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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2年刑第192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绪方和子伤害、胁迫、器物损坏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3年4月12日—平成13年4月26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3年4月26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十一部

审判长裁判官:松本健太郎

裁判官:佐藤知佳、山内隆司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加藤贵史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绪方和子辩护人 中岛康平

案发地点为东京都绪方家日式老宅。侦查机关为辖区警署,案件由毛利小五郎介入侦查,全部诡计拆解、证据梳理、事实还原均由毛利小五郎完成。被告人绪方和子因家族巨额珍贵邮票利益,冒充已故家人通信,制造幽灵幻影、布置坠落机关,意图恐吓春菜离开宅邸,独占巨额邮票;机关意外触发,造成家族成员绪方阿忍头部受重伤。

主文

1. 被告人绪方和子,犯刑法第204条伤害罪,判处惩役3年;犯刑法第222条胁迫罪,判处惩役1年;犯刑法第261条器物损坏罪,判处罚金20万日元。依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执行惩役3年6个月并罚金20万日元。未决羁押日数合计74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古董八音盒、黑色剪纸、透明胶带、触发机关用发卡、细绳、古筝、现场勘验照片、老宅测绘图纸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之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绪方和子为绪方家儿媳。已故的绪方秋悟生前持有一套市场价值两亿日元的绝版珍贵邮票,藏匿于家中,家族成员均知晓该财物的存在。绪方家经营的企业负债累累,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绪方和子觊觎这批邮票,意图将该财物完全据为己有。

被告人知晓网络笔友春菜与已故绪方秋悟长期书信往来,二人从未见面。绪方秋悟已经于去年12月病故。绪方和子利用家中留存的秋悟书信资料,冒充已经死亡的绪方秋悟,与春菜继续网络通信,将古董八音盒交付给春菜,引诱春菜持八音盒来到绪方大宅,意图制造灵异闹鬼现象,恐吓春菜,逼迫春菜离开宅邸,排除其分取遗产的可能性。

案发当日天降暴雨,春菜抵达绪方家之后,大雨导致众人留宿老宅。被告人实施两项诡计制造灵异事件:其一,在窗户内侧粘贴黑色剪纸,利用外部过往车辆车灯投射,在纸拉门上投射出酷似已故绪方秋悟老人的黑影,制造幽灵现身的恐怖假象,以此恐吓宅内众人,尤其希望令春菜心生恐惧逃离宅邸。其二,利用细绳、发卡为古筝设置坠落机关,本意只是制造器物坠落的怪异声响,加剧宅内闹鬼的恐慌氛围,并无明确意图要伤害特定人员。

之后房门被推开,机关意外触发,古筝从高处坠落,砸中长子绪方阿忍,造成其头部钝器重伤。该伤害结果超出被告人原本的预想范围。

柯南通过八音盒缺失音符的暗号,破解邮票藏匿位置,邮票被发现存放于古筝琴柱内部。警方介入侦查,毛利小五郎整合全部证据,锁定被告人绪方和子。现场窗户残留剪纸与胶带痕迹;触发机关的发卡为被告人私人物品;只有被告人可以接触到死者秋悟的书信资料,具备冒充死者通信的客观条件。

被告人到案之后,对于冒充绪方秋悟与春菜通信、制作剪纸投影制造幽灵幻影、布置古筝坠落机关,意图恐吓春菜的全部事实予以供述;对于机关意外造成绪方阿忍头部重伤的结果予以承认。供述细节与物证、勘验记录、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以上事实,由绪方家老宅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绪方阿忍伤情鉴定报告、八音盒物证、剪纸胶带物证、发卡细绳物证、古筝物证,春菜、绪方家族成员、片区警察、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等关系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被告人绪方和子出于独占巨额珍贵邮票的财产目的,冒充已故之人进行通信,刻意制造幽灵鬼怪异象,布置危险坠落机关,以恐吓的方式逼迫他人放弃来到宅邸,属于有计划的胁迫行为。

被告人设置古筝坠落机关,应当预见重物坠落有可能造成人员受伤,该机关实际触发,造成绪方阿忍头部重伤。虽然伤害结果并非被告人积极追求,但是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相当因果关系,成立伤害罪。同时布置机关造成古筝受损,成立器物损坏罪 。

本案发生于私人住宅之内,雨夜封闭环境,被告人制造灵异恐慌,对宅内全体人员的心理安全形成侵害;涉案邮票价值极高,犯罪动机源于重大财产利益。被害人绪方阿忍的重伤属于机关实施之后现实发生的危害后果,不能因为被告人并不追求伤害结果而免除刑事责任。

检方量刑意见:请求法庭以伤害罪判处惩役3年6个月;胁迫罪判处惩役1年;器物损坏罪罚金20万日元;数罪并罚执行惩役4年并罚金20万日元。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中岛康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设置古筝机关主观目的仅在于制造怪异现象、烘托闹鬼氛围,主观上没有伤害任何人的故意,对于绪方阿忍受伤属于完全预料之外的结果,请求法庭在伤害罪量刑上予以减轻考量。

2. 家庭企业负债,生活压力巨大,被告人对巨额邮票的贪念来源于现实的生活困境,属于初犯,无任何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细节,深刻反省,没有抗拒侦查。

3. 被告人的胁迫行为没有使用暴力,仅依靠心理恐吓,并未对春菜造成身体层面伤害,请求对胁迫罪从轻处罚。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伤情鉴定报告:被害人绪方阿忍头部钝器损伤,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损伤形态与古筝坠落撞击形成的伤痕特征一致。1

段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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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场勘验物证:窗户框架检出黑色剪纸残片、胶带残留;案发现场遗留的发卡经过家族证人辨认,确属于绪方和子个人物品;细绳痕迹与古筝机关的构造吻合。

3. 通信记录物证:网络往来信件,行文习惯大量沿用绪方秋悟旧书信内容,印证只有长期接触秋悟遗物的被告人可以完成冒充通信。

4. 八音盒暗号物证:八音盒《春来了》缺失三个音符,对应的乐谱暗号指向古筝琴柱,侦查人员在该位置起获全套珍贵邮票,印证事件背景。

5. 毛利小五郎结合物证、证言、现场环境完整还原剪纸投影、古筝机关两套诡计,推理结论与全部物证之间不存在矛盾。

6. 被告人庭审供述完整还原冒充通信、剪纸制造幻影、布置古筝机关的全部经过,承认机关意外伤人,供述细节和物证相互印证。

本案没有机关触发瞬间的直接目击证人,依靠多项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环环相扣,排除其他家庭成员作案可能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争点一:无伤害故意,设置危险机关致人受伤的定性

日本刑法通说认为,伤害罪并不以行为人具有积极伤害故意为唯一前提。行为人实施行为,客观上能够预见有致人受伤的可能性,仍然实施危险行为,当伤害结果发生,行为与结果具备相当因果关系,成立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性质)。本案被告人明知古筝属于重量较大器物,设置绳索‑发卡机关,一旦释放重物会对附近人员带来受伤风险,仍然布置机关。虽然本意只为制造怪异现象,并不希望伤人,但不能免除伤害罪责任。

争点二:胁迫罪成立与否

被告人通过制造幽灵鬼怪异象,意图使春菜心生恐惧,逼迫其离开宅邸,放弃和该家族接触,属于以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畏惧,符合刑法第222条胁迫罪构成要件。本罪保护法益为人的心理安宁,不需要实际发生人身伤害结果。

争点三:器物损坏罪评价

古筝因坠落撞击发生损坏,该损害由被告人布置机关的行为直接引发,独立成立器物损坏罪,不属于不可罚事后行为,单独评价,数罪并罚。

争点四:冒充死者网络通信的评价

本案被告人以已故者名义网络通信,但是没有使用印章、署名制作权利证明类私文书,不满足有印私文书伪造罪构成要件,该情节作为动机背景在量刑予以考量,不单独定罪。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绪方和子伤害罪、胁迫罪、器物损坏罪罪名全部成立。

五、量刑理由

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参考平成时期设置危险机关致人伤害的同类判例评判。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出于觊觎巨额贵重财物的目的,有计划冒充死者通信,设计两套诡计制造灵异恐慌,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不法利益追求。

2. 在人员居住的住宅内设置重物坠落机关,客观上对宅内全体家人均带来人身安全危险,最终实际造成家族成员头部重伤,后果严重。

3. 行为同时造成贵重古筝器物损毁。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主观上并不追求伤害他人的结果,伤害属于机关意外触发带来的超出预想的后果,该情节予以斟酌。

2. 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坦白全部作案经过,当庭认罪反省。

3. 胁迫行为仅限于心理层面恐吓,没有使用暴力,没有对春菜造成人身伤害。

依据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第222条胁迫罪、第261条器物损坏罪、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规定,对伤害罪判处惩役3年;胁迫罪判处惩役1年;器物损坏罪判处罚金20万日元;数罪并罚执行惩役3年6个月并罚金20万日元。未决羁押74日全部算入刑期。八音盒、剪纸、发卡、细绳、古筝等物证依法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他人身体者,处十五年以下惩役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2. 《日本刑法》第222条: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相通告胁迫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惩役或者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3. 《日本刑法》第261条:损坏器物的,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4. 《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相关规定。

5.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6.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13年4月26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十一部

审判长裁判官:松本健太郎(盖章)

裁判官:佐藤知佳(盖章)

裁判官:山内隆司(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现行刑法条文、平成年代刑事判例学说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