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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1年刑第34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城户庆彦杀人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1年8月24日—平成11年9月15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1年9月15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七部

审判长裁判官:藤本明雄

裁判官:安田健一、桥本理沙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中岛健吾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城户庆彦辩护人 久保田和弘

本案全部线索搜集、现场勘验、证据梳理、案件事实推理均由毛利小五郎完成;公诉机关、法庭以及全部诉讼参与人知晓,全部侦查卷宗、庭审记录均记载本案侦破主体为毛利小五郎。

主文

1. 被告人城户庆彦,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6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76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作案割腕刀具、雌性独角仙信息素药剂、独角仙标本、红色蜡笔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城户庆彦与被害人宗田真同为城南大学四年级学生,二人共同开展毕业论文研究。宗田真剽窃被告人城户庆彦核心研究构想,将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独占,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贬低被告人的贡献,致使被告人多年研究心血被掠夺,内心滋生强烈怨恨,决意杀害宗田真,并制造密室现场伪装成自杀,逃避刑事追责。

平成11年7月某日傍晚,被告人城户庆彦前往宗田真居住的光庄改建公寓住宅,进入室内之后,在浴室当中使用刀具切割宗田真手腕,造成宗田真失血死亡。为伪装自杀,被告人实施一系列布置密室的行为:

1. 在房间墙壁、墙角、门锁把手位置涂抹大量红色蜡笔,以此排除使用鱼线拖拽钥匙的常规密室手法,误导侦查机关判断为自杀。

2. 将房门钥匙使用卫生纸搓捻而成的纸捻细绳绑定于雄性独角仙躯体,在被害人制作的建筑模型护城河周边涂抹雌性独角仙引诱信息素。

3. 被告人走出房间锁闭房门,将绑定房门钥匙的独角仙通过大门下方邮件投递口投入室内。受信息素引诱,独角仙向建筑模型方向爬行,爬上模型桥梁,纸捻细绳接触护城河蓄水后溶解,房门钥匙脱落沉入模型护城河水底。独角仙受室外光线吸引,从房间高处狭小气窗飞出室外,仅在室内遗留少量甲壳碎片。

4. 作案完成后被告人离开现场。之后宗田真的祖母宗田光江委托毛利小五郎前来开导宗田真,众人使用备用钥匙开门进入房间,发现宗田真已经死亡,现场呈现密室状态,初步外观酷似自杀。

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巡查部长赶赴现场开展侦查。毛利小五郎结合现场物证、生物痕迹、模型物证综合推理,识破昆虫密室诡计。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城户庆彦住宅扣押同款独角仙、雌性信息素药剂等物证。

以上事实,由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物证鉴定报告、甲壳碎片微量物证检验、建筑模型物证检验、信息素成分鉴定、证人宗田光江、毛利兰、毛利小五郎证言、现场搜查扣押记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被告人城户庆彦因毕业论文成果被剽窃产生怨恨,以杀人故意持刀杀害宗田真,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被告人精心设计利用独角仙生物习性构建密室,涂抹红色蜡笔误导侦查,伪造自杀现场,犯罪计划周密,犯罪计划性极强。

被害人宗田真虽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过错,但该过错不能成为杀人行为的正当化理由。被告人完全有民事、校内申诉等合法救济途径,却选择剥夺他人生命的极端手段。被告人设计精巧的反侦查密室诡计,意图让案件以自杀结案,规避刑事责任,人身危险性较高。归案初期被告人否认犯罪,在完整物证链条面前才供述犯罪事实。

检方量刑意见:本案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密室反侦查手段完备;被害人存在学术剽窃的先行过错,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惩役18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久保田和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案件起因系被害人宗田真剽窃被告人耗费数年完成的毕业论文核心构想,答辩过程当中还公开贬低被告人,对被告人造成重大精神打击,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请求量刑予以充分斟酌。

2. 本案密室手法本身存在高度不确定性,独角仙行进路线、纸捻溶解时机均无法完全控制,可以间接反映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之时精神状态受到强烈刺激,并非完全冷静筹划,主观恶性相较于预谋缜密的杀人案件应当有所降低。

3. 被告人归案之后,在物证出示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经过,对自身行为表示悔罪,无前科,属于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请求判处12‑13年惩役。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尸体解剖报告:被害人宗田真系手腕锐器切割导致失血性死亡;死亡时间为傍晚6‑7时。浴室内部没有窗户,案发时段浴室电灯处于关闭状态。若被害人自主割腕自杀,在昏暗无窗浴室,开启电灯属于合乎一般生活经验的行为,该客观事实与自杀的推定相矛盾,成为否定自杀的重要间接证据。

2. 微量物证鉴定:房间地面、建筑模型表面检出独角仙甲壳碎片;建筑模型护城河周边检测出雌性独角仙引诱信息素成分。

3. 搜查扣押物证:在被告人住宅扣押雌性独角仙信息素药剂、雄性独角仙标本,药剂成分与现场模型上检出的信息素成分一致。

4. 红色蜡笔痕迹:墙壁、门框、墙角完整保留涂抹痕迹,没有鱼线拖拽产生的刮擦损伤,印证被告人刻意布置,用以排除传统鱼线密室手法。

5. 邮件投递口尺寸、高处气窗勘验报告,证实独角仙可以经由投递口投入室内,能够从气窗飞出。

6. 证人证言:宗田光江证实委托毛利小五郎前来开导情绪低落的被害人;毛利兰、毛利小五郎证实进入现场之后看到的密室状态。

7. 被告人在侦查后期以及庭审当中,对杀害宗田真、布置昆虫密室伪造自杀的全部事实予以供述,供述内容与物证、现场勘验情况相互吻合。

综合全部间接证据,各个间接事实相互印证,排除自杀、意外的可能性,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达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心证标准。

争点一:被害人学术剽窃的过错,在刑法量刑上如何评价

被害人宗田真剽窃被告人毕业论文成果,在答辩贬低被告人,该行为在道义上存在可非难之处。但是,民事侵权、学术不端行为,不能成为私人实施杀人行为的正当化事由,不具备违法阻却效力。

但是该事件是诱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起因,属于量刑上可以斟酌的酌定从轻情节,本庭将在量刑阶段予以考量。

争点二:密室手法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对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评价

辩护人提出,独角仙行进路线不可控,诡计容错率低,说明被告人并非完全冷静周密策划。

本庭评议:被告人预先准备独角仙、信息素、卫生纸捻绳,构思完整密室方案,实施涂抹蜡笔误导侦查的反侦查行为,整体犯罪属于事前充分谋划的有计划杀人。诡计现实层面存在失败风险,仅仅是手段层面的局限,不能否定被告人事前周密的犯意筹划。该点不构成重大从轻理由。

争点三:本案是否成立其他罪名

被告人所有行为均服务于杀人并伪造自杀,涂抹蜡笔、布置昆虫密室,属于杀人犯罪之后的毁灭罪证、伪装现场行为,被杀人罪吸收,不单独构成其他罪名。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城户庆彦成立刑法199条杀人罪。

五、量刑理由

综合本案全部情节,按照日本刑事审判量刑经验规则予以考量。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事前进行完整谋划,携带工具前往被害人住宅,以刀具切割手腕,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2. 作案之后设计独特昆虫密室,涂抹红色蜡笔误导侦查,刻意伪造自杀现场,意图使犯罪不被发现,具备较强反侦查意识。

3. 生命法益至高无上,即便遭受学术成果被剽窃的不公对待,也应当通过学校申诉、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无权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解决纠纷。

4. 案件初期被告人否认自身犯罪,直至物证全部出示之后才承认罪行。

从轻情节:

1. 本案犯罪起因来源于被害人宗田真学术剽窃、贬低被告人的先行不当行为,对被告人精神造成重大刺激,属于量刑斟酌事由。

2. 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

3. 在证据面前,被告人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识自身行为罪责,存在悔罪表现。

4. 作案手段上,没有对被害人实施额外虐待折磨行为。

综合以上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参考同类起因冲突杀人案件的量刑判例,宣告惩役16年。未决羁押76日全部算入刑期。作案刀具、信息素药剂、独角仙标本、红色蜡笔属于供犯罪使用之物,予以没收 。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3.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11年9月15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七部

审判长裁判官:藤本明雄(盖章)

裁判官:安田健一(盖章)

裁判官:桥本理沙(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