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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都宫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宇都宫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2年刑第1403号

开庭日期:平成13年01月2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3年02月14日

审理法院:宇都宫地方裁判所 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远藤隆治;裁判官:永井健太、小野千惠

检察官:藤村恭平

国选辩护人:山下和彦

被告人:(姓名不明,案卷记载为墨镜男子),男,31岁,走私汽车团伙成员。

罪名:杀人罪、杀人未遂罪、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盗品等斡旋收受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203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第3条;日本刑法第256条

主文

一、被告人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三年;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七年;犯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判处惩役二年;犯盗品等斡旋收受罪,判处惩役二年;依据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七年。

二、未决羁押97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深蓝色越野轿车、猎枪及配套实弹、走私赃车若干、团伙暗号纸条、车漆碎片物证、现场轮胎痕迹勘验材料;上述物证交由栃木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研究所留存归档;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各类鉴定文书全部归入本案案卷。扣押走私机动车予以没收。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为一个走私、倒卖被盗高档机动车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被害人佐田同样属于该团伙成员。佐田私自卷走团伙的犯罪赃款以及多台被盗走私豪车,意图脱离该犯罪组织。团伙得知此事之后,指使被告人将佐田灭口,防止佐田向警方供述整个走私团伙全部犯罪事实,规避团伙覆灭的风险。

平成12年10月16日,阿笠博士带领少年侦探团步美、光彦、元太前往龙神山露营。一行人在龙神山九十九折峠观景台停留休息,亲眼目睹发生在山间弯道的刑事案件。具体犯罪事实分两部分。

1. 驾车故意撞击,杀害佐田,伪装交通意外

被告人驾驶深蓝色越野轿车,尾随驾驶银色轿车的佐田行驶于龙神山九十九折连续弯道山路。被告人在视野开阔的直道位置,不采取任何制动操作,连续两次从后方撞击佐田所驾车辆车尾。现场轮胎痕迹勘验,两次撞击区间轮胎拖痕总长16.33米,整个撞击过程持续约两秒钟,全程没有刹车、避让的操作痕迹,足以证明属于主动蓄意撞击,并非道路交通事故。

猛烈撞击将银色轿车撞破道路护栏,车辆直接坠落山崖,佐田随车辆坠崖,当场死亡。被告人作案之后迅速驶离现场,刻意制造车辆山路行驶失误坠崖的意外假象。撞击过程当中,被告人越野车车身车漆剥落,深蓝色车漆碎片遗留在事故现场,成为后续定罪关键物证。

2. 窝点藏匿赃车,持猎枪对少年侦探团实施杀人未遂

光彦在坠崖事故的车辆残骸当中捡到团伙联络暗号纸条。出于想要独立破案立功的好胜心理,光彦并未将该暗号纸条交给柯南、阿笠博士或者到场警察,私自查阅书籍解读暗号,误判暗号指向埋藏宝藏的地点,私下邀约步美、元太,三人脱离露营小屋,独自前往暗号所指示的山间秘密仓库。

该山间仓库正是走私团伙藏匿被盗走私豪车的窝点,杀害佐田之后,被告人返回该仓库停留。少年侦探团三人闯入仓库,撞见被告人以及大量被盗走私机动车。被告人意识到三名少年已经发现犯罪窝点,为掩盖杀人以及走私机动车的全部罪行,取出非法持有的猎枪,枪口对准三名孩童,意图将三人全部杀害灭口。少年侦探团人身生命陷入极度危险。

另一边,阿笠博士与柯南返回小屋,发现步美、光彦、元太失踪。阿笠博士解读暗号,判明地点并非宝藏埋藏地,而是犯罪团伙的秘密仓库,立刻联系栃木县警方,跟随阿笠博士一同赶往仓库现场,博士完整完成整套案件推理,把故意驾车撞杀、走私团伙背景、仓库窝点、被告人准备杀害少年的全部事实对外陈述。

警方及时冲入仓库,在被告人尚未开枪实施杀害行为之前将其当场逮捕,成功解救步美、光彦、元太。仓库现场起获大量被盗走私高档汽车,扣押非法猎枪与实弹。

被告人被逮捕归案,在侦查讯问阶段,如实供述受团伙指使驾车撞击杀害佐田、非法持有猎枪、意图杀害少年侦探团、参与走私倒卖被盗机动车的全部犯罪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开庭质证,本庭认定前述全部犯罪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笔录、庭审自认供述,完整供述受团伙指示蓄意驾车两次撞击佐田致其坠崖死亡,作案后伪装交通事故;回到秘密仓库,撞见闯入仓库的少年侦探团,取出猎枪打算灭口;长期参与盗车走私犯罪,非法持有猎枪弹药的全部事实。

2. 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被害人佐田死因为高坠造成的颅脑、内脏多重损伤,死亡时间与车辆坠崖时间完全吻合;死亡结果由后方车辆撞击导致车辆坠崖直接引发。

3. 栃木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研究所鉴定报告:

① 事故现场提取深蓝色车漆碎片,与被告人深蓝色越野车车身车漆成分、颜色完全同一;被告人越野车车尾、车头位置检出对应撞击磕碰损伤痕迹,与两次撞击行为相互印证;

② 道路轮胎痕迹鉴定:现场16.33米轮胎拖痕,证明两次连续撞击,全程没有刹车避让动作,排除过失交通事故,证实属于主动故意撞击行为;

③ 仓库扣押猎枪、实弹,枪械能够正常击发,属于日本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枪支;

④ 仓库扣押多台机动车,经核对车辆档案,全部属于被盗车辆,证实走私盗品窝藏事实。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扣押清单:记录龙神山坠崖现场、山间秘密仓库内部赃车堆放、猎枪摆放位置。

5. 到场办案警察的证人询问笔录,证实案件侦查全过程,确认全部推理结论对外以阿笠博士名义发布,侦查机关顺着该推理固定证据、当场抓捕被告人。

6. 证人阿笠博士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经过,确认外界普遍认为本案推理由本人独立完成。

7. 被害人证人步美、光彦、元太询问笔录,证实捡到暗号纸条,私自前往仓库,遭遇被告人持枪威胁生命安全的全过程。

8. 暗号纸条物证、车辆失窃报案记录,佐证走私团伙内部联络、机动车被盗的背景事实。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1. 杀人罪:被告人受团伙指使,主观具备剥夺佐田生命的确定故意,驾驶机动车连续撞击对方车辆,致使被害人坠崖死亡既遂。该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杀人罪。

2. 杀人未遂罪:被告人面对闯入仓库的三名未成年人,手持可正常击发的猎枪,产生杀人故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为警方及时赶到而未能完成杀害结果,属于实行终了以外的未遂,依据日本刑法第203条,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3. 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被告人没有法定许可,私自持有猎枪以及配套实弹,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第3条。

4. 盗品等斡旋收受罪:被告人参与走私、窝藏大量被盗机动车,属于收受、斡旋盗品,符合日本刑法第256条盗品等斡旋收受罪构成要件。

5. 数罪处理:以上四项犯罪相互独立,不属于同一个行为,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加重事由

(1)本案属于有组织团伙预谋杀人,为掩盖走私犯罪,蓄意制造伪装交通事故,犯罪计划周密,意图完全逃避刑事侦查追责。

(2)杀人未遂对象是三名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儿童,被告人持猎枪对准孩童意图灭口,置多名未成年人生命于极度危险,情节恶劣。

(3)非法持有杀伤力强大的猎枪弹药,同时长期参与盗车走私的有组织犯罪,对社会治安法益侵害较大。

(4)故意利用山区危险道路实施杀人,利用地形毁灭犯罪表象。

量刑减轻事由

(1)被告人归案之后,从侦查阶段到庭审,完整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团伙相关线索,存在悔罪表现。

(2)杀人未遂部分,因为警方及时介入,没有造成孩童死伤的实害结果,可酌情考量。

(3)被告人无之前的有罪判决前科,属于初犯。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罪请求惩役十四年;杀人未遂罪惩役八年;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惩役二年六个月;盗品等斡旋收受罪惩役二年六个月,合并宣告惩役十九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考量被告人属于听从团伙指令实施犯罪,未遂没有发生实际死伤后果,请求合并宣告十五年以下惩役。

本庭评议:剥夺他人生命、持枪威胁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又叠加盗品、非法持枪的多重重罪,犯罪整体恶性重大;虽有坦白悔罪、未遂未造成孩童伤亡、初犯等从宽情节,不足以大幅减轻刑罚。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三年;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七年;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判处惩役二年;盗品等斡旋收受罪判处惩役二年;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七年。未决羁押97日依法计入刑期。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扣押被盗走私机动车全部予以没收,能够查明原车主的车辆返还被害人,其余按法律程序处理。

2. 物证按照主文予以留存归档;被害人佐田家属,可依据日本民法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

3. 本案当中供述的走私团伙其余成员,由检察部门另行立案侦查起诉,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203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256条;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第3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3年02月14日

宇都宫地方裁判所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远藤隆治(盖章)

裁判官:永井健太(盖章)

裁判官:小野千惠(盖章)

本判决书系基于《名侦探柯南》TV209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