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東地刑第2316号
开庭日期:平成14年05月20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4年06月06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 第五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矢野宗治;裁判官:村山和彦、吉冈千晴
检察官:水野健司
国选辩护人:浅沼浩文
被告人:明石彰,男,29岁,公司职员,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罪名:杀人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
主文
一、被告人明石彰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年。
二、未决羁押81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作案匕首、染血报纸残片、同款体育报纸两份、死者手掌印刷压痕鉴定报告、新干线列车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全部证人询问笔录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扣押物证之中,作案匕首予以没收;其余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之外,无保存价值物品予以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13年7月,东海道新干线行驶列车车厢之内,被告人明石彰之弟因吸食小仓千造贩卖的毒品,身心遭受严重损害,最终自杀身亡。被告人将弟弟死亡的责任全部归于毒贩小仓千造,内心滋生强烈复仇杀意。被告人获知小仓千造因毒品犯罪被大阪警方逮捕,将由佐藤美和子、高木涉两名警察搭乘该趟新干线押送返回东京,于是提前购买该趟列车车票,登上新干线,预谋在列车行驶途中杀害小仓千造。
案件背景:大阪案件结束之后,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搭乘该趟新干线自大阪返回东京,在车上偶遇执行押解任务的佐藤美和子、高木涉。被害人小仓千造双手其中一只被手铐铐在卫生间内部金属扶手上,处于警察押解控制之下。
被告人为完成杀人计划,设计整套诡计。首先在后方车厢卫生间放置伪装炸弹的背包,制造炸弹骚动,使乘务员、警察的注意力被吸引至后方车厢,同时将“卫生间”这一概念植入被害人小仓千造的认知之中。列车驶入隧道,手机通讯信号中断,被告人手持印有世界杯(WC)字样的体育报纸,途经被害人座位,手指报纸上WC字样,再指向前方车厢,以此暗示小仓千造,令其向警察提出前往前方车厢卫生间的请求。
高木涉将戴着手铐的小仓千造带入前方车厢卫生间隔间。小仓千造按照暗示,在隔间内部发出痛苦惨叫,伪装自残的声响。高木涉听闻惨叫,为呼叫佐藤美和子前来支援,短暂离开卫生间。趁此空档,被告人明石彰进入卫生间隔间,将体育报纸铺在被害人腹部位置,隔着报纸持匕首刺向被害人腹部,造成致命刺伤;报纸阻挡血液喷溅,避免自身衣物沾染血迹。行凶完毕,被告人拔出匕首,带走沾染鲜血的报纸,离开卫生间隔间,伪造被害人畏罪自杀的现场。
佐藤美和子与高木涉折返,打开卫生间门,发现小仓千造倒于地面,腹部插有匕首,已经因腹部锐器刺伤造成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初步判断为嫌疑人畏罪自杀。侦查阶段,岩国辰郎、德山法男与被告人明石彰三名男性乘客被列为嫌疑人,毛利小五郎完成全部案件推理。
侦查机关依据推理开展物证勘验工作:死者沾满鲜血的右手手掌,检出报纸印刷文字压痕;被告人身上扣押两份同款体育报纸,一份用于作案被其带走,另一份留存于随身物品;被告人在接受初步询问之时,在侦查人员尚未告知案件细节的前提下,主动供述被害人被手铐锁在卫生间金属扶手这一非公开现场信息,暴露其案发时段进入卫生间隔间的客观事实。面对多项客观物证,被告人明石彰心理防线崩溃,如实供述因弟弟遭毒品残害自杀,预谋登上新干线复仇,实施刺杀、伪造自杀现场、带走染血报纸掩盖罪证的全部作案经过。
司法解剖鉴定确认,被害人小仓千造直接死亡原因为腹部单刃锐器刺创,造成腹腔大血管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创口形态与扣押作案匕首特征相互吻合。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完成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明石彰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弟弟因被害人贩卖的毒品自杀,由此产生复仇动机;登上押送被害人的新干线列车;放置假炸弹制造骚动;利用报纸WC暗号向被害人传递暗示;趁高木涉短暂离开,进入卫生间隔着报纸持刀刺杀被害人;带走染血报纸,伪造畏罪自杀现场的全部作案细节。供述整体前后稳定,与司法解剖结论、物证鉴定、多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对应。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对杀人全部事实予以承认。
2. 被害人小仓千造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东京都警察科学搜查研究所)。尸体解剖证实,死者腹部遭受单刃锐器刺创,腹腔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为直接死亡原因,创口形态与扣押作案匕首可以相互匹配。
3. 物证鉴定报告:
①死者右手手掌物证鉴定,手掌血迹表层检出报纸印刷油墨压痕,证实遇害当时手部接触报纸,与被告人隔着报纸行凶的供述一致;
②扣押两份同款体育报纸物证鉴定,报纸版面包含世界杯WC字样,印证被告人用以向被害人传递暗示的作案工具;
③作案匕首物证鉴定,刀刃残留被害人血液DNA,确认该匕首为本案行凶工具;
④现场侦查实验,复原隔着报纸刺杀、阻挡血液喷溅的手法,验证该作案手法具备物理可行性;
⑤书证材料,相关记录证实被告人弟弟吸食毒品后自杀,毒品来源指向被害人小仓千造,证实双方之间的仇恨渊源。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完整记录东海道新干线涉案车厢布局、卫生间隔间现场状况、手铐固定扶手位置、尸体倒地姿态、列车隧道内信号中断的客观条件,还原案发现场客观状态。
5. 证人询问笔录:
①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询问笔录,证实搭乘新干线返程全过程,遭遇炸弹骚动,发现被害人死亡
②佐藤美和子、高木涉询问笔录,证实押解小仓千造的全部经过,后方背包炸弹骚动,被害人要求前往卫生间,听见隔间惨叫,短暂离开后返回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
③岩国辰郎、德山法男询问笔录,证实案发时段自身行动轨迹,排除二人作案嫌疑;
④列车乘务员询问笔录,证实发现后方车厢疑似炸弹背包,列车内广播提醒乘客,车厢内人员流动状况;
⑤到场办案警察询问笔录,证实接警处置、现场物证扣押流程,侦查初期倾向自杀判断,之后采信毛利小五郎对外公布的推理开展侦查取证,不知道江户川柯南参与案件事实。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本案没有目击刺杀瞬间的直接证人,但大量间接证据互相补强,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明石彰主观上具备确定复仇杀人故意,持匕首隔着报纸刺杀被害人小仓千造腹部,造成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杀人既遂。被告人作案之后带走染血报纸,伪造被害人畏罪自杀的假象,属于销毁、伪装本人犯罪证据的行为。依照日本刑法通说,本犯隐匿、销毁自身犯罪证据,不成立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隐匿罪。该湮灭罪证、伪造现场情节,作为量刑加重事由予以考量。
2.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作案匕首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归档留存。
量刑加重事由
(1)本案属于事前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被告人特意登上押送嫌犯的新干线列车,制造假炸弹骚动,利用报纸暗号设计整套作案流程,犯罪计划构思缜密,主观恶性较大。
(2)作案地点处于行驶中的新干线密闭车厢之内,人员众多,犯罪行为极易引发车厢内乘客恐慌,具备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3)作案之后伪造被害人畏罪自杀的现场,湮灭染血报纸证据,误导侦查机关最初判断,妨碍刑事侦查开展。
(4)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法益侵害结果。参照永山量刑九项要素综合评判,本案仅造成一人死亡,尚不具备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充分事由。
量刑减轻事由
(1)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小仓千造实施毒品贩卖行为,该贩卖行为直接导致被告人弟弟吸毒之后自杀,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是诱发本案复仇案件的根源,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先行过错,作为酌定减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2)被告人归案之后,面对多项客观物证,放弃虚假辩解,完整供述全部作案过程,法庭审理阶段维持认罪态度,具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属于初犯,此前无刑事处罚前科。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罪请求惩役十八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实施贩毒犯罪,引发悲剧,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坦白认罪,请求判处十四年以下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杀人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重大犯罪,日本刑法第199条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被告人出于复仇动机,提前登上运行中的新干线列车,精心策划诡计实施杀人,作案后伪造自杀现场试图逃脱追责,犯罪情节恶劣。综合考量被害人贩毒犯罪带来的先行过错、被告人归案坦白悔罪、初犯、仅造成一人死亡,参照永山基准九项要素权衡,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综合权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据此作出量刑:杀人罪惩役十年。未决羁押81日全部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人小仓千造家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明石彰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害赔偿,相关民事请求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列车车厢相关财物,除已经扣押物证之外,归还JR东海铁道公司占有使用。
3. 被害人小仓千造涉嫌毒品贩卖的相关刑事案件,由另案侦查处理。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4年06月06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第五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矢野宗治(盖章)
裁判官:村山和彦(盖章)
裁判官:吉冈千晴(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40‑241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