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2年刑第1142号
开庭日期:平成12年10月18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11月08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 第五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小野宗治;裁判官:森川达也、菊池理沙
检察官:河合宗弘
国选辩护人:佐藤健一
被告人:中本博司,男,26岁,米花大学物理系学生,住址东京都米花町3‑12‑8公寓405室。
罪名:杀人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主文
一、被告人中本博司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四年。
二、未决羁押76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作案匕首、录音磁带全套、伪装盲眼老人所用外套、假发、手套、垃圾袋;上述物证交由东京都警视厅科学搜查研究所留存保管;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各类鉴定文书全部归入本案案卷归档。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中本博司与被害人入江贵行同为米花大学物理系学生,二人长期共同开展物理课题研究。被害人入江贵行擅自窃取被告人的研究成果,以本人名义抢先发表学术论文,窃取本应归属于被告人的学术荣誉。同时,大学出村教授亦存在侵占学生研究成果的行为。被告人内心积怨加深,由此产生杀人故意,决意杀害入江贵行,同时设计全套圈套,意图嫁祸出村教授,达成一石二鸟的目的。
被告人精心设计犯罪剧本,计划杀害被害人之后,主动委托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通过刻意给出线索、诱导推理的方式,操控侦探与警方的侦查方向,将杀人罪责转移至出村教授身上,使自己逃脱刑事追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犯罪预谋阶段(平成12年6月‑平成12年9月上旬)
被告人提前录制本人与入江贵行发生激烈争吵的录音磁带;购置匕首作为杀人凶器;准备假发、老年外套等道具,用于伪装成遛狗的盲眼老人。完整筹划全部流程:作案当晚伪装盲眼老人阻拦路人,制造二人在家激烈争吵的假象;入室刺杀入江贵行,布置能够指向出村教授的伪证据;事后主动委托毛利小五郎,一步步提供线索,引导毛利小五郎推导出“出村教授为凶手”的错误结论。被告人编造自己深夜计划刺杀出村教授却扑空的虚假说辞,虚构不在场证明。
2. 实施杀人、伪装现场、误导路人(平成12年9月11日深夜)
平成12年9月11日晚间,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外出,途经被害人居住的米花町公寓,房间内传出激烈争吵的录音播放声响。被告人穿戴老年伪装道具,假扮为遛狗的盲眼老人,上前拦住准备上前劝阻的毛利一行人,向其谎称公寓内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劝说众人不必介入,以此固化“屋内两人正在发生冲突”的外部印象。
完成误导之后,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公寓,持事先准备的匕首刺杀入江贵行,造成被害人锐器刺伤,失血死亡。作案完毕,被告人清理部分痕迹,刻意布置诸多指向出村教授的虚假证据,伪造现场,之后携带作案工具离开公寓。
3. 主动委托侦探,诱导推理,企图嫁祸他人(平成12年9月12日)
案发次日案件曝光,被告人主动前往毛利侦探事务所委托毛利小五郎,请求侦探证明自身清白。被告人向毛利小五郎虚构事实,谎称昨夜争吵录音是入江贵行为制造不在场证明而播放;编造自己深夜潜入出村教授住宅意图行凶,但是教授外出、自己空手而归的虚假经历。
被告人刻意向侦探、警方提示录音磁带藏匿位置、教授住宅出入时间、各类伪造线索,持续引导毛利小五郎的思考路径。毛利小五郎受被告人提供的材料影响,形成一套逻辑表面严丝合缝、指向出村教授为凶手的推理
毛利小五郎察觉到全部证据过于契合预设结论,存在人为编排的痕迹,识别出这是凶手设计好的圈套,完整揭穿被告人全部诡计。
在场的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刑警,以及毛利兰等在场人员,均认定整套推理由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
警方随即开展物证搜查,被告人伪装老人的衣物上检出被告人毛发纤维;录音磁带确认由被告人制作;出村教授拥有案发时段完整不在场证明。面对完整证据链条,被告人中本博司被逮捕归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杀人、伪装现场、诱导侦探嫁祸他人的全部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开庭质证,本庭认定前述全部犯罪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被告人中本博司侦查阶段供述笔录、庭审自认供述,完整供述因研究成果被窃取怀恨在心,录制争吵录音、伪装盲眼老人误导路人、持匕首刺杀入江贵行、布置伪证、主动委托侦探诱导推理、意图嫁祸出村教授的全部作案经过。2
这波毛利大叔差点背锅啊
2. 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被害人入江贵行死因为锐器刺伤造成的失血性休克死亡;伤口形态与扣押作案匕首刃口形态完全吻合;死亡推定时间与被告人作案时间一致。
3. 警视厅科学搜查研究所鉴定报告:
① 被告人伪装盲眼老人所使用的外套、假发上面,检出被告人本人毛发纤维;
② 录音磁带经声纹鉴定,确认磁带内争吵声音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磁带为被告人录制;
③ 作案匕首刀刃上检出被害人入江贵行DNA;刀柄检出被告人指纹;
④ 相关物证证明,出村教授案发时间段拥有完整不在场证明,不具备作案可能性。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证清单,记录公寓案发现场状态、伪造证据摆放位置。
5. 证人目暮十三、高木涉询问笔录,记录案件侦查全过程,确认全部推理结论对外以毛利小五郎名义发布,侦查顺着该推理揭穿被告人诡计。
6. 证人毛利兰询问笔录,证实当晚路过公寓、被“盲眼老人”劝阻,以及后续事务所推理的全过程,确认外界认知本案系毛利小五郎独立推理侦破。
7. 大学相关材料、研究论文资料,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研究成果归属的矛盾,佐证案件动机背景。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被告人中本博司主观具有剥夺入江贵行生命的确定杀人故意,使用匕首刺杀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既遂结果,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杀人罪。
被告人实施伪装身份误导路人、录制虚假录音、伪造现场证据、诱导侦探推理意图嫁祸第三人等行为,属于杀人罪的手段行为,被杀人罪吸收,不单独定罪。
量刑加重事由
(1)本案属于事前周密预谋犯罪。被告人长时间筹备,提前准备录音、伪装道具、凶器,设计完整犯罪剧本,操纵侦探侦查方向,并非临时激情犯罪。
(2)作案之后刻意伪造证据,积极布局嫁祸无辜第三人,意图使出村教授蒙受刑事追究,置他人于遭受错误刑事追诉的重大危险,情节恶劣。
(3)直接造成一名成年人死亡,侵害至高的生命法益。即便被害人存在窃取学术成果的过错,该民事、学术层面的纠纷,应当通过学校制度、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能成为私人实施杀人犯罪的正当理由。
量刑减轻事由
(1)案件诱因来源于学术成果被窃取的利益冲突背景,该情节在量刑上酌情考量。
(2)被告人归案之后,侦查阶段至庭审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承认自身过错,具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
检察官求刑意见:综合预谋杀人、精心设计圈套诱导侦探、意图嫁祸他人的恶劣情节,请求判处惩役十五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考量学术纠纷引发冲突的背景,请求从轻判处十二年及以下惩役。
本庭评议:学术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合理化剥夺他人生命的重罪,同时考量初犯、坦白悔罪、案件诱因背景,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判处被告人惩役十四年。未决羁押76日依法计入刑期。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物证按照主文予以留存归档;被害人入江贵行家属,可以依据日本民法、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2年11月08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第五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小野宗治(盖章)
裁判官:森川达也(盖章)
裁判官:菊池理沙(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07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法律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仅供考据文学研究参考,不能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