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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2年刑第112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长谷川郁代逮捕监禁、杀人预备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2年8月7日—平成12年8月25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8月25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十部

审判长裁判官:中野正明

裁判官:滨田雄一、宫泽彩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篠原拓也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长谷川郁代辩护人 西冈和宏

本案案发地点为东京都米花町高层公寓605号室,同楼层共九户住户对应“九道门”的排查范围。被告人长谷川郁代入室后使用氯仿迷晕屋主上原美里并将其监禁于储物间,冒充屋主应对外来排查,埋伏等待上原明彦返回家中实施复仇。被害人上原美里趁被告人不备,将丈夫的男款戒指以S型挂钩悬挂抛出窗外求救,该戒指成为识破被告人伪装的关键线索。本案未造成人员死亡结果,属于监禁预备杀人案件。

主文

1. 被告人长谷川郁代,犯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判处惩役3年;犯刑法第201条杀人预备罪,判处惩役1年;依据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3年6个月。未决羁押日数合计58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氯仿麻醉药剂、捆绑用绳索、涉案男款戒指、S型挂钩、被告人随身物品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之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长谷川郁代,原系上原商事职员,与被害人上原明彦曾为同事关系。被告人在职期间挪用公司公款,被上原明彦发现并揭发,被告人因此遭到公司解雇,生活陷入困顿。被告人长期怀恨在心,决意上门找向上原明彦复仇,剥夺其生命。

平成12年2月下旬,被告人前往米花町高层公寓上原家,计划实施杀人行为。当日上原明彦外出未归,只有妻子上原美里在家应门。被告人强行闯入室内,使用预先准备的氯仿麻醉药剂将上原美里迷晕,用绳索将其捆绑,监禁于室内储物间之中。被告人计划滞留屋内,埋伏等待上原明彦返家后实施杀害。

为避免外界察觉异常,被告人自行冒充屋主上原美里,应对门外访客与排查人员。当日,少年侦探团成员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在公寓楼下玩耍,捡到一枚以S型挂钩悬挂的男款戒指,戒指内侧刻有字母「M to A」。孩子们推测戒指为住户遗失物品,决定逐户寻找失主。该楼层共计九户住户,少年侦探团逐一敲门询问,对应“九道门”的排查过程。

当少年侦探团敲响605号室房门时,被告人开门应答,自称是屋主上原美里,并一口咬定该戒指不属于自己。江户川柯南当场察觉多处违和疑点:其一,玄关摆放的女鞋尺码偏小,与开门女性的脚型明显不符;其二,该女性对室内家具摆放、居家细节十分生疏,不似长期居住的屋主;其三,涉案戒指实际为男款尺寸,并非女性佩戴饰品,被告人却直接否认归属,暴露其对戒指真实归属完全不知情。

江户川柯南单独折返605号室,揭穿被告人的身份伪装。被告人见事迹败露,试图再次使用氯仿迷晕江户川柯南。江户川柯南使用随身道具将被告人制服,随后通知警方赶到现场。警方打开储物间,成功解救被捆绑监禁的上原美里,当场逮捕被告人长谷川郁代。

侦查查明,该枚戒指系被害人上原美里趁被告人不备,用S型挂钩系住,从窗户抛出求救。因上原美里近期体重增加,自身戒指无法佩戴,日常便佩戴丈夫上原明彦的男款戒指。刻字「M to A」实际为“美里(Misato)致明彦(Akihiko)”,是妻子赠予丈夫的礼物;少年侦探团最初误以为是丈夫赠予妻子的女款戒指,被告人同样产生该认知偏差,因此直接否认戒指归属,恰恰暴露了自身并非屋主的事实。

被告人归案之后,对使用氯仿迷晕并监禁上原美里、埋伏等待上原明彦计划复仇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由公寓现场勘验笔录、储物间捆绑痕迹鉴定、氯仿药剂物证鉴定、涉案戒指及S型挂钩物证、被害人上原美里询问笔录、少年侦探团四名成员的证人证言、米花警察署搜查扣押记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以及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1. 被告人长谷川郁代,无正当权限,使用氯仿麻醉手段剥夺被害人上原美里的行动自由,将其捆绑监禁于住宅储物间,该行为触犯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

2. 被告人主观具有杀害上原明彦的确定故意,携带麻醉药剂、绳索等作案工具,侵入被害人住宅并埋伏等待目标返回,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的预备行为,触犯刑法第201条杀人预备罪。

本案被告人因职场纠纷产生报复杀意,有计划携带作案工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先行监禁无辜家属,埋伏等待杀害目标对象,人身危险性较高。监禁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身体重伤,但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与住宅安宁;杀人预备行为已经进入实质准备阶段,若未被及时识破,极有可能造成生命法益侵害的严重后果。

检方量刑意见:综合逮捕监禁既遂、杀人预备的情节,以及被告人预谋报复、非法侵入住宅的从重事由,请求法庭数罪并罚判处惩役4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西冈和宏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因挪用公款被揭发解雇,确有生活困顿的现实处境,犯罪事出有因;被告人最初仅想找被害人理论,情绪激化之下才产生极端想法,属于临时起意而非长期蓄谋。

2. 监禁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被害人未遭受身体暴力伤害,仅受到短暂惊吓,损害后果有限;杀人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没有对目标对象造成任何实质损害,法益侵害程度较轻。

3. 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自身行为表达深刻悔意,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1

段评

全靠柯南识破伪装啦

1. 现场勘验与物证鉴定:605号室储物间内壁、地面留存绳索捆绑摩擦痕迹,与被害人被捆绑监禁的陈述一致;扣押的氯仿药剂经成分鉴定,与被害人体内检出的麻醉残留成分完全匹配,证实被告人使用麻醉手段实施监禁。

2. 戒指物证:涉案戒指经尺寸测量确认为男款,内侧刻字「M to A」与被害人陈述的“美里致明彦”含义吻合;S型挂钩的使用方式,印证被害人将戒指悬挂抛出求救的事实。被告人对戒指性别归属、刻字含义的认知错误,与其并非屋主的身份完全对应。

3. 被害人陈述:上原美里完整陈述遭被告人闯入、被氯仿迷晕、捆绑监禁于储物间、趁机抛出戒指求救的全部过程,陈述内容稳定,与现场物证、少年侦探团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4. 证人证言:少年侦探团四名成员分别陈述捡到戒指、逐户排查、605号室开门女性的异常表现等事实,证言细节彼此一致,符合未成年人的观察与表达逻辑,具备证据效力。

5. 被告人庭审供述:对非法闯入、使用氯仿、捆绑监禁被害人、埋伏等待上原明彦、冒充屋主应对排查等全部事实供认不讳,供述内容与客观物证、证人证言高度吻合。

综合全部间接证据,各项事实彼此印证,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日本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争点一:杀人预备罪是否成立

辩护人主张,被告人仅携带了氯仿与绳索,尚未针对上原明彦实施任何直接加害行为,仅停留在想法阶段,不构成杀人预备。

本庭评议:刑法第201条杀人预备罪,要求行为人以实施杀人为目的,着手进行准备行为。本案被告人预先准备氯仿麻醉剂、绳索等作案工具,主动前往被害人住宅,非法侵入后控制住家属,滞留屋内埋伏等待目标返回,整体已经超出单纯犯意表达范畴,进入杀人的实质准备阶段,对他人生命法益形成现实紧迫的预备危险。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准备行为,符合杀人预备罪的构成要件,该罪名成立。

争点二:戒指认知错误是否影响犯罪认定

被告人对戒指归属、性别、刻字含义产生错误认知,该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但仅关系到被告人伪装身份是否暴露,不影响逮捕监禁罪、杀人预备罪本身的构成要件成立。该认知偏差是识破被告人身份的关键线索,而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不改变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与有责性。

争点三:冒充屋主应对排查的行为是否单独定罪

被告人冒充屋主开门应对少年侦探团的询问,属于监禁行为过程中掩盖罪行的伴随行为,不单独构成欺诈类犯罪。该行为体现被告人逃避侦查的意图,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长谷川郁代逮捕监禁罪、杀人预备罪均成立。

五、量刑理由

综合本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参考平成时期同类监禁预备杀人案件的量刑判例予以评判。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出于报复动机,有计划携带麻醉药剂、绳索等作案工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先行控制无辜家属,埋伏等待杀害目标对象,人身危险性较高。

2. 使用氯仿麻醉手段剥夺他人行动自由,捆绑监禁于封闭储物间,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住宅安宁权益。

3. 作案之后冒充屋主应对外来排查,意图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

从轻情节:

1. 监禁持续时间较短,被害人未遭受身体暴力伤害,仅受到短暂精神惊吓,损害后果相对有限。

2. 杀人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未对目标被害人上原明彦造成任何实质人身损害,法益侵害程度低于杀人未遂与既遂。

3. 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表达悔罪态度。

4. 案件起因源于职场纠纷,被告人因自身过错被解雇后生活困顿,情绪失控之下实施犯罪,动机不属于无端施暴的卑劣类型。

依据刑法第220条、第201条、第47条之规定,对逮捕监禁罪判处惩役3年,对杀人预备罪判处惩役1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3年6个月。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不适用缓刑。未决羁押58日全部算入刑期。氯仿药剂、绳索、涉案戒指、S型挂钩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220条:不法逮捕或者监禁他人的,处三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01条:以犯第一百九十九条之罪为目的进行预备的,处二年以下惩役;根据情节,可以免除刑罚。

3. 《日本刑法》第47条:并合罪中有两个以上判处有期惩役或者有期禁锢的罪时,在最重的罪所定刑罚的最高刑期以上,各罪所定刑罚的最高刑期合计以下,确定其刑期。

4.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5.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12年8月25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十部

审判长裁判官:中野正明(盖章)

裁判官:滨田雄一(盖章)

裁判官:宫泽彩(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现行刑法条文、刑事判例学说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