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1年刑第287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道胁正彦杀人、杀人未遂、住居侵入等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1年8月16日—平成11年9月10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1年9月10日
审理法院: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四部(伊豆案件管辖)
审判长裁判官:杉山达郎
裁判官:池田贵史、中村友香
检察官:静冈地方检察厅 吉冈浩树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道胁正彦辩护人 森川洋一
本案侦查线索搜集、证据固定由横沟参悟刑警主导完成,全部卷宗记录侦破主体为警方横沟参悟。
主文
1. 被告人道胁正彦,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四起被害人)、同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铃木园子,两回)、同法第130条住居侵入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惩役。未决羁押日数合计81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作案短刀、松开手刹使用的金属工具予以没收。
3. 被告人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内向静冈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道胁正彦,因过往被茶色头发女性抛弃,内心滋生怨恨,将全部茶色头发年轻女性视作报复对象,实施连环杀人行为。另误以为铃木园子拍摄到自己作案现场,为灭口两次实施杀害铃木园子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 平成10年至平成11年之间,在伊豆周边山林,被告人道胁正彦携带短刀,先后将四名茶色头发年轻女性诱至僻静山林,持刀刺杀,致使四名被害人全部死亡。
2. 在杀害第四名被害人之时,远处列车驶过产生闪光,被告人误将列车闪光当作照相机闪光灯,发现持有相机的铃木园子,主观认定园子拍摄下自己行凶画面,产生灭口的犯意。
3. 平成11年7月某日夜间,被告人非法侵入伊豆当地海边旅馆客房,埋伏于房间暗处,等候铃木园子返回,对其实施袭击。在搏斗过程中,被告人手臂被铃木园子咬伤,因害怕被人发现,放弃本次行凶,逃离现场。
4. 其后,在悬崖边停车场,趁铃木园子在车内熟睡,被告人使用随身金属工具,松开汽车手刹,意图让车辆连同园子一同坠落悬崖致死。因毛利兰及时破窗将铃木园子救出,杀人目的未能得逞。
5. 之后被告人假意约会,将铃木园子诱至夜晚幽暗山林,手持短刀准备刺杀杀害,在即将着手实施刺杀时刻,被京极真阻止,犯罪未能完成。
6. 被告人存在盗窃类前科记录。
上述事实,由现场勘验笔录、四名被害人尸体解剖报告、被告人手臂牙印身体鉴定报告、作案刀具、松开手刹的金属工具物证、被害人铃木园子陈述、毛利兰证人证言、横沟参悟刑警侦查报告书、被告人讯问笔录、庭审供述、多名事件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1. 被告人道胁正彦,出于扭曲报复心理,连续杀害四名无辜女性,成立四起刑法199条杀人既遂。
2. 针对铃木园子,先后实施旅馆房间袭击、悬崖停车场松脱手刹使车辆坠崖、山林持刀准备刺杀,三次杀人行为,其中旅馆袭击、悬崖松脱手刹已经达到实行着手阶段,成立两起刑法203条杀人未遂;山林行凶属于杀人未遂,量刑综合评价。
3. 未经许可进入旅馆客房,成立刑法130条住居侵入罪。
4. 被告人具有盗窃前科,连环针对不特定茶色头发女性行凶,被害人全部为无恩怨的普通民众,动机扭曲,手段危险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参照最高裁判所永山基准,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无期惩役或者死刑。
检方量刑意见:被告人杀害四名被害人,符合永山基准当中结果重大、动机卑劣、手段执拗残忍、社会影响重大的从重情节;但是本案不存在虐待尸体、多次折磨被害人的情节,归案之后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坦白供述,没有隐匿主要事实,综合考量,求刑无期惩役。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森川洋一辩护观点:
1. 对于四起杀人既遂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的心理扭曲来源于过去感情伤害,属于心理动因,请求法庭予以酌情考量。
2. 针对铃木园子的三回加害行为:旅馆袭击之后逃跑,悬崖松脱手刹,山林诱骗,应当评价为**一个概括的杀人故意下的连续行为,只认定一件杀人未遂,不应当评价多件杀人未遂做数罪并罚。多次未遂重复评价,会不当加重刑罚。
3. 住居侵入行为,是为了实施杀人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不应当单独定罪。
4. 被告人归案之后全程坦白全部犯罪,没有隐瞒,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具有悔罪态度;没有再犯危险性,请求法庭尽量从轻,避免死刑判决。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
1. 尸体解剖报告证实四名被害人均为锐器刺击导致死亡,死亡时间、作案手法相互统一。
2. 身体鉴定:被告人手臂留存牙咬伤痕,咬合特征与铃木园子牙齿咬合形态完全同一,印证旅馆房间搏斗事实。
3. 物证金属工具,经痕迹鉴定,该工具可以操作汽车手刹卡扣,工具表面留存被告人指纹。
4. 被害人铃木园子、证人毛利兰陈述,相互印证旅馆遇袭、悬崖车辆滑动、山林被诱骗的全过程。
5. 被告人侦查阶段、庭审当中对全部主要犯罪事实供述一致。
争点一:针对铃木园子的数次加害,是一罪还是数罪
被告人先后实施:旅馆房间袭击后逃走;悬崖停车场松开手刹;山林诱骗准备持刀刺杀。
每一次行为,被告人均独立具备杀人故意,每一次都独立开启新的危险流程。旅馆袭击失败之后,被告人并没有放弃杀害铃木园子的整体目的,另起新的方案实施加害;悬崖方案失败之后,又使用约会诱骗的第三套方案。每一次都是独立的着手实行行为,并非单一行为的延续。
但是,数罪并罚当中,对于同一被害人的多次杀人未遂,从刑罚均衡角度,不进行多次罪名累加,将旅馆袭击、悬崖松脱手刹两起作为杀人未遂的主要事实,山林诱骗行凶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不再单独成立一件杀人未遂罪。
争点二:住居侵入罪是否属于牵连犯
日本刑法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备紧密的客观伴随关系。
被告人侵入旅馆客房,目的就是杀害铃木园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存在手段‑目的关联。但是,旅馆客房属于供旅客住宿的居住场所,非法侵入住宿客房本身法益侵害较重。综合判例,针对旅馆客房侵入用于杀人,实务存在两种处理:部分判例认定牵连犯从一重;部分判例单独定罪。
本庭评议:本案被告人是夜间偷偷潜入他人付费居住的旅馆客房,侵害居住安宁法益具备独立可罚性,不适用牵连犯,住居侵入罪独立成立。
争点三:是否应当判处死刑(永山基准综合评判)
永山基准九项要素:犯行罪质、动机、杀害手段执拗残虐程度、被害者人数、被害人家属感情、社会影响、行为人年龄、前科、犯罪后态度。
从重情节:
①罪质:针对不特定女性连环杀人,对象是毫无个人恩怨的普通民众,属于无端报复社会性质犯罪;
②动机:被感情伤害迁怒全部茶色头发女性,动机极度卑劣;
③结果重大性:4名被害人死亡,生命法益侵害极其重大;
④社会影响:造成伊豆当地游客恐慌,社会震动强烈;
⑤具有盗窃前科。
从轻情节:
①作案手段:均为短刀刺杀,没有长时间虐待、折磨被害人;
②归案之后,全部坦白供述四起杀人事实,没有狡辩推诿,认可自身罪责;
③没有再实施毁灭证据、威胁被害人家属等行为。
日本司法实务:杀害4人,原则上死刑可能性很高,但并非必然死刑;当存在坦白、无虐待折磨等减轻情节时,实务中有无期惩役的判例空间。
本庭综合全部情状,认为尚不属于“不得不选择死刑”的极端情形,不宣告死刑,选择无期惩役。
综上法庭认定罪名:
1. 刑法199条杀人罪,四起,4名女性被害,既遂。
2. 刑法203条杀人未遂罪(铃木园子,旅馆袭击、悬崖松脱手刹)。
3. 刑法130条住居侵入罪。
全部罪名成立。
五、量刑理由
依据日本刑法45、47条并合罪规则,对未经确定判决的数罪进行并合处罚。
从重考量:
1. 连环无差别杀人,四名无辜女性遇害,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痛苦,对当地社会治安造成强烈冲击。
2. 犯意起源于私人感情受挫,迁怒无关普通女性,动机卑劣。
3. 在连环杀人之后,为掩盖罪行,两次针对铃木园子实施杀人未遂,犯罪危险性极高。
4. 具备盗窃犯罪前科,有犯罪历史。
从轻考量:
1. 案件归案之后,被告人完整坦白全部四起杀人事实,对自身行为表示悔悟。
2. 作案手段没有长时间虐待折磨被害人。
3. 针对铃木园子的数次杀人未遂,均没有造成身体重伤死亡结果。
综合罪质、结果、全部情节,宣告无期惩役。未决羁押81日全部算入刑期。作案短刀、作案金属工具属于供犯罪使用物件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03条:着手杀人而未遂的,按照既遂刑罚减轻。
3. 《日本刑法》第130条: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住居、建筑物,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4. 《日本刑法》第45条:未经确定判决的数罪,属于并合罪。
5. 《日本刑法》第47条:有期惩役并合罪,在最重罪刑期之上,总和刑期二分之一以下宣告刑罚;无期惩役吸收其他有期刑罚。
6.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使用之物予以没收。
7.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宣告刑期。
平成11年9月10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四部
审判长裁判官:杉山达郎(盖章)
裁判官:池田贵史(盖章)
裁判官:中村友香(盖章)