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1年刑第402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梶村洋介杀人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1年10月25日—平成11年11月15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1年11月15日
审理法院: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审判长裁判官:池本浩章
裁判官:山口健司、平野由香
检察官:静冈地方检察厅 村上贵之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梶村洋介辩护人 松本宗治
本案全部线索梳理、案件推理侦破均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主文
1. 被告人梶村洋介,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9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86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作案粗绳索、配重铁板、支撑钢筋、短铁棒、小刀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内向静冈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梶村洋介系ODA开发集团经理。被害人小田英明为该集团社长,逼迫被告人协助实施逃税等违法业务。在相关违法事实即将暴露之际,小田英明计划将全部罪责推卸至被告人梶村洋介身上,令其独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面临牢狱之灾的现实威胁,内心滋生杀人犯意,意图杀害小田英明,同时利用幻块寺五重塔的古老诅咒传说,设计大型重力机关制造不可能犯罪,伪造自杀假象,并且虚构连夜返回东京的事实构建不在场证明,以此规避刑事追责。
平成11年9月上旬,被告人梶村洋介实施如下犯罪行为:
1. 被告人假意遵从被害人小田英明的命令,对外宣称连夜返回东京处理公务,实际暗中折返伊豆幻块寺。提前布置重力升降机关:将粗绳索绕过五重塔第五层檐角垂落地面,绳索下端绑定沉重铁板配重,将铁板架在枯井井口的支撑钢筋之上;绳索中段预先打好铠甲结,插入短铁棒进行固定,用于挂载被害人身体。
2. 深夜将小田英明约至五重塔下方草地,趁其不备使用绳索圈套套住被害人脖颈,将其绊倒。绊动机关使支撑铁板的钢筋脱落,配重铁板受重力坠落枯井,巨大下坠拉力经由绳索绕过塔檐,将地面上的被害人拖拽拉升,缢杀于五重塔顶层檐角。
3. 尸体被拉至檐角位置时,铠甲结被塔檐栏杆卡住,将尸体固定悬挂于塔檐外侧。被告人割断下方多余绳索,抽走固定用短铁棒,铠甲结受力锁死,完成尸体悬吊布置。
4. 被告人将切割余下的绳索、铁板配重等作案道具丢弃至枯井之内,销毁作案工具。之后制造已经前往东京的假象,试图构建案发时段不在场证明。
次日清晨,寺院寺男冈部重吉发现悬吊于五重塔檐角的被害人尸体。静冈县警方横沟参悟赶赴现场开展侦查。经法医解剖,结合现场草地痕迹、领带别针、塔檐绳索摩擦烧焦痕迹、枯井内打捞的作案道具、消费收据等物证,锁定梶村洋介具有重大嫌疑。归案初期被告人坚持自己已经前往东京,否认案发时段身处伊豆;在完整物证链条面前,供述全部作案经过。
以上事实,由五重塔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鉴定报告、绳结痕迹鉴定、枯井物证打捞记录、草地物证(领带别针)、消费收据书证、多名证人证言、搜查扣押记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被告人梶村洋介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利用预先布置的重力机关,以绳索缢杀方式剥夺小田英明生命,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本案属于事前深度谋划的预谋杀人。被告人构思大型物理机关,借用寺院诅咒传说伪造自杀的不可能犯罪现场,丢弃作案工具毁灭罪证,虚构前往东京的事实制造不在场证明,反侦查计划周密完备。被告人因参与逃税违法行为面临被上司顶罪陷害的处境,该处境值得同情,但不属于刑法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合法事由,被告人本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监察机关检举揭发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无权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解决危机。
检方量刑意见:作案计划复杂,机关诡计设计精巧,刻意利用民间传说误导侦查,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存在被上司嫁祸顶罪这一可酌定考量的背景事由。请求法庭判处惩役21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松本宗治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诱因,是被害人小田英明逼迫其参与逃税,并且意图将全部罪责推给被告人,令被告人面临牢狱之灾,属于生命、自由重大法益遭受现实威胁的处境,该背景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斟酌。
2. 本案重力机关诡计本身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配重下坠的巨大拉力有可能直接切断被害人脖颈;铠甲结高空受力存在滑脱、尸体坠落的风险;深夜布置整套机关存在被寺院人员撞见的风险,由此可见被告人并非完全冷静的算计,精神上处于高度压迫状态,主观恶性应当酌情降低。
3. 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归案之后,在物证出示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自身行为表示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16年惩役。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司法解剖报告:被害人小田英明系绳索外力缢吊导致窒息死亡;尸体手肘存在草地摩擦痕迹,脚后跟沾附泥土,草丛中检出被害人掉落的领带别针。以上客观物证证实第一案发现场为塔下草地,并非五重塔塔顶,直接排除自杀可能性。
2. 现场勘验:五重塔第五层塔檐绳索摩擦产生烧焦痕迹;栏杆处留存铠甲结受力痕迹;枯井底部打捞到作案粗绳索、配重铁板、支撑钢筋等整套作案道具,道具痕迹与机关诡计完全吻合。
3. 消费收据书证,推翻被告人“连夜返回东京”的口供,证明案发时间段被告人实际停留在伊豆本地,不在场证明不成立。
4. 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当晚被害人与住持之子春海爆发激烈争吵,被告人对外宣称要动身返回东京。
5. 被告人庭审阶段对折返寺院、布置重力机关、缢杀被害人、悬吊尸体、丢弃作案工具、虚构不在场证明等全部事实予以供述,供述细节与物证、现场勘验情况高度吻合。
综合全部间接证据,各个间接事实彼此印证,排除意外、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达到日本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可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争点一:被告人面临被顶罪的处境,能否成立违法阻却事由
被害人逼迫被告人参与逃税,并且计划将全部罪责推给被告人,被告人确实面临遭受刑事追究的现实风险。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要求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也要求法益权衡的严格条件。本案中,加害行为(将罪责推给被告人)尚属于未来的风险,并非现实正在进行的侵害,被告人完全可以通过检举、报案等合法手段寻求救济,不满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要件,不能排除杀人行为的违法性。该处境仅作为量刑层面的酌定从轻情节。
争点二:机关诡计本身的不确定性对主观恶性的评价
辩护人提出整套机关存在诸多失败风险,主张被告人并非完全冷静谋划。
本庭评议:被告人提前准备绳索、铁板配重、钢筋、短铁棒等全套道具,熟悉寺院五重塔建筑结构,研究铠甲结绳结,设计重力拉升机关,借用诅咒传说误导侦查,虚构不在场证明,整体属于事前周密筹划的故意杀人。机关现实层面存在失败风险,仅属于犯罪手段本身的局限,不能否定被告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确定杀人犯意,不构成大幅度从轻理由。
争点三:丢弃作案工具的行为评价
被告人作案之后将绳索、铁板等道具丢弃枯井,属于杀人既遂之后毁灭罪证的事后行为,被杀人罪本身吸收,不单独成立毁灭证据罪,但属于量刑从重情节。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梶村洋介成立刑法199条杀人罪。
五、量刑理由
综合本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参考日本同类预谋杀人案件的量刑判例予以评判。
从重情节:
1. 本案属于事前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被告人准备全套道具,设计复杂重力机关,利用寺院诅咒传说制造不可能犯罪,刻意伪造自杀假象,事后丢弃作案工具毁灭证据,虚构不在场证明,反侦查行为突出。
2. 以绳索缢杀方式剥夺他人生命,法益侵害重大;案件发生在寺院,借助恐怖传说制造社会恐慌,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3. 侦查初期被告人虚构前往东京的事实,否认自身犯罪,直至多项客观物证出示之后才承认罪行。
从轻情节:
1. 犯罪起因来源于被害人逼迫被告人参与逃税,并且意图将全部罪责嫁祸被告人,使被告人面临刑事追责的现实威胁,属于量刑可以斟酌的背景事由。
2. 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
3. 在证据面前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知自身罪责,存在悔罪表现。
4. 作案过程没有对被害人施加额外虐待折磨行为。
综合全部情节,参考同类判例,宣告惩役19年。未决羁押86日全部算入刑期。作案粗绳索、配重铁板、支撑钢筋、短铁棒、小刀属于供犯罪使用之物,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3.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11年11月15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审判长裁判官:池本浩章(盖章)
裁判官:山口健司(盖章)
裁判官:平野由香(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