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2年刑第074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大原一雄杀人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2年6月12日—平成12年6月30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6月30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九部
审判长裁判官:望月隆司
裁判官:松本健、池田美咲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吉冈健太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辩护人 内田浩树
本案案发地点为东京都米花町长下坡拐角处咖啡店“Peach Sunday”。本案全部案件疑点拆解、机关诡计还原、证据链条梳理,均由阿笠博士完成,侦查卷宗全部采信阿笠博士的推理结论。本案被告人利用钢琴线、木楔、公交车触发延时机械机关,操纵停放的货运卡车冲毁咖啡店,伪装成刹车失灵的交通事故,杀害公司员工相田彻,意图骗取保险金挽救濒临破产的公司。货运卡车司机小林次郎无刑事过错,排除犯罪嫌疑。少年侦探团作为案件目击证人参与侦查取证。
主文
1. 被告人大原一雄,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7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74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作案钢琴线残片、木楔碎片、作案手套、被告人带血左手伤口对应的血迹物证、咖啡店窗台血迹物证、现场勘验照片、证人询问笔录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之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大原一雄系大原企划的社长。被害人相田彻为该公司骨干员工,掌握重要项目报酬。相田彻扬言辞职,并且计划将项目报酬当作自己的退职金带走,一旦相田彻离职,大原企划将直接面临破产。被告人决意杀害相田彻,将死亡伪装成货运卡车刹车失灵的意外交通事故,借此获取保险金,挽救自己经营的公司。
被告人预先策划延时机械杀人机关,完整犯罪经过如下:
1. 被告人事先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坡道顶端,挤占货运卡车原本的停车位置,迫使快递货车司机小林次郎将货车停靠在长下坡更加危险的位置。
2. 案发当日,被告人约被害人相田彻来到“Peach Sunday”咖啡店,刻意安排相田彻坐在面向玻璃窗的危险靠窗座位,二人在座位上发生激烈争吵。
3. 被告人借口前往洗手间,实际经由洗手间气窗离开建筑外部,元太敲击洗手间房门时无人应答,印证被告人并不在洗手间内部。被告人来到坡道上方停放的货运卡车处,将车辆档位调至空挡,松开手刹;把木楔塞到货车前轮下方阻挡车辆溜车;将钢琴线一端绑定木楔,另一端捆绑在即将发车的公交车车尾挂钩之上。布置机关过程中,钢琴线割伤被告人左手手指,留下伤口以及血迹。
4. 被告人布置完毕之后,经由气窗返回咖啡店洗手间,若无其事回到店内座位。等待公交车发车行驶,绷紧的钢琴线将车轮下的木楔拖拽剥离。失去阻挡的货运卡车顺着陡峭长下坡加速滑行,冲破咖啡店玻璃窗,撞击靠窗座位上的相田彻,相田彻遭受货车撞击当场死亡,案件初步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
5. 作案之后,被告人藏匿沾有血迹的作案手套,掩盖左手被钢琴线割开的伤口,刻意改用右手拿取物品,试图掩盖自身罪行。
侦查初期,侦查人员将案件定性为交通事故。阿笠博士结合现场物证,破解整套延时机关:木楔碎片物证、公交车尾部钢琴线反光目击证言、被告人手指伤口、窗台遗留血迹、元太的目击证言,完整还原作案全过程。面对客观证据,大原一雄如实供述全部杀人计划。货运卡车司机小林次郎对于机关设置完全不知情,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失,不予刑事追责。
以上事实,由咖啡店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物证鉴定报告、木楔碎片、钢琴线残片、带血作案手套、窗台血迹DNA鉴定、少年侦探团证人证言、咖啡店店员证言、公交车司乘人员证言、货运卡车司机小林次郎询问笔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被告人大原一雄,具备明确杀人故意,事前周密策划,利用钢琴线、木楔、公交车联动的延时机械装置,操纵货运货车冲撞被害人,剥夺相田彻生命,该行为成立刑法第199条杀人既遂罪。
被告人以伪装交通事故为手段,意图骗取保险金挽救公司,犯罪动机出于经济利益考量。作案使用远程延时触发机关,作案完成之后被告人可以远离危险现场,反侦查意识强。虽然货车本身由第三者驾驶停放,但被告人主动设置整套危险机关,支配死亡结果发生,死亡结果应当归责于被告人。货运卡车司机对于人为设置的机关完全不知情,不存在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
检方量刑意见:被告人预谋杀人,利用机械诡计伪装交通事故,谋求保险金,社会危险性较高,请求法庭判处惩役19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内田浩树提出辩护意见:
1. 案件起因在于公司生存危机,被害人相田彻打算带走项目报酬,直接将被告人经营的公司推向破产,被害人存在引发冲突的过错背景。被告人事前内心存在犹豫,是在争吵激化之后才下定决心实施犯罪,并非一贯预谋恶性犯罪。
2. 被告人归案之后彻底坦白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没有抗拒侦查。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判处惩役14年。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司法解剖报告:被害人相田彻死于货运卡车撞击造成的钝器多重损伤,当场死亡,死亡结果与货车冲撞直接对应。
2. 物证鉴定:现场路面提取的木楔碎片,物理痕迹证实该木楔原本用于阻挡货车车轮;窗台提取血迹、被告人手套上血迹DNA,与被告人大原一雄本人DNA完全一致,印证布置机关时被钢琴线割伤手指的事实。
3. 少年侦探团元太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声称去洗手间,但是敲门没有回应,证明案发关键时段被告人不在洗手间内部,存在外出布置机关的时间条件。公交车相关人员证言佐证公交车车尾曾出现细线反光,印证钢琴线绑定公交车车尾的作案手法。
4. 整套机关的物理逻辑,结合现场坡道环境,能够重现案件发生过程,物证与证人证言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互相印证。
5. 被告人庭审供述,承认挤占货车停车位置、设置木楔‑钢琴线机关、利用公交车触发卡车冲撞、伪装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等全部事实,供述内容与客观物证完全吻合。
全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日本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予以认定。
争点一:利用第三者停放的卡车、公交车触发机关,是否成立杀人罪
本案货运卡车停放、公交车行驶均属于第三者行为,但全部危险机关由被告人主动设置。被告人支配整个因果流程,对于“卡车冲下山坡撞死靠窗座位的相田彻”这一结果持认识、容忍态度。第三者对于杀人计划完全不知情,属于被利用的客观工具,不切断被告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被告人成立杀人既遂罪。
争点二:伪装交通事故、谋求保险金行为的法律评价
伪装交通事故属于杀人既遂之后的事后掩饰行为,不单独构成独立罪名,但是体现被告人犯罪计划周密,属于量刑从重考量情节。尚未实际申领保险金,保险诈骗实行行为尚未着手,不另行评价保险诈骗罪。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大原一雄杀人罪成立。
五、量刑理由
从重情节:
1. 属于事前预谋杀人,精心设计延时机械机关,刻意伪装成交通事故,意图蒙蔽侦查机关,犯罪计划周密。
2. 犯罪动机包含谋取保险金的经济目的,利用公共道路环境实施犯罪,存在波及咖啡店其他无关人员的抽象危险。
从轻情节:
1. 案件冲突来源于商业利益纠纷,被害人带走项目报酬的行为,是诱发被告人犯罪的直接导火索,存在可斟酌的背景。
2. 被告人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悔罪。
综合全案情节,依据刑法199条,判处惩役17年。未决羁押74日全部算入刑期。钢琴线残片、木楔碎片、作案手套、血迹物证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3.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刑期。
平成12年6月30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九部
审判长裁判官:望月隆司(盖章)
裁判官:松本健(盖章)
裁判官:池田美咲(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刑法条文、刑事判例学说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