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静地刑第1729号
开庭日期:平成14年07月28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4年08月13日
审理法院:静冈地方裁判所 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石井隆明;裁判官:中野贵史、森川美咲
检察官:川岛达也
国选辩护人:小池洋平
被告人:雨宫敦子,女,30岁,建筑设计师,羁押于静冈拘置所。
罪名:杀人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
主文
一、被告人雨宫敦子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六年。
二、未决羁押64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涉案步枪、机关绳索、火药燃烧残留物物证、骚扰照片物证、向日葵馆建筑运转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指纹鉴定报告书、全部证人询问笔录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扣押物证之中,作案步枪、绳索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余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之外,无保存价值物品予以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13年,静冈县境内向日葵馆,该建筑为特殊旋转式建筑,整栋建筑物每十二小时完成一周旋转,各房间窗户朝向随时间持续发生改变。被告人雨宫敦子与被害人金泽柳一郎曾经为恋人,同为建筑设计从业者。被害人金泽柳一郎剽窃被告人雨宫敦子完成的建筑设计方案,凭借该设计获得行业声誉,并且将设计失败的责任全部转嫁至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建筑师职业生涯遭受毁灭性打击。被告人多次交涉维权无果,内心滋生杀害金泽柳一郎的确定杀人故意,决意利用向日葵馆建筑旋转的特殊物理条件,设计延时机关实施杀人,制造不在场证明。
为迷惑侦查视线,被告人在案发前三个月,多次向金泽柳一郎家中寄送不明骚扰照片,刻意塑造存在跟踪骚扰者的假象,意图将日后发生的杀人案件引导为外部跟踪者远程狙击作案。
被害人金泽柳一郎因持续受到不明照片骚扰,委托毛利小五郎前来向日葵馆调查骚扰事件。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赶赴向日葵馆,林田诚、天守雅也以及被告人雨宫敦子亦在宅邸之内。
作案之前,被告人凭借自身对向日葵馆旋转运转参数的充分掌握,提前在宅邸外侧大树之上固定步枪,搭配绳索、重物以及火药延时燃烧部件组装发射机关,预先设定枪支瞄准方位,等待建筑旋转带动被害人房间窗口转动至枪口瞄准位置,触发机关射出子弹。
案发当晚,庭院开展烧烤聚餐,建筑物内部传来枪响。众人进入建筑,发现金泽柳一郎于自己房间内头部遭枪弹击中,已经死亡,房间窗户向外敞开。现场初步判断系外部人员自庭院外侧狙击行凶,毛利小完成全部案件推理
静冈县警方依照推理开展现场勘查,在树下茂密草丛之中寻获作案步枪,枪身留存被告人布置机关时遗留指纹;现场提取到机关绳索、火药燃烧残留物。结合向日葵馆设备运行日志,能够印证只有被告人雨宫敦子完整掌握建筑旋转时间、角度等关键参数。面对多项客观物证,被告人雨宫敦子供述因设计成果被剽窃、人生前途被毁,策划延时机关杀人,寄送骚扰照片混淆侦查的全部作案事实。
司法解剖鉴定确认,被害人金泽柳一郎死亡原因为头部枪弹贯通伤,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与机关触发射击的时间相互吻合。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完成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雨宫敦子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被被害人剽窃建筑设计、事业遭受破坏由此产生杀人动机;预先寄送骚扰照片制造跟踪者假象;利用向日葵馆旋转特性,在树上架设步枪组装火药延时发射机关,等待建筑旋转使窗口进入瞄准位置射杀被害人;作案之后任由枪支掉落草丛掩盖罪证的全部作案细节。供述前后稳定,与物证、尸检报告、建筑运转记录、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庭审阶段对指控基本事实予以承认。
2. 被害人金泽柳一郎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静冈县警察科学搜查研究所)。证实被害人系头部枪弹损伤,颅脑破坏死亡,枪弹射入角度、弹道轨迹,与大树上预设枪口位置相匹配。
3. 物证以及科学鉴定报告:
①扣押作案步枪,枪身表面提取指纹,经指纹鉴定,确认为被告人雨宫敦子所遗留;
②现场扣押绳索、火药燃烧残留物物证,成分鉴定证实该火药残留物与步枪发射机关引燃部件燃烧产物一致;
③向日葵馆建筑设备运转日志,完整记录案发时段建筑旋转角度、房间朝向变化,印证延时机关的作案逻辑;
④扣押多套骚扰照片物证,照片印刷、邮寄相关痕迹,指向被告人雨宫敦子;
⑤建筑行业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雨宫敦子才是案涉知名建筑方案原始设计者,被害人金泽柳一郎存在剽窃行为。
4. 两处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记录向日葵馆被害人遇害房间、外侧大树以及枪支掉落草丛现场,固定弹道、机关部件散落位置等客观痕迹。
5. 证人询问笔录:
①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询问笔录,证实受委托前往向日葵馆调查骚扰案件,庭院聚餐听见枪响,发现死者
②横沟参悟以及侦查警员证言,证实案件受理、现场勘查、物证提取,采信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开展侦查工作;
③林田诚、天守雅也询问笔录,证实案发前后在场情况,排除二人实施本案犯罪的可能性;
④向日葵馆设备维护人员证言,证实建筑12小时旋转一周的运行机制,建筑旋转参数属于非公开专业信息。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本案没有目击开枪瞬间的直接证人,但大量间接证据相互补强,足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雨宫敦子,以积极的杀人故意,预先架设延时发射枪支机关,利用建筑物旋转的客观条件,远程实现射杀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中弹死亡,杀人既遂。延时机关属于间接实行的杀人手段,不影响杀人罪成立。被告人预先寄送骚扰照片误导侦查方向,作案之后遗弃枪支掩盖罪证,属于本犯自身湮灭伪装证据,依照日本刑法通说,不成立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隐匿罪,该情节作为量刑加重事由予以考量。
2.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作案步枪、作案绳索等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归档留存。
量刑加重事由
(1)被告人精心策划犯罪,预先制造跟踪骚扰假象,利用特殊建筑物理条件搭建延时杀人机关,犯罪计划周密,主观恶性深重。
(2)以枪支作为杀人工具,枪支本身具备高度危险性,作案模式存在误伤宅邸周边无关人员的现实风险。
(3)犯罪行为剥夺他人生命,法益侵害结果重大。参照永山量刑九项要素综合评判,本案虽被害人存在剽窃设计方案的过错,但被告人采取预先谋划的枪支杀人手段,不属于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情形。
量刑减轻事由
(1)案件起因上,被害人金泽柳一郎剽窃被告人建筑设计成果,并且将责任嫁祸被告人,直接摧毁被告人职业前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该情节于量刑予以斟酌考量。
(2)被告人归案之后,面对多项客观物证,放弃抗辩,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法庭审理阶段认罪,具备悔罪态度。
(3)被告人此前无刑事处罚前科,属于初犯。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罪请求惩役十八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坦白认罪,请求判处十四年以下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杀人罪为日本刑法当中重罪,日本刑法第199条法定刑包含死刑、无期徒刑。被告人因事业遭受侵害,本应当通过民事、行政途径寻求救济,却精心设计延时枪支机关实施杀人,犯罪手段危险性高,应当予以严厉非难。综合考量被害人存在剽窃的重大过错、被告人归案坦白悔罪、初犯等酌定情节,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
据此判处被告人雨宫敦子惩役十六年。未决羁押64日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人金泽柳一郎家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害赔偿;被告人雨宫敦子就设计方案被剽窃的民事纠纷,亦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相关民事请求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向日葵馆相关建筑财物,除扣押物证之外,返还建筑物权利人。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4年08月13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石井隆明(盖章)
裁判官:中野贵史(盖章)
裁判官:森川美咲(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45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法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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