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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案号:平成12年刑第1486号

开庭日期:平成13年02月26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3年03月18日

审理法院:长野地方裁判所 第三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森川宗吉;裁判官:岛田浩司、宫本晴香

检察官:谷口修平

国选辩护人:中野智明

被告人:杂贺又三郎,男,67岁,持证职业猎人,住址长野县北佐久郡山间集落。

罪名:业务上过失致死罪、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本案内合法狩猎许可,仅行为过失,不否定猎枪许可效力)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211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第4条

主文

一、被告人杂贺又三郎犯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判处禁锢三年。

二、未决羁押62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涉案猎枪及实弹、小熊遗骸、现场蘑菇暗号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枪弹鉴定报告归入本案案卷归档;涉案猎枪予以扣押,狩猎所持许可由公安委员会另行做行政处分。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杂贺又三郎系取得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正式狩猎许可的职业猎人,依法可以持有、使用猎枪开展山林狩猎活动,猎枪持有手续完备,不属于非法持枪 。

距今二十年前冬季,被告人在该山林雪山狩猎时失足摔伤腿部,被困雪地濒临冻死。野生母熊“十兵卫”靠近,以躯体为其抵御严寒,使其得以坚持到救援人员抵达。但到场救援人员误判母熊具有攻击性,开枪射击,造成母熊十兵卫左眼永久性失明。自此之后,被告人常年进入山林,默默守护曾经拯救自己性命的母熊十兵卫,阻止其他猎人对其进行猎杀。

平成12年11月6日,阿笠博士带领少年侦探团(江户川柯南、灰原哀、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进入该山林采集松茸。队伍在山林之中分散,灰原哀、圆谷光彦二人脱离大部队深入森林腹地,意外撞见案发现场。

被害人根户友也同样为持证猎人,为猎杀母熊十兵卫,残忍捕杀十兵卫的幼崽,将小熊尸体悬挂树上作为诱饵,引诱母熊现身。被告人杂贺又三郎发现该行为之后,内心极度愤慨,当场与根户友也发生激烈言语、肢体争执。在情绪高度激动、现场环境混乱的对峙过程之中,被告人所持猎枪发生击发,子弹击中根户友也,致其当场死亡。该枪击结果并非被告人积极追求的杀人行为,属于争执冲突之下,未尽猎人枪支操作必要注意义务,枪支意外走火所引发。

枪击发生瞬间被灰原哀、圆谷光彦二人目击。被告人发现两名未成年人目睹事件全过程,当时狂暴的母熊十兵卫因为幼崽遇害,正在山林四处游荡,对所有靠近人员具备高度攻击性。被告人举枪向二人方向进行威慑,本意并非杀害两名孩童,而是逼迫二人立刻逃离该危险山林区域,躲避发狂母熊,防止二人遭到熊的袭击。灰原哀、光彦误以为被告人意图灭口,迅速逃入密林深处躲藏。

躲藏期间,灰原哀利用山林当中采集得到的各类蘑菇,使用树枝串接蘑菇,制作特殊暗号,蘑菇种类、插放姿态对应在场三名猎人猎枪背负方式;同时沿途抛洒薯片碎屑作为行进路标,将凶手身份、自身所处危险处境留给柯南解读。

另一边,柯南、阿笠博士、步美、元太发现灰原哀、光彦失踪,顺着薯片碎屑找到蘑菇暗号,结合警方通报山林发现猎人尸体的消息,判明灰原哀与光彦目击凶案,身处母熊游荡的高危山林。柯南当面与三名猎人对峙,完整解读蘑菇暗号,还原案件全部经过。

此时悲痛发狂的母熊十兵卫冲向在场众人,被告人杂贺又三郎挺身向前,呼唤安抚母熊。母熊识别出曾经受其恩惠的被告人,狂暴情绪逐步平复,退回山林深处。案发之后被告人没有逃跑藏匿,在现场向赶到的警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经过,并且带领侦查人员找到自己掩埋的小熊尸体。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开庭质证,本庭认定前述全部犯罪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被告人杂贺又三郎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庭审当庭自认供述:供述二十年前被母熊十兵卫救助的经历;目睹根户友也杀死幼熊作为诱饵,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情绪失控之下猎枪意外击发致被害人死亡;发现灰原哀、光彦目击现场,举枪驱赶二人是为使其逃离狂暴母熊活动区域;事后掩埋小熊尸体,案发之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归案,完整交代全部事实。

2. 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被害人根户友也死亡原因为猎枪子弹贯通躯体造成的重度脏器损伤、急性失血死亡;枪弹射入角度、伤口形态,符合近距离冲突过程枪支意外击发,并非蓄意瞄准射击。

3. 长野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研究所枪弹鉴定报告:

①涉案猎枪机械性能检测,该猎枪不存在机械故障,但是在剧烈拉扯、碰撞、情绪慌乱操作情形下,存在意外击发可能性;枪管、弹仓检出对应本案击发的火药残留物;

②现场弹道痕迹、弹壳落点,印证双方近距离对峙争执的现场状况,排除预先瞄准蓄意射杀。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扣押清单:记录山林案发地点、被掩埋的小熊遗骸;灰原哀遗留的蘑菇暗号物证、沿途薯片碎屑遗留轨迹。

5. 证人阿笠博士询问笔录,证实进山采菌、少年侦探团成员失散,柯南当面解开蘑菇暗号、当庭揭露案件真相的全过程。

6. 证人吉田步美、小岛元太询问笔录,印证事件经过,确认推理由江户川柯南当面陈述。

7. 被害人方面证人八坂清、岩佐久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根户友也存在猎杀母熊十兵卫的意图,知晓该山林母熊十兵卫的相关传闻背景。

8. 灰原哀、圆谷光彦询问笔录,证实偶然撞见枪击现场,看见被告人举枪,随即逃亡密林的亲身经历;证实制作蘑菇求救暗号的经过;同时证实山林当中存在狂暴野生熊,人身安全面临动物袭击风险。

9. 猎人狩猎许可文书,证实被告人杂贺又三郎猎枪持有具备法定许可手续,不属于非法持有猎枪。

10.警方到案经过记录,证实被告人未逃离现场,主动配合侦查,属于自动投案。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1. 业务上过失致死罪:被告人为取得正式许可的职业猎人,使用猎枪属于自身狩猎业务相关行为,负有高度谨慎管理枪支、防止意外击发的业务上注意义务。在和被害人激烈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疏于枪支安全管控,未尽猎人应当具备的必要注意义务,猎枪意外击发造成根户友也死亡结果。该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211条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的构成要件 。

本案不成立杀人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事前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预谋;冲突发生于当场激愤争执,枪击属于过失走火,不存在杀人的故意。

2.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评价:被告人猎枪具备公安委员会正式狩猎许可,持有本身合法。但在争执冲突危险环境之下,没有妥善处置猎枪,属于狩猎业务操作过失,不成立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其狩猎许可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依照行政程序另行撤销,不属于刑事审判量刑评价对象 。

2. 关于举枪威慑两名未成年人的行为:结合当时山林存在狂暴母熊的客观环境,被告人主观意图是驱赶二人离开危险区域,并无杀人、伤害的故意,该行为不单独构成刑事犯罪,作为量刑酌定情节考量。

量刑加重事由

(1)作为持证职业猎人,长期从事狩猎,理应充分熟知猎枪极高危险性,在冲突场面没有第一时间保证枪支安全,违背猎人高度注意义务,直接造成他人死亡严重后果。

(2)山林狩猎区域属于人员有可能闯入的公共山林,枪支处置不当,同时对周边其他人员带来重大人身危险。

量刑减轻事由

(1)案件诱发事出有因,被害人根户友也实施残忍猎杀幼熊,设置诱饵狩猎保护动物的不当先行行为,直接引发双方冲突,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诱因。

(2)被告人不存在事前预谋,属于当场争执引发的过失致死案件,没有杀人故意。

(3)案发之后没有逃跑毁灭证据,在原地等待警察,成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

(4)被告人年龄已经六十七岁,过往无刑事前科,属于初犯;其动机夹杂报恩守护野生动物的个人情感背景,可予以酌情考量。

(5)举枪针对两名孩童,主观目的为驱赶避险,并无加害孩童的主观恶意。

检察官求刑意见:业务上过失致死罪请求判处禁锢四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自首、高龄初犯、事件特殊背景,请求判处禁锢二年以下。

本庭评议:职业猎人负有高于普通人的枪支安全注意义务,枪支走火造成他人死亡,法益侵害结果重大,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但综合被害人先行不当行为、无预谋、现场自动投案自首、高龄初犯、案件特殊背景等多项减轻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判处禁锢三年。未决羁押62日依法计入刑期。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涉案猎枪予以扣押,被告人狩猎枪支许可移交长野县公安委员会做行政处分。

2. 被害人根户友也家属,可依据日本民法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请求损害赔偿。

3. 关于被害人使用幼熊尸体作为诱饵狩猎,是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行政法规,交由环境主管机关另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案刑事审理范围。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211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3年03月18日

长野地方裁判所第三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森川宗吉(盖章)

裁判官:岛田浩司(盖章)

裁判官:宫本晴香(盖章)

(本判决书系基于《名侦探柯南》TV212‑213剧情结合日本现行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