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叶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2年刑第1522号
开庭日期:平成13年02月08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3年03月02日
审理法院:千叶地方裁判所 第五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浅野浩介;裁判官:高桥健一、池田美咲
检察官:松本贵之
国选辩护人:佐伯和宏
被告人:山本公仁子,女,27岁,服装设计师,住址千叶县千叶市。
罪名:杀人罪、证据隠滅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104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主文
一、被告人山本公仁子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四年;犯证据隠滅罪,判处惩役二年;依据日本刑法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五年。
二、未决羁押84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作案刀具、涉案雪糕残渍物证、带线软糖残留物、100日元硬币、现场塑料袋物证、被害人手机;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理化鉴定文书归入本案案卷归档。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山本公仁子与被害人藤村直美,大林佳央理、金田佳奈美同为大学时代同学。在校期间,有海外知名企业的留学就职推荐名额,原本该名额确定授予被告人山本公仁子。但被害人藤村直美采取不正当手段,夺取该出国机会。此后,被告人步入职场,仅因一次工作失误便遭到公司解雇;反观被害人凭借该海外机会,事业发展顺遂。多年以来,被告人内心积怨,借举办同学聚会之机,预先策划杀害藤村直美,并设计诡计伪造不在场证明,意图逃避刑事追责。
平成12年11月20日,被告人邀约大林佳央理、金田佳奈美,前往海豚乐园饭店,与归国的藤村直美举办同学聚会。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在单轨电车站偶遇三人,一同前往海豚乐园饭店。被害人藤村直美独自入住饭店503怀古客房,该客房为复古主题房间,配备投币式老式电视机,房间内仅提供怀旧类零食,并不售卖新式雪糕。
被告人山本公仁子独自前往503号客房,持刀具刺杀藤村直美,致其当场死亡。为扰乱警方对死亡时间的判断,制造自己的不在场证明,被告人布置延时机关:将雪糕架置于柜子与老式电视机转盘之间;把带线软糖的细线挂在电视机上方,雪糕压住细线的另一端;将100日元硬币搁置在投币口上方,依靠细线兜住硬币,使硬币无法落入投币孔。待室内室温升高,雪糕逐步融化,支撑力丧失,细线松开,100日元硬币坠落进入投币口,电视机便会自动开启播放,以此伪造被害人下午1点仍然存活的假象,混淆死亡时间判断。
行凶完毕,被告人将被害人藤村直美的手机取出,装入随身携带塑料袋离开客房,与大林佳央理、金田佳奈美会合。被告人隔着塑料袋操作被害人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佯装正在和藤村直美通话,以此进一步加固不在场证明。其后被告人将请勿打扰挂牌挂于房门,避免其他人提前进入房间破坏机关。等到众人破门发现尸体,现场秩序混乱之际,被告人趁乱将手机偷偷放回被害人随身包内,毁灭该部分作案痕迹。雪糕融化之后,水渍残留在柜子边缘,融化残留物部分干涸,部分散落地面。
警方抵达现场,发现下午1点多电视机自行开启播放,三名女同学在该时间段互相陪伴,表面均具备不在场证明,案件侦查陷入僵局。毛利小五郎通过现场水渍、不属于客房配套的雪糕痕迹、塑料袋上垂直压痕等线索看破全部诡计,完整完成案件推理。
侦查机关依照推理开展物证勘验:柜子表面检出雪糕融化遗留水渍;被告人口袋内扣押的塑料袋上,留有因隔着塑料袋操作拨号形成的特殊垂直压痕;电视机周边检出软糖细线微量残留物。面对完整物证链条,被告人到案之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因旧怨预谋杀人、布置电视机延时诡计、盗取被害人手机伪造通话记录、事后隐匿相关证据的全部作案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开庭质证,本庭认定前述全部犯罪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被告人山本公仁子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庭审当庭自认供述,完整供述大学时期被夺走海外推荐名额,长期心怀怨恨,策划借同学聚会复仇;进入503客房持刀刺杀藤村直美;利用雪糕、软糖细线、硬币设置投币电视机延时开启机关;拿走被害人手机,隔着塑料袋拨打自身手机伪造通话,案发混乱时归还手机,试图伪造不在场证明、规避侦查的全部事实。
2. 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被害人藤村直美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击造成的内脏损伤、急性失血死亡;真实死亡时间为中午12时前后;下午1时电视机开启属于人为机关导致,与被害人存活状态无关。
3. 千叶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研究所理化鉴定报告:
①柜子表面提取水渍残留,成分与新式雪糕成分一致,该雪糕并非怀古客房配套提供物品;
②扣押的被告人随身塑料袋表面,检出被害人手机造成的垂直压痕,塑料袋内侧检出被害人手机微量油脂,印证隔着塑料袋拨号操作;
③电视机周边窗框位置检出带线软糖的纤维微量残留物;电视机机械检测,确认硬币投入即可自动开机,符合延时机关的运行逻辑。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扣押清单,记录503怀古客房现场状态、投币电视机、水渍痕迹、请勿打扰房门挂牌、扣押作案刀具、手机、塑料袋等物证。
5. 办案警察询问笔录,记录案件侦查全过程,确认全部推理结论对外以毛利小五郎名义发布,侦查工作依据该推理固定物证,锁定被告人。
6. 证人大林佳央理、金田佳奈美询问笔录,证实同学聚会背景,下午1点前后与被告人共处,听见被告人假装与藤村直美通电话的经过。
7. 饭店工作人员证言,证实503怀古客房仅提供老式怀旧零食,客房内部并不提供案涉新式雪糕;案发房门挂有请勿打扰挂牌。
8. 证人毛利兰询问笔录,证实案件发生以及沉睡的毛利小五郎完成推理的全过程,在场人员均认为案件由毛利小五郎独立侦破。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1.杀人罪:被告人因过往恩怨,预先策划,持锐器刺杀被害人,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既遂结果,该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过去抢夺留学推荐名额的不当行为,不能成为被告人私力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化事由。
2.证据隠滅罪:被告人作案后盗取被害人手机伪造通话记录,趁现场混乱归还手机,布置延时机关伪造现场,意图混淆死亡时间、制造不在场证明,妨害刑事侦查,属于伪造、隐匿刑事案件证据,符合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隠滅罪的构成要件。
3.数罪处理:杀人行为、隐匿证据行为属于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加重事由
(1)属于事前精心预谋的报复杀人,为脱罪设计复杂延时物理机关,刻意伪造不在场证明,干扰死亡时间判断,犯罪计划周密,积极对抗司法侦查。
(2)作案之后主动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3)选择同学聚会的场合实施犯罪,容易牵连无关人员,社会影响恶劣。
量刑减轻事由
(1)案件起因来源于学生时代的利益纠葛,被害人存在先行不当行为,是诱发被告人犯罪的心理诱因,量刑酌情考量。
(2)被告人归案之后,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自身罪行表达悔意。
(3)被告人此前没有刑事处罚前科,属于初犯。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罪请求惩役十五年;证据隠滅罪惩役二年六个月,合并宣告惩役十六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考虑事件由来、被告人悔罪、初犯情节,请求合并宣告十三年以下惩役。
本庭评议:有计划的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法益侵害后果重大;虽然案件事出旧怨、被告人坦白悔罪、属于初犯,但不足以大幅度减轻刑罚。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四年;证据隠滅罪判处惩役二年;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五年。未决羁押84日依法计入刑期。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人藤村直美的家属,可依据日本民法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等损害赔偿。
2. 本案扣押作案工具刀具,依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予以没收销毁。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104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3年03月02日
千叶地方裁判所第五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浅野浩介(盖章)
裁判官:高桥健一(盖章)
裁判官:池田美咲(盖章)
(本判决书系基于《名侦探柯南》TV214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