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2年刑第1019号
开庭日期:平成12年8月2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9月14日
审理法院:静冈地方裁判所 第三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吉冈隆行;裁判官:谷口健太、水野纱织
检察官:上野宗则
国选辩护人:北岛浩文
被告人:夏目塔子(本名森平塔子),女,25岁,影锹村乡村巴士导游,住址静冈县影锹村巴士员工宿舍107室。
罪名:杀人罪(二件)、杀人未遂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203条、日本刑法第43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主文
一、被告人夏目塔子(森平塔子),犯杀人罪二件,各处惩役十三年;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十年;依据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六年。
二、未决羁押104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投毒使用注射器及毒物残余、刺杀所用短刃刀具、被人为破坏刹车系统的乡村巴士零部件、作案准备登山绳索;上述物证交由静冈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课留存保管;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报告书、全部鉴定文书归入本案案卷归档。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夏目塔子,本名为森平塔子,系七年前影锹村巴士坠崖事故遇难者森平幸平之女。七年前,影锹村乡村巴士行驶途中,乘客手冢洋一骚扰当时的女性巴士售票员,被告人之父森平幸平上前制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巴士失控冲出道路坠下悬崖,森平幸平、手冢洋一当场死亡,其余八名同车乘客幸存。该八名幸存者出于内心愧疚与害怕承担相关责任,统一作出虚假证言,将事故描述为两名男性互相斗殴意外引发翻车,刻意隐瞒事件完整经过,未如实向警方陈述事发全部真相。
被告人在事后逐步查清事故全部内情,对当年同车幸存者产生强烈怨恨,决意向相关人员实施复仇。被告人改换姓氏,化名夏目塔子回到影锹村,应聘成为乡村巴士导游,潜伏于当地,借机寻找复仇时机。恰逢影锹村内部围绕乡村巴士改造观光旅游项目分裂为两大对立派系,村内部矛盾激化,被告人决意借村庄派系冲突作掩护,实施连环杀人,并且策划制造巴士坠崖,意图将剩余当年事故幸存者连同自身一起,在当年事故的悬崖路段同归于尽,具体犯罪事实分阶段如下:
1. 犯罪预谋阶段(平成5年8月—平成12年7月末)
被告人长期潜伏影锹村,熟悉乡村巴士构造、车辆检修周期、巴士行驶路线,尤其熟悉当年发生坠崖的悬崖危险路段;掌握村内村民作息、巴士乘客乘车规律。被告人准备注射型毒物、刺杀短刃、用于破坏车辆的工具、登山绳索,完整制定分阶段复仇计划:先行杀害当年事故关键目击者,之后破坏巴士刹车装置,待多名幸存者同时乘车之时,让巴士行驶至悬崖处刹车失效,整车坠崖,实现全员陪葬的复仇目的。被告人刻意利用船木村长、奥村副村长代表的村庄开发派系矛盾,意图将侦查嫌疑嫁祸至派系冲突相关人员身上。
2. 第一起杀人:杀害奥村副村长(平成12年7月31日)
平成12年7月31日,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一行人搭乘涉案乡村巴士前往影锹村。被告人利用自身巴士导游身份,趁车内混乱,将毒物使用注射器注入奥村副村长随身水壶之中。奥村副村长饮用之后,乘车途中毒发身亡。事后查明,奥村副村长事实上并未登上七年前出事的那一班巴士,属于被告人复仇对象识别错误的被害者。案件发生之后,村内派系矛盾爆发,侦查初期嫌疑指向观光开发派的矢部拓郎。
3. 第二起杀人:杀害船木村长(平成12年7月31日深夜)
当日夜间,被告人趁神社周边环境昏暗、人员稀少,埋伏于神社附近,持短刃突袭船木村长,对其实施刺杀,造成船木村长失血死亡。作案逃离途中,与路过的毛利兰发生遭遇,毛利兰被撞击受伤。现场遗留线索继续误导侦查,嫌疑人依旧指向矢部拓郎。至此,被告人完成两起既遂杀人行为。
4. 杀人未遂:破坏巴士刹车,策划集体坠崖同归于尽(平成12年8月7日)
被告人在完成两起杀人之后,推进最终复仇计划。利用巴士导游可以接触车辆底盘、刹车设备的职务便利,人为破坏乡村巴士刹车系统,使车辆行驶至悬崖路段时刹车将会完全失效。被告人计划待多名当年事故幸存者全部登上该趟班车之后,驾车行至旧事故地点,任由巴士冲落悬崖,实现将其余幸存者连同自己一同毁灭的目的。
巴士即将发车之际,本案全部案件真相、作案手法、证据链条,全部由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对外推理陈述。在场的静冈县警横沟参悟刑警、全体村民、毛利兰等在场人员,全部认定整套推理为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
毛利小五郎在推理结束之后,紧急登上已经发动、即将驶向悬崖的涉案巴士,当面揭穿被告人全部罪行。被告人情绪失控,依旧执意放任车辆冲向悬崖。最终柯南使用伸缩吊带勾住路边树木,强制阻拦巴士前进,巴士在悬崖边缘被强行停下,车上全体人员得以保全生命,被告人集体杀害多人的重大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属于杀人未遂。被告人在现场被警方当场逮捕归案。
被告人在侦查讯问阶段,对改换姓名潜伏、投毒、刺杀、破坏巴士刹车,计划集体同归于尽的全部犯罪事实大体予以供述,同时供述错杀奥村副村长的事实,交代七年前旧案带来的复仇动机。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质证,本庭认定前述全部犯罪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被告人夏目塔子(森平塔子)侦查阶段供述笔录,法庭审理阶段自认供述,完整供述七年前事故背景、改换身份潜伏影锹村、准备各类作案工具、毒杀奥村副村长、刺杀船木村长、破坏巴士刹车意图制造整车坠崖事件的全部经过,承认误判复仇对象,错杀奥村副村长;
2. 两份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
① 奥村副村长,死亡原因为毒物摄入引发急性中毒身亡,体内检出被告人使用的同种毒素成分;
② 船木村长,系锐器刺击造成内脏损伤、大量失血致死,伤口形态与扣押作案短刃工具可以相互对应;
3. 静冈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课鉴定报告:
① 扣押注射器内部残留物,与奥村副村长体内毒物理化成分完全一致;1
柯南这波操作绝了
② 神社案发现场遗留血迹、刀刃血迹,DNA比对与死者船木村长同一;
③ 涉案乡村巴士刹车装置存在人为外力破坏痕迹,零部件表面检出被告人指纹;车辆模拟实验证实,行驶至悬崖路段刹车将会完全丧失制动效果,足以造成整车坠崖、全车乘客死亡的高度危险;
4. 七年前巴士坠崖事故卷宗摘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森平塔子的身份关系,森平幸平为其生父;当年八名幸存者的证言笔录,证实当年集体提供虚假证言掩盖案件完整经过的客观事实;
5. 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物证扣押清单,包含巴士内部、神社作案现场、巴士刹车破坏部位全部记录;
6. 证人横沟参悟刑警询问笔录,证实案件侦查全过程,确认案件的推理结论全部对外以毛利小五郎名义输出,警方顺着该推理线索完成物证固定与嫌疑人抓捕;
7. 证人毛利兰询问笔录,印证巴士上奥村副村长毒发、神社遇袭受伤、巴士悬崖边被阻拦的全部经过,确认外界认知本案系毛利小五郎独立推理侦破;
8. 巴士司机、多名村民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作为巴士导游,拥有不受限制接触巴士车辆设备的工作权限;同时证实影锹村围绕巴士开发项目的派系对立状况;
9. 矢部拓郎等村民询问笔录,证实村内派系冲突,排除矢部拓郎的作案嫌疑。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1. 针对杀害奥村副村长、杀害船木村长两起事实:
被告人主观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确定故意,分别使用投毒、锐器刺杀手段,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结果,两行为分别独立构成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虽奥村副村长属于被告人认错对象而被误杀,但是不影响杀人罪既遂成立。
2. 针对破坏巴士刹车,计划制造整车坠崖杀害多名乘客的行为:
被告人以杀害车上多名当年事故幸存者,并且包括自身在内同归于尽为目的,已经着手实施破坏巴士刹车这一实行行为,因为柯南介入阻拦巴士这一外部障碍,杀害多人结果没有发生,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适用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按照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犯之规定,可以减轻刑罚。
3. 数罪处理:
被告人先后实施两起杀人既遂,一起针对多数人的杀人未遂,属于数个独立犯罪,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加重事由
(1)被告人属于长期预谋复仇犯罪,隐姓埋名潜伏当地多年,提前筹备全套作案工具,犯罪计划周密,并非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
(2)先后造成两名村民死亡,并且着手实施针对一车多名人员的大规模杀人行为,一旦犯罪得逞,将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法益侵害危险性极其重大。
(3)刻意利用村庄内部派系矛盾,试图将罪行嫁祸其他村民,扰乱侦查方向。
(4)出现对象识别错误,无辜的奥村副村长被误杀,进一步扩大悲剧后果。
(5)即便七年前同车幸存者存在隐瞒事实、作伪证的不道德行为,该行为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责,法律绝不允许个人动用连环杀人的私力复仇手段。
量刑减轻事由
(1)犯罪根源来自于父亲遭遇不幸,目睹当年众人见死不救、集体作伪证的经历,该悲剧背景,量刑上酌情予以考量。
(2)归案之后,被告人坦白全部作案事实,如实供述动机与全部细节,存在悔罪表现。
(3)杀人未遂部分,全车人员生命没有实际丧失,该危害结果得以避免。
(4)被告人之前没有刑事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检察官求刑意见:两起杀人既遂分别惩役十四年,杀人未遂惩役十一年,合并宣告惩役十八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充分考量被告人家庭悲剧的诱因,请求判处十四年以下惩役。
本庭评议:被害人一方道德层面的过错不能合理化杀人暴行,但结合坦白、初犯、未遂部分未酿成大规模死伤结果,综合全部从重、从宽情节,两起杀人罪各处十三年惩役,杀人未遂判处十年惩役,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六年。未决羁押104日依法计入刑期。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物证按照主文留存归档;两名遇害死者家属,可以依据日本民法、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主张死亡相关损害赔偿金。关于七年前巴士坠崖旧案当中相关人员伪证问题,由另外的侦查程序另行处理,不在本案审判范围之内。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203条、日本刑法第43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2年9月14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第三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吉冈隆行(盖章)
裁判官:谷口健太(盖章)
裁判官:水野纱织(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01‑202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法律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文书,仅供考据、文学研究参考,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