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2年刑第14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蓝川冬矢杀人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2年10月12日—平成12年10月30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10月30日
审理法院: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五部
审判长裁判官:矢野宗治
裁判官:藤木健、水野理惠
检察官:静冈地方检察厅 北村健吾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蓝川冬矢辩护人 土屋宗一郎
本案案发地点为静冈县深山苏芳红子别墅,分为东厢房、西厢房,被害人苏芳红子遇害于西厢房二楼卧室,现场为密室形态。本案全部密室诡计拆解、间接证据链梳理、案件事实还原,均由毛利小五郎完成,被告人蓝川冬矢长年怀复仇念,精心设计面具机械密室杀人手法,在不进入被害人卧室的前提下,借助肖布鲁假面、松紧橡皮筋、尖刀搭建远程刺杀机关,杀害苏芳红子;事前发送恐吓信、拨打恐吓电话,利用别墅东西厢房夜间锁闭隔断门的建筑特点,刻意制造自身不在场证明,伪装成“诅咒假面作祟”的灵异犯罪,干扰侦查方向。
主文
1. 被告人蓝川冬矢,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4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92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刺杀所用尖刀、肖布鲁假面200枚、作案用松紧橡皮筋残片、被害人卧室现场勘验照片、恐吓信原件、被告人母亲遗留书信、别墅建筑测绘图纸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之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蓝川冬矢,知晓二十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相关真相。当年苏芳红子驾车肇事,造成片桐正纪之妻死亡。苏芳红子为逃避交通肇事罪责,胁迫被告人蓝川冬矢的母亲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事后苏芳红子惧怕真相败露,将蓝川冬矢的母亲杀害,伪装为自杀。苏芳红子此后借该起事故塑造慈善家的公众人设,博取社会声誉并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蓝川冬矢清楚,其母亲遇害当日正在为自己庆祝生日,客观上具备不在场证明,知晓母亲属于被冤枉、遭灭口,长久埋藏复仇之心,伺机向苏芳红子复仇。
苏芳红子举办别墅慈善聚会,邀请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等相关人员到访其深山别墅。该别墅分为东厢房、西厢房,夜间两厢之间隔断门锁闭,人员无法自由通行;苏芳红子的卧室设置双重门锁,房门上方留有狭窄通风栏缝隙,人体无法穿过,但是面具、薄带状物件可以通过。别墅展厅收藏共计200枚肖布鲁假面,民间流传该假面附有诅咒的都市传说。
被告人蓝川冬矢借本次聚会机会,决意实施杀人计划。为误导侦查,被告人事先以“诅咒假面使者”名义书写恐吓信、拨打恐吓电话,制造有神秘报复者针对苏芳红子的假象。被告人居住于东厢房,利用夜间东西厢房隔断门锁闭的建筑条件,为自己构筑不在场证明。
案发深夜,被告人前往假面展厅,取出200枚肖布鲁假面、刺杀尖刀,准备两根松紧橡皮筋。一根橡皮筋穿过全部假面眼部,将200枚假面串联;另一根橡皮筋绑定尖刀刀柄,依次穿过每一张假面嘴部。被告人来到苏芳红子卧室门外,将串联完毕的假面逐个通过门上方通风栏缝隙送入锁闭的卧室内部。全部假面送入房间之后,被告人于走廊一侧用力拉紧橡皮筋,200枚假面受挤压堆叠形成长柱状结构,尖刀被固定于长柱前端,刀尖对准床上熟睡的苏芳红子颈部。被告人持续施加拉力,借助假面柱体的推力,驱使尖刀刺穿苏芳红子颈动脉,造成被害人大量失血死亡。行凶完成之后,被告人扯断橡皮筋,回收橡皮筋本体,失去束缚的200枚假面四散倒塌铺满卧室地面,面具嘴部沾染被害人血迹,制造“诅咒假面杀人”的灵异密室现场。
之后被告人拨打诡异电话惊醒别墅内住宿人员,众人赶至卧室,破门之后发现被害人尸体,现场呈现完全密室状态。初期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受现场假象误导,优先怀疑西厢房居住人员,居住于东厢房的被告人一度排除嫌疑。经毛利小五郎推理破解密室机关,结合物证、痕迹,锁定被告人蓝川冬矢。到案之后,被告人供述二十年前旧案背景,承认全部策划、布置机关、远程杀害苏芳红子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由别墅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鉴定报告、别墅建筑测绘图纸、200枚假面物证、松紧橡皮筋残片、尖刀凶器、恐吓信原件、被告人母亲遗留书信、双胞胎女仆下笠美奈穗、下笠穗奈美证言,片桐正纪、松平守、长良春香、秘书稻叶和代、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等关系人询问笔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被告人蓝川冬矢主观具有确定杀人故意,经过长年谋划,利用别墅建筑结构,使用大量假面、橡皮筋搭建远程刺杀机械机关,在不进入被害者卧室的情况下,完成密室杀人,触犯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被告人作案前制作、发送恐吓信,拨打恐吓电话,利用民间诅咒假面传说,刻意制造灵异犯罪假象;借助东西厢房隔断门的建筑条件伪造不在场证明,实施证据伪装,意图误导侦查机关,嫁祸其他在场人员,反侦查计划周密。本案属于有计划的预谋杀人犯罪。虽然犯罪动机源于亲人蒙受冤屈被害的过往悲剧,但私人复仇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
检方量刑意见:本案属于精心策划的密室预谋杀人,犯罪手法构思复杂,事后伪造犯罪表象干扰侦查,社会影响较大;考量动机背后存在值得斟酌的悲剧背景,请求法庭判处惩役16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土屋宗一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的母亲蒙受冤屈,之后又被苏芳红子杀害灭口,正义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伸张,被告人长年承受丧亲、亲人蒙冤的双重精神痛苦,复仇动机事出有因,期待可能性有所降低,请求法庭予以充分斟酌。
2. 被告人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完整供述密室机关的全部细节,当庭对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表达悔罪,不存在狡辩抵赖。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
3. 本案属于情绪驱动的复仇犯罪,被告人并非性格残暴无端施暴,请求法庭从轻量刑,判处惩役11‑12年。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司法解剖报告:被害人苏芳红子死亡原因为颈动脉被锐器刺中,大量失血死亡;刺伤角度、创口形态,与“外部借助长柱推力,经由通风栏实施刺杀”的作案模型相吻合。
2. 物证痕迹鉴定:200枚肖布鲁假面,仅面具嘴部位置检出被害人血迹,其余部位无血迹,该痕迹特征与尖刀穿过假面嘴部实施刺杀的手法完全对应;扣押松紧橡皮筋残片,材质力学性能可以印证串联面具、拉紧堆叠形成柱体的作案逻辑;尖刀刀刃血迹与被害人DNA同一认定。
3. 别墅建筑勘验测绘:卧室门上方通风栏缝隙尺寸,单张假面可以通过,人体无法通行;东西厢房隔断门夜间锁闭,印证被告人所利用的建筑条件。
4. 恐吓信原件、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自行制造恐吓事件,虚构外来报复者的假象。被告人保存的母亲遗留书信,印证二十年前旧案的背景事实,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5. 多名证人证言,还原案发前后别墅人员行动、发现尸体的全过程;毛利小五郎对密室机关的实验还原,对间接证据链条进行整合。
6. 被告人庭审供述,完整还原准备道具、串联假面、通过通风栏送入面具、拉紧橡皮筋刺杀、扯断橡皮筋制造现场假象、拨打诡异电话的全部流程;供述细节与物证、勘验结果、建筑条件不存在矛盾。
本案没有目击行凶过程的直接证人,全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各项间接事实环环相扣,若被告人并非行为人,则诸多痕迹、物证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争点一:远程机械机关杀人的刑法因果关系
辩护人提出,刺杀依靠机械装置完成,被告人没有亲手持刀具直接刺杀被害人,因果关系应当受到质疑。
本庭评议:被告人完整设计整套杀人机关,准备全部作案工具,亲自完成装置布设,主动施加拉力触发刺杀,整个死亡流程完全处于被告人的支配之下。被害人对于机关完全不知情,没有介入任何导致自身死亡的行为。机械仅仅是被告人实施杀人的工具,并不切断被告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杀人既遂成立。
争点二:伪造不在场证明、制造灵异犯罪假象的法律评价
被告人书写恐吓信、拨打恐吓电话,利用建筑条件制造不在场证明,布置现场伪装成诅咒假面行凶,属于杀人实行行为前后的证据伪造、侦查误导行为,不独立构成新罪名。该行为体现犯罪计划周密,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争点三:旧案冤屈是否构成违法阻却或者责任减轻事由
即便被害人苏芳红子过去存在重大不法行为,被告人应当通过刑事告发等合法途径寻求正义,法律不允许私人以复仇为名剥夺他人生命。旧案悲剧不能阻却杀人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该特殊背景,可作为责任层面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蓝川冬矢杀人罪成立。
五、量刑理由
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参考平成时期预谋复仇杀人、密室杀人同类判例进行评判 。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经过长期思想准备,精心构思复杂密室机械杀人诡计,完整准备全套作案道具,属于典型预谋杀人。
2. 作案前后,利用诅咒假面传说,伪造恐吓线索,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干扰侦查方向,犯罪计划周密。
3. 案发于多人聚集的别墅之内,若机关操作出现偏差,存在危及其他在场人员的抽象危险。
从轻情节:
1. 犯罪动机根植于二十年前的家庭悲剧,被告人母亲蒙冤被害,司法未能及时给与其救济,被告人长期承受巨大精神创伤,动机具备值得同情斟酌的背景。
2. 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细节,当庭承认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责,表达悔悟。
3. 被告人仅针对苏芳红子一人实施加害,没有对别墅其他人员施加暴力。
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综合全部情节,判处惩役14年。未决羁押92日全部算入刑期。尖刀、假面、橡皮筋残片、恐吓信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3.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12年10月30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五部
审判长裁判官:矢野宗治(盖章)
裁判官:藤木健(盖章)
裁判官:水野理惠(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刑法条文、平成年代刑事判例学说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