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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2年刑第042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小宫山敦子杀人、被告人新仓弓子伤害、被告人胜又谦吾伤害、被告人星野治行伤害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2年5月8日—平成12年5月26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5月26日

审理法院: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三部

审判长裁判官:远藤和明

裁判官:山口智也、水野玲奈

检察官:静冈地方检察厅 北村健司

国选辩护人:

小宫山敦子辩护人:坂本真纪

新仓弓子辩护人:森田浩一

胜又谦吾辩护人:加藤彻

星野治行辩护人:竹内裕树

本案案发地点为静冈县民文化大厅舞台剧演员休息室。本案全部真相、因果关系拆解、证据链条梳理,均由毛利小五郎完成,侦查卷宗全部采信毛利小五郎的推理结论,被害人小宫山泰司先后遭受三次独立钝器殴打,三次打击均不足直接致死;真正致死原因系服用被调换的刺激性药物诱发急性心力衰竭。三名施暴者误以为自己的殴打行为造成死亡,主动向警方自首。

主文

1. 被告人小宫山敦子,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6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78日全部算入刑期。

2. 被告人新仓弓子,犯刑法第204条伤害罪,判处惩役2年6个月。未决羁押日数合计62日全部算入刑期。

3. 被告人胜又谦吾,犯刑法第204条伤害罪,判处惩役2年6个月。未决羁押日数合计60日全部算入刑期。

4. 被告人星野治行,犯刑法第204条伤害罪,判处惩役2年6个月。未决羁押日数合计61日全部算入刑期。

5. 扣押物证:作案花瓶、金属摆件、酒瓶、被调换的心脏病药瓶及药片物证、法医鉴定报告书、剧场监控记录、证人询问笔录予以没收。

6. 全部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之内,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害人小宫山泰司系舞台剧演员,长期对妻子小宫山敦子实施精神折磨,私生活混乱,持续出轨。被告人小宫山敦子长期累积怨恨,决意剥夺丈夫生命。知晓丈夫患有心脏病,日常需要服用心脏病治疗药物,被告人预先准备可以强烈刺激心脏的替代药片,伺机调换被害人常备药物。

案发当日,静冈县民文化大厅举办舞台剧公演,被害人先后与三名剧团人员发生冲突,三名行为人彼此之间没有共谋,分别独立对被害人实施钝器殴打行为:

1. 被告人新仓弓子,因遭受被害人强迫交往,在剧场内使用花瓶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昏迷,被害人苏醒后自行离开。

2. 被告人胜又谦吾,因事业遭受被害人打压,使用金属摆件击打被害人头部,再次将被害人打至昏迷,被害人苏醒之后继续行动。

3. 被告人星野治行,因被害人玩弄自己女友,使用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第三次将被害人打昏迷。被害人承受三次头部打击,身体状态严重恶化,挣扎回到个人休息室。

上述三次殴打,经法医鉴定,每一处颅脑损伤单独评价均不足以直接造成死亡,并未直接剥夺生命,但是造成被害人身体承受重大负担。回到休息室的被害人,服用被小宫山敦子调换的刺激性药片,在头部多处外伤造成身体应激的叠加之下,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当场死亡。

三名施暴者,均主观确信自己的殴打行为杀害被害人,在案发之后主动到警署自首,供述自己殴打杀人的经过,三人完全不知道存在小宫山敦子调换药物的第四次加害行为。

侦查初期,因为三份自首供述以及头部三处伤痕,侦查机关一度将死亡结果归责于三人的暴行。毛利小五郎结合司法解剖报告、药物成分化验结果,厘清因果流程:三次钝器伤害仅造成身体损伤,真正致死原因为被调换药物诱发心力衰竭。小宫山敦子具备接触、调换被害人药物的独有条件,面对物证,供述全部杀人计划。

以上事实,由剧场休息室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药物成分鉴定报告、三件作案凶器物证、剧场相关人员证言、横沟参悟警部侦查材料、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1. 被告人小宫山敦子,以杀人故意调换被害人心脏病药物,明知被害人头部遭受打击之后身体脆弱,服用替换药片会诱发心脏衰竭死亡,仍然实施行为,被害人最终因此死亡,成立刑法第199条杀人既遂罪。三次头部殴打造成身体应激,属于死亡结果的间接诱因,但法律上直接因果关系归属于投药行为。

2. 被告人新仓弓子、胜又谦吾、星野治行,分别基于伤害故意,使用器物殴打被害人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各自成立刑法第204条伤害罪。三人事后误以为自己致人死亡,主动向侦查机关自首,该自首针对的是并不存在的伤害致死结果,但是殴打伤害本身客观成立。三人彼此无共谋,不属于共同正犯,各自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3. 三名被告人不承担死亡结果责任:法医已经明确,三次暴行单独均不具备致死能力,死亡由药物介入而发生,暴行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被投药行为切断,不成立伤害致死罪。

检方量刑意见:小宫山敦子预谋毒杀配偶,请求判处惩役18年;三名伤害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使用器物殴打头部,危险性较高,请求各判处惩役3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小宫山敦子辩护人坂本真纪:被害人长期精神虐待被告人,婚姻生活持续痛苦,犯罪动机具备值得同情背景;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事实,请求酌情减轻,判处惩役13年。

新仓弓子辩护人森田浩一:被害人存在强迫交往的过错,被告人激情犯罪,事后主动自首,主观没有致人死亡的意图,请求适用缓刑。

胜又谦吾辩护人加藤彻:被害人事业打压是冲突起因,被告人事发后主动自首,无前科,请求从轻量刑。

星野治行辩护人竹内裕树:因女友遭受玩弄而情绪失控,事后主动投案,对于死亡结果产生重大误解,请求从轻。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司法解剖报告:被害人头部三处钝器伤,分别对应花瓶、金属摆件、酒瓶;三处损伤均不足直接致死;直接死因为药物刺激之下急性心力衰竭。头部损伤带来身体应激属于死亡的间接诱因,但不是直接死因。

2. 药物物证鉴定:死者药瓶内药片被替换为强烈刺激心脏的药物,只有妻子小宫山敦子拥有不受限制接触该药物的机会。

3. 时间线、剧场人员证言,证实三名被告人分别在不同时段先后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每次昏迷之后苏醒离开,三名行为人之间没有事前、事中共谋,属于各自独立的行为。

4. 三份自首笔录,证实三人均真诚相信自己打死被害人,不知道药物调换的事实。

5. 四名被告人庭审供述,与物证、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

全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日本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予以认定。

争点一:三名殴打者是否成立伤害致死罪

日本刑法207条同时伤害特例,适用于数人在同一机会施加暴行,无法确定是谁造成致命伤的情形。本案可以明确查明:三次殴打均不具备致死能力,死亡是之后独立介入的投药行为造成。投药是一个全新、独立、决定性的因果介入因素,切断先前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三名被告人仅对头部伤害结果负责,不承担死亡结果,不成立伤害致死罪。

争点二:三人的自首效力

刑法第42条规定,犯罪未被侦查机关发觉之前主动自首,可以减轻刑罚。三人如实供述自己殴打伤害的客观事实,只是对行为结果产生事实认识错误,误以为自己造成死亡。对于伤害罪本身,自首要件成立,可以作为量刑从轻情节;但对于并不属于自己的死亡结果,该部分错误认知不产生额外效果。

争点三:被害人头部伤害的应激,对小宫山敦子杀人罪的影响

虽然头部伤害加重身体负担,放大药物致死风险,但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被害人本身患有心脏病,利用被害人身体状态实施杀人。该介入因素不切断投药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小宫山敦子杀人既遂成立。

综上法庭认定:小宫山敦子杀人罪成立;新仓弓子、胜又谦吾、星野治行伤害罪分别成立。

五、量刑理由

对小宫山敦子

从重情节:预先准备替换药物,有计划实施毒杀配偶,利用被害人疾病实施杀人,属于预谋犯罪。

从轻情节:婚姻中长期遭受被害人精神虐待,动机存在值得斟酌背景;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事实。

综合判处惩役16年。

对新仓弓子、胜又谦吾、星野治行

从重情节:使用硬质器物击打头部,头部属于高危身体部位,行为本身具备较高危险性。

从轻情节:事出有因,被害人在冲突事件中均存在过错;无犯罪前科;案发之后主动到案自首,如实供述殴打事实,主观并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并且因为误认死亡结果承受巨大心理压力。

综合各判处惩役2年6个月。

未决羁押日数全部算入刑期。作案凶器、鉴定材料等物证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04条:施加暴行伤害他人身体者,处十五年以下惩役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3. 《日本刑法》第42条:犯罪未被侦查机关发觉而自首,可以减轻刑罚。

4.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没收。

5.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刑期。

平成12年5月26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三部

审判长裁判官:远藤和明(盖章)

裁判官:山口智也(盖章)

裁判官:水野玲奈(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刑法条文、刑事判例学说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