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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2年刑第861号

开庭日期:平成12年9月21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10月12日

审理法院:长野地方裁判所 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藤岛康博;裁判官:松本和真、池田美绪

检察官:泷本健司

国选辩护人:浅野洋辅

被告人:有森光行,男,34岁,有森酒店经理,住址长野县深山町有森酒店员工宿舍302室。

罪名:杀人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主文

一、被告人有森光行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五年。

二、未决羁押91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作案使用迷昏药剂残留物、勒杀绳索、滑翔翼全套装备、滑翔翼收纳袋、拆卸防盗链所用螺丝刀、酒店万能钥匙;上述物证交由长野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研究所留存保管;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鉴定文书全部归入本案案卷归档。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有森光行之弟有森辉彦,生前与女演员备前千鹤交往,在交往过程当中为被害人耗费大量金钱,后遭被害人无情抛弃,精神遭受巨大打击,驾驶滑翔翼飞行过程发生意外坠崖身亡。被告人事后前往请求被害人能够到其弟弟墓前做简单吊唁,遭到被害人备前千鹤冷酷拒绝。被告人由此内心滋生强烈怨恨,决意杀害备前千鹤,为弟弟复仇。

被告人凭借酒店经理的身份,熟悉酒店建筑结构、屋顶环境,本人又是资深滑翔翼爱好者,掌握山地滑翔飞行技术,于是策划一套依靠滑翔翼跨山地往返,制造完美不在场证明、同时伪装上吊自杀密室的犯罪计划。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一行人来到长野县深山当中的有森酒店入住,被告人认为时机成熟,着手实施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 犯罪预谋阶段(平成11年10月—平成12年8月中旬)

被告人长期任职有森酒店经理,持有酒店客房万能钥匙,熟知酒店屋顶、窗户、紧急出口全部位置;熟练掌握滑翔翼组装、山地高空滑翔操作。被告人提前准备迷昏药剂、勒杀绳索、拆卸门锁防盗链的螺丝刀,刻意对外隐瞒自身滑翔翼爱好者的身份。完整筹划整套犯罪流程:先将被害人迷晕转移至高原,在高原完成杀人,再背负尸体依靠滑翔翼飞返酒店屋顶,进入客房布置上吊自杀假象,拆卸防盗链扣具伪造密室,之后藏匿于车辆后备箱返回高原,制造全天身处高原游玩的不在场证明,以此摆脱自身嫌疑。

2. 着手实施杀人、制造不在场证明与伪造密室(平成12年8月14日)

平成12年8月14日清晨,毛利兰、柯南、厨师子门忍随同被告人前往高原观光游玩;死者丈夫城元英彦、经纪人宫部耕太前往湖边钓鱼;毛利小五郎留守酒店大堂。被告人提前使用迷昏药剂将留在客房休息的备前千鹤迷倒,利用职务便利,将失去意识的被害人秘密搬运至开往高原的白色货车车厢之内,随同众人一同抵达高原。

抵达高原之后,被告人趁同行人员注意力分散,在货车车厢之内,使用绳索缠绕被害人颈部用力勒压,造成被害人颈部窒息死亡。作案当时,一只深山白蝶停留在被告人肩膀,蝴蝶鳞粉附着于被告人衣物,在被告人背负尸体时,鳞粉转移沾染至被害人的裙摆之上,成为后续破案的关键物证。

等到柯南、毛利兰、子门忍等人乘车先行离开高原返回酒店,被告人将被害人尸体固定在自身身体之上,组装滑翔翼,自高原山地起飞,跨越十余公里山谷,降落在有森酒店屋顶。经由事先未锁闭的窗户进入备前千鹤客房,将尸体悬吊于房间横梁,刻意布置成上吊自杀的外观。

为制造内部扣住防盗链的密室假象,被告人使用螺丝刀把客房房门防盗链的金属扣环整体从门框拆下,本人走出客房,在走廊外侧把防盗链扣杆扣合完毕之后,再从门缝伸入螺丝刀将扣环螺丝重新拧紧复原,仅留下拆装造成的细微痕迹。

完成密室伪造之后,被告人经由酒店紧急出口离开建筑物,电话通知厨师子门忍驾车回到高原接自己,被告人躲藏进入汽车后备箱,随同车辆返回高原。待车辆抵达高原,趁毛利兰、子门忍离开汽车的间隙,被告人从后备箱走出,装作自始至终都留在高原,与众人会合,以此完成整套不在场证明布局。

3. 案件案发、侦查与真相查明(平成12年8月14日傍晚)

傍晚全体人员回到酒店,发现备前千鹤死于客房之内,房门防盗链从内部扣死,现场第一眼外观高度符合上吊自杀。但勘验现场之时,发现上吊位置下方桌面,没有死者脚趾蹬踏、抓握留下的痕迹,自杀的可能性被排除。

案发之时多名嫌疑人都具备表面不在场证明,侦查一度陷入僵局。本案全部作案手法、证据链条,均由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对外完成推理陈述。

警方依据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开展物证搜查:死者裙摆检出只生存于高原的深山白蝶鳞粉;酒店屋顶发现滑翔翼降落摩擦痕迹;被告人滑翔翼收纳装备检出被害人衣物纤维;防盗链扣环存在拆卸复原痕迹;酒店万能钥匙使用记录、迷药残留物等物证一一被固定。面对完整证据链,被告人有森光行被逮捕归案,侦查讯问阶段对全部复仇杀人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开庭质证,本庭认定前述全部犯罪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被告人有森光行侦查阶段供述笔录、庭审自认供述,完整供述弟弟死亡背景、复仇动机,迷晕转移被害人、高原勒杀死者、滑翔翼背负尸体飞回酒店、拆装防盗链伪造密室、躲藏后备箱制造不在场证明全部作案流程,承认蝴蝶鳞粉附着这一细节;2

段评

这诡计也太妙了吧

2. 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被害人备前千鹤死因为绳索勒压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并非悬吊缢死;体内检出被告人所使用的迷昏药物成分;死亡推定时间与高原作案时间完全吻合;尸体悬吊状态、桌面无脚趾痕迹,客观排除自杀;

3. 长野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研究所鉴定报告:

① 被害人裙摆检出深山白蝶鳞粉,该种蝴蝶仅栖息于案发高原区域;鳞粉成分和被告人衣物上残留鳞粉完全同一;

② 酒店屋顶位置检出滑翔翼降落滑行摩擦痕迹;被告人滑翔翼、收纳袋表面检出被害人衣物纤维;

③ 客房防盗链金属扣环螺丝存在反复拆装工具痕迹,与扣押螺丝刀的刀口形态相匹配;

④ 扣押药剂残留物,与被害人体内检出迷药成分配比一致;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证清单,记录客房尸体悬吊状态、防盗链拆装痕迹、酒店屋顶痕迹等客观现场情况;

5. 办案刑警证人询问笔录,记录案件侦查全过程,确认全部推理结论对外均以毛利小五郎名义发布,侦查工作沿着该推理方向展开,最终锁定被告人;

6. 证人毛利兰询问笔录,证实高原游玩、返回酒店发现尸体全过程,确认外界认知本案系毛利小五郎独立推理侦破;

7. 厨师子门忍、死者丈夫城元英彦、经纪人宫部耕太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各人行动轨迹,印证被告人的不在场证明系刻意伪造;

8. 酒店内部管理记录,证实被告人作为经理持有客房万能钥匙,能够自由出入酒店屋顶、紧急出口;

9. 旧事故相关资料,证实被告人弟弟有森辉彦滑翔翼意外坠崖死亡,以及被害人拒绝吊唁的背景事实。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互相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被告人有森光行,主观具备剥夺备前千鹤生命的确定杀人故意,使用药物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以绳索勒扼颈部,直接造成被害人窒息死亡既遂结果,该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成立杀人罪。

被告人作案过程当中实施搬运尸体、滑翔翼跨区域移动、伪造上吊自杀现场、拆装防盗链制造密室、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等一系列行为,均属于杀人犯罪的手段行为,被杀人罪吸收,不单独定罪。

量刑加重事由

(1)本案属于事前长期预谋犯罪。被告人隐忍仇恨,长时间完整策划全部犯罪流程,提前准备各类作案工具,钻研利用滑翔翼这一特殊手段实施不可能犯罪,不属于激情临时作案。

(2)犯罪手法极其周密,刻意伪造自杀密室,精心制造不在场证明,意图完全蒙蔽警方侦查,逃避刑事追责。

(3)利用药物剥夺被害人反抗能力之后实施杀害,犯罪手段残酷。

(4)直接造成一名成年人死亡,侵害至高生命法益。即便被害人在人际交往当中存在冷酷无礼的道德过错,该道德层面的过失,绝对不能成为私人实施杀人复仇的正当理由。

量刑减轻事由

(1)犯罪动机源于弟弟遭受情感伤害后意外身亡,被害人拒绝吊唁进一步刺激被告人,该悲剧背景,量刑阶段酌情考量。

(2)被告人归案之后,自侦查阶段至法庭审理,完整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对自身行为表达悔意。

(3)被告人无既往刑事处罚记录,属于初犯。

检察官求刑意见:综合预谋杀人、精心布局诡计、伪造不在场证明、伪装自杀密室的恶劣情节,请求判处惩役十六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充分考量案件背后家庭悲剧诱因,希望予以从轻,判处十三年及以下惩役。

本庭评议:道德上的过错不能合理化剥夺他人生命的重罪;但同时考量初犯、坦白悔罪、案件的诱发背景,权衡全部从重、从宽情节,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判处被告人惩役十五年。未决羁押91日依法计入刑期。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物证按照主文予以留存归档;被害人备前千鹤家属,可以依据日本民法、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2年10月12日

长野地方裁判所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藤岛康博(盖章)

裁判官:松本和真(盖章)

裁判官:池田美绪(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