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2年刑第783号
开庭日期:平成12年8月11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9月2日
审理法院:长野地方裁判所 第一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桥本宗明;裁判官:三宅修平、浅仓知佳
检察官:池上洋平
国选辩护人:望月启介
被告人:佐久法史,男,35岁,执业律师,住址长野县轻井泽町南原4‑12阳光公寓601室。
罪名:杀人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主文
一、被告人佐久法史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四年。
二、未决羁押83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作案使用客房电话线1条、作案所用细丝线物证、安眠药物残留检材、案发现场点餐便签原件、被告人随身物品;上述物证交由长野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研究所留存保管;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报告书、全部鉴定文书归入本案案卷归档。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负担。
五、就本案犯罪事实,解除对毛利小五郎的犯罪嫌疑,相关嫌疑记录予以消除。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佐久法史系执业律师,在家乡地域公害损害赔偿诉讼之中担任原告代理律师;被害人碓冰律子(32岁)同为执业律师,系该案被告方代理律师。在该公害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碓冰律子采取诉讼策略,致使被告人故乡受害居民一方的诉讼主张遭遇重大挫折,被告人内心累积强烈不满与怨恨,由此产生杀害碓冰律子的杀人故意。平成12年7月中旬,轻井泽温泉酒店举办律师同行聚会,被告人借参会机会,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并且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刻意制造假象,将全部罪嫌嫁祸至醉酒之后误入被害人客房的毛利小五郎身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犯罪预谋阶段(平成12年6月下旬‑7月16日)
被告人因公害诉讼案件的结果,对被害人碓冰律子心生怨恨,决意剥夺被害人生命。得知将在轻井泽温泉酒店举办律师同业聚会,被害人确定出席该聚会,被告人便计划利用此次聚会实施犯罪。被告人预先准备催眠类迷药、可用于伪造密室的细丝线,最初设想下药迷晕被害人之后,布置自杀假象掩盖罪行。被告人同时知晓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一行人也将入住同一家酒店,清楚毛利小五郎喜好饮酒,醉酒之后意识混乱,极易成为嫁祸的目标,内心已经预留嫁祸他人的备选方案。
2. 犯罪实行与嫁祸行为(平成12年7月16日深夜至7月17日凌晨)
平成12年7月16日晚间,酒店内举办律师聚餐,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与妃英理等人均在酒店停留。席间毛利小五郎与被害人碓冰律子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大量饮酒陷入深度醉酒状态,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误入碓冰律子所居住的客房,昏睡于客房床榻之上。
被告人佐久法史趁聚会人员分散、深夜酒店走廊人员稀少,进入被害人碓冰律子的客房,事先在被害人饮用饮品内投放迷药,致使被害人意识昏沉失去反抗能力。被告人原本打算将现场布置为自杀现场,却意外发现醉酒沉睡的毛利小五郎躺卧于房间之内,同时看见桌面留存前台点餐便签,便当即变更犯罪计划,放弃伪造自杀,转而实施杀人并且嫁祸毛利小五郎。
被告人取下客房座机的电话线作为凶器,使用电话线缠绕被害人颈部用力勒压,造成被害人颈部软组织损伤、呼吸道闭塞,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被告人将毛利小五郎的指纹按压在作为凶器的电话线表面,刻意伪造毛利小五郎行凶的痕迹。
完成杀人之后,被告人实施伪造密室的操作:将细丝线挂于客房内侧防盗链锁扣之上,本人走出客房关闭房门,在门外牵拉细丝线,拉动防盗链完成扣锁,再将细丝线抽回,仅在防盗链锁扣边缘留下丝线摩擦产生的细微磨损痕迹,制造出作案人只能留在房间内部的密室假象。
被告人又将毛利小五郎的移动手机放置在客房门口附近,进一步强化“毛利小五郎在房间内作案”的误导效果。全部布置完毕之后,被告人携带作案细丝线、剩余迷药离开案发现场。案发现场遗留点餐便签,书写文字为“ハヤシ2”,该便签真实含义为两份烩饭,被告人错误解读该便签内容,误以为是律师会面备忘,该误解后续成为揭穿被告人罪行的关键突破口。
3. 案件案发、侦查与真相查明(平成12年7月17日)
平成12年7月17日凌晨,酒店相关人员发现碓冰律子死于自己客房,客房防盗链从内部扣住,醉酒尚未苏醒的毛利小五郎躺在案发现场之内。凶器电话线表面检出毛利小五郎指纹,现场全部表面证据指向毛利小五郎,群马县警山村操刑警抵达现场,将毛利小五郎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对其开展讯问调查。
妃英理凭借自身律师专业素养,坚信毛利小五郎并无杀人行为,通过细致勘察现场,发现数处重大疑点:电话线无暴力撕扯痕迹、防盗链锁扣存在异常磨损、手机摆放位置反常。江户川柯南在一旁暗中观察,向妃英理给出间接提示。妃英理结合疑点,设计证据圈套,通知酒店服务人员向涉案房间送餐;被告人佐久法史在听到送餐相关对话之时,脱口说出该房间预定两份烩饭的信息。该点餐信息仅案发当晚进入过该客房的人员才能够知晓,该供述破绽直接锁定被告人具有案发时段出入现场的事实。
警方依据妃英理梳理出的推理线索开展物证搜查。经过法医检验,毛利小五郎手掌、手指皮肤没有绳索勒扼所形成的皮下挫伤,从物理层面排除其直接使用电话线勒杀他人的可能性;防盗链锁扣检出丝线摩擦微量残留物;被告人随身物品之中检出迷药微量成分;结合点餐便签对应的供述破绽,各项证据互相印证。被告人佐久法史被逮捕归案,在侦查讯问阶段,对杀害被害人、伪造密室、嫁祸毛利小五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毛利小五郎所涉嫌的杀人嫌疑,依据侦查取得证据予以解除。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开庭质证,本庭认定前述犯罪事实,可以由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被告人佐久法史侦查阶段供述笔录,法庭审理阶段自认供述,完整供述公害诉讼引发怨恨的动机、下药迷晕被害人、使用电话线勒杀、伪造密室、嫁祸毛利小五郎的全部作案流程,同时承认自身对点餐便签内容产生误解;
2. 司法解剖鉴定书:被害人碓冰律子死亡原因为电话线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胃内容物检出催眠类迷药成分,证实被害人事先被药物剥夺反抗能力;死亡推定时间与被告人作案时间吻合;
3. 长野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研究所鉴定报告:
① 作案凶器电话线,虽然检出毛利小五郎指纹,但是指纹形态属于后期人为按压形成,不存在行凶时受力摩擦留下的皮肤组织;
② 防盗链锁扣缝隙提取微量纤维,和被告人作案所用细丝线材质成分一致,证实使用丝线远程扣合防盗链伪造密室;
③ 被告人随身收纳物品之中,检出与被害人胃内成分一致的催眠药物微量残留;
④ 对毛利小五郎手部进行人身检查,手掌、指节未见勒扼行为必然产生的皮下出血、挫伤伤痕,客观上排除其直接实施勒杀行为;
4. 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证清单,记录客房防盗链磨损痕迹、电话线状态、点餐便签摆放位置、手机摆放位置等现场客观情况;
5. 证人妃英理询问笔录,证实现场疑点发现过程、设计圈套引诱被告人露出破绽的全过程,陈述全部推理逻辑;
6. 证人毛利兰询问笔录,印证案件案发经过,确认对外认知案件由妃英理推理破解;
7. 证人山村操刑警询问笔录,记录初期侦查将毛利小五郎列为嫌疑人的过程,以及后续依据妃英理推理开展物证搜查,锁定被告人的侦查流程;
8. 酒店前台、客房服务人员证言笔录,证实聚会人员入住情况、点餐便签生成经过,证实“ハヤシ2”代表两份烩饭,并非律师会面记录;
9. 塚本数美等其他参会律师询问笔录,佐证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公害诉讼当中严重对立,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佐证犯罪动机;
10. 公害案件诉讼卷宗摘抄,证实双方代理立场、诉讼冲突背景。
综合全部证据,被告人主观杀人故意明确,杀人实行行为、伪造密室、嫁祸他人行为均有物证、人证、被告人供述互相支撑,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杀人罪成立。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被告人佐久法史,主观上具有剥夺碓冰律子生命的确定故意,投放迷药剥夺被害人反抗能力,使用电话线勒扼颈部,直接造成被害人窒息死亡的结果,该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杀人罪。
被告人犯罪过程之中实施伪造现场、嫁祸无辜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杀人犯罪的手段行为,被杀人罪所吸收,不单独另行定罪。
量刑加重事由
(1)被告人身为执业律师,知法犯法,利用法律从业者身份实施预谋杀人,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2)犯罪属于事前预谋犯罪,并非临时激情作案。预先准备迷药、丝线等作案工具,犯罪计划周密完整。
(3)作案之后刻意伪造密室现场,蓄意将杀人罪责嫁祸给完全无辜的毛利小五郎,意图使他人蒙受刑事追究,置无辜者于遭受刑事处罚的重大风险,情节恶劣。
(4)被害人被药物迷晕,丧失反抗能力之后遇害,犯罪手段残酷。
(5)造成一名成年人死亡,侵害至高的生命法益,危害后果严重。即便双方在民事诉讼当中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民事纠纷完全应当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绝对不允许以私力剥夺他人生命。
量刑减轻事由
(1)本案犯罪诱因来源于公害诉讼当中,被告人故乡民众一方遭受诉讼上的不利结果,该矛盾背景可以作为量刑酌情考量要素。
(2)被告人归案之后,自侦查阶段到法庭审理,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承认自身罪行,表达悔罪态度。
(3)被告人此前没有前科,属于初犯。
检察官求刑意见:综合预谋杀人、嫁祸无辜第三人的恶劣情节,请求判处惩役十五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冲突根源来自民事诉讼的对立,请求法庭酌情减轻,判处十二年以下惩役。
本庭评议认为,民事层面的纠纷,不能成为杀人犯罪的正当理由;但同时考量被告人初犯、坦白悔罪,案件存在纠纷诱发的背景,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判处被告人惩役十四年。未决羁押83日,依法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针对本案曾经被列为嫌疑人的毛利小五郎,经过全部证据审查,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杀人行为,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解除其本案嫌疑,消除相关嫌疑记录。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物证按照主文予以留存归档;被害人碓冰律子的家属,可以依据日本民法、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请求人身损害、死亡相关赔偿金。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2年9月2日
长野地方裁判所第一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桥本宗明(盖章)
裁判官:三宅修平(盖章)
裁判官:浅仓知佳(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199‑200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法律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文书,仅供考据、文学研究参考,不能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