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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東地刑第2472号

开庭日期:平成14年06月2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4年07月08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 第六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北村浩二;裁判官:泽田健、藤井美绪

检察官:野村直树

国选辩护人:森川裕太

被告人:染田公世,男,29岁,公司职员,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罪名:强盗罪、杀人未遂罪、建造物等以外放火罪、器物损坏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236条、日本刑法第203条、日本刑法第110条、日本刑法第261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日本刑法第54条

主文

一、被告人染田公世犯强盗罪,判处惩役七年;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八年;犯建造物等以外放火罪,判处惩役四年;犯器物损坏罪,判处惩役二年。依照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合并,判处惩役十三年。

二、未决羁押66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作案刀具、被切割广告牌金属螺丝物证、被烧毁车辆残余物证、被告人印有SOS标识T恤、理发店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科学搜查研究所鉴定报告书、全部证人询问笔录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扣押物证之中,作案刀具予以没收;其余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之外,无保存价值物品予以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13年7月,东京都米花市,被告人染田公世实施多起拦路抢夺、强盗行为,实施其中一次强盗犯罪之时,被就读帝丹小学的少年小岛元太偶然目击。被告人担忧小岛元太作为目击证人向警视厅告发自己,自身强盗罪行遭到揭发,遂决意杀害小岛元太,消除目击证人。

案发相关背景:小岛元太在理发店的镜面反射之下目睹被告人作案,镜像造成记忆发生偏差。元太最初供述被告人为左撇子、身穿印有数字202的T恤、金发。经警视厅刑事部佐藤美和子、高木涉主导侦查,查清该记忆系镜像颠倒产生的认知错误:被告人实际为右撇子,T恤印刷图案为SOS,所谓金发,是被告人作案前后在理发店刚完成染发形成的外观。

被告人为杀害目击证人小岛元太,先后策划多起伪装成意外的加害行为。第一,在人行桥梁处趁小岛元太经过,实施推落行为,意图令其坠桥身亡,因元太及时躲闪,杀人目的未能得逞。第二,驾驶机动车,刻意制造车辆冲向元太的危险事态,并且对该机动车实施放火,试图借车辆冲撞、起火致人死亡,依旧未达成杀人结果。第三,人为切断临街店铺户外广告牌固定螺丝,等待广告牌坠落砸中路过的元太,制造意外死亡假象,因广告牌坠落出现时间差,加害再次失败。

多次制造意外杀人未遂之后,被告人察觉到警方已经开始开展调查,于是计划直接使用刀具行凶。警视厅侦查人员综合多方物证,预判被告人会伺机对元太下手,设计侦查圈套,安排小岛元太佯装独自进入城市大楼电梯,佐藤美和子、高木涉带领侦查人员预先埋伏于电梯周边。被告人尾随进入电梯,手持刀具,当场着手实施杀害小岛元太的行为,埋伏的侦查人员立刻出击,当场将被告人逮捕归案。

到案之后,被告人染田公世对自身实施的强盗行为、多次杀人未遂行为、放火、切割广告牌损坏器物的全部事实予以供述。

司法鉴定、现场物证勘验确认:桥梁护栏痕迹、被切割广告牌螺丝断面痕迹、被纵火车辆残留物、被告人T恤物证、理发店的消费记录,全部可以印证被告人供述的各项犯罪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完成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染田公世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实施拦路强盗犯罪被小岛元太目击,出于消灭证人的动机,先后实施推落桥梁、驾车纵火冲撞、切割广告牌螺丝制造意外,最后在电梯手持刀具着手行凶的全部过程。供述前后稳定,与物证、现场痕迹、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庭审阶段对指控基本事实予以承认。

2. 少年证人小岛元太的询问笔录。元太陈述目击强盗作案,之后多次遭遇生命危险,并且陈述最初受镜子镜像影响,对嫌疑人左右手、衣着图案、发色产生记忆偏差。法庭结合心理学相关意见书,儿童经由镜面观察形成颠倒记忆,在心理学上存在发生可能性,该证言的信用性得到确认。

3. 物证以及科学搜查研究所鉴定报告:

①广告牌固定螺丝断面鉴定,螺丝断面系人为使用工具切割形成,排除自然锈蚀断裂;

②被纵火车辆残余物证鉴定,确认存在人为引燃痕迹,属于故意放火;

③扣押被告人T恤,T恤印有SOS图案,镜像翻转视觉效果近似数字202,与元太最初记忆描述吻合;

④理发店消费记录、店员证言,证实被告人案发时段在该店染发,对应元太看到的“金发”外观;

⑤电梯现场扣押作案刀具,刀具形态与被告人供述作案工具一致。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完整记录桥梁现场、广告牌现场、被焚毁车辆现场、大楼电梯抓捕现场,固定各处客观痕迹。

5. 证人询问笔录:

①小林老师询问笔录,证实小岛元太在校期间精神恐惧反常,向警方反映异常情况;

②佐藤美和子、高木涉及其他侦查人员询问笔录,证实警视厅独立开展全部侦查工作,分析证人记忆偏差,收集物证,布设圈套,电梯内当场抓捕被告人的完整经过

③大楼保安、周边居民的相关证言,佐证案发时段周边人员活动情况。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虽无杀人既遂结果,但多项间接证据相互补强,足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罪数、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强盗罪(日本刑法第236条)

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夺取他人财物,成立强盗罪,犯罪既遂。

2. 杀人未遂罪(日本刑法第199条、第203条)

被告人出于杀害小岛元太的确定故意,先后实施推落桥梁、车辆纵火冲撞、破坏广告牌、电梯持刀行凶多组行为,多次着手实行杀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造成死亡结果,成立杀人未遂罪,可以依据未遂规定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多次变换手段反复实施加害行为,该情节在量刑予以斟酌。

3. 建造物等以外放火罪(日本刑法第110条第1项)

被告人对自己驾驶的机动车实施放火行为,该行为足以产生公共危险,成立建造物等以外放火罪。放火行为同时服务于杀人未遂目的,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放火与杀人未遂,成立观念竞合,本庭结合本案数罪情形分别评价处罚。

4. 器物损坏罪(日本刑法第261条)

被告人使用工具切割广告牌固定螺丝,损坏他人器物,成立器物损坏罪。

5. 并合罪处理(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

被告人强盗、杀人未遂、放火、器物损坏,均属于未经确定裁判的数罪,构成并合罪。对各罪分别定刑之后,按照最重刑罚刑期上限增加二分之一的规则确定合并宣告刑,同时不得超过各罪刑期总和。

6.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作案刀具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予以没收;其余物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归档留存。

量刑加重事由

(1)被告人犯下强盗罪行之后,为掩盖自身罪行,针对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反复策划多种手段实施杀人行为,主观恶性深重。

(2)作案手段多样,包含推落、放火、破坏公共设施、持刀行凶,放火行为同时对周边不特定公众制造公共危险。

(3)多次实施杀人着手行为,接连制造危及少年生命的危险,对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精神恐惧。

(4)破坏公共广告牌、焚毁机动车,造成公私财物损害。参照永山量刑九项要素综合评判,本案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具备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充分事由。

量刑减轻事由

(1)全部杀人行为均属于未遂,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后果。

(2)被告人归案之后,对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法庭审理阶段维持认罪态度,具备悔罪表现。

(3)被告人此前无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数罪并合请求惩役十五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全部杀人行为均为未遂,无重大人身伤害后果,被告人坦白认罪,系初犯,请求判处十一年以下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强盗罪、杀人未遂罪均属于侵害人身、财产的重大犯罪,日本刑法第199条、第236条规定法定刑较重。被告人为掩盖强盗罪行,针对儿童多次设计杀人方案,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量杀人未遂、没有造成死伤结果、被告人坦白悔罪、初犯等情节,参照永山基准权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各罪分别量刑:强盗罪惩役七年;杀人未遂罪惩役八年;建造物等以外放火罪惩役四年;器物损坏罪惩役二年。按照日本刑法并合罪规则合并宣告惩役十三年。未决羁押66日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人小岛元太及其监护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财物损害赔偿,相关民事请求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被损坏广告牌、被焚毁机动车相关财物,除扣押物证之外,交还各权利人。

3. 被告人强盗犯罪所取得赃物,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236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203条、日本刑法第110条、日本刑法第261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4年07月08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第六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北村浩二(盖章)

裁判官:泽田健(盖章)

裁判官:藤井美绪(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42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