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2年刑第128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村上靖夫动物爱护管理法违反、毒物及剧物取缔法违反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2年9月11日—平成12年9月25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9月25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十一部
审判长裁判官:吉本健治
裁判官:加藤博、桥本奈绪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森川洋平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村上靖夫辩护人 三宅拓也
本案案发地点为东京都米花町住宅区,藤原家住宅围墙外侧。案件线索由少年侦探团在街区捡拾丢弃购物收据而发现,经走访超市、药局、自行车店锁定嫌疑人,夜间跟踪至案发现场,江户川柯南使用脚力增强鞋击倒被告人,阻止毒杀犬只行为既遂。米花警察署负责现场勘验、物证扣押。本案属于犯罪未遂案件,藤原家饲养的德国牧羊犬没有遭受实际伤害。被告人购买克罗尼剧毒药剂,制作毒饵“鼹鼠丸子”,计划毒杀邻居饲养的护卫犬;借助发光假面超人彩球吸引犬只,准备以撮箕投喂毒饵,再使用棍棒将其打死。因少年侦探团及时介入,全部加害行为未能完成。侦查卷宗完整采信少年侦探团的证言与现场查获物证,案件没有成年人侦探参与。
主文
1. 被告人村上靖夫,违反动物爱护及管理相关法律,判处惩役8个月;违反毒物及剧物取缔法,判处罚金20万日元。依据刑法第48条数罪并罚,执行惩役8个月并罚金20万日元。未决羁押日数合计46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购物收据原件、克罗尼药剂、乳胶手套、鼹鼠毒丸子半成品、发光假面超人彩球、撮箕、击打用棍棒、改装自行车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之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村上靖夫居住于米花町住宅区,与藤原家为隔壁邻居。藤原家饲养一头德国牧羊犬,该犬长期昼夜吠叫,持续干扰被告人日常生活休息。被告人多次与邻居交涉,吠叫扰民问题并未得到改善,被告人内心积怨,决意毒杀该犬泄愤。
被告人为实施加害行为,前往街区超市、药局、自行车店分批采购原材料:食品原料、盛放容器、乳胶手套、剧毒药剂克罗尼、夜间发光假面超人彩球、新款自行车车把灯、充电电池、撮箕等物品,取得完整购物收据。被告人完成采购之后,将购物收据随手丢弃,该收据被少年侦探团的小岛元太捡拾。
少年侦探团成员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看到收据记载的采购清单,江户川柯南识别克罗尼属于剧毒药剂,组合材料可以制作毒杀动物的鼹鼠毒饵。城市居民区不存在鼹鼠,侦探团判断购买人意图加害动物,随即依照收据记载的商铺依次走访。各店铺店员向侦查机关提供证言,还原购买者外貌特征:二十余岁,茶色短发,佩戴眼镜,神色慌张,坚持要购买新款车把灯。根据“购买新车把灯,却没有购买车筐”这一特征,少年侦探团在街区搜寻对应自行车,锁定被告人村上靖夫,并于夜间尾随跟踪至其住宅。
当晚,被告人携带已经制作完成的鼹鼠毒丸子、发光彩球、撮箕、棍棒,来到藤原家围墙外侧。被告人计划投掷发光假面超人彩球吸引德国牧羊犬的注意力,待犬只靠近围墙,以撮箕投放毒饵,待犬只服用毒饵麻痹瘫痪之后,再持棍棒将其打死。该加害行为着手实施之际,少年侦探团现身当场制止。被告人试图逃跑,江户川柯南使用脚力增强鞋踢飞元太的鞋子将被告人击倒,警方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当场逮捕。涉案德国牧羊犬并未接触毒饵,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
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住宅搜查扣押剩余克罗尼药剂、尚未使用完毕的毒丸子半成品、作案用乳胶手套。归案之后,被告人对因犬只吠叫心生怨恨,采购剧毒药剂制作毒饵,计划毒杀邻居家犬只的全部事实予以供述。
以上事实,由街区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物证清单、药剂成分鉴定报告、购物收据原件、超市药局自行车店店员证言、少年侦探团四名成员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藤原夫妇询问笔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1. 被告人村上靖夫,以杀害爱护动物为目的,准备剧毒药剂,制作毒饵,携带全套作案工具前往现场着手实施加害行为,因少年侦探团介入而未能既遂,触犯《动物爱护及管理相关法律》第44条第一项爱护动物杀伤罪的预备行为。日本刑法器物损坏罪不处罚未遂,因此不适用刑法261条器物损坏罪的未遂规定。
2. 克罗尼属于剧物,被告人未取得法定许可,购入并持有该类剧毒性药剂,用于毒杀动物的犯罪用途,触犯《毒物及剧物取缔法》相关规定。
被告人因邻里生活纠纷,意图毒杀邻居饲养的大型犬,所使用的克罗尼具备高度毒性,一旦毒饵扩散,存在误伤孩童、其他宠物的公共危险。虽然犬只没有实际受伤,但被告人已经携带全部作案工具抵达现场,着手实施犯罪,主观犯意明确。少年侦探团几名未成年人冒险夜间跟踪嫌疑人,案件能够阻止既遂具备偶然性。
检方量刑意见:请求法庭以违反动物爱护管理法律判处惩役10个月;违反毒物剧物取缔法判处罚金25万日元,数罪并罚。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三宅拓也提出辩护意见:
1. 犯罪起因来自邻居犬只持续吠叫扰民,多次交涉无效,被告人长期睡眠受侵害,情绪压抑,事出有因,并非无端虐待动物。
2. 加害行为尚未既遂,犬只没有产生任何身体损伤,实际法益侵害结果没有发生;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
3. 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深刻反省,愿意向邻居赔礼道歉,愿意接受调解,请求法庭从轻量刑,宣告缓刑。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物证鉴定:扣押药剂确为克罗尼剧毒物质,毒丸子半成品检出对应毒物成分,证实毒饵制作完成;购物收据完整对应全部作案道具,与各店铺店员证言一一对应。
2. 少年侦探团证言:捡拾收据、走访各家店铺、依据自行车特征锁定嫌疑人、夜间跟踪、现场阻止作案全过程,四名未成年人证言细节彼此吻合,符合其认知能力,具备证据效力。
3. 被告人在现场被当场抓获,随身全部作案工具一并扣押;被告人庭审供述完整还原采购、制作毒饵、前往现场准备毒杀犬只的全部计划,供述内容和物证、证人证言不存在矛盾。
全部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日本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予以认定。
争点一:为何不适用刑法器物损坏罪未遂
刑法第261条器物损坏罪,保护他人之物的财产法益,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该条客体,但日本刑法对于器物损坏罪不设置未遂犯处罚规定,仅有既遂才能够处罚。本案犬只没有吃下毒饵,没有发生伤害、死亡结果,器物损坏罪既遂不成立,因此本案主要依据《动物爱护及管理相关法律》予以评价,处罚杀害爱护动物的预备着手行为。
争点二:公共危险性的法律评价
克罗尼毒性极强,投放居民区的毒饵除目标犬只之外,孩童、野猫野狗均有误食中毒风险。即便目标是特定犬只,该行为附带对周边不特定对象产生抽象危险,该点作为量刑从重情节考量。
争点三:邻里扰民是否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犬只吠叫扰民,被告人本应通过民事调解、行政投诉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即便生活权益受到侵扰,也无权私自使用剧毒药剂实施毒杀报复,不能阻却行为违法性,仅作为动机层面的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违反动物爱护及管理法律、违反毒物及剧物取缔法罪名成立。
五、量刑理由
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参考平成时期毒杀宠物未遂类判例进行评判。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主动采购剧毒药剂,自制毒饵,有完整计划前往现场着手实施杀害爱护动物的行为,犯罪准备充分。
2. 在居民区使用剧毒毒饵,存在误伤其他动物乃至居民的抽象公共危险。
从轻情节:
1. 加害行为未遂,犬只没有遭受任何身体伤害,没有发生实际损害结果。
2. 案件源于邻里纠纷,犬只持续吠叫扰民、交涉无效,对被告人心理压迫客观存在,动机具备可斟酌背景。
3. 被告人属于初犯,无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当庭悔罪。
综合考量,对违反动物爱护及管理法律判处惩役8个月;违反毒物及剧物取缔法判处罚金20万日元。依照刑法48条数罪并罚,执行惩役8个月并罚金20万日元。综合犯罪性质与携带剧毒药剂的危险性,不予宣告缓刑。未决羁押46日全部算入刑期。克罗尼药剂、毒饵半成品、作案工具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动物爱护及管理相关法律》第44条第一项:随意杀害或者伤害爱护动物者,处五年以下惩役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2. 《毒物及剧物取缔法》:无许可持有、使用剧物用于犯罪目的,处以罚金。
3. 《日本刑法》第48条:并合罪同时判处惩役与罚金时,两个刑罚一并执行。
4.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5.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刑期。
平成12年9月25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十一部
审判长裁判官:吉本健治(盖章)
裁判官:加藤博(盖章)
裁判官:桥本奈绪(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刑法、动物爱护管理法、毒物剧物取缔法、平成年代同类判例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