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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2年刑第946号

开庭日期:平成12年7月28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8月18日

审理法院:静冈地方裁判所 第二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岩本浩司;裁判官:矢野达也、北川理惠

检察官:森岛笃志

国选辩护人:长谷川和树

被告人:胜田繁,男,28岁,雾丘酒店前台服务生,住址静冈县雾丘町3‑8雾丘员工宿舍205室。

罪名:杀人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主文

一、被告人胜田繁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三年。

二、未决羁押97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涉案跑车防尘车罩1件、安眠药药剂残余检材、被告人沾有排气管焦油的长裤一条、法拉利Dino跑车前大灯碎片物证;上述物证交由静冈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课留存保管;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报告书归入本案案卷归档。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胜田繁,其生父生前为古董跑车收藏者,被害人寺泉大吾(60岁)系雾丘酒店经营者、古董跑车收藏家。被害人早年利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告人父亲珍视的经典跑车,被告人父亲遭受重大精神打击,随后重病离世。被告人内心由此产生强烈怨恨,为替父复仇,刻意应聘进入雾丘酒店,潜伏于酒店内部,伺机对寺泉大吾实施杀害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犯罪预谋阶段(平成11年11月—平成12年7月)

被告人入职雾丘酒店,利用酒店工作人员身份,熟悉酒店地下停车场环境、监控点位、巡逻保安作息,同时充分掌握被害人寺泉大吾生活习惯、跑车使用规律。被告人得知被害人即将举办古董跑车展览,判断此为实施犯罪的时机,提前准备安眠药、大号全车防尘车罩,反复构思利用汽车怠速产生一氧化碳,密闭空间毒杀被害人,伪装成意外中毒死亡的作案方案。案件案发之前,酒店收到恐吓信件,该信件虽非被告人书写,但被告人知晓多名跑车原主人均与被害人存在很深矛盾,计划作案之后将嫌疑引导至其他受害车主身上,掩盖自身罪行。

2. 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平成12年7月2日深夜至7月3日凌晨)

平成12年7月2日晚间,被害人寺泉大吾因筹备跑车展览下榻雾丘酒店。被告人利用自身酒店员工身份,在被害人饮用的饮品之中混入安眠药。被害人服药之后,意识逐渐昏沉,独自驾驶自己的法拉利Dino古董跑车外出兜风,深夜返回酒店地下停车场。

待被害人回到车内,安眠药药效发作,被害人在驾驶座位陷入昏睡。被告人趁停车场深夜大雾、人员稀少,进入停车场,将昏睡状态的被害人安置固定于驾驶席位,启动跑车引擎;将完整的全车防尘车罩自上而下套住整部跑车,车罩底边尽量压贴地面,以此构建相对密闭空间;随后把驾驶位一侧车窗向下留出一道缝隙。

跑车引擎持续怠速运转,汽车排气管排出大量一氧化碳废气,被防尘车罩围困聚集,顺着车窗缝隙持续流入车厢内部。被害人在毫无反抗能力的昏睡状态下持续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最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案发当夜巡逻保安,在大雾环境下,听见停车场内存在持续运转的汽车引擎声响,该声响与被害人法拉利跑车引擎音色存在差异,保安所见即是被套上车罩、封闭后的涉案跑车。被告人完成布置之后,本计划待被害人确认死亡,取回作案用防尘车罩,销毁作案工具。恰在此时,有人员即将进入停车场,被告人受突发动静惊吓,慌忙逃离现场,来不及收回车罩,同时忘记把车窗重新关闭,留下重大案件破绽。被告人仓皇逃跑途中身体撞击到跑车车头位置,造成跑车前大灯出现新鲜裂痕,被告人所穿长裤蹭到排气管外侧黑色焦油物质,自身衣物纤维残留在大灯裂缝缝隙之中。

3. 案件案发,案件侦破经过(平成12年7月3日)

7月3日跑车展览开展前夕,相关人员前往地下停车场,在法拉利Dino跑车之内发现已经死亡的寺泉大吾。最初现场外观容易使人形成误判:推测为被害人独自驾车回到停车场,忘记关闭车窗,尾气倒灌,意外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静冈县警横沟参悟警部带队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工作。保安提供深夜听到不明引擎声响的证言;现场勘验发现排气管地面焦油痕迹边缘形态异常、车头灯存有新鲜破损裂痕,诸多疑点排除意外事故可能性。

本案全部推理、案件真相还原,由受酒店委托前来的民间侦探毛利小五郎完成。现场所有在场人员,包括警方、酒店工作人员、其他嫌疑人、毛利兰,均确信整套推理逻辑、作案手法、证据链条全部出自毛利小五郎本人

依据毛利小五郎所阐述推理方向,警方开展物证搜查,在被告人宿舍扣押作案用防尘车罩,提取被告人裤子上面黑色焦油污渍;大灯缝隙处检出衣物纤维;车罩内侧内壁检出大量排气管焦油与一氧化碳附着残留物;毒物检验确认被害人胃内容物检出安眠药成分。各项物证相互对应吻合,被告人胜田繁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归案。

被告人在侦查讯问阶段,面对完整物证链条,对全部复仇杀人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交代作案动机、全部实施细节。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质证,本庭认定前述犯罪事实,由如下证据予以佐证:

1. 被告人胜田繁的侦查阶段供述笔录,法庭审理阶段的自认供述,完整交代复仇动机、下药、布置车罩作案、逃跑撞击车灯、遗留焦油污渍的全过程;

2. 尸体司法解剖鉴定书:确认死者寺泉大吾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达到致死标准;胃内容物检出安眠药物成分,证明死者遇害前处于药物诱导昏睡状态;死亡推定时间与被告人作案时间相互对应;

3. 静冈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课物证鉴定报告:

① 扣押被告人长裤裤腿黑色附着物,与涉案跑车排气管焦油,理化成分完全同一;

② 涉案防尘车罩内侧,检出同种排气管焦油残留,检出一氧化碳吸附痕迹;

③ 跑车前大灯破损缝隙内提取纤维物证,比对与被告人衣物纤维种类、成分完全一致;

4. 地下停车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记录车罩遗留状态、车窗缝隙、车灯裂痕、地面焦油痕迹等客观现场特征;

5. 雾丘酒店保安野崎健的证人询问笔录,证实深夜大雾时段,停车场内存在持续运转的引擎声响,该声音音色和法拉利跑车本身引擎声音并不相同;印证被告人作案时车辆怠速运转的事实;

6. 证人横沟参悟警部询问笔录,记录现场勘查过程,证实案件侦破过程当中,全部案件推理、作案手法解析均由毛利小五郎对外输出,警方基于该推理线索完成物证的定向搜集;

7. 证人毛利兰询问笔录,证实案发全过程,确认对外认知上本案系毛利小五郎独立推理破获;

8. 多名证人(Suguro久、黑岩善吉、大竹一郎、相良真辅)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生前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多名收藏者古董跑车,多名人员对被害人怀有怨恨,佐证被告人复仇动机的社会背景,同时排除其余人员作案可能性;

9. 酒店人事档案记录,证实被告人胜田繁入职时间、岗位权限,其拥有不受阻碍出入地下停车场、接触被害人饮食的工作便利条件;

10. 调取户籍、亲属相关记录,确认被告人父亲过往经历,证实因被被害人骗取跑车遭受精神打击后重病去世,佐证被告人犯罪动机真实性。

综合全部证据,被告人主观杀人故意明确,犯罪工具、实行行为、客观现场痕迹、死因鉴定、动机背景完整闭环,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杀人罪成立。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被告人以剥夺被害人生命作为目的,预先准备安眠药、防尘车罩,下药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利用汽车怠速产生一氧化碳,制造密闭空间毒杀被害人,已经完整完成杀人全部实行行为,直接造成寺泉大吾死亡结果。该行为完全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杀人罪定罪处罚。

量刑加重事由

(1)被告人属于有计划、长时间预谋犯罪。隐忍潜伏酒店数月,提前准备全套作案工具,反复推演作案方案,并非临时激情犯罪。

(2)作案手段隐蔽阴险,借助安眠药剥夺被害人反抗能力,使用一氧化碳毒杀,意图将凶杀伪装成意外交通事故,试图误导警方侦查,嫁祸其他和被害人有过节的人员,犯罪筹划周密。

(3)犯罪结果严重,直接造成60岁被害人寺泉大吾死亡,法益侵害后果重大。生命法益至高,即便被害人在过往民事交往之中存在欺诈过错,也绝对不允许私人以剥夺生命的方式进行私力复仇,被害人过往品行瑕疵,不能成为被告人实施杀人犯罪的正当化理由。

量刑减轻事由

(1)被告人犯罪根源来自于父亲被被害人欺骗、遭受不幸的家庭过往,该背景属于法庭量刑可以酌情考量的动机背景;

(2)被告人归案之后,自侦查阶段到法庭庭审,全程坦白全部犯罪事实,没有抗拒、隐瞒罪行,对自身行为表示悔意;

(3)被告人之前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检察官求刑意见:考虑本案预谋杀人、致死一人,同时存在动机方面酌定情节,请求判处惩役十四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充分考量被害人在先的重大过错、被告人家庭悲剧背景,希望予以大幅度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惩役。

本庭评议认为:被害人在民事层面的欺诈行为,应当经由民事诉讼途径予以纠正,不能容许个人动用杀人手段私力报复。但同时本案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家庭遭遇确系诱发犯罪重要心理诱因,综合权衡全部从重、从宽情节,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宣告惩役十三年。未决羁押97日,按照法律规定计入刑期。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物证按照主文予以留存处置;被害人的家属可以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民法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主张损害赔偿。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2年8月18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第二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岩本浩司(盖章)

裁判官:矢野达也(盖章)

裁判官:北川理惠(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197‑198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法律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文书,仅供考据、文学研究参考,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