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2年刑第188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大场悟杀人、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3年3月8日—平成13年3月2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3年3月22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十部
审判长裁判官:久保田宗男
裁判官:池田恭介、桥本美咲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中野健一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大场悟辩护人 井上隆文
本案对应名侦探柯南日语原版TV192《危命的复活 新一回来了》,案件事实接续TV193完成全部审理。案发地点为东京米花中心大厦,案件发生于大厦专用电梯轿厢之内。本案全部作案手法拆解、口供矛盾解析、证据链条整合还原均由工藤新一完成。侦查卷宗、庭审证据材料全部采信工藤新一的推理结论,司法及社会层面认定本案由工藤新一侦破。被告人大场悟的父亲曾经经营游戏企业,被被害人辰巳泰治使用不正当商业手段恶意吞并公司,大场悟的父亲最终破产自杀。大场悟长久怀恨在心,蓄意复仇,非法获取手枪,躲藏在电梯轿厢顶部检修平台,趁辰巳泰治独自搭乘电梯上行之时开枪将其枪杀,事后藏匿物证,编造虚假口供制造不在场证明,意图逃避刑事追责 。
主文
1. 被告人大场悟,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6年;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判处惩役3年。依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7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88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涉案手枪、塑料垃圾袋、作案手套、吉祥物玩偶服装、电梯检修口现场照片、米花中心大厦建筑测绘图纸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之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大场悟任职于辰巳泰治经营的游戏公司,被害人辰巳泰治为该公司社长。多年以前,辰巳泰治使用违背商业伦理的手段恶意收购、吞并大场悟父亲经营的企业,致使大场悟父亲企业破产,最终在米花中心大厦自杀身亡。大场悟目睹家破人亡,内心滋生杀人的故意,长期筹划对辰巳泰治实施复仇杀人。
被告人未经法定许可,非法获取制式手枪,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为规避硝烟反应检测,被告人准备塑料垃圾袋、防护手套,行凶时将手枪整体套入塑料袋,佩戴手套实施作案,防止手上附着火药残留物。
米花中心大厦举办公司纪念酒会当日,被告人提前潜入专用电梯机房区域,攀爬至电梯轿厢顶部检修平台潜伏等候。当被害人辰巳泰治独自进入电梯,电梯关门向上运行过程中,被告人掀开轿厢顶部检修口盖板,向下对轿厢内部的辰巳泰治开枪射击,子弹命中辰巳泰治,致其当场中弹死亡。
行凶结束之后,被告人将包裹手枪的塑料垃圾袋藏匿进晚会使用的吉祥物玩偶服装内部,以此隐藏关键物证,随后离开电梯区域,混入酒会人群之中,制造自身不在现场的假象。
警方抵达现场开展侦查,初期现场条件有限,电梯轿厢属于密闭空间,监控记录不完整,侦查方向一度陷入困境。工藤新一介入案件调查,通过物证比对、口供矛盾点锁定被告人大场悟。被告人供述声称案发时电梯轿厢内部漆黑,却能够明确说出其女友辰巳樱子佩戴的耳环为粉红色;黑暗环境下人的肉眼无法分辨色彩,该供述矛盾直接证明案发当时被告人距离电梯极近,亲身目睹现场状况,并非其所主张的不在场状态。
侦查人员在吉祥物玩偶服装内部搜出作案使用的塑料袋,塑料袋内壁检出被告人的指纹;结合枪弹鉴定、建筑现场勘验,完整印证轿厢顶部行凶的作案手法。被告人到案之后,对非法取得手枪、潜伏电梯轿厢顶部、开枪射杀辰巳泰治、藏匿物证、编造虚假口供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供述细节与物证、鉴定材料相互吻合。
以上事实,由米花中心大厦现场勘验笔录、电梯轿厢检修平台勘验记录、死者辰巳泰治司法解剖鉴定报告、枪弹弹道鉴定报告、塑料袋指纹鉴定、手套物证、吉祥物玩偶服装物证,辰巳樱子、酒会工作人员、目暮十三、高木涉、毛利兰等关系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被告人大场悟属于事前长期预谋的复仇杀人,犯罪计划周密。被告人非法持有管制手枪,利用电梯轿厢顶部的特殊空间实施行凶,行凶之后刻意藏匿作案物证,编造与客观现实相矛盾的口供,试图误导侦查机关,逃避刑事处罚。
被害人辰巳泰治在商业经营当中存在恶意吞并他人企业的重大过错,该历史纠纷是诱发本案的背景,但是商业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私人不允许动用暴力剥夺他人生命,不能阻却杀人行为的违法性。
作案地点位于人员众多的高层商业大厦,电梯运行过程中开枪,客观上存在误伤大厦内其他无关人员的现实危险,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严重破坏日本枪支管控法律秩序。
检方量刑意见:请求法庭以杀人罪判处惩役17年;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判处惩役3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8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井上隆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本案的犯罪根源来自被害人辰巳泰治的不法商业行为,该行为直接造成被告人家庭破灭,父亲被逼自杀,被告人承受巨大精神创伤,犯罪动机具备值得同情的背景,期待可能性降低,请求法庭予以酌定从轻量刑。
2. 被告人归案之后,没有抗拒侦查,自始至终坦白全部作案构思、行凶过程、藏匿物证的全部细节,当庭反省自身罪行,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
3. 被告人行凶目标明确,仅针对辰巳泰治一人,主观上并不希望伤害其他无关人员,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第三人伤亡,请求法庭对杀人罪判处惩役14‑15年。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司法解剖与枪弹鉴定报告:被害人辰巳泰治死亡原因为头部枪弹贯通伤;弹道轨迹鉴定,子弹自上而下射入死者身体,印证行凶者处于轿厢上方的作案方式;扣押手枪弹头、弹壳与死者体内弹头同一,确认该手枪为作案凶器。
2. 现场勘验笔录:电梯轿厢顶部检修口盖板存在人为掀开的痕迹,检修平台留有被告人活动痕迹,证实被告人潜伏行凶的空间条件。
3. 物证鉴定:藏匿于吉祥物玩偶服装内的塑料垃圾袋内侧检出被告人大场悟指纹;塑料袋内部检测检出火药残留,印证手枪被包裹于塑料袋之内实施枪击,规避硝烟反应检测的诡计。
4. 口供矛盾证据:被告人自称案发时电梯内部漆黑,却可以辨认耳环为粉红色,该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陈述,成为指向被告人的间接关键证据;辰巳樱子的证言佐证耳环样式颜色,补强该证据效力。
5. 工藤新一结合建筑结构、弹道、指纹物证、口供矛盾完整还原整套作案流程,推理结论和全部鉴定、物证材料之间不存在矛盾。
6. 被告人庭审供述完整还原获取手枪、准备手套塑料袋、潜伏轿厢顶部、开枪杀人、藏匿物证、编造虚假不在场说辞全部作案流程,供述细节与物证相互印证。
本案没有行凶过程的直接目击证人,依靠多项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事实环环相扣,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争点一:被害人商业过错的法律评价
被害人辰巳泰治恶意吞并企业,造成被告人家庭悲剧,属于民事、商事层面的不法行为,该行为可以在民事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日本刑法不认可私力复仇,该过错不阻却杀人罪的违法成立,仅作为责任层面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争点二:藏匿物证行为的定性评价
被告人杀人完成之后,将包裹凶器的塑料袋藏匿进玩偶服装,属于犯罪既遂之后隐匿罪证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单独成立毁灭证据罪,该情节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争点三: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罪数关系
手枪属于日本法律严格管制枪械,被告人无许可取得、持有手枪,独立构成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该持枪是杀人犯罪的准备手段,法律上独立评价,数罪并罚,不认定为牵连犯一罪处理 。
争点四:现场环境带来的危险评价
高层大厦属于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电梯属于公共通行设施,在电梯轿厢顶部开枪,子弹存在击穿轿厢误伤大厦其他人员的客观风险,该风险作为量刑从重情节;本案并未造成无关第三人死伤,从重幅度适度把握。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大场悟杀人罪、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罪名成立。
五、量刑理由
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参考平成时期预谋持枪复仇杀人的同类刑事判例评判。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属于长期预谋的故意杀人,提前准备枪支、手套、塑料袋,利用电梯建筑结构构思作案手法,行凶之后藏匿物证、编造虚假口供掩盖罪行,反侦查意识较强。
2. 使用制式手枪实施杀人,枪支本身危险性高;案发地点位于人员密集的高层商业大厦,存在伤及无关人员的客观危险。
3. 非法取得、持有管制手枪,破坏枪支管理秩序。
从轻情节:
1. 案件起因来源于被害人辰巳泰治不正当商业行为,致使被告人父亲破产自杀,家庭遭遇重大灾难,犯罪动机存在值得斟酌的背景。
2. 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反省。
3. 作案目标特定,客观上没有造成其他无辜人员伤亡。
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刑法第45条、第47条,对杀人罪判处惩役16年;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判处惩役3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7年。未决羁押88日全部算入刑期。手枪、塑料袋、手套、吉祥物玩偶服装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未经许可持有手枪,处以惩役。
3. 《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相关规定。
4.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5.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13年3月22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十部
审判长裁判官:久保田宗男(盖章)
裁判官:池田恭介(盖章)
裁判官:桥本美咲(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刑法条文、平成年代刑事判例学说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