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刑第0218号
开庭日期:平成13年03月15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3年04月06日
审理法院:静冈地方裁判所 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加藤泰彦;裁判官:松本和也、水野理惠
检察官:北岛达雄
国选辩护人:小仓真治
被告人:矢仓守雄,男,47岁,青野木家茶具顾问,住址静冈县青野木宅邸附属住宅。
罪名:杀人罪、伪造私文书罪(共犯)、证据隠滅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161条、日本刑法第104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主文
一、被告人矢仓守雄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五年;犯伪造私文书罪,判处惩役二年;犯证据隠滅罪,判处惩役二年;依据日本刑法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六年。
二、未决羁押101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作案绳索、图钉、橡皮筋残片、水车转轴绳索纤维物证、茶室水下立柱指纹采集样本、仿制古董茶具一批;上述物证交由静冈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课留存归档;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全部鉴定文书归入本案案卷。扣押仿制伪古董茶具予以没收。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矢仓守雄长期与被害人青野木亮藏(68岁,茶道大师)合伙制作仿制古董茶具,对外冒充古物售卖,以此谋取不法经济利益,二人共同实施伪造私文书、伪造古董鉴定文书的违法行为。平成12年下半年,被害人青野木亮藏决定将家业交由其子青野木亮一继承,并且计划向社会公开二人仿制贩卖伪古董茶具的全部事实,终止不法勾当。被告人得知该消息之后,唯恐自身参与制假售假的罪行暴露,社会名誉崩塌并且遭受刑事追究,遂决意杀害青野木亮藏,借用当地“五彩池塘巨蟒怨灵”民间传说,设计延时机关密室杀人,将现场伪装成受怨灵诅咒上吊自杀,以此逃脱法律制裁。
平成12年10月23日,受铃木集团委托,毛利小五郎携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到访青野木宅邸参加茶道茶会。宅邸后院池塘因水中矿物质对阳光折射,会随日照呈现五彩光影,日落时分池水映照夕阳显现血红色,流传怨灵复仇的古老传说。池塘中央建有独立水上茶室,仅有一座木桥连通岸边,青野木亮藏独自留在水上茶室准备茶会器具。被告人利用自身长期担任茶具顾问,充分熟悉宅邸池塘、水上茶室、水车机械构造的便利条件,完整策划延时密室杀人诡计,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1.实施杀人,布置延时密室机关
被告人避开众人视线,离开岸边主屋,潜入池塘,不经过连通茶室的木桥,从池塘水下游泳抵达水上茶室底部,自纸窗缝隙潜入茶室内部。自背后使用绳索勒扼被害人青野木亮藏颈部,造成被害人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杀人完成之后,被告人模仿怨灵传说,在茶室走廊洒出血迹,营造超自然力量作案的假象。将绳索套于死者脖颈,绳索绕过房梁打设特殊活绳结;绳索另一端穿过纸窗孔洞连接至池塘水车转轴。使用图钉、橡皮筋制作弹簧卡扣装置,再以挂轴画轴顶住通风口门栓滑块,待画轴受外力倾倒,弹簧卡扣即可扣死门栓,实现室内自动上锁,构建密室条件。
全部机关布置完毕,被告人再次由池塘游泳返回岸边住宅。因长时间下水游泳,全身衣物、皮肤沾染池塘青苔与池水,被告人立刻前往浴室洗澡,以此掩盖游泳潜入作案留下的痕迹。
2.机关触发,伪造自杀现场,销毁证据
日落时分,夕阳照射,池水呈现血红色,水车随水流开始运转。水车转轴卷动绳索,将被害人尸体向上拖拽悬吊于茶室房梁;绳索预先设置薄弱切口,受力达到临界点发生断裂,剩余绳索被水车卷入池塘水中消失。尸体摆动碰撞作为支撑物的挂轴画轴,画轴倾倒,弹簧卡扣动作,通风口门栓自动扣死,密室彻底完成。
众人察觉异常前往查看,发现尸体悬吊房梁,茶室门栓自内部锁闭,现场表象完全符合怨灵诅咒上吊自杀。案件发生现场,在场全部人员案发时间段均停留在岸边主屋,表面均具备不在场证明。被告人趁现场混乱,悄悄回收图钉、橡皮筋等小型机关零件,意图毁灭作案物证,掩盖犯罪事实。
静冈县警横沟参悟刑警赶赴现场开展侦查。柯南察觉到多处矛盾疑点,使用手表麻醉枪麻醉毛利小五郎,借用毛利小五郎的声音完整解析整套延时水车密室诡计,还原被告人全部作案过程。
警方按照推理开展物证勘验,在茶室水下支撑立柱提取附着池塘青苔的被告人指纹手印;水车转轴检出绳索纤维残留;门栓位置检出图钉、橡皮筋作用遗留痕迹;结合案发后仅有被告人单独洗澡这一关键间接证据,完整锁定被告人矢仓守雄。被告人被逮捕归案,侦查讯问阶段如实供述杀害被害人、布置密室机关、毁灭物证、和被害人合伙伪造古董茶具牟利的全部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开庭质证,本庭认定前述全部犯罪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被告人矢仓守雄侦查阶段供述笔录、庭审当庭自认供述,完整供述因害怕制假罪行曝光而预谋杀人;游泳潜入茶室勒死被害人;架设水车‑绳索延时密室机关;作案后洗澡掩盖沾水痕迹;趁乱回收销毁机关零件;与被害人合伙仿制古董茶具伪造鉴定文书牟利的全部事实。
2.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被害人青野木亮藏死因为绳索外力勒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悬吊属于死后被外力拖拽形成,并非本人上吊自杀;死亡时间与机关触发、众人发现尸体的时间链条相互印证。
3.静冈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课鉴定报告:
①水上茶室水下支撑立柱表面提取指纹,与被告人矢仓守雄指纹同一,指纹缝隙检出池塘特有的青苔微生物成分,证实被告人曾水下靠近茶室外壁;
②池塘水车转轴缝隙检出作案绳索的纤维残留物,纤维成分和扣押的同批次绳索样本一致;
③茶室通风口门栓、窗框位置检出图钉扎痕、橡皮筋橡胶微量残留,印证延时锁闭密室机关客观存在;
④扣押的大量仿制古董茶具,器物本身以及配套鉴定文书属于伪造,证实二人伪造私文书、制假售假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扣押清单,完整记录水上茶室密室状态、池塘环境、水车设备、伪古董物证。
5.证人横沟参悟刑警询问笔录,记录案件侦查全过程,确认全部推理结论对外均以毛利小五郎名义发布,侦查机关依据该推理完成物证采集,锁定被告人。
6.证人青野木亮一、三村由香里、花崎芳子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经过,证实案发当日只有矢仓守雄在案件发生之后立刻进入浴室洗澡;证实青野木亮藏打算公开仿制茶具丑闻的动机背景。
7.证人毛利兰询问笔录,证实茶会、案发、现场推理全过程,确认外界普遍认知本案系毛利小五郎独立推理侦破。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1.杀人罪:被告人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以绳索勒扼方式剥夺青野木亮藏生命,杀人既遂,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虽存在共同制假的不法行为,但民事、行政、刑事层面的共同不法,不能成为被告人私力杀人的正当理由。
2.伪造私文书罪:被告人和被害人共同伪造古董鉴定私文书,冒充真品对外流通牟利,符合日本刑法第161条伪造私文书罪,成立共犯。
3.证据隠滅罪:被告人作案之后趁现场混乱,回收、藏匿图钉、橡皮筋等关键作案零件,意图妨碍刑事侦查,毁灭自身犯罪证据,符合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隠滅罪构成要件。
4.数罪处理:杀人、伪造私文书、证据隠滅属于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进行数罪并罚。
量刑加重事由
(1)属于长期周密预谋犯罪。被告人充分熟悉宅邸环境,利用民间怨灵传说,设计复杂水下潜入加水车延时机关密室,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伪装上吊自杀,犯罪计划缜密,刻意迷惑侦查,逃避刑事追责。
(2)作案完成之后主动回收、藏匿物证,积极实施证据毁灭行为,妨害国家刑事侦查权行使。
(3)被告人本身具备茶道、古董相关专业素养,利用自身专业身份实施犯罪,同时此前已经参与伪造古董文书,存在不法前科行为基础。
(4)以私力报复剥夺他人生命,侵害至高生命法益,社会危害性较大。
量刑减轻事由
(1)案件起因来源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共同制假,被害人计划揭发丑闻诱发犯罪,该利益冲突背景量刑酌情考量。
(2)归案之后,自侦查阶段直至法庭庭审,被告人完整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对自身罪行表达悔罪。
(3)被告人之前没有受到过刑事实刑判决,属于初犯。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罪请求惩役十六年;伪造私文书罪惩役二年六个月;证据隠滅罪惩役二年六个月,合并宣告惩役十八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考量案件矛盾诱因、被告人坦白悔罪,请求合并宣告十四年以下惩役。
本庭评议:被告人蓄意设计精巧密室实施杀人,借助传说伪造自杀,事后毁灭证据,罪行重大;虽具备坦白悔罪、初犯、事出双方不法纠葛等酌定从宽情节,不足以大幅减轻刑罚。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五年;伪造私文书罪判处惩役二年;证据隠滅罪判处惩役二年;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六年。未决羁押101日依法计入刑期。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扣押仿制古董茶具全部予以没收;被害人家属可以依据日本民法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主张死亡赔偿金。
2.本案所涉仿制古董茶具对外流通造成的相关民事、行政追责,另由主管机关另行处理,不在本案审判范围。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161条、日本刑法第104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3年04月06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加藤泰彦(盖章)
裁判官:松本和也(盖章)
裁判官:水野理惠(盖章)
(本判决书系基于《名侦探柯南》TV210‑211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