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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2年刑第179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甲、乙、丙强盗、杀人、杀人未遂、死体遺棄、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共同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3年1月11日—平成13年1月25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3年1月25日

审理法院: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八部

审判长裁判官:三宅宗久

裁判官:高山和彦、吉冈玲子

检察官:静冈地方检察厅 三浦隆司

国选辩护人:甲辩护人 加藤健;乙辩护人 森田淳;丙辩护人 浅仓拓也

案件全部事实的梳理、证据链条的整合由毛利小五郎完成。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银行抢劫,因同伙身份暴露,共同商议将第四名同伙枪杀灭口,之后将尸体搬运至人迹罕至钟乳洞掩埋遗弃;偶遇少年侦探团目击犯罪现场,为掩盖罪行开枪射击,造成江户川柯南腹部中弹重伤,之后在溶洞内持续追捕少年侦探团意图灭口。

主文

1. 被告人甲,犯刑法第236条强盗罪、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刑法第190条死体遗弃罪、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惩役。未决羁押日数合计101日全部算入刑期。

2. 被告人乙,犯刑法第236条强盗罪、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刑法第190条死体遗弃罪、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数罪并罚,判处惩役18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101日全部算入刑期。

3. 被告人丙,犯刑法第236条强盗罪、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刑法第190条死体遗弃罪、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数罪并罚,判处惩役18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101日全部算入刑期。

4. 扣押物证:涉案手枪、子弹、抢劫所得赃款、溶洞现场勘验笔录、尸体物证、石壁谜语石碑拓本、纽扣信号发射器物证、现场照片予以没收。

5. 三名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之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甲、乙、丙三人共谋,伙同第四人丁共同策划实施银行抢劫犯罪。四人携带手枪闯入银行,以暴力胁迫银行工作人员,强取银行巨额现金,抢劫得手之后分头逃亡。抢劫作案过程当中,同伙丁面部被银行安保人员看清,存在被警方识别抓捕的重大风险。四名逃犯汇合之后,甲、乙、丙共同商议,决定将丁杀害灭口,消除被抓捕的隐患。

三名被告人共同对丁开枪射击,致丁当场中弹死亡。为掩盖杀人罪行,三人商议将尸体搬运至郊外人迹罕至的天然钟乳洞内部掩埋,毁灭罪证。三人携带手枪,将丁的尸体搬运进入溶洞深处,实施掩埋遗弃尸体的行为,触犯尸体遗弃罪。

阿笠博士带领少年侦探团前往附近山林露营。元太、步美、光彦发现溶洞入口,不顾劝阻进入洞穴探险,柯南被迫跟随进入。少年侦探团在溶洞深处,意外撞见甲、乙、丙掩埋尸体的现场,同时听见三名被告人交谈,得知银行抢劫、杀害同伙丁的全部犯罪事实。

三名被告人发现少年侦探团,知晓少年侦探团目击杀人现场、知晓全部犯罪真相,为防止罪行败露,决意将少年侦探团全部枪杀灭口。被告人甲掏出手枪向少年侦探团开枪,子弹击中柯南腹部,造成柯南腹部贯通枪伤,大量失血,受重伤,生命一度陷入危险,杀人未遂既遂结果成立。

溶洞入口被被告人锁闭,少年侦探团无法原路撤离。三名被告人持手枪,在岔路众多的黑暗溶洞内部持续搜捕少年侦探团,意图追杀全部目击证人,彻底掩盖银行抢劫、杀害同伙的罪行。柯南身负重伤,将纽扣信号发射器交给步美、光彦、元太,依靠溶洞石壁上刻写的古老谜语石碑,寻找名为“龙之道”的秘密逃生出口。

露营地的阿笠博士、灰原哀长时间不见少年侦探团归来,进山搜寻,发现溶洞入口,依靠犯人追踪眼镜捕捉到纽扣信号发射器发出的信号,解读出“110”求救信息,立刻向警方报警求助。警方赶到现场,封锁溶洞全部出入口,后续在溶洞通道当中将甲、乙、丙三名被告人全部抓捕归案。

侦查机关对溶洞现场勘验、司法解剖丁的尸体、对柯南伤情进行伤情鉴定,提取手枪、子弹物证,结合少年侦探团的证言、阿笠博士与灰原哀的证言,经毛利小五郎整合全部证据,还原银行抢劫、杀害同伙、溶洞弃尸、枪击柯南、追杀少年侦探团整套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到案之后,对于共同共谋银行抢劫、枪杀同伙丁、溶洞遗弃尸体、枪击柯南、溶洞内追杀少年侦探团、非法持有手枪的全部事实予以供述。

以上事实,由钟乳洞现场勘验笔录、死者丁司法解剖鉴定报告、柯南伤情司法鉴定报告、手枪枪弹鉴定报告、石壁谜语石碑拓本、纽扣信号发射器物证、抢劫赃款物证,少年侦探团、阿笠博士、灰原哀、毛利小五郎等人询问笔录,被告人甲、乙、丙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被告人甲、乙、丙三人事前共谋实施银行抢劫,属于共同正犯。抢劫完成之后,为掩盖罪行,共同谋划枪杀同伙丁,剥夺丁的生命,杀人罪既遂。杀人完成之后,共同搬运尸体进入钟乳洞掩埋,构成尸体遗弃罪。

遭遇少年侦探团目击全部犯罪现场,三名被告人形成新的杀人共谋,开枪枪击柯南致其重伤,并且在复杂地下溶洞持续搜捕少年侦探团,意图将全部少年侦探团成员杀害灭口,属于杀人未遂。三名被告人无合法许可持有、使用手枪,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

本案属于恶性的集团暴力犯罪,银行抢劫侵害重大财产法益;杀害同伙属于为掩盖罪行的灭口杀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枪击、追杀,人身危险性极高;作案地点为封闭地下溶洞,被害人一方逃生条件恶劣,人身危险程度进一步放大。虽然被告人甲是开枪直接击中柯南的行为人,但乙、丙全程参与共谋追杀,属于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私人之间的同伙矛盾,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

检方量刑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甲判处无期惩役;被告人乙、丙判处惩役20年;全部被告人数罪并罚,没收全部作案物证。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甲辩护人加藤健:

1. 被告人甲是受另外两人怂恿参与犯罪,并非全部犯意的发起者;对于杀害同伙,属于犯罪之后恐慌之下的冲动行为,并非长久预谋。

2.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对造成被害人死亡、柯南重伤的后果表达悔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

乙辩护人森田淳、丙辩护人浅仓拓也:

1. 银行抢劫的策划主要由被告人甲主导,枪杀同伙、开枪射击的实行行为由甲完成,乙、丙属于从属地位,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请求量刑上予以减轻。

2. 被告人乙、丙没有直接扣动扳机枪击柯南,对于杀人未遂部分,责任应当轻于甲;二人为初犯,归案坦白全部事实,希望法庭减轻处罚。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死者丁司法解剖报告:丁系手枪子弹枪击死亡,弹头等物证和三名被告人扣押手枪弹道鉴定一致,证实在溶洞内枪杀丁的事实。

2. 伤情鉴定:柯南腹部枪弹贯通伤,大量失血,构成重伤,弹头与涉案手枪弹道同一,证实枪击行为。1

段评

柯南这次太惊险了吧

3. 溶洞现场勘验报告:溶洞岔路繁多,入口被锁闭,仅有谜语石碑提示秘密出口,印证少年侦探团被困、被追杀的客观环境;现场掩埋痕迹证实尸体遗弃行为。

4. 物证手枪、子弹、抢劫赃款,印证银行抢劫、非法持枪事实;纽扣信号发射器物证,印证少年侦探团求救过程。

5. 少年侦探团、阿笠博士、灰原哀的证言,完整还原案件经过;毛利小五郎对全部共犯关系、实行行为的梳理,与物证、鉴定结论没有矛盾。

6. 三名被告人庭审供述,完整还原共谋抢劫、枪杀同伙、溶洞弃尸、发现少年侦探团、开枪伤人、溶洞内持续搜捕灭口等全部事实,供述细节与物证相互印证。

本案依靠人证、物证、鉴定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各个事实环环相扣,排除其他可能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争点一:共同正犯责任划分

日本刑法第60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全部都是共同正犯。三名被告人共同策划银行抢劫;共同商议枪杀同伙丁,共同实施杀人行为;发现少年侦探团之后,三人均形成灭口杀人的共谋,甲开枪射击,乙、丙在溶洞内分头搜捕,属于分担实行行为。虽然乙、丙没有直接扣动扳机打伤柯南,但不免除杀人未遂共同正犯责任,不认定从犯,依据各自在整体犯罪当中地位作用进行量刑区分 。

争点二:枪杀同伙丁是否成立强盗杀人罪

银行抢劫已经实行终了,抢劫完成之后,因为同伙身份暴露的理由,另行起意杀害丁,杀人行为和抢劫行为时间、动机上相互独立,不属于抢劫机会当中的杀人,不适用刑法240条强盗致死伤罪,独立成立刑法199条杀人罪,与强盗罪数罪并罚。

争点三:尸体遗弃罪的评价

三名被告人杀人之后,搬运尸体至溶洞掩埋,毁灭罪迹,该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尸体遗弃罪保护对尸体的社会公共法益,独立构成犯罪,应当单独评价,数罪并罚。

争点四:杀人未遂的成立

三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害少年侦探团全部成员的故意,开枪射击柯南,已经着手杀人实行行为,仅仅因为少年侦探团躲避、警方及时介入,没有实现全部死亡结果,成立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酌情减轻。

争点五: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

三名被告人无国家许可,持有、使用手枪,独立成立本罪,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甲、乙、丙强盗罪、杀人罪、杀人未遂罪、尸体遗弃罪、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罪全部成立。

五、量刑理由

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参考平成年代集团银行抢劫、杀人灭口、持枪伤害的同类刑事判例评判。

从重情节:

1. 集团共谋实施银行抢劫,侵害重大财产法益;携带枪支作案,暴力犯罪危险性极高。

2. 抢劫完成之后,为掩盖罪行,共同枪杀昔日同伙,属于灭口杀人,主观恶性深重。

3. 在封闭地下溶洞,针对多名未成年人目击证人,开枪枪击造成柯南重伤,之后持续搜捕意图杀害全部少年,被害人逃生条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4. 作案之后掩埋尸体毁灭罪证,企图完全掩盖全部犯罪。

从轻情节:

1. 三名被告人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没有抵赖狡辩。

2. 本案没有造成少年侦探团其他人员死亡,仅有一人重伤;警方及时介入,没有造成进一步损害后果。

3. 被告人乙、丙在开枪伤人环节,没有直接扣动扳机,责任相较于甲略轻。

依据日本刑法第60条、第199条、第203条、第190条、第236条、第45条、第47条、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

对被告人甲判处无期惩役;被告人乙惩役18年;被告人丙惩役18年。未决羁押101日全部算入刑期。手枪、子弹、赃款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60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者,皆为共同正犯。

2.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3. 《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者减轻处罚。

4. 《日本刑法》第190条:遗弃尸体者,处三年以下惩役。

5. 《日本刑法》第236条:以暴行胁迫强取他人财物,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惩役。

6. 《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无许可持有手枪,构成刑事犯罪。

7.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并罚规定。

8.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没收。

9.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宣告刑期。

平成13年1月25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八部

审判长裁判官:三宅宗久(盖章)

裁判官:高山和彦(盖章)

裁判官:吉冈玲子(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刑法条文、平成年代刑事判例学说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