伤形态与被害人刺创相互对应;
②全套涉案账本物证,其中一页账页背面检出人血,DNA鉴定确认该血迹为被害人村上龙藏的血液;该账页本身属于账本的组成部分,证实该纸张取自案发现场书房;
③书房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记录书房房门、书本散落倾倒状态,证实书本堆叠顶住房门而后倾倒散落,形成密室的客观可能性;窗外泥土勘验记录,确认不存在外来人员侵入的脚印痕迹;
④土地登记档案、相关书证,证实村上龙藏任职村长期间,案涉土地发生权属变动,被告人之父失去土地,后续自杀的背景事实;
⑤指纹鉴定报告,书房、账本、纸刀之上提取到被告人三泽蓝子的多处指纹,与其秘书身份可以对应。
4. 证人询问笔录:
①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询问笔录,证实前往民宿度假,接到村长遇害消息赶往现场
②驻在所巡警绿川洋二询问笔录,证实接到报案赶赴现场,保护现场,受理案件,采信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开展后续侦查工作;
③村上紫郎、立柴金次询问笔录,证实外出进山采摘山菜,往返路程耗时,案发前后的行动轨迹,排除二人作案嫌疑;
④当地村民、土地相关知情人证言,证实村上龙藏利用村长职权处理土地,三泽蓝子父亲破产自杀这一过往事件。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本案没有目击刺杀瞬间的直接证人,但大量间接证据互相补强,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罪数、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三泽蓝子主观上具备确定的杀人故意,利用秘书身份接近毫无防备的被害人,使用锐器纸刀实施刺杀,造成被害人失血死亡,杀人既遂。被告人作案之后堆叠书本制造密室、散落文件伪造入室抢劫假象、使用账本纸页擦拭血迹掩盖罪证,属于本犯对自身犯罪进行伪装、湮灭证据。依照日本刑法通说,本犯为自己的罪行伪造、湮灭证据,因期待可能性缺失,不成立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隐匿罪,该情节作为量刑加重事由予以考量。
2.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作案凶器纸刀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归档留存。
量刑加重事由
(1)被告人事前经过长久筹划,潜伏在被害人身边,利用职务便利接近目标,精心设计书本堆叠的时间差密室,伪造外来抢劫的假象,意图误导侦查,犯罪计划周密,主观恶性较重。
(2)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法益侵害结果重大。参照永山量刑九项要素综合评判,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存在被害人重大过错,但被告人选择私力复仇,有预谋实施杀人,不属于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情形。
量刑减轻事由
(1)案件起因层面,被害人村上龙藏身为村长,滥用公权力强夺被告人家庭土地,造成被告人父亲破产自杀,被害人存在重大先行过错,是诱发本次犯罪的根源,该情节作为酌定减轻情节予以斟酌。
(2)被告人归案之后,面对账本血迹等客观物证,放弃抗辩,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法庭审理阶段认罪,具备悔罪态度。
(3)被告人此前没有刑事处罚前科,属于初犯。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罪请求惩役十六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坦白全部事实,请求判处十二年以下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杀人罪为日本刑法当中重罪,日本刑法第199条法定刑包含死刑、无期徒刑。即便自身家庭遭受不法侵害,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检举控告等合法司法渠道寻求救济,不允许个人以复仇为名剥夺他人生命。综合考量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坦白悔罪、初犯、仅造成一人死亡等酌定情节,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
据此判处被告人三泽蓝子惩役十四年。未决羁押58日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人村上龙藏家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害赔偿;被告人三泽蓝子一方就土地被强夺、亲属自杀相关的民事纠纷,同样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相关民事请求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村上家宅邸财物,除扣押物证之外,返还权利人。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4年09月24日
长野地方裁判所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三宅宗治(盖章)
裁判官:菊池阳介(盖章)
裁判官:浅仓知惠(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48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法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