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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2年刑第1207号

开庭日期:平成12年11月2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12月13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 第六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三宅宗明;裁判官:久保田阳介、山口千晴

检察官:浅沼和树

国选辩护人:平野笃志

被告人:鹿野修二,男,40岁,意大利料理店经营者,住址东京都米花町7‑5‑11。

另案被告人:东京连续纵火案行为人(另案处理)。

罪名:日本刑法第240条强盗杀人罪、日本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240条、日本刑法第220条、日本刑法第43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66条

主文

一、被告人鹿野修二,犯强盗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六年;犯逮捕监禁罪,判处惩役四年;依据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八年。

二、未决羁押112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18年前作案猎枪残件、银行抢劫赃款(存放于祭桌之下)、佐藤正义警察手账、仓库现场物证;上述物证交由东京都警视厅科学搜查研究所留存归档。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十八年前,即昭和54年5月某日,被告人鹿野修二实施银行抢劫行为,在抢劫过程当中,持猎枪枪托击打银行警卫,致使该警卫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构成强盗杀人行为。案发当时,警视厅佐藤正义警视正负责该案侦查,逐步锁定被告人即为本案行为人。雨夜之中,佐藤正义追踪被告人,被告人情绪绝望,意图主动冲撞行驶中的机动车自杀;佐藤正义为阻拦被告人,自身被卡车撞击,身受重伤,后医治无效殉职。

被告人作案之后,为规避公诉时效,前往意大利滞留三年,该境外滞留期间依法不计入公诉时效计算周期。被告人将抢劫所得5.5亿日元赃款藏匿于自家祭桌下方,并未挥霍使用,计划待公诉时效完成之后予以归还。案件被称为“愁思郎事件”。佐藤正义临终呼喊“自首しろ(去自首)”,被旁人误听为“愁思郎”;其警察手账留下片假名暗号「カンオ」,为“鹿野(カノ)”的变形书写,指向被告人本人。十八年间案件长期悬而未决。

时至平成12年,东京地区同时发生连环纵火案件,多处建筑物遭人为纵火,少年侦探团步美目击纵火男子特征,警视厅佐藤美和子、高木涉、白鸟任三郎开展侦查。佐藤美和子系殉职警官佐藤正义之女,恰逢其父殉职十八周年忌日,重启愁思郎旧案调查。

高木涉刑事解读警察手账暗号,识破指向被告人鹿野修二,在电话告知佐藤美和子之时,遭到自后方偷袭,被被告人强行掳走,关押于品川待起火的仓库之内,剥夺高木涉的人身行动自由,构成逮捕监禁行为。被告人意图借仓库即将起火,让高木涉葬身火海,掩盖当年强盗杀人旧案真相。

同一时段,灰原哀根据多起纵火地点在地图上连线形成汉字“火”字形线索,预判第六处纵火地点为品川仓库区。少年侦探团私自前往现场,遭遇纵火行为人,后柯南配合警方将连环纵火犯抓获,该纵火行为人另案处理。

佐藤美和子解读全部旧案线索,锁定鹿野修二身份,紧急赶往品川起火仓库,及时将被拘禁的高木涉解救出来,仓库已经燃起大火。被告人鹿野修二到案,如实供述十八年前银行抢劫致人死亡、境外规避时效、藏匿赃款、袭击并且拘禁高木涉的全部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质证,认定前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鹿野修二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庭审自认供述,完整供述昭和54年银行抢劫、使用猎枪枪托击打警卫致其死亡;逃亡意大利规避公诉时效;赃款藏匿家中祭桌下;袭击高木涉并将其拘禁于即将起火的仓库,意图毁灭证据的全部事实,对佐藤正义警官之死表达愧疚。

2. 昭和54年愁思郎事件侦查卷宗、银行监控录像资料:证实抢劫银行过程,警卫系猎枪枪托钝力击打颅脑死亡;击打动作姿势与被告人高中时代独特棒球挥棒击球姿态特征一致。

3. 物证佐藤正义警察手账:手账内片假名「カンオ」笔迹经笔迹鉴定,确系佐藤正义本人书写,该暗号可以重组解读为被告人姓氏“鹿野(カノ)”。

4. 搜查扣押笔录:在被告人住宅祭桌下方,完整起获当年银行被抢劫的5.5亿日元赃款。

5. 品川仓库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物证:仓库内部存在拘禁痕迹;仓库起火前已经被被告人预先选定,意图借火灾杀害被拘禁的高木涉;现场遗留被告人的指纹、毛发。

6. 被害人高木涉询问笔录:证实遭人从后方袭击,被控制人身自由,关押于起火仓库内,人身自由完全被剥夺。

8. 证人毛利兰询问笔录:证实事件全部经过,确认外界认知本案系毛利小五郎独立推理侦破。

9. 出入境记录书证:证实被告人案发之后前往意大利滞留三年,佐证其规避公诉时效的客观事实。

10. 连环纵火案件另案文书,确认纵火行为人单独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鹿野修二无共犯关系。

全部人证、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互相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1. 强盗杀人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财物目的实施银行抢劫,抢劫过程之中使用猎枪枪托击打警卫,造成被害人死亡,符合日本刑法第240条强盗杀人罪构成要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七年以上有期惩役 。

2. 逮捕监禁罪:被告人非法袭击高木涉,剥夺其人身行动自由,将其关押于即将起火的仓库,符合日本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为三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

3. 数罪处理:强盗杀人罪、逮捕监禁罪属于相互独立的犯罪,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加重事由

(1)强盗杀人属于性质极其严重的暴力重罪,造成银行警卫无辜死亡,直接诱发佐藤正义警官为阻止被告人自杀而殉职,衍生重大悲剧后果。

(2)作案之后刻意逃亡海外,利用法律规定规避公诉时效,长期逃避刑事追究,十八年间隐姓埋名正常生活。

(3)案发十八年后,为掩盖旧案罪行,袭击在职刑警,将刑警拘禁于即将起火燃烧的仓库,置刑警生命于高度死亡危险,妨害国家侦查权行使。

(4)抢劫所得赃款虽没有挥霍,但不能否定抢劫杀人本身的重大违法性。

量刑减轻事由

(1)被告人并不追求警卫死亡结果,抢劫时的杀人行为属于冲动造成;对于佐藤正义警官的殉职怀有深切愧疚,主观上没有希望佐藤正义死亡的故意。

(2)抢劫得来巨额赃款分文未动,一直妥善保管,计划时效完成之后予以归还,体现其主观恶性有别于一般掠夺挥霍的强盗杀人犯。

(3)归案之后自侦查阶段直至庭审,始终完整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深刻反省,具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之前没有其他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5)结合全部情节,依据日本刑法第66条酌情减轻,不适用死刑、无期惩役。

检察官求刑意见:强盗杀人罪请求判处惩役十八年;逮捕监禁罪请求惩役五年,合并宣告惩役二十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充分考量被告人并非预谋杀人、赃款未使用、长期内心愧疚、坦白认罪的情节,请求合并宣告十五年以下惩役。

本庭评议:强盗杀人侵害他人生命与财产,后果重大,虽存在诸多酌定从宽情节,但罪责不能免除。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强盗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六年;逮捕监禁罪判处惩役四年;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八年。未决羁押112日依法计入刑期。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抢劫赃款5.5亿日元,依法发还给被害银行。

2. 物证按照主文留存归档;被害人家属可以依据日本民法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3. 连环纵火行为人另行起诉审判,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240条、日本刑法第220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66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2年12月13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第六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三宅宗明(盖章)

裁判官:久保田阳介(盖章)

裁判官:山口千晴(盖章)

(本判决书仅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05‑206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文学考据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能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