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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群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群地刑第1861号

开庭日期:平成14年07月10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4年07月26日

审理法院:群马地方裁判所 第三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大冢健治;裁判官:加藤拓也、铃木理纱

检察官:桥本健太

国选辩护人:田村和明

被告人:神保雅夫,男,32岁,旅馆店员,羁押于群马拘置所。

罪名:恐吓罪、杀人罪(五年前长发男子)、杀人罪(森田辰夫)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249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

主文

一、被告人神保雅夫犯恐吓罪,判处惩役七年;犯杀人罪(五年前长发男子),判处惩役十五年;犯杀人罪(森田辰夫),判处惩役十三年。依照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并合,判处惩役二十年。

二、未决羁押72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涉案公文包、旧体育报纸、一缕长发物证、棋盘、木桌、旅馆收据、足纹(脚趾纹路)鉴定报告书、埋藏赃款一亿日元扣押记录、两处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全部证人询问笔录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扣押物证之中,棋盘、木桌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予以没收;扣押的一亿日元赃款依法返还被害企业;其余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之外,无保存价值物品予以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8年,群马县境内,被告人神保雅夫与某长发男子共谋,以加害生命、名誉相胁迫,对当地点心企业实施恐吓,勒索取得一亿日元现金赃款。二人分赃产生矛盾,长发男子担忧被告人神保雅夫会为独占钱财将自己杀害,于是将写有藏宝暗号的公文包寄存于葵屋旅馆,将一亿日元现金另行埋藏于附近山林地藏菩萨周边,以此作为自保筹码。其后,被告人神保雅夫为独占全部赃款,在群马县自杀森林中将该长发男子杀害,刻意布置现场,伪装成上吊自杀,掩盖杀人罪行。案发当时盛夏时节,被告人给死者穿上厚红外套,刻意放置车钥匙、香烟,故意不放置打火机,制造矛盾疑点,扰乱侦查视线。该案件当年未能侦破,成为悬案。

时至平成13年,葵屋旅馆经营者恩田义郎整理寄存物品,发现该份遗留公文包,委托毛利小五郎前来破解公文包内部暗号,寻找其中秘密。被告人神保雅夫作为旅馆店员,得知委托事项,害怕五年前恐吓、杀人旧案随暗号破解而败露。于是出资雇佣森田辰夫,指使森田辰夫冒充毛利小五郎,抢先接管该公文包,意图将掌握案件线索的公文包拿到手中,阻断真相曝光。

森田辰夫拿到公文包之后,打开发现内部并无现金,仅有旧体育报纸与一缕长发,意识到自己被利用,扬言要向真正的毛利小五郎以及警方告发被告人全部过往罪行。被告人神保雅夫为封口决意杀害森田辰夫。

在葵屋旅馆客房之内,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杀害森田辰夫之后,将棋盘叠放在木桌之上搭建临时高台,脱去袜子赤脚踩踏棋盘与桌面,把尸体抬举悬挂于房梁,伪造上吊自杀现场。作案之后,将那缕长发夹入报纸放回公文包,混淆侦查方向,同时利用旅馆收据制造自身不在场假象。

之后,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来到葵屋旅馆,群马县警山村刑事亦到场。森田辰夫的尸体被旅馆人员发现,初步判断为自杀,毛利小五郎完成整套案件推理。

群马县警依据推理开展侦查,在作案使用的棋盘、桌面提取到赤脚踩踏留下的脚趾纹路,经科学鉴定,与被告人神保雅夫足部纹路同一认定;同时查明,被告人在尚未被他人介绍的情况下,即识别山村刑事,暴露其事前已经知晓委托全部内情。面对客观物证,被告人神保雅夫供述五年前共同恐吓、杀害共犯、雇佣他人冒充侦探、再次杀害森田辰夫灭口的全部犯罪事实。警方根据报纸上相扑相关暗号,在山林地藏菩萨附近地下,起获当年被埋藏的一亿日元赃款。

司法解剖确认:五年前长发男子死因系机械性窒息;被害人森田辰夫死因亦为机械性窒息,并非自身上吊自杀,系被他人缢杀之后伪装自杀。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完成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神保雅夫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与长发男子共谋恐吓点心企业获取一亿日元赃款;为独占钱财杀害同伙,伪装森林自杀;得知旅馆委托毛利小五郎解谜,雇佣森田辰夫冒充毛利小五郎夺取公文包;森田辰夫威胁告发,遂将其缢杀,利用棋盘、桌子搭建高台伪造上吊现场,放置长发物证混淆侦查,制作不在场证明的全部作案细节。供述前后稳定,与物证、尸检报告、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庭审阶段对指控事实予以承认。

2. 两份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群马县警察科学搜查研究所)。其一,五年前长发男子遗骸鉴定,确认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并非自杀;其二,被害人森田辰夫尸检,颈部索沟形态符合他杀缢杀特征,排除自杀。

3. 物证与科学鉴定报告:

①棋盘、木桌表面足纹鉴定报告,现场提取赤脚脚趾纹路,与被告人足部样本比对为同一人所遗留,证实被告人作案时赤脚踩踏该套高台器物实施悬挂尸体行为;

②扣押公文包、旧体育报纸、长发物证,报纸上相扑报道暗号,与起获赃款地点相互对应;

③起获一亿日元赃款扣押记录,埋藏地点与报纸暗号解读位置完全吻合;

④旅馆收据物证,证实被告人刻意制作不在场证明的相关书证;

⑤旅馆店员、老板证言,证实寄存公文包、委托侦探、被告人雇佣森田辰夫的相关事实。

4. 两处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记录自杀森林五年前旧案现场、葵屋旅馆客房杀人现场,固定尸体姿态、器物摆放、物证提取位置。

5. 证人询问笔录:

①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询问笔录,证实前往旅馆处理委托,发现冒充者森田辰夫,之后发现尸体

②山村刑事以及侦查警员证言,证实案件受理、现场勘查、物证提取,采信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开展侦查;

③旅馆老板恩田义郎、其他旅馆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公文包寄存经过、委托原委,案发前后被告人的异常言行;

④已经死亡的森田辰夫相关社会关系证言,证实其受金钱雇佣冒充毛利小五郎的背景事实。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本案没有目击杀人瞬间的直接证人,但大量间接证据相互补强,足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罪数、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恐吓罪(日本刑法第249条)

被告人与他人共谋,以胁迫手段使企业交付一亿日元巨额财物,成立恐吓罪既遂。

2. 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

第一,五年前,被告人出于独占赃款的故意,将共同作案的长发男子杀害,并且伪造自杀现场,杀人既遂。

第二,后为掩盖旧案,灭口威胁告发自己的森田辰夫,实施缢杀,伪造上吊自杀,杀人既遂。两起杀人行为时间间隔数年,属于两个独立实行行为,分别成立杀人罪。

被告人作案之后伪造自杀、布置迷惑性物证,属于湮灭、伪装自身犯罪证据,依照日本刑法通说,本犯隐匿自身犯罪证据,不成立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隐匿罪,该情节作为量刑加重事由考量。

3. 并合罪处理(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

恐吓罪、两起杀人罪,均属于未受确定裁判的数罪,构成同时并合罪。各罪分别量刑之后,按照最重罪刑期上限增加二分之一的规则确定宣告刑,不得超过各罪刑期总和。

4.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棋盘、木桌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予以没收;恐吓所得一亿日元赃款,返还遭受恐吓的被害企业;其余物证归档留存。

量刑加重事由

(1)被告人先实施重大恐吓犯罪,获取巨额赃款,为独占钱财杀害共犯;时隔多年,旧案行将败露之际,又再次实施杀人灭口,连续两起故意杀人,主观恶性极大。

(2)两起杀人案件均刻意伪造自杀现场,布置迷惑物证,扰乱侦查机关调查。

(3)犯罪行为侵害企业财产法益,同时剥夺两条无辜者生命,法益侵害后果重大。参照永山量刑九项要素综合评判,虽造成二人死亡,但本案不属于毫无酌定余地的极恶情形,不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量刑减轻事由

(1)被告人归案之后,面对多项客观物证,放弃辩解,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庭审理阶段认罪,具有悔罪态度。

(2)本案不存在预谋之初就计划连续杀害二人的初始规划,第二次杀人系后续事态发展诱发。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数罪并合请求惩役二十二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归案坦白全部事实,如实供述,请求判处十七年以下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恐吓罪、杀人罪均属于日本刑法当中重罪,日本刑法第199条法定刑包含死刑、无期徒刑。被告人实施巨额恐吓,为占有赃款杀害同伙;多年之后,为掩盖旧案再次杀人,两次伪造自杀误导侦查,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考量被告人归案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

分别量刑:恐吓罪惩役七年;杀害长发男子杀人罪惩役十五年;杀害森田辰夫杀人罪惩役十三年。按照日本刑法并合罪规则,合并宣告惩役二十年。未决羁押72日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害赔偿,相关民事请求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旅馆相关财物,除扣押物证之外,归还葵屋旅馆权利人。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249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4年07月26日

群马地方裁判所第三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大冢健治(盖章)

裁判官:加藤拓也(盖章)

裁判官:铃木理纱(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43‑244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