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平成12年刑第1127号
开庭日期:平成12年7月2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8月10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 第三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松本健一;裁判官:中野智明、森川由纪
检察官:加藤健
国选辩护人:池田裕太
被告人:吉野明夫,男,33岁,原某生命保险公司职员,住址东京都新宿区××町2‑14吉野公寓302室。
罪名:杀人未遂罪、保险诈骗预备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203条、日本刑法第246条、日本刑法第43条 。
主文
一、被告人吉野明夫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七年;犯保险诈骗预备罪,判处惩役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合计惩役七年六个月。
二、未决羁押112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有毒喷雾容器1件、吉野千惠人身保险合同副本、进口跑车车行洽谈记录、涉案橘色轿车空调风道提取物证,予以留存,其中喷雾、风道毒物检材送交东京都科学搜查研究所保管;保险合同、车行记录随案卷归档。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吉野明夫,与被害人吉野千惠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害人31岁,职业花艺师,二人共同居住东京都新宿区吉野住宅。被告人任职保险公司,因个人债务、公司业绩考核压力背负巨额经济亏空,为获取被害人名下高额人身意外保险金,产生杀害被害人、伪装交通事故死亡从而骗取保险金的确定故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事实经过如下:
1. 作案预谋阶段(平成12年5月上旬‑5月末)
被告人吉野明夫,知悉妻子吉野千惠已经投保保额合计六千万日元的人身死亡意外保险,若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保险受益人即被告人可以取得全部保险理赔金。被告人自身存在大额负债,同时多次前往进口跑车经销门店,咨询、洽谈价值两千五百万日元进口跑车购置事宜,以夫妻现有收入水平,无正常经济能力负担该车辆购置开销。
被告人构思犯罪计划:不直接暴力加害,采取慢性毒物挥发方式,使被害人持续慢性中毒,反复出现眩晕、剧烈头痛、意识恍惚,在独自驾驶私家车行驶途中,因身体失控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而死亡;将死亡结果伪装成普通交通意外,以此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填补个人债务、实现购买跑车的目的。为此被告人购入稀释有机盐酸类农药,将毒物调配伪装成车载芳香喷雾,完成犯罪工具准备,属于杀人实行之前的预备行为,同时成立保险诈骗犯罪预备。
2. 实行行为着手阶段(平成12年6月1日‑6月25日)
自平成12年6月起,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日常驾驶橘色家用轿车通勤往返静冈的生活习惯,趁被害人不在车内的间隙,反复向该车辆空调通风口喷洒调配完成的有毒喷雾。当被害人开启汽车空调,药剂随空调风道在车厢挥发扩散,被害人持续吸入含有毒物的空气,出现反复发作头晕、头痛,身体检查无法查出器质性病变;该症状存在明确环境关联性:被害人不开车、不开启车载空调居家休息时,身体不适症状明显减轻,一旦驾车开空调外出,中毒反应立刻加重。
被告人主观完全明知该行为会逐步损害被害人神经系统,提升驾车过程之中发生致命车祸高度危险,依然持续反复投药。同时在日常生活之中,刻意漠视被害人身体隐患,例如餐厅入口台阶处,明明看到被害人身体虚弱,完全不给予提醒,放任被害人摔倒、遇险风险。被害人数次向被告人诉说身体难受,被告人隐瞒真相,不陪同进一步针对性检查,掩盖自身犯罪行为。
3. 案件案发、现行抓获(平成12年6月26日)
平成12年6月26日白天,被害人吉野千惠驾驶涉案轿车外出,途中身体眩晕失控,险些撞击行人毛利兰、铃木园子。毛利兰观察被告人种种反常细节,对被告人产生怀疑;毛利兰、铃木园子,在江户川柯南侧面协助之下,到吉野家走访调查,排除住宅装修病态建筑综合征中毒可能性,将嫌疑锁定涉案私家车。
毛利兰提前委托警方熟人对喷雾药剂做成分预检测,之后众人在车辆停放地当场目击被告人吉野明夫,正再次向汽车空调通风口喷洒该伪装成芳香剂的有毒喷雾。被告人当场被控制,一开始狡辩物品仅为普通车载除霉芳香剂;后续科学搜查检验结果证实,容器内部液体含有可致人眩晕的有机盐酸类有毒物质,汽车空调风道内壁检出同类毒物残留成分。被害人吉野千惠并未发生死亡结果,仅遭受慢性中毒带来的健康损害。
被告人到案之后,在侦查阶段,对上述全部事实大体予以坦白,供述犯罪动机来自债务压力、想要获取保险金购买跑车的内心想法。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法庭对全部证据开展质证,本庭认定前述事实,可以由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 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笔录、庭审中部分自认供述;
2. 被害人吉野千惠询问笔录,证实持续头晕头痛,症状与开车开空调高度关联,丈夫明夫知晓身体不适却不作为;
3. 证人毛利兰询问笔录:陈述案发经过,观察到被告人多处反常言行,独立完成逻辑推理全过程;
4. 证人铃木园子询问笔录,印证险些被汽车碰撞、上门拜访吉野家、现场抓获被告人的全过程;
5. 证人江户川柯南的证言(少年证人,经监护人同意出庭),佐证现场蹲守、毒物来源排除住宅环境的调查过程;
6. 证人菊池亚衣(被害人同事)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工作状态、频繁主诉头疼;
7. 东京都科学搜查研究所鉴定报告:①扣押喷雾容器液体检出有机盐酸类致眩晕毒物;②涉案轿车空调通风管道内壁提取样本检出同种毒物残留;③被害人血液检出该毒物低剂量检出记录,符合长期少量吸入中毒特征;
8.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原件副本:保险金额六千万日元,受益人为被告人吉野明夫;
9. 进口跑车汽车销售商门店记录、商谈台账,证明被告人多次到店咨询高价跑车;
10. 吉野家住宅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房屋内部空气不存在有毒物质,排除住宅内部致病因素;
11. 现场勘验笔录,汽车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
12. 财务机构调取资料,证实被告人吉野明夫个人负有高额债务。
综合全部证据链条:被告人主观具备明确杀人故意,犯罪工具、犯罪动机、客观实行行为、危害后果、抓捕经过全部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成立。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1. 杀人未遂罪:
被告人以剥夺被害人生命为目的,反复向被害人驾驶车辆空调系统投放慢性毒物,制造被害人驾车发生车祸死亡的高度危险,已经着手杀人之实行行为;因为被毛利兰等人当场识破抓获,被害人没有发生死亡结果。该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适用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处罚规定,依据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犯规定,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刑罚 。
本案不属于中止未遂,犯罪没有得逞,不是被告人出于自主意愿放弃加害,而是外部第三方介入阻止,不适用中止未遂免除、必要减轻优待。
2. 保险诈骗预备罪:
被告人意图杀害配偶之后,捏造交通事故意外事实,向保险公司骗取巨额保险金,已经完成工具准备、犯罪方案设计,属于诈骗犯罪的预备阶段,尚未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没有着手诈骗实行行为,参照日本刑法第246条诈骗罪,结合日本刑法第201条预备犯法理评价。
3. 量刑情节考量
量刑加重事由
(1)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配偶,利用婚姻亲密关系隐蔽作案,犯罪手段非常阴险。不采取一次性暴力,选择慢性长期投毒,让被害人在浑然不知环境下持续承受健康损害,随时有行车猝死、车祸死亡现实危险,法益侵害危险性高。
(2)犯罪动机卑劣,为清偿个人债务、满足购置豪华跑车的物质欲望,蓄意谋害结发妻子。
(3)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达接近一个月,多次反复实施投药,并非临时冲动作案,属于有计划预谋犯罪。一旦没有被及时发现,极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大悲剧。
量刑减轻事由
(1)被告人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全部犯罪动机与作案手法,大体坦白罪行;
(2)本案最终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被害人身体健康损害经过医治之后可以逐步恢复;
综合日本同类保险金杀人未遂判例参考,杀人未遂既遂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惩役、无期、死刑,未遂依法减轻,法庭对杀人未遂判处七年惩役;保险诈骗预备判处惩役一年;依照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规定,合并宣告七年六个月惩役。未决羁押全部折抵刑期。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追求立刻死亡,只是放任危险发生,否定确定杀人故意,请求大幅度减刑。本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完整策划依靠车祸致死获取保险金整套方案,主动反复投放毒物,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持积极追求态度,确定杀人故意成立,辩护该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坦白情节,已经在量刑上给予充分考量。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未遂惩役八年,保险诈骗预备惩役一年六个月,合并八年,法庭结合全案情节适度下调。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物证按照主文予以处置;被害人可以依据日本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主张人身伤害相关的损害赔偿金。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203条、日本刑法第246条、日本刑法第43条、日本刑法第47条,作出主文判决。
平成12年8月10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第三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松本健一(盖章)
裁判官:中野智明(盖章)
裁判官:森川由纪(盖章)
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196剧情结合日本现行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法律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文书,仅供考据、文学研究参考,不能作为任何司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