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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大阪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阪地刑第2149号

开庭日期:平成14年04月15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4年05月02日

审理法院:大阪地方裁判所 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藤木宗明;裁判官:中岛健、上野理惠

检察官:浅野贵彰

国选辩护人:桥本笃史

被告人:雷·卡提斯(Ray Curtis),男,34岁,美国籍前职业足球守门员,在日临时居留,羁押于大阪府拘置所。

罪名:杀人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2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日本刑法第138条

主文

一、被告人雷·卡提斯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四年。

二、未决羁押84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依据日本出入国管理相关法令对被告人执行强制驱逐出境。

三、扣押物证:涉案左轮手枪、射击硝烟残留物鉴定报告、作案使用足球、足球放气充气针、现场机关使用拖把、死者死亡讯息勘验记录、酒店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全部证人询问笔录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扣押物证之中,左轮手枪属于枪炮刀剑类管制物品,予以没收销毁;充气针、拖把、足球属于犯罪供用物件予以没收;其余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之外,无保存价值物品予以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13年6月,大阪府大阪市,尚未正式开业的K3酒店内,被告人雷·卡提斯系国际知名前职业足球守门员,球衣固定号码为8号。新闻记者埃德·麦凯多次捏造虚假新闻报道,造谣被告人吸食毒品,不实舆论直接摧毁被告人足球职业生涯。受虚假报道长期折磨,被告人的妻子精神崩溃选择自杀。之后被告人因膝盖旧伤带来剧烈疼痛,自身开始使用毒品,内心积攒巨大怨恨,决意前往日本,伺机杀害埃德·麦凯实施复仇。

本案案发背景:被告人雷·卡提斯与里卡多·巴雷拉、迈克·诺伍德三名外籍运动员,共同出资筹办K3酒店餐厅项目,举办开业预热聚会。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到访大阪,和服部平次、远山和叶出席本次聚会。聚会现场计划开展特色灯光表演:多名客房灯光依次点亮,在酒店外立面组合出巨大字母K,由毛利兰在建筑外部手持对讲机确认灯光显示效果。记者埃德·麦凯到场,当众言语挑衅三名项目出资人。

被告人为实现杀人计划,精心设计时间差不在场证明诡计。其预先在一楼房间布置机关:利用拖把、衣柜移门作为触发构件,摆放足球作为触发道具。被告人携带左轮手枪、足球、放气用充气针来到二楼,找到埃德·麦凯,使用左轮手枪朝埃德·麦凯胸部开枪射击。开枪之前,被告人将上衣、裤子反向穿戴,意图使枪击产生的火药硝烟残留物附着在衣物内侧,规避警方常规硝烟反应检查;但是并未更换鞋子,射击产生的硝烟微粒残留在鞋面上,留下客观物证破绽。

枪击完成之后,埃德·麦凯当场中弹倒地。死者埃德·麦凯通晓日语,自知生命垂危,留下死亡讯息:右手伸出三根手指,左手攥住皮带,借用寿司行业暗语,「バンドウ」指代数字8,指向被告人球衣号码8号。

行凶后的被告人退至二楼楼梯位置,朝着一楼预先布置机关的房间踢出足球;足球撞击拖把支撑结构,衣柜柜门倒下,按压电灯开关,一楼房间灯光亮起。楼下的毛利兰看到灯光亮起,按照原定流程确认灯光组合,据此形成被告人此时身处一楼操作灯光的虚假不在场证明。

完成机关触发之后,被告人返回二楼卫生间,使用充气针对足球放气,将放气完成之后压扁的足球藏匿于自身衣物之内,充气针丢弃卫生间垃圾桶。随后被告人将内外反穿的衣物翻回正常穿着形态,冲洗手部、面部,试图清除枪击残留痕迹。

灯光拼成字母K的瞬间,酒店内部传出枪响,众人冲入二楼房间,发现埃德·麦凯已经中弹死亡,作案用左轮手枪遗留在案发现场。初期侦查阶段,里卡多·巴雷拉、迈克·诺伍德、被告人雷·卡提斯三人均在不同楼层操作房间灯光,外观上均具备不在场证明,案件侦查陷入困境。

服部平次综合现场痕迹、死者死亡讯息、物证线索开展完整调查,看穿整套不在场证明诡计

侦查机关依据服部平次推理开展物证勘验:在被告人鞋子表面检出枪支射击产生的硝烟残留物;卫生间垃圾桶提取到足球放气的充气针;一楼房间勘验确认拖把触发机关的物理痕迹。面对一系列客观物证,又经柯南私下单独和被告人对峙劝说,被告人雷·卡提斯放弃抵抗,自愿如实供述全部复仇杀人的作案经过。

司法解剖鉴定确认,被害人埃德·麦凯死亡原因为胸部枪弹贯通伤,伤及胸腔脏器,造成即时死亡,损伤形态与现场遗留左轮手枪射击特征相互吻合。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完成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雷·卡提斯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因虚假报道毁掉职业生涯、妻子自杀,内心萌生复仇杀人动机;布置一楼房间足球‑拖把灯光触发机关;反穿衣物试图规避硝烟反应;二楼枪杀被害人;踢球触发机关制造不在场证明;卫生间给足球放气、丢弃充气针,藏匿压扁足球的全部作案细节。供述整体前后稳定,与司法解剖结论、硝烟残留物鉴定、现场物证、多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对应。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对杀人全部事实予以承认。

2. 被害人埃德·麦凯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大阪府警察科学搜查研究所)。尸体解剖证实,死者胸部遭受左轮手枪子弹贯通射击,胸腔脏器损伤,枪击损伤为直接死亡原因,子弹弹丸与现场扣押左轮手枪弹道鉴定匹配。

3. 物证鉴定报告:

①被告人所穿鞋子硝烟反应鉴定,鞋表面检出枪支射击所产生的火药微粒残留物,证实被告人距离开枪射击位置极近;衣物外侧未检出明显硝烟残留,印证被告人反穿衣物的作案手法;

②现场提取充气针物证鉴定,该充气针可以对涉案足球完成放气操作;涉案足球物证,证实可以被压扁收纳于衣物内侧;

③一楼客房现场勘验、侦查实验,复原拖把、衣柜移门、足球整套触发机关,验证该不在场证明诡计具备物理层面可行性;

④弹道鉴定报告,现场遗留左轮手枪发射弹丸与死者体内取出弹丸具有同一性;

⑤书证资料,新闻报道档案,证实埃德·麦凯曾经发表针对被告人雷·卡提斯的相关报道,双方存在尖锐矛盾。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完整记录K3酒店整体建筑格局、各楼层客房分布、二楼尸体现场、死者死亡讯息姿态、一楼机关房间物品摆放、卫生间垃圾桶物证提取位置,还原案发现场客观状态。

5. 证人询问笔录:

①服部平次、远山和叶、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询问笔录,证实聚会全过程,灯光表演安排,枪响之后发现尸体;服部平次对外完成全部案件推理,在场所有人均认为推理成果归属服部平次;

②里卡多·巴雷拉、迈克·诺伍德询问笔录,证实灯光表演分工安排,案发时段各自行动轨迹,排除二人作案嫌疑;

③酒店工作人员证言,证实聚会现场人员进出情况,客房房间分配情况;

④到场办案警察询问笔录,证实接警处置、现场物证扣押流程,侦查初期受不在场证明迷惑,之后采信服部平次对外公布的推理开展侦查取证,不知道江户川柯南参与案件事实。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本案没有目击枪击瞬间的直接证人,但大量间接证据互相补强,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雷·卡提斯主观上具备确定复仇杀人故意,持左轮手枪向被害人胸部射击,造成被害人中弹当场死亡,杀人既遂。被告人作为外国人,在日本国领域之内实施犯罪,依据日本刑法第1条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日本刑法进行审判。

被告人作案之后布置复杂不在场证明机关,反穿衣服掩盖硝烟痕迹,属于销毁、伪装本人犯罪证据行为。依照日本刑法通说,行为人隐匿自己犯罪证据,不成立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隐匿罪,该伪装湮灭罪证的情节,作为量刑加重事由考量。

2. 自首的评价(日本刑法第42条)

自首成立要件要求犯罪人在侦查机关发觉犯罪事实之前主动投案。本案是在多项物证已经锁定被告人之后,经他人劝说,被告人才如实供述罪行,不满足日本刑法第42条自首的法定要件,不发生自首法定减轻效果;但是归案之后全程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属于酌定减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3.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涉案左轮手枪属于枪炮刀剑类管制物品,依法没收销毁;足球、充气针、拖把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予以没收;其余物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归档留存。

4. 外国人刑罚附随处分

被告人属于美国籍,在日本无固定居住基础,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按照日本出入国管理法令,予以强制驱逐出境。

量刑加重事由

(1)本案属于事前周密策划的预谋复仇杀人。被告人提前构思灯光机关不在场证明,设计规避硝烟反应的手段,犯罪计划构思缜密,主观恶性较大。

(2)使用枪支实施杀人,枪支本身属于高度危险工具,作案手段危险性高。

(3)作案之后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伪装痕迹,干扰侦查机关判断,妨碍刑事侦查开展。

(4)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法益侵害结果。参照永山量刑九项要素综合评判,本案仅造成一人死亡,尚不具备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充分事由。

量刑减轻事由

(1)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埃德·麦凯捏造虚假报道,毁掉被告人职业生涯,间接造成被告人妻子自杀,被害人的不当报道行为,是激化矛盾的重要诱因,对于案件发生存在先行过错,作为酌定减轻量刑情节考量。

(2)被告人归案之后,面对物证,放弃辩解,完整供述全部作案过程,法庭审理阶段维持认罪态度,具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此前在本国及日本均无刑事处罚前科,属于初犯。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罪请求惩役十六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不实报道是案件导火索,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请求判处十二年以下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杀人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重大犯罪,日本刑法第199条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被告人出于复仇动机,持枪预谋杀人,并且设计复杂诡计试图逃脱追责,情节较为恶劣。综合考量被害人不实报道带来的先行过错、被告人归案坦白悔罪、初犯、仅造成一人死亡,参照永山基准九项要素权衡,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综合权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据此作出量刑:杀人罪惩役十四年。未决羁押84日全部计入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对被告人执行驱逐出境。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人埃德·麦凯家属可以另行提起涉外民事诉讼,向被告人雷·卡提斯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害赔偿,相关民事请求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K3酒店项目相关财物,除已经扣押物证之外,归还项目权利人占有使用。

3. 被告人自身吸食毒品的相关嫌疑,侦查机关可以另行启动对应调查程序处置。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日本刑法第138条以及日本出入国管理相关法令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4年05月02日

大阪地方裁判所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藤木宗明(盖章)

裁判官:中岛健(盖章)

裁判官:上野理惠(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38‑239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