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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2年刑第168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古川悦子杀人、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2年12月4日—平成12年12月18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12月18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七部

审判长裁判官:浅野宗明

裁判官:佐藤健太、森本千晴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桥本达也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古川悦子辩护人 中岛浩介

本案案发于东京都古川家豪宅二楼被害人私人卧室,全部不在场证明诡计拆解、物证矛盾解析、案件事实还原均由毛利小五郎完成,被告人古川悦子自身经营的影视公司陷入经营危机,向身为借贷公司社长的母亲古川胜江求助遭到冷酷拒绝,由此产生杀心。被告人精心设计时间诡计,提前行凶,借助自家制作的电视剧中固定时间出现的枪声音效伪造案发时刻,同时制造密室、布置窗外梯子,伪造外来入室行凶假象,以此构建自身不在场证明,企图逃脱刑事追责。

主文

1. 被告人古川悦子,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2年;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判处惩役2年。依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3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76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加装消音装置的手枪、子弹、室外梯子、卧室电视遥控器、涉案电视剧录像介质、现场勘验照片、豪宅建筑测绘图纸、公司财务账簿资料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之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古川悦子系电视剧制作公司社长,其经营的影视公司负债累累,濒临破产。被告人向自己的母亲,借贷公司社长古川胜江寻求资金周转救助,手握巨额资产的古川胜江冷酷拒绝被告人的求助请求。被告人长期承受经营压力与亲情层面的打击,怨恨不断累积,决意杀害古川胜江,并策划复杂诡计掩盖罪行。

被告人委托毛利小五郎来到家中担任古川胜江的保镖,对外塑造母亲生命遭受外部威胁的假象。被告人事前准备加装消音装置的手枪,该消音手枪并未取得法律规定的所持许可,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

案发当日傍晚,天色尚未完全变暗,被告人将梯子搬至古川胜江卧室窗外,通过窗户攀爬进入二楼卧室。被害人古川胜江见到来者为自己的女儿,放下戒备。被告人使用加装消音器的手枪近距离射击古川胜江额头,致古川胜江中弹当场死亡。

行凶完毕之后,被告人取走卧室电视遥控器,经由窗户离开卧室,关闭窗户,在门外转动门锁旋钮,将房门内部锁闭,制造房间从内部上锁的密室状态。被告人将梯子留在窗外,刻意制造外来人员翻越窗户入室行凶的假象。

被告人作为涉案悬疑电视剧的制作负责人,掌握剧集内部枪声音效精确出现的时间节点。被告人故意将客厅电视机设备损坏,令客厅无法播放该部剧集,避免其他在场人员同步收看剧集而识破诡计。当晚7点29分32秒,被告人身处客厅,与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柯南、家中其他人员共处,具备形式上的不在场条件。被告人趁众人不注意,使用遥控器远程开启二楼被害人卧室内的电视机。电视剧片段如期播放,剧中的枪声音效透过墙体传到客厅,在场所有人误以为枪响发生的这一刻就是杀人实行的时间点。借此,被告人构建出案发时刻自己身处客厅,不可能上楼行凶的不在场证明。

之后众人听见枪声,赶往二楼,破门进入卧室,发现古川胜江的尸体。初期侦查被假象误导,倾向于外来歹徒翻窗入室作案,古川家内部人员暂时被排除嫌疑。

经毛利小五郎推理,破解时间诡计与密室构造。侦查机关查证,卧室电视存在对应时段的开机播放记录;遥控器表面检出被告人古川悦子指纹;窗台、梯子上检出被告人攀爬遗留的微量纤维;同时结合被告人是唯一能够精准掌握剧集枪声时间的人员等多项物证线索,锁定被告人古川悦子。

被告人被逮捕归案之后,对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向母亲借钱遭到拒绝,怀恨策划杀人,傍晚翻窗入室枪杀母亲,制造密室、布置梯子伪造外来犯,利用电视剧音效伪造案发时间、构建不在场证明,非法持有消音手枪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以上事实,由豪宅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鉴定报告、建筑测绘图纸、手枪枪弹鉴定报告、电视设备运行记录鉴定、遥控器指纹鉴定、梯子窗台纤维物证鉴定、涉案电视剧录像介质、公司财务账簿,古川浩二、町田梓、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等关系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被告人古川悦子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属于事前充分谋划的预谋杀人。被告人非法持有法律禁止的带消音装置手枪,利用亲属身份接近被害人完成行凶;事后制造密室,摆放梯子伪造外来侵入者,利用自身掌控的电视剧音频素材制造虚假枪响,篡改众人对于作案时间的认知,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意图规避刑事追究,反侦查构思周密。

本案属于弑母恶性案件,亲情伦理层面危害重大。虽然被告人企业经营陷入危机,求助被拒,存在一定的动机背景,但商业经营困境、亲情矛盾,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消音手枪本身属于严格管制枪械,无许可持有本身即构成独立犯罪。

检方量刑意见:请求法庭以杀人罪判处惩役13年;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判处惩役2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4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中岛浩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一手经营的影视公司濒临破产,背负巨大债务压力,向亲生母亲求助却遭到冷酷拒绝,亲情完全断绝,精神承受极大打击,犯罪事出有因,期待可能性有所降低,请求法庭予以酌定从轻考量。

2. 被告人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坦白全部作案计划、诡计细节,没有隐瞒抵赖,当庭深刻反省自己弑母的重大罪行。被告人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3. 被告人事前没有虐待、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冲突来源于经济求助被拒,并非长久的暴力积怨,希望法庭综合动机情节,对杀人罪判处惩役10‑11年。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司法解剖鉴定报告:被害人古川胜江系额头受手枪子弹射击,颅脑损伤死亡;依据尸体现象,可确认实际死亡时间早于客厅众人听见电视枪声的7点29分32秒,印证杀人行为发生在傍晚,枪响只是事后播放的音效。

2. 电子物证鉴定:二楼卧室电视机存在案发当日19时29分许远程开机、播放对应剧集的运行记录,与电视剧内部枪声音效的时间点完全吻合;遥控器表面检出被告人古川悦子指纹,证实该遥控器由被告人操作使用。

3. 痕迹物证:室外梯子、窗台部位检出被告人衣物微量纤维,证明被告人通过梯子攀爬窗户进出卧室。客厅电视机人为故障痕迹,印证被告人故意破坏客厅电视,防止他人同步收看剧集识破诡计。

4. 涉案电视剧录像介质,证实只有本剧制作负责人古川悦子,才能够精准掌握枪声片段出现的精确秒数。扣押的带消音装置手枪,枪弹与被害人头部创口、弹头鉴定同一,证实该枪械为行凶凶器。

5. 毛利小五郎结合尸体时间、电视运行记录、指纹、纤维痕迹,完整还原整套作案流程,推理结论与全部物证、鉴定结果不存在矛盾。

6. 被告人庭审供述完整还原准备消音手枪、搬梯子翻窗入室枪杀母亲、锁闭房门制造密室、布置梯子伪造外来犯、破坏客厅电视、遥控器远程开启卧室电视播放枪声伪造作案时间等全部事实,供述细节与物证相互印证。

本案没有行凶过程的目击证人,依靠多项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各个事实环环相扣,排除其他可能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争点一:利用电视音效篡改作案时间的刑法评价

被告人杀人行为完成于傍晚,之后利用电视剧音效让第三者误判行凶时刻,属于杀人既遂之后,伪造不在场证明的事后伪装行为。按照日本刑法理论,行为人自身为掩盖本人罪行而伪造证据,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单独成立证据伪造毁灭罪,但该行为体现犯罪计划周密,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争点二:门外转动旋钮锁闭房门形成密室的刑法评价

被告人杀害被害人之后,离开房间,在门外转动锁钮,实现房门从内部上锁的密室外观。该行为并未另外侵害新的法益,属于犯罪完成后伪造现场的组成部分,不单独构成监禁罪等新罪名,仅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予以评价。

争点三:非法持有消音手枪的罪数关系

消音装置手枪在日本属于严格禁止普通民众持有的枪械,无许可持有即独立构成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之罪,该持有行为服务于杀人准备,属于手段行为,法律上成立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不按牵连犯一罪处理。

争点四:动机背景是否可以阻却违法

被告人公司经营危机、向母亲求助被拒,属于诱发犯罪的重要生活背景,但民事、经济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协商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作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化理由,不阻却杀人行为的违法性,仅作为责任层面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古川悦子杀人罪、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罪名成立。

五、量刑理由

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参考平成时期亲属间预谋杀人、伪造不在场证明的同类刑事判例进行评判。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属于事前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准备管制消音手枪,利用梯子侵入卧室行凶;事后制造密室、伪造外来入室现场,利用电视剧音频设置时间诡计,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反侦查设计精巧。

2. 本案属于弑母案件,侵害至亲生命,违背社会亲情伦理,社会反感情绪较强。

3. 非法持有法律严格禁止的带消音装置手枪,枪械本身具备高度公共危险性。

从轻情节:

1. 犯罪诱因来源于企业经营濒临破产,向亲生母亲寻求资金救助遭到拒绝,承受债务与亲情双重打击,动机具备值得斟酌的背景。

2. 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细节,当庭承认自身罪责,表达悔悟。

3. 被告人仅针对古川胜江一人实施加害,未对家中其他人员实施暴力威胁。

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刑法第45条、第47条,对杀人罪判处惩役12年;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判处惩役2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3年。未决羁押76日全部算入刑期。手枪、子弹、梯子、遥控器、录像介质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无许可持有手枪以及加装消音装置枪械,处以惩役。

3. 《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有期惩役合并执行。

4.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5.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12年12月18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七部

审判长裁判官:浅野宗明(盖章)

裁判官:佐藤健太(盖章)

裁判官:森本千晴(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现行刑法、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平成年代刑事判例学说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