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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2年刑第156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田原利明杀人、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2年11月8日—平成12年11月2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11月22日

审理法院: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六部

审判长裁判官:森川信行

裁判官:大岛拓真、池田美咲

检察官:静冈地方检察厅 佐伯浩二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田原利明辩护人 久保田贤一

本案案发于静冈县伊豆天城山山间山庄旅馆二楼客房。全部案件诡计拆解、物证矛盾点发现、犯罪事实还原均由毛利小五郎完成;被告人田原利明因剧本创作成果遭到被害人砂冈和义肆意篡改、当众羞辱,长期积怨,策划一套伪装远距离山谷狙击的诡计,预先制造窗户弹孔,使用两把不同枪械,伪造外部犯人作案假象,意图让山庄内部人员全部获得不在场证明,掩盖自身杀人罪行;作案前还射出箭矢制造外部攻击者的假象干扰侦查。

主文

1. 被告人田原利明,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3年;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判处罚金30万日元。依据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3年并罚金30万日元。未决羁押日数合计84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作案用步枪、行凶手枪、绳索、床垫、玻璃碎片物证、旅馆万能钥匙、箭矢、现场勘验照片、山庄建筑测绘图纸、剧组剧本原稿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之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田原利明系电视剧《城市猎人》的编剧,耗费大量心血完成剧集剧本。本剧主演砂冈和义性格傲慢,随意篡改、删减被告人创作的剧本内容,多次当众羞辱被告人,严重毁损被告人的创作成果与人格尊严。被告人长期积压怨恨,决意杀害砂冈和义,并构思诡计制造“外部人员跨越山谷远距离狙击”的假象,使山庄内部全部人员获得不在场证明,以此逃脱刑事追究。

案发时段,剧集剧组在伊豆天城山中山间山庄旅馆举办亲睦聚会,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也来到该山庄住宿。山庄客房与对面悬崖之间隔着幽深山谷,地理条件成为被告人犯罪计划的重要依托。

被告人田原利明实施如下一系列犯罪预备行为。第一,在路上向毛利小五郎方向射出箭矢,制造有外部袭击者存在的印象,误导后续侦查方向。第二,窃取山庄旅馆的万能钥匙,得以不受阻碍出入被害人砂冈和义的二楼客房。第三,潜入砂冈和义客房,将厚实床垫竖立紧贴玻璃窗内侧。被告人携带步枪前往山谷对面悬崖,隔着山谷对准窗户内侧的床垫开枪。子弹击穿玻璃窗,射入床垫内部,人为制造出窗户上的弹孔,伪造子弹来自对面山谷的射击痕迹。射击完毕,被告人使用绳索将步枪拴在悬崖树下,布置成凶手行凶之后丢弃枪械逃离现场的假象。该次射击仅制造弹孔痕迹,并未伤及任何人。

完成上述布置之后,被告人返回山庄。晚宴结束,砂冈和义醉酒独自回到二楼客房休息。被告人再次使用窃取的万能钥匙侵入客房,使用另一把手枪近距离朝砂冈和义头部开枪,致砂冈和义头部中弹,当场死亡。行凶完毕,被告人移开被步枪子弹击中过的床垫,清理现场,保留窗户上已经预先形成的弹孔。警方到达现场之后,看到窗户弹孔、山谷对面悬崖被发现的步枪,初步形成“凶手自山谷对面远距离狙击杀人,作案后丢弃武器逃走”的判断,山庄内部人员均被认为具备不在场条件。

但现场物证存在无法回避的矛盾:若是屋内的人遭到来自山谷对面的枪击,玻璃受冲击之后碎片应当大量散落在房间内部;而本案窗框外侧堆积大量玻璃碎渣,证明弹孔是由屋外朝室内预先射击所形成。另外,悬崖处扣押的步枪枪管处于冷却状态,证实该枪支在案发杀人的时间段并未发射子弹。同时侦查发现被告人手上检出床垫纤维,袖口检出窗户玻璃细小碎屑,结合万能钥匙失窃线索,经毛利小五郎推理破解全部诡计,锁定被告人田原利明。

被告人被逮捕归案之后,对因剧本被篡改、人格遭受羞辱而怀恨,策划整套伪装狙击诡计,两次侵入被害人房间,预先制造弹孔、近距离枪杀砂冈和义、伪造外部犯人作案现场,以及射出箭矢误导侦查的全部事实予以供述。

以上事实,由山庄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鉴定报告、山庄建筑测绘图、步枪与手枪枪弹鉴定报告、玻璃碎片物证检验报告、床垫纤维鉴定、被告人袖口玻璃碎屑鉴定、被扣押万能钥匙、箭矢物证、剧组剧本原稿,山庄主人明石勇作、长塚克明、谷川乃绘、横沟参悟、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等关系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被告人田原利明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属于事前经过反复构思的预谋杀人。被告人为掩盖罪行,设计十分复杂的伪装远距离狙击诡计,使用两把不同枪械,人为制造现场痕迹,伪造外部犯人作案假象,意图让自己以及山庄全部内部人员获得不在场证明,逃避刑事处罚。同时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非法持有、使用枪支。

被害人砂冈和义确实存在肆意篡改剧本、当众羞辱被告人的不当行为,但民事上的人格、权益纠纷,不能成为私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被告人先后两次非法侵入被害人客房,预先制造虚假物证,犯罪计划周密,反侦查意识强,社会危害性大。枪弹鉴定能够明确区分两把枪支的膛线痕迹,本案诡计能够被识破具备一定偶然性。

检方量刑意见:请求法庭以杀人罪判处惩役14年;对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判处罚金30万日元,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4年并罚金30万日元。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久保田贤一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害人砂冈和义作为主演,肆意践踏被告人长年的创作心血,随意篡改剧本,在众多剧组人员面前侮辱被告人,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犯罪事出有因,期待可能性有所降低,请求予以酌定从轻。

2. 被告人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坦白全部犯罪计划、作案细节,没有隐瞒、狡辩,当庭深刻反省自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

3. 被告人最初只是想要设计完美犯罪剧本,现实冲突激化之后才走向杀人,并非本性残暴。希望法庭考量动机背景,判处惩役11‑12年。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2

段评

这诡计还是被毛利小五郎拆穿了

1. 司法解剖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为头部遭受手枪子弹射击,颅脑损伤死亡;致命伤弹头与悬崖处的步枪膛线痕迹不一致,证明致命一击并非来自那把布置在悬崖的步枪,两把枪械分别发挥不同作用,印证被告人的作案模式。

2. 玻璃碎片物证检验:大量玻璃碎片留存于窗框外侧,室内地面玻璃碎片数量较少。若子弹由山谷射向室内击中被害人,玻璃碎片应当大量向房间内部飞溅;只有子弹从屋外朝竖立的床垫射击,才会造成碎片向外掉落,物证痕迹与被告人供述的预先打洞手法完全吻合。

3. 痕迹物证:被告人手部检出床垫纤维,袖口检出本案窗户玻璃碎屑,证实被告人接触过涉案床垫、在窗户附近实施操作。

4. 山庄建筑、现场勘验:客房窗户位置、山谷距离、悬崖位置,与被告人供述的射击条件可以对应;万能钥匙失窃事实,印证被告人能够两次出入被害人房间。箭矢物证、沿途情况佐证被告人事先制造外部袭击假象的行为。

5. 毛利小五郎结合全部物证矛盾点,还原整套作案流程,其推理结论与物证、鉴定结果不存在矛盾。

6. 被告人庭审供述完整还原盗取万能钥匙、预先射击制造弹孔、布置悬崖步枪、二次入室近距离枪杀、整理伪造现场、射出箭矢误导侦查等全部事实,供述细节与物证相互印证。

本案没有杀人实行行为的目击证人,依靠大量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各个事实环环相扣,排除其他可能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全部认定。

争点一:伪造现场、制造虚假物证的刑法评价

被告人预先射击制造窗户弹孔,在悬崖放置步枪,制造外部犯人狙击的假象,属于杀人罪实行行为前后的证据伪造行为。按照日本刑法,犯罪行为人自身毁灭、伪造本人犯罪的证据,不成立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伪造罪,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该行为体现被告人犯罪计划周密、刻意干扰侦查,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评价。

争点二:两支枪支分工的因果关系

悬崖上的步枪仅仅用来制造虚假痕迹,并未造成伤害;真正致死结果来自第二把手枪近距离射击。死亡结果由被告人侵入房间开枪的行为直接造成,杀人既遂成立。

争点三:被害人过错的法律效果

被害人砂冈和义篡改剧本、当众羞辱被告人,在人格、工作权益层面存在显著过错。但是该类纠纷应当通过民事、劳动纠纷途径解决,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该过错仅作为责任层面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田原利明杀人罪、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罪名成立。

五、量刑理由

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参考平成年代预谋杀人、伪造现场的同类刑事判例进行评判。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事前周密构思整套伪装狙击诡计,准备多件作案工具,窃取旅馆万能钥匙,两次非法侵入被害人房间,属于典型预谋杀人。

2. 刻意制造虚假物证,布置悬崖步枪、预先射击制造弹孔,射出箭矢制造外部袭击者假象,意图误导侦查,使自己脱罪,反侦查行为恶劣。

3. 非法持有、使用枪支,触犯铳炮刀剑类管理法规,枪支犯罪本身具备公共危险性。

从轻情节:

1. 案件起因源于被害人严重不当行为,肆意践踏被告人创作成果,当众人格羞辱,是诱发犯罪的重要背景,该情节予以斟酌。

2. 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细节,当庭表达悔罪。

3. 被告人仅针对砂冈和义一人实施加害,没有对山庄其他人员施加暴力。

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刑法第47条,对杀人罪判处惩役13年;违反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判处罚金30万日元;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3年并罚金30万日元。未决羁押84日全部算入刑期。步枪、手枪、绳索、床垫、万能钥匙、箭矢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无许可持有、使用枪炮,处以罚金。

3. 《日本刑法》第47条:并合罪同时判处有期惩役与罚金时,两个刑罚一并执行。

4.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5.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12年11月22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六部

审判长裁判官:森川信行(盖章)

裁判官:大岛拓真(盖章)

裁判官:池田美咲(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刑法、平成年代刑事判例学说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