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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1年刑第363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北川忠广杀人、证据隐匿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1年9月2日—平成11年9月2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1年9月22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五部

审判长裁判官:水野雅彦

裁判官:矢野浩司、藤川千晴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桥本和明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北川忠广辩护人 石井达也

本案全部现场勘验、证据固定、事实推理、案件侦破均由警视厅搜查一课佐藤美和子、高木涉等刑事警察完成。

主文

1. 被告人北川忠广,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7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79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作案录像机AV连接线、灰色床品窗帘、婚姻申请书、仙人掌物证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北川忠广与被害人村西真美为恋人关系。村西真美持续向被告人施压,反复催促与其登记结婚,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同时东田透与被告人属于同一公司职员,系职场上直接竞争对手。被告人内心滋生怨恨,决意杀害村西真美,并且精心设计整套嫁祸诡计,意图将杀人罪责全部转嫁至东田透身上,实现摆脱婚恋逼迫、除去职场竞争对手的双重目的。

平成11年7月下旬,被告人北川忠广实施如下犯罪行为:

1. 被告人事先购置灰色床罩、灰色窗帘等软装物品,前往被害人村西真美居住公寓,将原本米色的窗帘、床罩予以替换;拆除墙上日历,人为移动室内家具,将室内仙人掌搬至阳台,把被害人住宅改造为与东田透居住房间外观高度近似的环境。

2. 在被害人住宅浴室内,使用东田透日常使用接触的录像机AV连接线,勒扼村西真美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3. 被告人约东田透前往居酒屋饮酒,故意将东田透灌至深度醉酒状态,搀扶已经丧失完整环境辨识能力的东田透进入经过改造的村西真美住宅。醉酒的东田透将该住宅误认为自己的住处,进入室内。

4. 被告人站在门外,以言语哄骗迷糊状态的东田透,使其亲手挂上房门内侧防盗链条锁。东田透随后倒卧床上昏睡,现场形成内部上锁的密室状态,房间内大量遗留东田透的指纹,完成嫁祸布置。

5. 次日,被告人以第一发现人身份报警,引导警方将侦查怀疑指向昏睡于案发现场的东田透,企图让东田透被认定为杀人凶手,承担刑事罪责。

另,本案侦查阶段同步发生美术馆定时炸弹事件。该炸弹事件与被告人北川忠广无关联,炸弹危机由警视厅现场处置化解,佐藤美和子刑事、东田透被手铐困于美术馆厕所隔间,危机解除,无人员伤亡。该部分事实属于另外案件,不属于本案审理对象。

警视厅搜查一课目暮十三警部、佐藤美和子、高木涉刑事开展侦查。通过现场家具移位痕迹、墙面日历日晒痕迹、百货商店购物记录、仙人掌刺上遗留被告人DNA血迹、被告人手上被仙人掌刺伤的创口、被害人房间内留存盖章完毕的婚姻申请书等一系列物证,锁定北川忠广作案嫌疑。被告人归案之后,起初否认犯罪,面对完整证据链之后供述全部作案经过。

以上事实,由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鉴定报告、DNA物证鉴定报告、百货商店店员证言、被害人婚姻申请书物证、东田透陈述笔录、相关证人证言、搜查扣押记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被告人北川忠广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以录像机连接线勒杀村西真美,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被告人事前周密策划,改造被害人房屋,灌醉第三人,制造密室,刻意伪造大量指向无辜第三人东田透的罪证,意图让东田透蒙受杀人刑事追诉,属于犯罪后隐匿证据、伪造罪证嫁祸他人的恶劣情节,应当在量刑上予以从重评价。

被害人村西真美反复催促结婚,属于婚恋层面的情感纠纷,该事由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被告人完全可以通过分手等民事途径解决婚恋矛盾,却选择剥夺生命并且嫁祸无辜第三人的犯罪手段,不仅侵害被害人生命权,还将无关系第三人置于蒙受冤狱的重大风险之下,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方量刑意见:本案属于事前精心预谋的故意杀人,嫁祸无辜第三者,反侦查计划完备;本案起因存在婚恋矛盾背景,属于量刑酌定情节。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惩役19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石井达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案件起因来源于被害人村西真美持续逼迫结婚,长期对被告人施加精神压力,造成被告人精神压抑,该诱因应当予以充分斟酌。

2. 被告人的嫁祸行为,是杀人既遂之后的事后行为,属于证据隐匿,不应过度加重对杀人罪本身的处罚。

3. 本案中,醉酒的东田透能够受哄骗亲手挂上防盗链锁,该环节现实上存在不确定性,说明被告人的计划并非万无一失,主观恶性较完全缜密的犯罪有所降低。

4. 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归案之后在证据面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自身罪行表示悔悟,希望法庭予以从轻,请求判处14‑15年惩役。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尸体解剖报告:被害人村西真美系颈部遭受绳索类物体外力勒压导致窒息死亡,作案凶器为录像机AV连接线,死亡时间与被告人行动时间相互对应。

2. 现场勘验结果:房间窗帘、床品由米色更换为灰色;墙面留存日历长期张贴日晒褪色痕迹;仙人掌被人为移动至阳台,仙人掌刺检出被告人北川忠广的血迹DNA;被告人手部存在被仙人掌刺伤的新鲜创口,手上贴有创可贴,物证与伤情相互印证。

3. 百货商店店员证言,证实北川忠广购买灰色床罩、灰色窗帘,与现场替换软装物品规格、样式一致。

4. 被害人房间查获火柴盒,内部存放已经盖章的婚姻申请书,客观印证被害人持续催促结婚的动机背景。

5. 被害人东田透陈述,证实当晚被灌醉,醒来身处案发现场床上,对于夜间发生事实无记忆,否认实施杀人行为。

6. 现场防盗链条锁结构勘验,证实醉酒状态下的人可以在室内完成挂锁动作,客观上被告人的作案手法具备实施可能性。

7. 被告人在庭审阶段对于杀害被害人、改造房间、灌醉东田透、哄骗东田透锁闭防盗链、嫁祸陷害的全部事实予以供述,供述细节与物证、勘验情况高度吻合。

综合全部间接证据,各个间接事实彼此印证,排除意外、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可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争点一:嫁祸东田透的行为法律评价

被告人改造房间、布置现场、制造指向东田透的虚假证据,是杀人既遂之后,为逃避自身罪责,意图使无辜第三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事后行为。日本刑法虚假告诉罪,要求向侦查机关作出虚假告发申报;本案被告人没有主动向警察提交虚假告发,而是通过布置犯罪现场,被动引导侦查机关怀疑他人,不单独成立虚假告诉罪,该行为属于杀人罪的事后隐匿罪证行为,被杀人罪吸收,但属于量刑上的重大从重情节。

该行为将无辜的东田透置于被当作重大杀人嫌疑人、面临刑事追诉的现实风险,严重干扰刑事侦查秩序,应当在量刑予以严厉评价。

争点二:被害人催促结婚能否减轻罪责

被害人持续逼迫结婚,属于婚恋纠纷,道义上可以理解被告人承受的精神压力,但刑法层面不能成为杀人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被告人拥有分手等合法途径解决矛盾,无权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处理感情纠葛。该情节仅作为量刑酌定从轻事由。

争点三:作案手法环节存在不确定性的评价

辩护人提出哄醉酒人挂防盗链锁存在现实不确定性。法庭评议:被告人事前对整个犯罪流程完整设计,准备软装物品,策划灌酒、布置密室、嫁祸方案,整体属于预谋杀人。个别环节存在现实风险,仅属于犯罪手段层面的局限,不能否定被告人事前完整的杀人犯意,不构成大幅度从轻理由。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北川忠广成立刑法199条杀人罪。

五、量刑理由

综合本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参照日本同类预谋杀人案件量刑规则予以评判。

从重情节:

1. 本案属于事前周密预谋的故意杀人,被告人预先购置软装,改造房屋,设计密室嫁祸方案,犯罪计划完整。

2. 作案之后刻意伪造罪证,将杀人嫌疑嫁祸于完全无辜的职场竞争对手东田透,使第三人面临蒙受冤罪的重大风险,严重妨害司法侦查,情节恶劣。

3. 以连接线勒颈方式剥夺他人生命,法益侵害重大。

4. 侦查初期被告人否认自身罪行,直至多项客观物证出示之后才承认犯罪。

从轻情节:

1. 犯罪起因来源于被害人持续逼迫结婚带来的精神压力,存在婚恋纠纷的背景,属于量刑斟酌事由。

2. 被告人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

3. 在证据面前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知自身罪责,存在悔罪态度。

4. 作案过程没有对被害人施加额外虐待行为。

综合全部情节,参考同类判例,宣告惩役17年。未决羁押79日全部算入刑期。作案录像机AV连接线、灰色床品窗帘、婚姻申请书、仙人掌物证,属于供犯罪使用之物,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3.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11年9月22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五部

审判长裁判官:水野雅彦(盖章)

裁判官:矢野浩司(盖章)

裁判官:藤川千晴(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